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9715810 上传时间:2023-01-09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0.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经济法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经济法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经济法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经济法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

《经济法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

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分配关系,既包括在全部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社会关系,也包括在初次分配中所发生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部分分配关系。

(2)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

①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受按劳分配原则和物质利益规律支配的,由国家和集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的;

②我国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必须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

③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最终积累的消费和使用也必须按比例发展。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

1、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

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或者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

适“度”:

(1)适度干预必须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干预;

(2)适度干预是以保护竞争为目的的干预;

(3)适度干预的手段应逐步走向法治化;

(4)适度干预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5)适度干预要求干预的范围必须法定。

2、经济民主原则。

(1)经济民主的价值:

①经济民主契合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机制;

②经济民主有利于发挥国家与市场各自的优势;

③经济民主体现了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文情怀。

(2)实现经济民主的核心问题有:

①深入改革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

②正确处理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问题;

③要注重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建设,保障劳动者有充分参与企业治理的权利;

④要形成国家机构与企业组织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结合的机制;

⑤要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同时,更加注重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3、社会本位原则。

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

社会公共利益基本特性:

广泛性、发展性、模糊性、复杂性。

4、经济公平原则。

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

经济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益平衡。

经济公平意味着经济法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内容:

(1)竞争公平;

(2)分配公平;

(3)正当的差别待遇。

5、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6、经济效益原则。

7、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

(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①指令性调整方法。

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指导性的调整方法。

这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

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其存在具有法律依据;

无法律效力)、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五、经济法的功能

1、市场失灵的含义:

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

质言之,也就是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节的情形。

2、市场失灵的表现:

①市场不完全。

(易形成垄断)②市场不普遍。

(价格机制的缺位)③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

④外部性问题。

(市场主体不需承担其行为的后果,或不能获得其行为所产生的利益)⑤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⑥存在经济周期。

(经济扩张和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

3、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优势:

①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

②经济法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③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六、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经济自治权限、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

法定取得、授权取得、因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取得。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国家干预主体(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社会中间层主体(社团性中间层主体、经济鉴证性~、经济调节性~、市场中介性~)、市场主体。

 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资格具有复杂性、形式具有广泛性、主体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隶属性。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①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享有的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

内容:

经济立法权、经济决策权、经济禁止权、经济许可权、经济取消权、经济处罚权、经济监督权

 ②经济职责:

经济职责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在依法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③经济自治权限:

是指社会中间层主体为实现其宗旨而享有的规则制定和实施权,以及为防止社会中间层主体自治的负效应而对其确立的自治权限制体系。

④经济权利:

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经济权利主体比经济职权广泛,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济组织、自然人等)

国有资产管理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

 ⑤经济义务:

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的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遵守经济法、合理行使经济权利、服从正当干预、依法缴纳税费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或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

  ①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经济干预行为、干预行为所及的物、科学技术成果、经济信息。

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既有广泛性的一面,又有限制性的一面;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呈现出复杂的结构;

经济干预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经常的客体。

七、经济法责任的含义

是专指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不是泛指所有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责任。

第二编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

一、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1)现代企业的财产责任制度:

现代企业的财产责任制度即为有限责任制。

有限责任的功能:

①有利于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

②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企业的设立和资金的筹措;

③促成了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④促进了产权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育。

(2)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①传统企业的形式: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

②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为强大的集资功能;

投资者多元;

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提供了实现的途径;

实行投资不得抽回和投资转让相结合的制度,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实行全面的或者说彻底的有限责任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3)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

产权的含义:

产权是寓于资源之中或者附着于资源之上的选择资源的不同使用并能够为资源的各种使用提供合理预期的权利束。

①产权必须寓于资源之中或者附着于资源之上,没有资源,便无所谓产权。

②产权概念强调的是资源的不同使用属性的选择问题。

③产权是对资源的不同使用所作的制度安排,其主要功能在于为资源的各种使用提供合理的预期。

④产权是由一系列权利所组成的权利束。

(4)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制度:

其组织管理制度的典型构造是:

  ①设权力机构,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权。

  ②设经营机构,负责企业的经营事宜。

③设监督机构,专司公司活动的监督职能。

二、现代企业的产权构造

①投资者的初始产权通过投资者投资于企业而转化为投资者的股权和企业的法人产权。

②企业的法人产权在企业内部进一步分解,在股权的制约下层层落实到具体的企业机构和人员。

三、企业法律形态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法律上的企业形态的构成要素。

(1)成员:

①成员人数是决定企业个人人格或团体人格的主要因素。

②成员人数决定了企业财产来源的多寡、规模的大小及企业经营条件的配置。

③成员人数决定着企业内部权力的分工和制约、利益和风险的分享和分散机制的形成。

④成员人数是企业法律形态的重要决定因素。

(2)财产责任制度:

企业的财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制和无限责任制(含其特殊形式无限连带责任制)。

(3)法律人格:

有两种情况:

①以独立的法律身份为充足条件的法律人格。

②除独立的法律身份外,还须以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思和独立的责任为条件的法律人格。

(4)资产:

是指企业得以开展经营活动的一切财产。

四、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

①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法律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又被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过去还被称为国营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归国家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特征:

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企业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由劳动群众民主管理,实行集体积累、按劳分配、适当分红的企业法人。

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是其全部财产均来源于私人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②以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责任标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

独资企业是由一人出资经营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有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协议出资、至少有一名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法人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③依联合经营的规模和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可分为一般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

这是对联营企业这种特殊的企业形态所作的划分。

一般联营企业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组织之间依法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

包括法人型联营企业(有法人资格)和合伙型联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是指由若干独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联合组织。

企业集团具有联合性;

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具有多层次性。

(企业集团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

④依企业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企业可划分为涉外企业和非涉外企业。

涉外企业即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参与设立或者独立设立的企业。

非涉外企业即通常所谓的内资企业,是指全部资本来源于境内投资者的企业。

⑤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企业,它是借鉴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法律形态。

企业资产由兴办该企业的全体成员的出资构成;

股份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形结合的分配方式。

五、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1、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2、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

 ①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

 ②企业社会责任以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

 ③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

 ④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

3、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

(1)对雇员的责任。

既包括在劳动法意义上保证雇员实现其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获取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职业技能培训享受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权等劳动权利的法律义务,也包括企业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雇员担负的道德义务。

(2)对消费者的责任。

此项责任的主旨,在于促使企业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和需求,真正承担起增加产品花色品种、确保不断提高产品品质、抑制通货膨胀和狂乱物价等方面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3)对债权人的责任。

除民法调整的对人性质的债务责任之外,企业还对作为整体的债权人群体负有确保交易安全的责任,这一责任要求企业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一债权人都合法、善意、无过失的为交易行为,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4)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

这是企业对环境和资源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受益人所负担的一项责任。

(5)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

这是企业以其所在社区或者所在社区的居民为相对人的责任。

它要求企业积极参与并资助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项目建设,协调好自身与社区内各方面的关系。

它属于道德义务。

(6)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

是一种道德义务。

第三编市场秩序规则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欺骗性交易及其法律规制

1、期骗性交易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欺骗性交易行为,也称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或误信,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主体一般是商品或服务的推销者。

   ②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

这是本行为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本区别

   ③主观上存在使人误信的故意。

(特殊情况:

行为人只有过失也适用)

   ④损害后果的双重性。

既损害交易相对人(如消费者)的利益,又损害相关经营者的利益。

2、欺骗性交易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①欺骗性交易与商业混同:

商业混同特征是必须存在仿冒、假冒的对象。

欺骗性交易除了商业混同外,还包括伪造或假冒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比商业混同行为的外延更为宽泛。

②欺骗性交易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发生于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后者发生于宣传过程中);

采用的方式不同(前者不一定通过宣传,后者必须采用一定的宣传形式);

侵害的对象不同(后者一般不直接损害特定的竞争对手的利益,前者直接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利益)。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专门就商业宣传中的不当行为而言的,当两者发生竞合时,应当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③欺骗性交易与欺骗性有奖销售:

前者发生于一般的交易场合,后者只能发生于有奖销售的特殊场合;

前者是直接在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上弄虚作假,后者则主要是在奖励方法上弄虚作假。

由于立法将假冒伪劣产品作为打击的一个重点,两者发生竞合时,应当认定为欺骗性交易行为。

3、欺骗性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是指采用虚假或其他不诚实的手段,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包括: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前三种行为属于商业混同行为,后一种行为属于质量标志欺骗行为。

4、欺骗性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欺骗性交易行为都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1)、(3)、(4)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二、不当低价销售及其法律规制

1.不当低价销售概述

(1)不当低价销售的定义:

不当低价销售也称为不正当亏本销售、掠夺性定价或不当贱卖,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2)不当低价销售的特征:

  ①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其真正目的在于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夺顾客,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从而获得垄断地位,在谋取高额垄断利润。

  ③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a.判断成本价应当以被诉销售者真实、合法的成本价为依据,而不应当以原告方提供的成本价或市场平均成本价为依据;

b.只要行为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就必然构成不正当亏本销售,至于在客观后果上是否使其他同类经营者真正受到排挤,并不影响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c.如果实际上并未低于成本价却谎称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则不能认定为不当低价销售,而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

④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

2、不当低价销售与国际贸易中的倾销的比较:

  

①存在的领域不同。

前者存在于国内贸易中,倾销存在于国际贸易中。

 ②认定的标准不同。

不正当亏本销售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倾销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考察行为人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出口国或第三国的合理的正常价格。

 ③适用的法律和处理的方式不同。

对不正当亏本销售,适用国内竞争法,受到损害的其他竞争对手享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权利;

对倾销,使用国内法中的反倾销法和有关国际条约,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3、不当低价销售的适用例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法律规定的上述几种不当低价销售的例外情况,一般均要求具有一个前提,即不以排除竞争对手为目的。

如果假借适用例外之名低于成本价销售,而其目的的排除竞争对手,则应当认定为不正当低价销售。

4、不当低价销售的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三、不当有奖销售及其法律规制

1.不当有奖销售的定义和特征

 

(1)不当有奖销售的定义:

是指经营者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的限制向客户提供巨额奖励的行为。

 

(2)不当有奖销售的特征:

①主体一般是出售或提供服务的卖方。

②发生于有奖销售的过程中。

③采用了不合法的奖励方法或奖励幅度。

这是不当有奖销售与正当有奖销售最根本的区别。

④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2.不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1)欺骗性有奖销售:

①谎称有奖或对所设奖励作虚假表示。

②内定人员中奖。

③人为操纵中奖程序。

④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对于什么是“质次价高”的商品,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市场同期同类产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

 (3)不当巨额有奖销售。

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即为不正当巨额有奖销售。

3、不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

限制和禁止的不当有奖销售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对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作明确规定。

 

(2)对悬赏式的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对此作了量的规定,还对具体的抽奖方式作了规定;

该法对于悬赏类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

1.商业贿赂概述

 

(1)商业贿赂的定义:

是指经营者以一定的金钱、实物或其他利益,收买交易相对人或其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主体的范围广泛。

不仅包括享有经营主体资格的经营者,而且包括在经营者的业务中承担一定工作任务或代为履行一定职责的个人(如推销员、采购员等)。

   ②主观上存在故意。

   ③有主交易之外的利益交易行为。

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对主交易起一定影响或决定作用的个人;

这里的“利益”范围较广,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其他利益。

如果一方给予另一方某种利益符合商业习惯,则不能认定为商业贿赂。

   ④贿赂行为是秘密进行的。

只有两层含义:

一是商业贿赂行为是不公开的、私下进行的;

二是在财务上不开票据,也不入账、不记账,或者是制作假票据、制作假账。

2.商业贿赂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商业贿赂与回扣:

回扣是在交易活动中,一方为争取交易机会,在合同成立后,按主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暗中从帐外向对方或对方有关人员支付钱财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回扣的特征:

①回扣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双方之间,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或其有关人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等利益的行为;

②回扣是秘密进行的;

③回扣违反了财经制度。

二者区别: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重要表现形式,但不是惟一的表现形式。

(2)商业贿赂与折扣:

折扣也称为打折、价格减让或让利,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卖方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的行为。

折扣是一种合法的竞争行为,其与商业贿赂(如回扣)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者区别在于:

①折扣是公开的和明示的;

②折扣是直接给予对方当事人的;

③折扣必须符合财经制度;

④折扣的比例、方式符合商业习惯。

(3)商业贿赂与佣金:

佣金是指为交易双方介绍业务、提供服务、撮合成交而获得的报酬。

①佣金是付给独立的中介人或居间人的;

②佣金是明示的和公开的;

③佣金具有劳务报酬的性质;

④佣金的支付符合财经制度。

其中回扣属于商业贿赂,而其他两种行为则不属于商业贿赂。

但是,在认定这些行为时,不能仅看当事人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