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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形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地点
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主营业地
没有主营业地,经常居住地
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先合同义务P49),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谈判意图
2、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1、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内容
2、受害人基于虚假的情况而对合同内容发生错误认识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1、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泄露和不正当使用了商业秘密
3、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而给所有人造成了损失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
2、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限于直接损失
1、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的各种合理费用
2、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3、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费,以及为支出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要约邀请(inqury询盘)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
合同条款
提示性条款
合同法第12条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
3、质量和数量4、价款和酬金
5、履行的期限6、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主要条款
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有时由法律直接规定,由合同的类型的性质决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普通条款
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性质具备,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
1、默示条款
A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能推定存在
B内容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
C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D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
E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2、特意待定条款
合同解释
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
原则
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
2、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
4、符合合同目的5、参照习惯或惯例
6、合法7、诚实信用
合同漏洞的补充
1、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
2、协议不成,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补充
3、仍不能确定的,依法律的规定
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的解释
1、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
2、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
3、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应从严规制
4、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解释上要具体化为
A未指明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视为免除违约责任
B
合同权利
完全债权:
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平等性、具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保持力
不完全债权:
缺以上某项
合同义务
给付
主给付义务:
合同关系所因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
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附随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
照顾、保管、协助、保护、保密
原给付
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
第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1、损害赔偿义务2、回复原状义务
不真正
间接义务,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少或丧失的不利益(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先合同
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其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
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时的善后事务,违反它即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形式
合同的方式,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口头形式
现货交易、零售
书面形式
1、有某种文字凭据、2、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3、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表格合同、车票、保险单、合同确认书、格式合同、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推定形式
自动售货机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合同
1、行为人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效力待定合同
特点
1、合同已成立
2、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3、合同生效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确定效力
行为:
1、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事件:
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追认权:
1、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
2、单方意思表示
3、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可实施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纯获利益行为
实施单方行为,当然无效
法定代理人:
追认
相对人:
催告(1个月内)、撤销(善意相对人)
否认权:
(代理人)
1、相对人催告前直接向相对人否认
2、相对人催告后拒绝承认或针对催告作出答复
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范围
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1、广义的无权代理
2、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本人:
追认、否认
催告、撤销(善意相对人)
催告(追认权行使的必经程序)
1、无权代理对相对人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
2、要求本人在1个月内答复
3、意思必须明确向本人作出
无权处分合同
1、行为实施了法律上人处分行为
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
3、因处分行为而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经权利人追认后生效
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撤销权
1、本人未作出追认前行使
2、只能由善意相对人行使
3、意思表示必须通知本人
无效合同
违法性、实行国家干预、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
徒具成立形式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欺诈: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
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损害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绝对无效
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只能由由受害第三人主张无效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当事人主观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公共秩序:
公共道德:
正常家庭关系、性道德、赌博、人格尊严与自由、公平竞争、诱使债务人违约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违反的是强行性规定
3、内容违法、形式违法
可撤销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未被撤销前有效
4、撤销权人可撤销或变更合同
重大误解
(可撤、可变)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对合同主要条款误解
71条:
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
55条撤销权消灭:
1、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2、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显失公平
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1、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客观要件:
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
主观要件:
1、利用优势(经济上的地位)
2、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
3、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
欺诈、胁迫
一方以施加损害相威胁
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
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
1、故意2、行为3、因欺诈陷入错误4、因错误作出表示
乘人之危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危难并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自始没有
法律拘束力
返还财产:
1、合同成立前的状态与当事人现有的财产状况之间的差距,就是当事人应返还的范围
2、返还对象限于原物及孳息
3、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对方是否具过错
4、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采取单方返还
赔偿损失:
1、损害事实的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3、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概念
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1、适当履行2、协作履行3、经济合理4、情事变更
情事变更: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适用条件:
a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b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c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d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e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规则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代物清偿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履行地点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车站、码头的物品寄存,应在该寄存场所履行
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点在债权人的所在地
不动产权利移转,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
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
价款、报酬不明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二人合伙
先履行抗辩权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不安抗辩权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特征
1、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代位权
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应、能行使而不行使)
1、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
2、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债权人向法院请求
4、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主体
原告:
债权人
被告:
次债务人为被告时,债务人为第三人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债权为限,行使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诉讼成立后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三者之间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请求权
形成权
诉讼进行
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①放弃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1、债务人的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不能行使
债务虽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但下列情况下,债权不能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拒绝接受某种利益的行为
2、债务人从事有可能减少其财产的身份行为(收养子女,抛弃继承权等)
3、不作为的行为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4、债务人无偿向他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5、债务人在财产上设立负担的行为(出租、设用益物权)
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受益人或受让人
以债权人债权为限,自知道1年内行使,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即消灭
效力始于撤销判决的作出
一旦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
受让人(受益人)返还财产和收益、折价补偿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变更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
2、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
3、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
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的人意思表示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
情事变更
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
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
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
转让
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性质
1、不改变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
2、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
3、涉及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转让
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继承、保证人履行后取得债权人地位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遗嘱、债权让与(转让合同)
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一生效,债权即移转给受让人
法律地位的取代
从权利随之移转
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义务转让
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免责的
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脱离合同关系
条件:
1、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3、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不要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效力:
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2、抗辩权随之移转3、从债务一并移转
并存的
又称债务加入,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移转)
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承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合同承受
合同承担,指合同(双务)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随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
如买卖不破租赁。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生效
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由变更后的法人连带享有和承担,依合并或分立后企业通知、公告生效。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
1、一般情况下,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2、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2、必须具备的条件
3、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区别
解除
附解除条件
1、适用范围较广泛:
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
2、撤销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
3、有溯及力
1、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2、解除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3、只有在有特别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1、原则上可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
2、以当事人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加一附款
3、条件成就,民事法律行为自然自动消灭
4、一般向将来失去效力
单方解除:
行使解除权
协议解除:
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
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特别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
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
重新成立一个合同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约定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违约行为
迟延履行
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逾期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
履行期限特别重要时,债权人可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
拒绝履行
债务人有履行能力;
债务人有过错;
拒绝行为违法(期限届满前)
可不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
不完全履行
量的不完全履行、质的不完全履行
债务人过错
程序
协议解除
采取合同形式
可裁判、可协议
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形成权
适用于不可抗力、当事人违约、约定解除等场合
法院裁决
适用于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溯及力
非继续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租赁、仓储、借用、消费)
长期购销合同在某些情况可有溯及力
委托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溯及力
恢复原状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给付时的价值额为标准进行返还
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不当得利返还
赔偿损失
协议解除可与赔偿损失并存
不可抗力解除: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
2、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违约解除:
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无溯及力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
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清偿
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代为清偿
1、依合同性质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之前为之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清偿的意思
不得代为清偿:
1、不作为债务
2、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
3、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
清偿费用
运送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通知费
清偿抵充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3、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足以清偿一宗债务
合同上的抵充
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法定抵充
抵销
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法定抵销
合意抵销
功能
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
确保债权的效力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性质合法有效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
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
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
方法
法国:
当然抵销主义
德国:
当事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
我国: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抵销通知到达被动债权人处发生效力
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