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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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合同第三条第
(一)项如实填写。
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选择合同第三条第
(二)项。
(2)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当事人应选择合同第三条第
(一)项,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如实填写。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
(二)项。
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第三条第(三)项内约定。
9、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
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10、住房户口迁移。
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11、维修基金交割。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四、为保障买卖双方自身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2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在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中签字盖章;
其中:
委托人应将居间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情况在第一条内予以明示,以备与经纪公司、经纪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
五、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一房多卖,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应及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六、为方便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拟订下列范例,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不作为合同内容。
房地产权利保证条款范例:
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
利的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的权利负担,乙方同意甲方按下述第项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逾期未注销的,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在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承认并继受该项权利,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
户口迁移条款范例: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八、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九、为保护买卖双方利益,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合同后,系统将分别给予合同双方密码保护,请买卖双方妥善保存密码以备查验。
3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
(二)房地产座落:
(部位:
)。
房屋类型:
;
结构:
(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平方米。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
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
【划拨】【转让】方式获得。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4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为元,(大写):
元整。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
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后
【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
【】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倍】【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在年月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
【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
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第七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办理。
(一)每预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
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
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
6(三)第十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款内容办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已收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
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项解决。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和【市】【区】
【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8补充条款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9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
10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设备:
装饰:
关于设备及装饰费用按以下第款办理:
(一)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
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费用,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二)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
定的房地产转让价内,乙方需另外支付费用人民币元,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11付款协议
12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费用,在转移占有前未支付和未结算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转移登记后,使用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后,与乙方共同办理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手续。
物业维修基金、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燃气初装费按以下第款办理:
(一)由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无需另外支付费用。
(二)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办理
过户手续时以各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13相关关系(包括租赁、抵押、相邻等其他关系)和户口迁移(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已购公房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意见:
同意出售上述房屋。
(签章)(签章)(签章)(签章)
租赁情况:
抵押情况:
相邻关系:
14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
【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章)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姓名: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居间介绍、代理内容:
【代理委托方:
方】
产经纪公司:
(章)
联系地址:
15甲方
(一):
乙方
(一):
身份证证号:
身份证证号: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签章)
甲方
(二):
乙方
(二):
身份证证号:
身份证证号
邮政编码:
电话:
(签章)(签章)
年月日签于:
16联系
【篇二:
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上海】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特别告知
(一)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卖售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卖售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卖售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四、为保障买卖双方自身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在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中签字盖章;
委托人应将居间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情况在
第一条内予以明示,以备与经纪公司、经纪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
房地产权利保证条款范例:
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的权利负担,乙方同意甲方按下述第___项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__日内,甲方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逾期未注销的,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特别告知
(二)
1、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
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第七条:
“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
《关于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11号)第一条规定: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缴纳税收或社保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
2、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可以向财税部门、贷款银行咨询相关税收、信贷政策,了解房屋转让涉及的税费,慎重确定购房款支付方式。
【篇三:
二手房买卖合同正式版】
房产买卖合同
卖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
。
土地使用权证号:
,房产权证号:
,
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为: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
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项: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
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
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30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
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
第七条【税费承担】
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
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
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