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师资格考试培训作业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作业Word格式.docx
《北京教师资格考试培训作业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作业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教师资格考试培训作业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作业Word格式.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从学校主体来看,依法治校的内容,包括校长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对学校事务与人员的管理,教师依法施教和对学生的管理。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治校是对法制化的学校管理体制下学校管理活动及其管理行为性质的概括。
它承认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权力的行使者行使权力必须遵从法律的规定,其个人主观意志必须服从于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
我国提出依法治校,有其深刻的历史经验教训和现实需要的社会背景。
我国自经济领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轨以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已被提上日程,受到空前的重视。
当前依法治国已被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认识。
21世纪的中国将是民主与法制走向完善的国家。
国家要依法治国,要求行政部门实行依法行政,作为学校也必然要实行依法治校。
贯彻依法治校是提高学校管理效率的重要保障,而提高学校管理效率也是实行依法治校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
学校作为一种组织系统,其良性运行也需要解决系统运转机制设置与维护,系统内部关系网络及其各要素之间的关系顺畅等问题,而法律规范手段的运用则可以为这种良性运行机制及顺畅关系的形成提供保证。
通过制定有关法规和规章,使学校组织系统科学设置运转机制,明确各要素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使之相互权责分明,从而使学校内部管理工作规范化,教育决策民主化,教育关系有序化,办学模式科学化,最终达到学校内部关系健康、顺畅,整个系统设置合理、科学,具有凝聚力且运转自如,以较低的政治和经济成本,获得较高的管理效率。
在理解什么是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上,应避免以下三个误区。
一是认为依法管理就是管理者用法律作为武器去管理教师和学生。
全面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不仅包括运用“法”的形式来规范和约束管理对象的教育行为,也包括对管理者自身的管理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要求学校管理活动及其管理行为是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作出,不能以管理者的个人主观好恶影响管理行为,因而对管理主体自身如何依法进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认为法律法规就是要求人们履行义务,对人起约束作用的。
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现代法律从本质上说,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平等的权利才要求人们履行一定的义务。
而人们也只有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时才能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最大的保护。
如考生只有遵守考场规则,才能使自己的受教育权获得法律的维护。
三是认为依法治校就是“以罚治校”。
在现实中,有些学校管理手段片面化、简单化,似乎一讲到法就理解为“罚”。
虽然“罚”也确实是法的基本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更应该看到,法还具有保护人们权利的功能、引导和评价人们行为的功能等等。
而且现代法律更注重的是后者,即要求现代社会公民能够做到主动守法,依法行使权利,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要维护人们的正当权益,“罚”只能起到法律实施的辅助或弥补作用。
二、依法治校的意义
实行依法治校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具体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一)依法治校是科教兴国战略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
“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
”江泽民在1994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又强调指出:
“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始终坚持,不能动摇。
”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正式提出了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
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强调:
“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再一次强调:
“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将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到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科教兴国是“党执政兴国重要策略”之一,“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
“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必须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切实予以保障。
”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中最基础的部分,关系着每个国民一生的发展和幸福,也关系着国民整体素质的质量和国力的增长。
只有将符合科教兴国战略规律的措施和手段加以立法化,并通过依法治校的形式予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才能实现。
(二)依法治校是促进和保护教育改革成果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教是学校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
加强学校办学自主权是国家改革政府与学校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
过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统得过死、管得过细、干涉过多,学校较少有办学自主权。
学校内部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指令开展工作,存在决策不够民主、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不利于调动广大教育人员的办学积极性。
这与当前要求学校培养21世纪创新型人才的目标是极不相称的。
提高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必须改革学校内部的管理方式。
同时,由于教育法规具有指引功能,常常会将教育改革的成果,如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普遍实施。
因而,只有依法举办学校、依法治理学校,才能做到对教育改革成果的促进和保护。
(三)依法治校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民主化,维护教育秩序稳定的重
要保障
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是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学校进行民主管理,是国家民主管理原则在学校的具体运用,它意味着学校师生有权参与学校管理,意味着广大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决策。
学校民主管理的实现,依靠教育法规作保障。
参与学校内部民主管理,是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同时,在协调学校内外部关系的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利益冲突。
传统的行政指令性的教育管理方式由于人治色彩太浓,已难以适应处理各种教育关系利益冲突的需要。
只有通过教育立法,制定系统的规范学校各项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建立完善的学校管理制度,使学校管理工作民主化、科学化,才能建立稳定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并有利于学校自身的发展。
(四)依法治校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保障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求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法规。
而教育法规的实施,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基本保证。
教育方针是党和国家制定的引导教育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目的在于培养年轻一代德、智、体全面发展。
然而,长期以来,教育方针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先是片面强调政治觉悟,以红代专,社会活动冲击教学,不重视系统地学习基础知识和掌握基本技能;
后来又片面追求升学率,只重视智育,以专代红,随便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导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下降等问题。
产生这些倾向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说是由于过去办教育主要靠人治,而不是靠法治,因而使不正确的教育指导思想有机可乘。
只有通过教育立法,使教育方针具体化,实施制度化,并使其实施具有强制性,才能保证对它的全面贯彻执行,培养出又红又专的人才和劳动后备力量,更好地发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功能。
(五)依法治校是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
学校实行依法管理的意义不仅仅在于避免人情状态下对教育事业和学校的健康发展所造成的人为干扰,使学校系统形成规范化、有序化、科学化、民主化的相互关系和管理模式,还在于使年轻一代在成长过程中受到法治的熏陶,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成为新一代的合格公民。
因而,实行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既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培养具有民主与法制意识、适应未来社会生活的年轻一代,从而促进全社会的民主与法制发展进步的需要。
实行依法治校有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三、依法治校的原则
依法治校作为一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的活动,其进行应当依据以下原则。
(一)权利与义务对称原则
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必须理顺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为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讲,就是规范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权利的一方总是依相应的义务一方而存在,权利一方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一方义务的履行。
任何“良法”的首要标准就是公平和正义,而公平就是通过主体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来实现的。
因此,不能把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
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必须确保教育权利和义务的相对称。
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第一,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对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在这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
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同时完成与其受教育权利相对称的学习任务又是他们应尽的义务。
第二,权利和义务相对称原则,还体现在适龄儿童或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与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实现这一义务的履行的对称性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如果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不履行义务,不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无法实现。
第三,权利和义务的相对称原则,更体现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的教育行政管理的职权和责任的对称性上。
有什么职权也就有什么职责,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同时也就是履行其义务。
如依法审批学校的设置,既是教育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同时也是其一项职责,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更不能滥用。
(二)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实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法律精神。
教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教育法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遵循平等性原则。
这一原则具体体现为:
(1)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教育法律规定的权利;
(2)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教育法律规定的义务;
(3)教育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任何公民不得有超越教育法规限定的教育特权;
(4)任何公民关于教育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规范的保护;
(5)对任何公民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必须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同等的制裁。
实行依法治校,就是遵循法律的要求管理学校,因而也必须贯彻平等性原则。
(三)守法原则
守法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因此,守法是法制社会对社会主体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做出一定社会行为时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只有在人人做到守法、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律所赋予每个人的平等权利才可能有所保障。
在依法治校中,不仅教育管理对象要守法,教育管理人员自身的管理行为也要守法。
因而,守法也是依法治校本身应有之义,是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途径之一。
(四)公开透明原则
实行依法治校的目标之一,是充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实现,因此依法治校必须贯彻公开透明原则。
只有做到公开透明,才便于广大教职工参与管理和决策,才便于监督,体现公正,并能使依法治校过程成为法制教育过程。
由于依法治校要求维护教育管理部门的权威性,体现法制的强制性特征,其依法管理的结果往往是对管理对象的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产生影响,为避免教育管理权的滥用,必须贯彻公开透明原则,落实监督制度,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地依法治校。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治校的实施符合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的要求,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教育利益。
(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依法治校必须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邓小平曾经提出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一原则的确立是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和教育法制的严肃性所要求的。
贯彻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完善教育法规体系;
其次要求做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再次要求做到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六)教育性原则
贯彻教育性原则,要求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把守法、执法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以说服教育为主,强制处罚为辅,使教育主体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和执法。
依法治校能否取得实效,首先取决于教育主体对教育法规内容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
教育人员只有掌握了教育法规内容,正确认识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才有可能自觉守法。
通过依法治校,宣传教育法规和法制观念,使教育法规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
应该看到,不仅制裁违法行为对人们具有教育作用,而且守法行为对人们的行为也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
这种具有教育性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又会成为顺利实现依法治校的条件。
因此,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必须贯彻教育性原则,教育人们自觉地遵守教育法律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应行为准则。
第二节实现依法治校的条件
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建立起完善的依法治校管理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
性是显而易见的。
依法治校管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
过程既包括物质载体的转换过程,也包括观念意识的转变过程。
因此,必须
创造一定条件,才能促使依法治校顺利展开。
一、树立依法治校观念
依法治校的实施要求学校内部各教育主体树立教育法律意识。
教育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教育法规的知识和思想观点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教育法规的本质、作用的认识,对现行教育法规的评价和态度,以及对建立教育法制、实行依法治教的要求,等等。
由于教育法规以确立人们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教育守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教育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教育权利,按照教育法规的规定履行教育义务,因而,教育法律意识还应包括教育权利和义务意识。
教育法律意识作为人的一种自觉的心理活动,对于教育法规的实施以及依法治校的落实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
教育法律意识是使依法治校的学校管理机制得以运行的动力和润滑剂。
对依法治校的认识与要求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是教育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
教育法律意识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在依法办教育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而意识产生于实践,又会反作用于实践。
人们一旦形成教育法律意识,又会促使人们产生教育守法行为,并养成教育守法习惯。
树立依法治校观念要求学校领导者转变家长式的领导作风。
实行依法治校要借助于教育法规来明确学校内部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各教育主体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在建立起依法治校管理机制的条件下,校长负责制并不是长官意志制。
校长所行使的权力必须能够代表反映学校集体共同利益的共同意志。
校长权威的树立应以学校成员确信他能够代表大家的共同利益的信任和威望为基础,而不是建立在由于他所处的职位和握有的权力并由此对学校成员的命运构成一定威胁的基础之上。
学校领导者不仅要能够代表学校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且要善于使学校成员了解他的这种意图。
为此,要求学校领导者在做出管理决策以及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时,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领导者的民主作风是实行依法治校的必要条件之一。
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要求教师改变传统的师生关系观念。
教师应当把学生看作是一个具有主体地位的人,“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固然体现了教师对学生的权威地位和学生尊重教师的意识,但这是建立在“父为子纲”的伦理基础之上的师生关系观念。
在这种观念下,教师不可能与学生之间建立起民主、平等的关系,也就谈不上尊重学生的人格。
而且这种观念不除,也就难以禁绝打骂学生等侮辱或其他体罚学生的现象。
基础教育要搞素质教育,说到底,就是要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把学生培养成为未来社会的合格公民。
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应该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亦即受教育过程中就把他们当做公民来看待。
事实上,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承认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儿童具有未成年公民的地位。
教师打骂、体罚学生的行为,应上升到侵犯公民人身、人格权利的高度来认识。
教师应当探讨、研究符合儿童、少年身心发展规律、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摒弃一切简单、粗暴、对学生身心发展极为有害的教育方法,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到依法行教。
依法治校观念的树立以各教育主体知法、懂法为基础。
法律是不可能自行作用于社会生活的。
它必须通过一定社会主体的遵守和执行,将其适用于处理社会生活实践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发挥其实效作用。
因而,学校各教育主体对有关教育法规内容和知识的了解与掌握是依法治校实行的必要条件。
知法、懂法应当做到对教育法规的全面掌握和理解。
传统上人们以义务本位为出发点,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强制人们履行某些义务。
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对人的行为的约束,要求人们履行某些义务,还在于对人们的权利的保护。
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或缺的法律范畴。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马克思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经典概括。
在知法、懂法基础上的守法,不仅是履行义务的过程,也是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过程。
所以我们对教育法规的学习和掌握不能停留在只是从表面上了解它要求我们做什么,还应能够全面地把握它对我们的有关教育权利保护的真实意图。
我们只要从这一深层含义来把握教育法规,就会形成自觉守法的自我要求。
二、制定学校章程
依法治校要求规范办学。
而是否具备完善的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是否规范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有章程。
学校章程是学校最基本的规范性和纲领性文件,是为了保证学校自主管理和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以条文形式对学校的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和财务活动基本制度等重大事项作出全面规定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学校章程“是学校进行自主管理、自律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得与学校章程相违背。
中小学校的章程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2)办学宗旨和学校性质及特色;
(3)办学规模及其结构;
(4)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5)学校经费来源和财产、财务管理制度;
(6)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7)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8)章程修改程序;
(9)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等;
(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
依法治校首先要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已经加快了教育立法步伐,从中央到地方都在逐步完善教育法规体系。
我国的教育法规也正在形成一个以宪法为直接依据,以教育基本法为母法,以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为主干,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层次法规、规章为实施支撑的层次完备的系统。
然而,由国家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教育法规中所确立的教育法律行为规则有许多内容是针对各种学校的共性问题,对一般教育行为模式的规定,具体到每所处于不同地区、不同级类的学校在操作上仍然存在特殊性。
这就要求学校能够把国家确立的一般教育法律行为规则转化为具体的操作规则。
因此,依法治校中的法不仅指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法规,还应包括学校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或其他贯彻落实教育法规的有关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
完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学校民主监督制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等项制度。
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体育卫生管理工作、教师学生管理工作、学校物质设备及财务管理工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等。
学校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相应管理规章,使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依法治校具有形式保障。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在多年的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有效民主管理制度之一。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置的宪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属于非行政性合法正式组织,能够最直接地反映教师的利益与要求,是保障教师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组织形式。
随着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和教师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教师权利和义务实现的保障作用将日益强化。
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既是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也是国家以法律制度形式确立的体现教师主人翁地位的组织形式。
通过这种组织形式,将法律授予教师个人的参与民主管理权利转化成为一种组织权力,并对学校决策发生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执行机构。
校内申诉是指学生、教师对学校的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学校申请依照舰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内申诉制度,既是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标志之一,也是学校管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的体现。
由于申诉过程对学校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起到了审查、监督的作用,避免对学生和教师的错误处理,因而,对于维护学校师生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由于申诉可以将矛盾“消化”在校内,有助于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的稳定。
学校应当制定本校的申诉受理办法,成立由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