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六、安置方式
土地征收征用、拆迁安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给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期的有偿使用费后的剩余价值费用予以补偿。
以行政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其它国有土地,按照项目建设的需求依法收回。
八、临时用地
项目建设临时用地本着从严控制面积,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安排。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避免超占和超压土地,因施工不当造成超占、超压、毁坏土地的,须立即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核实土地权属、面积和地类,并由施工单位赔偿林木、青苗、茶园、果树、药材等损失费,对项目建设生产活动临时占用损毁的土地必须进行复垦,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由用地单位交财政专户,符合参保条件并要求参保的被征地人,按相关程序进行参保。
十、奖惩办法
(一)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拆迁安置协议》,涉及整户房屋搬迁并按时拆迁的被拆迁户,每户一次性按5000元给予搬迁补助费;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宅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拆迁的给予奖励,奖励时限从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之日起,按20天计算,每提前一天,奖励500元,不按时拆除的被拆迁户不享受此项奖励资金。
(二)原宅基地范围内无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或无需拆除的,以及未按期、未按要求拆除的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县领导组给予奖励。
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不低于境内征地拆迁总费用2%的比例安排(计入县级出资部分),用于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征地拆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执行,除本方案规定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与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否则,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及建设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被征拆签约人须具备全权代表被拆迁户所有人的意愿能力,对其已签定的协议上所载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不能全权代表被拆迁户所有人意愿而签定协议导致纠纷的,由签约人自行解决纠纷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五)在《拆迁安置协议》规定期限满后,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拆迁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不拆迁者,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拆范围确定公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认定。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
3.房屋析产、典当、抵押、赠予、买卖或租赁。
4.户口迁入或分户。
5.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拆迁范围内的公民和法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等,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除合同,逾期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存在典当、抵押等民事责任或有产权争议的,应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办理与房屋或土地相关的确权手续。
(八)项目建设中涉及电力、电信、移动、联通、油气管道和广电网络等线路迁改,由各单位(公司)按成本价核算,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迁改移除,并给予恢复补偿。
(九)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十)被征拆房屋的用地属于宅基地的,面积按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
未持有上述证件的,由所在单位、村组(社区)、乡镇出具相关证明,以征收人确定的有资质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用地面积超过宅基地合法用地面积的部分,由征收部门核定后按同地类土地进行征收,并进行货币补偿。
(十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按测绘面积认定。
十二、附则
(一)征拆过程中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待工作全面结束后,移交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
(二)县国土、财政、交通运输、审计、监察、住建、林业等部门应当做好征地迁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投诉。
(三)严格资金管理使用,建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和工作实行双监控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征地拆迁费用的决算,以实际征地拆迁量和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四)本方案适用于南涧彝族自治县境内的国有(集体)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拆补偿安置工作。
(五)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一)水田
1.县城规划区内70000元/亩
2.县城规划区外
一级(高产、稳产田)41100元/亩
二级(望天、雷响田)40100元/亩
三级(三年内新开垦)39100元/亩
四级、水毁的承包田,现状为荒滩12000元/亩
(二)旱地
1.县城规划区内
一级(坡度10度以下的台梯地)45000元/亩
二级(坡度10—25度的缓坡耕地)43000元/亩
三级(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41000元/亩
四级、灾毁承包旱地10000元/亩
一级(坡度10度以下的台梯地)40100元/亩
二级(坡度10—25度的缓坡耕地)39100元/亩
三级(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38100元/亩
(三)菜地
一级(坝区菜地)100000元/亩
二级(山区、半山区菜地)80000元/亩
一级(坝区菜地)36000元/亩
二级(山区、半山区菜地)34000元/亩
(四)园地
1.果园
一级32000元/亩
二级30000元/亩
遮荫面积50%以下按零星树木计算
2.茶园
一级30000元/亩
二级28000元/亩
地面覆盖率50%以下按零星茶树计算
(五)林地(含林地补偿、林木补偿、林地安置补助费)
一级(有林地、经济林地)18000元/亩
二级(疏林地)10000元/亩
三级(幼龄林地、未成林地、灌木林地)6000元/亩
四级(宜林地)4000元/亩
苗圃地按原地类标准补偿,苗木搬迁费按3000元/亩核定,不再享受林地安置补助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参照财税〔2015〕122号。
(六)其它农用地
鱼塘及农田水利设施用地按原地类补偿
(七)未利用地4000元/亩
(八)宅基地100000元/亩
(九)临时用地
1.水田5000元/亩/年
2.旱地3000元/亩/年
3.其它地类(含林地)1000元/亩/年
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拆迁补偿
1.框架结构160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1400元/平方米
3.钢结构1300元/平方米
4.砖木结构1000元/平方米
5.土木结构850元/平方米
6.空心砖结构800元/平方米
7.简易房500元/平方米
8.土掌房400元/平方米
(二)装修补偿
1.框架结构精装修400元/平方米
中装修350元/平方米
2.砖混结构精装修400元/平方米
3.钢结构精装修400元/平方米
4.砖木结构精装修300元/平方米
中装修200元/平方米
5.土木结构精装修300元/平方米
6.空心砖结构精装修250元/平方米
中装修200元/平方米
(三)构筑物拆迁补偿
1.独立大门
(1)砖混结构140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1000元/平方米
(3)土木结构800元/平方米
2.块石砌体
(1)浆砌340元/立方米
(2)干砌150元/立方米
3.围墙
(1)砖围墙500元/立方米
(2)空心砖围墙300元/立方米
(3)土围墙200元/立方米
4.混凝土地坪70元/平方米
5.水井880元/米
6.机井1500元/米
7.水池800元/立方米
8.沼气池610元/立方米
9.水窖280元/立方米
10.烤烟房
(1)土筑烤烟房5500元/座
(2)标准化烤烟房14000元/座
(3)卧式密集烤烟房三台式33000元/座四台式40000元/座
11.坟墓
(1)土坟3000元/冢
(2)土石支砌坟3500元/冢
(3)砂浆五面石或砖砌坟4500元/冢
(4)单棺碑圈坟6000元/冢
(5)双棺碑圈坟9000元/冢
12.水渠、水沟
(1)混凝土400元/立方米
(2)浆砌石340元/立方米
13.大棚
(1)钢架大棚60元/平方米
(2)简易竹(木)棚20元/平方米
14.太阳能
(1)平板式330元/平方米
(2)管式110元/管
15.水管
(1)胶管10元/米
(2)一寸钢管55元/米
(3)六分钢管30元/米
(4)四分钢管20元/米
农村集体引水、提水、灌溉工程(正常使用),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编制预算经审核后,签订补偿协议进行补偿。
16.电力设施
(1)9米及以下电杆(含横杆、瓷瓶、拉线等)1200元/棵
(2)9米以上电杆(含横杆、瓷瓶、拉线等)1600元/棵
(3)变压器8000元/台
(4)输电线4平方电线4元/米;
6平方电线6元/米;
10平方电线10元/米
(5)电表及表箱一套400元/套
三、青苗和零星果木树补偿
(一)青苗补偿
1.菜地3000元/亩
2.水田大春2000元/亩
小春1500元/亩
3.旱地大春1500元/亩
小春1000元/亩
4.大棚蔬菜3500元/亩
5.葡萄园
一级(管理规范、种植整齐,郁闭度80%以上的盛产期葡萄园)20000元/亩
二级(管理不够规范、种植不整齐,郁闭度50-80%的盛产期葡萄园)15000元/亩
三级(郁闭度50%以下)10000元/亩
6.火龙果园
(1)管理规范、种植整齐(盛果期)20000元/亩
(2)管理不够规范、种植不整齐(未挂果)15000元/亩
7.茶园
一级15000元/亩
二级12000元/亩
地面覆盖率50%以下的8000元/亩
8.果园
遮荫面积50%以下的8000元/亩
9.烤烟田烟6000元/亩
地烟5000元/亩
10.红花2500元/亩
11.药材
重楼、黄精、三七、云南白药等药材类多年生可移植植物,按移植进行补助,移植费按3000元每亩核定。
(二)零星果木树补偿
零星果树指非集中连片种植,单位面积达不到果园或林地标准的果木树。
1.一类果树(泡核桃)
一级胸径20厘米以上的,以2000元/株为基数,每增加1厘米,增加200元。
二级胸径10-20厘米的,以1000元/株为基数,每增加1厘米,增加100元。
三级胸径6-10厘米的,以600元/株为基数,每增加1厘米,增加100元。
四级胸径3-5厘米60元/株
五级胸径3厘米以下20元/株
属高枝嫁接的,以嫁接口以上起算;
亩栽植株数超过15株的部分,按照每株5元给予搬迁费补助。
2.
(1)二类果树(铁核桃、柑橘、荔枝、桂圆、香橼、桃、李、苹果、杏、柿、石榴、花椒、木瓜等)
一级(挂果在3年以上)400元/株
二级(初挂果)200元/株
三级(将挂果但未挂果)100元/株
四级(移栽1年以上的幼树)20元/株
(2)二类果树
坚果、杨梅、板栗、食用樱桃、芒果、桑果、梨、塔枝、枣树、拐枣、柚子等
挂果3年以上400元/株
初挂果200元/株
将挂果但未挂果100元/株
移栽1年以上的幼树20元/株
3.三类果树(香蕉、芭蕉等)
大丛(10株以上)150元/丛
中丛(6-9株)100元/丛
小丛(3-5株)50元/丛
幼丛(3株以下或新移栽幼树)10元/丛
(三)零星树木补偿
零星树木指棕树、竹子、茶树、桉树、松树、樱花树、其它杂树等。
1.棕树
一级(树高1.5米以上已开剥树)60元/株
二级(树高0.5米以上未开剥树或衰老树)40元/株
三级(树高0.5米以下幼树)10元/株
2.茶树
一级(树径10厘米以上)300元/株
二级(树径6-9厘米)150元/株
三级(树径3-5厘米)40元/株
四级(树径3厘米以下)10元/株
3.竹子
大龙竹甜竹20元/株
苦竹10元/株
钓鱼竹5元/株
其它竹子50元/丛
4.桉树、松树、杨树
一级(胸径20厘米以上)60元/株
二级(胸径10-19厘米)20元/株
三级(胸径6-9厘米)10元/株
四级(胸径3-5厘米)5元/株
五级(胸径3厘米以下)2元/株
5.樱花树
一级(胸径20厘米以上)150元/株
二级(胸径10-19厘米)100元/株
三级(胸径6-9厘米)80元/株
四级(胸径3-5厘米)60元/株
五级(胸径3厘米以下)20元/株
6.风景绿化树木类
(1)滇朴、含笑、香樟、凤凰木、桂花(金桂、银桂)、菠萝蜜、茶花等
胸径10厘米及以上600元/株
胸径5-9厘米300元/株
胸径2-4厘米100元/株
胸径2厘米以下20元/株
(2)大青树、榕树等榕树类
胸径20厘米及以上400元/株
胸径11-19厘米200元/株
胸径5-10厘米100元/株
胸径5厘米以下20元/株
(3)红豆杉
树高2米及以上80元/株
树高1-2米40元/株
树高1米以下10元/株
(四)其它树木
1.栖树、黑心木、柏枝树、柳树、滇油杉、冬瓜、西南桦、白蜡树等。
胸径20厘米及以上60元/株
胸径10-19厘米20元/株
胸径6-9厘米10元/株
胸径3-5厘米5元/株
胸径3厘米以下3元/株
2.海枣树
树高3米及以上60元/株
树高1-3米40元/株
3.刺葵
树冠2米及以上60元/株
树冠1-2米40元/株
树冠1米以下10元/株
4.清香木、石楠等灌木类绿化树
胸径20厘米及以上300元/株
胸径10-19厘米150元/株
胸径5-9厘米100元/株
胸径2-4厘米20元/株
胸径2厘米以下5元/株
5.树头菜、香椿等
胸径10厘米及以上100元/株
胸径5-9厘米50元/株
胸径2厘米以下10元/株
6.油橄榄
树高1.5米以上30元/株
树高1.5米以下10元/株
在征迁过程中,如在标准中未明确的零星树木,可以按同类科(属)进行归类补偿。
抄送:
县监察委,县审计局。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