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纳税评估指导手册docWord文档格式.docx
《汽车维修行业纳税评估指导手册doc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汽车维修行业纳税评估指导手册docWord文档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配件作价一般高于市场价格,差价率一般在15%至30%,行业总体增值率比较高,因此增值税负担率也相应较高。
五、该行业属专业性技术行业,工人分熟练工人和学徒工,熟练工人多数掌握多项或单项技术,一般工资待遇比较高,计酬方式多采用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或效益工资;
学徒工工资待遇相对较低,学徒期内多采用定额工资。
受行业特征影响,汽车维修行业在税收上较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不开票收入未进行申报,或者采取账外经营、设置两套账等手段隐瞒营业收入。
二、零配件销售收入未进行申报。
部分维修企业特别是小规模企业,对某些零配件需使用时才向供应商采购,并要求供应商直接开具发票给维修客户,在自己的营业收入中不反映该部分材料成本。
三、废旧配件材料销售收入不申报。
在维修过程中换下的旧零件,车主一般不再需要。
但是旧零件尤其是金属件,可以变卖取得收入。
部分维修企业往往在账上没有反映该项业务收入。
四、费用核算不准确。
费用支出,如租金、电费、零配件等没有合法凭证入账。
第二篇行业评估方法
2.1收入项目计算法
一、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一、二类维修企业。
由于三类企业往往规模较小,账面不能准确反映技术工人工时以及材料成本,因此较难使用本方法。
二、原理描述
收入项目计算法,就是根据维修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集中在工时费收入和材料费收入,分别计算评估期企业各收入项目的收入并汇总,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
三、评估模型
评估期测算营业收入=工时费收入+材料费收入+其他收入
工时费收入=∑(工时单价Ⅹ结算定额工时)
材料费收入=维修用新材料成本Ⅹ(1+成本利润率)+修旧零配件费用
测算税收差异=(测算营业收入-申报营业收入)×
适用税率(征收率)
四、标准值参考范围
(一)工时单价
含税工时单价的一般计算标准(单位:
元/工时)
类别
工时
单价
备注
一类维修企业
各工种
8
不含辅料费
二类维修企业
6
三类维修企业
各项维修
4
含辅料费
注:
上述工时单价为中准单价,维修企业可上、下各浮动20%。
(二)定额工时
定额工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各级维护作业项目执行标准计算;
标准范围以外的其他附加项目,按该项小修定额工时另外加计。
小修定额工时,即车辆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性修理项目及维护车辆进修理厂经检测、诊断后,确定的附加修理项目的工时。
如汽车小修工时定额规定,拆换发动机总成:
微型轿车26工时、普通轿车35工时、中级轿车46工时、高级轿车55工时(无车型维修工时定额的,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执行)。
在各维修企业日常经营中,一般已经将工时单价以及定额工时转换为各维修项目收费标准。
(三)材料费收入
维修用新材料成本包括汽车维修过程中耗用的各种配件、材料、油漆、油料等材料的总和。
成本利润率一般在15%至30%之间。
修旧零配件是指经修复后符合质量标准的基础件、总成件和零部件。
修旧基础件(如缸体、车架、变速器、前桥、后桥等)按不超过新件市场价的50%结算,修旧总成件按不超过新件市场价的60%结算,修旧零件按不超过新件市场价的70%计算。
五、数据获取途径
(一)从企业电脑管理系统或账册中取得维修工时情况。
(二)从企业收费标准取得工时单价。
(三)从企业电脑管理系统或账册中取得材料耗用情况,并与实际库存核对。
六、疑点判断
(一)若评估期测算营业收入与实际申报营业收入基本一致,则视为企业核算比较正常。
(二)若评估期测算营业收入小于实际申报营业收入,则企业有可能存在将外购的配件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或者材料市场价格调高。
(三)评估期测算营业收入大于实际申报营业收入,则企业有可能存在未记或少记维修收入、将外购配件直接销售未记或少记收入等。
七、应用要点
应用本方法的重点在于核实工时单价、总工时以及耗用材料成本。
由于熟练工人计酬方式多采用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或效益工资,因此核算工时费收入可结合工人工资测算;
耗用材料成本可结合库存盘点核实。
2.2保本经营计算法
第一、二、三类维修企业
根据计算、统计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全部费用与行业毛利率结合测算出营业额的方法。
评估期营业收入=当期成本费用总额÷
(1-行业毛利率)
(一)当期成本费用总额包括:
1.汽车维修过程中耗用的各种配件、材料、油漆、油料等材料成本;
2.工人工资总额;
3.经营场所租赁费(租赁场所)或者折旧费(自有场所);
4.水电费、管理费等。
(二)行业毛利率
行业毛利率为35%,可上下浮动20%。
(一)从企业电脑管理系统或账册中取得材料成本及工人工资
(二)从经营场地出租方核实场地租赁费用的真实性
(三)从供水、供电部门取得企业水电费金额
由于本行业中大部分企业规模小、管理混乱,账册难以准确反映成本费用,因此本评估方法应用范围较广。
使用中注意从第三方收集相关费用。
第三篇纳税评估案例
3.1广州市DC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案例推荐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
案例评估人员:
郭慧玲、刘瑜
联系电话:
84266663
评估所属时期:
2008年1至9月
评估时间:
2008年11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广州市DC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20日,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职工人数40人,经营范围是机动车维修,具有国家一类资格。
2004年1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收。
二、案头指标分析
评估人员利用征管软件、数据应用系统等数据,对该公司的各项相关指标进行分析,主要指标如下:
2007年-2008年的纳税基本情况单位:
万元
基础数据
2007年1-9月
2008年1-9月
增减幅度
主营业务收入
1696.95
1085.70
-36.02%
增值税额
105.38
53.74
-49.00%
增值税税负率
6.21%
4.95%
-20.29%
主营业务成本
763.89
623.1
-18.43%
营业费用
568.37
426.53
-24.96
利润率
12.03%
1.16%
期末应收账款
103.43
165.10
59.62%
期末应付账款
360.25
315.51
-12.42%
期末存货成本
675.38
742.47
9.93%
备注:
数据源自企业纳税申报表、损益表以及资产负债表
从案头分析发现该公司申报数据存在以下疑点:
(一)从交通管理部门获得的数据,广州市机动车(汽车)保有量自2007年突破100万辆后,年均增长接近20%,相应的汽修行业的业务量也应该急剧增长,但该公司2006、2007年维修收入持平,2008年却大幅下降,该公司业务发展与行业整体形势相反。
(二)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不同步变化。
主营业务收入下降比例为36.02%,而同期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下降比例分别为18.43%和24.96%,低于收入下降幅度。
同时,利润率由原来的12.03%下降到1.16%,降幅异常。
(三)增值税税负偏低。
该公司评估期增值税税负为4.95%,比2007年同期下降20.29%,且略低于行业增值税税负的下限。
从该公司评估期资产负债表数据分析,期末存货742.47万元比2007年同期期末存货675.38万元增加幅度是9.93%,该公司未能解释增值税税负偏低的原因。
(四)期末应收账款变动异常。
企业收入下降,但应收账款增长59.62%。
三、核实调查,测算税收差异
(一)数据采集
评估人员到达该公司进行核实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面积约16000平方米,喷烤漆房及设备、车身校正设备、总成吊装设备、汽车举升机等设备齐全。
使用《汽配汽修管理系统》实施软件管理,维修材料价格、工时单价能按车主类型分类管理,做到分层次、分档次管理维修业务;
系统中设置维修工时费优惠率、维修材料费管理费率、税率,能自动计算总的维修费用。
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核算较为清晰,从系统中采集了该公司的经营数据。
1.工时记录
(1)取得维修工时费收费标准
从该公司技术部门取得维修工时费收费标准单位:
元
一类
排量≥4000CC
二类
4000CC>
排量≥3000CC
三类
3000CC>
排量≥2000CC
四类
2000CC>
排量≥1000CC
定期保养A1.5
280
225
120
定期保养A26
440
385
320
240
更换机油、机油格
65
50
四轮定位及调整
200
检修刹车系统
360
检修前悬挂系统
520
480
400
·
(2)取得各项目工时
(3)统计总工时费收入
经核对《汽配汽修管理系统》内数据,确认该公司评估期内工时费收入4287049.5元
2.材料成本记录
材料耗用成本6231046.07元
(备注:
数据源自企业汽配汽修管理系统)
为进一步核实该公司真实的库存状况,评估人员对仓库进行了抽样盘点,实际盘存数量与账面数量基本一致。
此外,账面反映修旧零配件费用为33.6万元。
3.费用项目
工人工资165.36万元,经营场地租赁费20.44万元,水电费24.48万元。
(二)确定评估方法及评估模型
1.收入项目计算模型
评估期营业收入=工时费收入+材料费收入+其他收入
2.保本经营计算模型
(三)运用评估方法分析
1.运用收入项目计算方法分析
(1)工时费收入
工时费收入428.70万元
(2)材料费收入
由于该公司是一类维修企业,确定其成本利润率为15%。
材料费收入=维修用新材料成本Ⅹ(1+成本利润率)+修旧零配件费用=623.1Ⅹ(1+15%)+33.6=750.17万元
(3)其他收入项目
经查阅该公司账册,该公司有应征增值税的代理服务费收入、废旧零件销售收入等其他收入47.27万元。
(4)评估期营业收入=428.70+750.17+47.27=1226.14万元
(5)评估收入与企业申报收入差异=1226.14-1085.70=140.44万元
2.运用保本经营计算方法分析
评估期成本费用包括帐面材料成本623.1万元、旧零配件费用33.6万元、工人工资165.36万元、经营场地租赁费20.44万元、水电费24.48万元。
评估期营业收入=(623.1+33.6+165.36+20.44+24.48)÷
(1-35%)=1333.82万元
评估收入与企业申报收入差异=1333.82-1085.70=248.12万元
3.鉴于该公司规模较大,核算清晰,评估人员认为采用收入项目计算方法更能反映该公司经营情况。
四、约谈确认问题
根据上述相关数据的测定,评估人员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进行了约谈。
在约谈时,评估人员向该公司通报了同行业各相关指标,并就发现的疑点要求纳税人进行解释。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解释2008年面临几大困难:
一是由于汽车修理行业竞争激烈,且大量不正规维修企业对其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冲击,顾客有所流失;
二是公司经常以折扣优惠吸引顾客,使毛利下降;
三是材料价格有所上升,但公司不敢转嫁给客户,尽量通过内部消化吸引顾客。
以上因素导致2008年的收入及利润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评估人员认为上述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该公司数据异常的原因,但对成本与收入不同步以及应收账款异常增长仍然未能合理解释。
经过评估人员与该公司财务人员多角度核对数据,该公司最终承认存在常年挂钩单位的未结算收入132.6万元未申报缴税。
五、评定处理
该公司在评估约谈后,主动申报并补缴税款22.5万元。
该公司补充申报的销售收入与评估人员采用测算的申报收入差异140.44万元基本一致。
补缴税款后,该公司税负由4.95%提高到6.26%,基本符合行业标准。
3.2广州市GJ汽车修理厂纳税评估案例
2007年1至12月
广州市GJ汽车修理厂成立于1998年12月30日,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职工人数10人,经营范围是机动车维修,属汽车维修三类企业。
该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收。
评估人员利用征管软件、企业财务报表等数据,对该公司的各项相关指标进行分析,主要指标如下:
2007年纳税情况表单位:
金额
493766.05
29625.98
6%
111498.00
358433.19
利润总额
20539.36
4.16%
(一)按照评估人员所了解的汽车维修行业平均数据,一般情况下,维修费用价值构成中,人工费所占比重相对较高,一般在30%至40%。
也就是说,材料成本应占收入比重60%至70%。
但该公司耗用材料成本只占收入22.58%,与行业平均数据相差较大。
(二)汽车维修需要储备一些常用零配件,但该公司期末存货成本为零。
三、核实调查
评估人员到达该公司进行核实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面积约600平方米,只具备举升设备、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轮胎修补设备等基本设备。
在财务核算方面,该公司设立了总账和明细账,但会计人员是兼职人员,账目设置较为简单,所有收入、成本费用项目均是手工登记。
同时,评估人员还在企业经营地发现汽车轮胎、机油、雨刮、刹车皮等常用零配件。
经向该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了解,由于该公司会计核算不健全,所得税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因此,该公司在发生各项开支时经常不向对方索取发票等原始凭证,每月核算时只凭日常记录进行核算。
根据该公司具体情况,评估人员认为难以准确取得“收入项目计算方法”所需的数据。
为进一步核实该公司经营情况,评估人员采集了以下数据:
(一)从该公司会计凭证上采集了企业人员工资薪金,2007年合计支付297600元;
(二)从该公司场地出租方取得该公司场地租赁费和水电费用,2007年发生场地租赁费24000元,水电费5346.35元。
(三)汇总计算了该公司2007年发票开具金额,确认该公司2007年开具发票营业收入为438135.30元。
四、评估测算
评估期成本费用包括帐面材料成本111498元、工人工资297600元、经营场地租赁费24000元、水电费5346.35元。
评估期营业收入=(111498+297600+24000+5346.35)÷
(1-35%)=674529.77元
评估收入与企业申报收入差异=674529.77-493766.05=180763.72元
五、评估约谈
根据上述相关数据的测定,评估人员再次与该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进行了约谈。
约谈时,评估人员向该公司通报了同行业各相关指标,并针对三大疑点(材料比例、库存金额、不开票收入比例)提出了疑问,要求企业认真查找问题。
该公司负责人解释是会计人员工作不认真导致报表错误,使报表中库存金额误填为零;
对维修项目主动开具发票,因此不开票收入比例低。
但对于维修过程中使用材料比例偏低,该公司则未能提供有力的解释。
约谈结束后,该公司主动进行自查。
六、评定处理
经自查,该公司承认为减轻资金占用,部分零配件会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时直接借用其他维修企业或供应商的零配件,由其他维修企业或供应商开具发票给顾客,公司未申报该部分收入。
该公司自查补计收入180000元并补缴税款10800元。
参与本次指导手册编撰的人员有: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邓蔚梅、曾敏
联系电话:
38001213、38001283
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
郑燕萍、刘世民、潘宇、刘瑜
84266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