长沙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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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第七条残疾人证可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残疾人证通过合法程序办理成功后,也可由代理人领取。

本办法所称“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的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在办理残疾人证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对不能提供有效法律证明材料的监护人,仅视作联系人。

联系人不负有法律认可的监督、保护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责任。

第八条如出现对原申领的残疾人证有异议及办证部门认为有其他不确定状况的,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办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区县(市)残联在省、市残联指导下,负责受理本辖区申请人办证申请,负责规范、监督、检查残疾人证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申办残疾人证须使用全省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表2)。

第十一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

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3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向户籍所在区县(市)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听力障碍者,0-1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

2-3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

4岁以上人群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的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下列三项中任意一项:

1、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

2、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因病、因伤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非初次申办者,按本细则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受理。

区县(市)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及其照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

凡资料不全者,待资料补全后再行受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残疾评定。

区县(市)残联应在湖南省残疾评定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类别、等级评定工作,长沙县指定评定医院为长沙县星沙医院和长沙市精神病医院(精神);

望城区指定评定医院为望城区人民医院和长沙市精神病医院(精神);

宁乡市指定评定医院为宁乡市人民医院和宁乡市精神病医院(精神);

浏阳市指定评定医院为浏阳市人民医院和浏阳市精神病医院(精神);

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内五区及高新区指定评定医院为长沙市第一医院和长沙市精神病医院(精神)。

(四)初审、公示。

区县(市)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结合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区县(市)残联。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调查处理,经查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办证程序。

对于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进行初审和公示。

(五)审核、批准、备案。

区县(市)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申请人办证申请、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受理程序和初审意见符合规定、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同时将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并留存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资料。

由区县(市)残联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

残疾人证的审核工作由区县(市)残联分管部室负责。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评定结论不明确、公示有异议的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批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六)发放、领取。

申请人到区县(市)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

第十二条多重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以残疾程度最重的等级为准,并将具体残疾类别、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第十三条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必须要在其残疾人证中填写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持证人照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盖章,否则为无效证件;

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为废证。

第十五条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和办证手续费。

办理残疾人证所产生的残疾诊评费、医学辅助检查费等评残医疗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由个人自理。

有条件的区县(市)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

对特殊困难残疾人评残医疗费用,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减免。

第十七条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第十八条残疾人证有效期为十年。

期满可到户口所在区县(市)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

区县(市)残联应在新换发的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并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籍所在区县(市)残联并在区县(市)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

第一次申请补发的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1”,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

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新证补发后作废,同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注销。

第二十条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到户籍所在区县(市)残联免费换领。

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原有证件应当场做作废处理。

第二十一条迁移。

持证人户籍地迁移,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迁移残疾人证:

(一)在长沙市内迁移的:

凭迁移后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二)从外市迁入长沙市的:

凭迁入后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按初次申领残疾人证办理,需要重新评定。

(三)迁出长沙市的:

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到迁出地残联开具残疾证迁移证明。

本市内迁移的超过6个月没有到迁入区办理手续的,其残疾人证将予冻结;

冻结期满6个月的,原归属地区县(市)残联可注销其残疾人证,不再办理迁移手续。

迁出长沙市的直接注销。

迁出地区县(市)残联为残疾人开具《残疾人证迁移单》,将留存的1份申请表、评定表等原始表格装袋密封且加盖公章后,全部随《残疾人证迁移单》转出,并在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中注销其个人信息;

区县(市)残联注销时,应另留存原始表格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证内容变更。

需要变更姓名、出生年月或公民身份号码的,须由申请人携带持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到区县(市)残联办理更正。

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的,须到指定评残机构重新评定后,视评定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

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无法恢复功能等特殊情况除外)。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四条登记与保管。

区县(市)残联安排专人负责空白残疾人证的保管,对残疾人证的发放、保存、注销、废证回收等建立相应的档案。

回收证件由区县(市)残联办理相关手续后集中处理。

第二十五条已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等评定并持有相关证件的人员,申领残疾人证的,须接受残疾评定,符合条件的方可领取残疾人证。

第二十六条举报。

凡被实名举报的残疾人,经核查需重新评残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者,可注销其残疾人证,并由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

重新评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残疾评定需要的相关有效材料,遵守残疾评定工作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配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初次评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初次评定结论三十日内,可向区县(市)残联提出申请复(重)评。

浏阳市、宁乡市复核医院为长沙市第一医院和长沙市精神病医院(精神),望城区、长沙县复核医院为长沙市第一医院和湖南省脑科医院(精神);

以上四个区县(市)终评医院均为湖南省人民医院和湖南省脑科医院(精神)。

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终评医院为湖南省人民医院和湖南省脑科医院(精神)。

由申请人自行前往复(重)评,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对已评残疾类别、等级持有异议,持证满一年的,可向区县(市)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

未满一年的,不予重评。

第三十条申请人(或代理人及亲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次评定终止,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评定的;

(二)拒不配合评残临床诊断或拒绝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

(三)在评残现场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四)要挟医务人员更改评定结论的;

(五)有欺诈、伪造或其它违法行为的;

(六)有必要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或持证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通过其他违法手段骗得残疾评定结论,或利用残疾人证从事违法行为的,应注销其残疾人证。

对骗得残疾评定结论并进一步骗取国家扶残补贴、恶意套取国家资金,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

市县两级应在政府残工委的主导下,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计生委、纪委、财政、残联及指定医院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解决残疾人证核发工作各项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

(一)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申领、核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并协助组织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参加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医院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工作经费、医生及办证员培训费、证件购置费、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数据库设备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四)指定医院负责做好残疾人评定和复(重)评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残联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便民办证服务,上门评残和办证服务产生的工作经费由县级残联核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预算解决。

第三十三条区县(市)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证补发、换领、迁移、注销等情况告知乡镇(街道)残联;

乡镇(街道)残联要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村(社区)残疾人协会。

第三十四条区县(市)残联应向辖区内残疾人公开办证程序、办证政策、办证人员信息、服务时限和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五条各级残联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办证纪律,不得向残疾人收取办证服务费,不得违规办证。

负责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规范地进行残疾评定,不得弄虚作假和故意刁难残疾人。

各级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核发、查验残疾人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残联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评定的监督和管理,卫计委加强评残医院规范化建设,建立对评残医院的检查考核机制。

发现相关医务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残疾评定的,应当取消其残疾评定工作资格,3年内不得复用,并在向职称评审机构报备的基础上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要加强对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对残疾人证核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情况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残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使用虚假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残疾人证的;

(四)冒用他人残疾人证或者使用骗领的残疾人证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其它行为的。

第四十条发现买卖和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的,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伪造、变造、骗领的残疾人证,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残疾人证》的动态管理。

对有争议或实名举报的残疾证持证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定期组织复检。

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长沙市残联将会同长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各区县(市)的《残疾人证》核发程序、医院评定、数据录入、文书档案、动态管理和残疾人满意度等方面进行检查或抽查,适时通报结果。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市)可根据“严密审核程序、压缩办证周期、推进数据共享、推行网上服务”原则,根据工作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残联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市残联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

原《长沙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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