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液委托加工合同0214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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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则2
2委托加工产品品名、规格型号、委托加工数量、每吨加工费用、金额2
3质量要求2
4原材料提供、检验及入库2
5技术资料的提供、保密要求及知识产权保护2
6.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2
7产成品检验及入库2
8产成品包装及运输2
9委托加工产成品的验收、交付2
10结算方式2
11HSE管理要求及责任划分2
12双方的权利义务2
13违约责任2
14不可抗力2
15权利瑕疵担保2
17争议的解决2
18通知2
19其它约定2
附件1委托加工产品技术要求2
附件2定作人提供材料明细表2
附件3定做产品标准2
附件4委托加工产品工艺包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盘锦石油化学公司
住所地:
辽宁盘锦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彭春耀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钻井液处理剂 委托加工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2重要名词解释:
委托加工产品、委托加工产品数量、加工费用、产成品的原材料单耗、委托加工总费用、质量事故
委托加工产品:
由甲方提供原材料和技术指导(包括:
工艺过程、工艺配方、主要工艺参数、操作规程、生产作业指导书和设备要求等),委托乙方进行加工,最终生产出能够满足甲方所需的满足产品技术标准的成品。
委托加工产品数量:
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并检验合格的产成品数量。
加工费用:
包括甲方原材料交付给乙方后,乙方生产出成品交付给甲方前,生产产品所需的生产加工、存储、短途倒运、装卸、管理、检验、产成品仓储及管理等单一产品加工所有费用。
产成品的原材料单耗:
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每种产成品,对应所需相应原材料单位消耗数量。
委托加工总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合同约定的产品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加工费用之和。
质量事故:
因质量不能达到要求而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2委托加工产品品名、规格型号、委托加工数量、每吨加工费用、金额
品名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t)
预计委托加工数量
价款
交货期限
加工费用(元/吨)
金额
(元)
液体润滑剂
GWLUB-NF
200kg/桶
吨
1,100
GWLUB-RF
200kg/桶
2,400
固体润滑剂油性石墨
GWLUB-GR
25kg/包
1,900
钻井液用降粘剂
GWTH-OS
1,400
硅稳定剂
GWIN-CS
500
钻井液用页岩抑制剂丙烯酰胺-丙烯酸类共聚物
GWAMAC
25kg/桶
600
钻井液用降滤失剂多元共聚物
GWSSL-A(I型)
900
GWSSL-A(II型)25kg/包
300
预计委托加工总费用(不含税):
(大写)
以上为合同有效期内预计委托加工工作总量。
实际工作量可能会根据甲方钻井生产工作量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如因钻井生产工作量变化而导致的委托加工工作量变化(不包含因乙方原因导致生产无法延续的情况),进而导致实际委托加工总费用发生变化,遵循以下方式变更:
1)因工作量变化,导致实际委托加工总费用变化在合同预计委托加工总费用±
10%(含)范围内,依旧执行本合同加工费用标准。
2)因工作量增加,导致委托加工总费用超出合同预计委托加工总费用10%(不含)以上的,委托加工费用按照以下标准结算:
委托加工费用=预计委托加工总费用+(实际发生委托加工费用-预计委托加工总费用)×
85%
3)因工作量减少,导致实际委托加工总费用低于合同预计委托加工总费用10%(不含)以下的,委托加工费用按照以下标准结算:
委托加工费用=实际委托加工费用+(预计委托加工总费用-实际发生委托加工费用)×
10%
3质量要求
委托加工产品质量要求详细见附件1:
委托加工产品技术要求
4原材料提供、检验及入库
原材料的提供执行下列第4.2.1项规定:
4.1.承揽项目的材料由乙方提供。
4.1.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
4.1.2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和构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外标准),提供原材料质量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
4.2.承揽项目的材料由甲方提供。
4.2.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具体附件2《定作人提供材料明细表》。
4.2.2甲方提供的材料,直接运往乙方工厂所在地的,由甲方负责运输,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装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需要从辽河油区仓储站领用的,由乙方负责运输,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装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4.2.3首先由乙方库房按甲方提供的批号命名方法和管理原则确定原材料批号,原材料抽样后分别送甲方和乙方化验室分别检验,原材料检验报告单要有甲乙双方签字,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以甲方检验结果为准。
原材料经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时,由甲方负责调换或确认;
甲乙双方现场确认原材料数量。
确认为合格原材料及数量后入库交由乙方管理。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材料后的3日内未通知甲方的,视为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合格。
4.3仓储管理
4.3.1甲方所提供原材料存放于乙方仓库中,甲方指派专人与乙方一起对甲方所提供原材料进行管理,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所有材料进行规范管理,遵守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4.3.2甲方存放于乙方仓库中的材料的数量、质量、安全等由乙方统一负责,因非不可抗力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需由乙方全额赔偿。
4.3.3甲方存放于乙方仓库中的材料所发生的仓储及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4.3.4乙方提供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并满足甲方材料存储要求。
5技术资料的提供、保密要求及知识产权保护
5.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向乙方提供委托加工产品工艺包,工艺包内容应包括产成品的原材料单耗、反应釜的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
如有工艺变更,须经双方再次确认。
经确认的工艺包,作为本合同附件存档,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应认真核对,有异议的应在 10日内向甲方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该等技术资料符合要求。
5.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转让、复制、传播技术资料信息或向第三方披露,委托加工完成后向甲方返还。
5.3如果产品涉及专利、版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类知识产权,甲方应授予乙方该类知识产权许可。
若发生因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由甲方负责。
6.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
6.1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产成品的原材料单耗,从原料库中领取原材料。
乙方应严格控制原材料的损耗,所有超出双方约定单耗数量的原材料消耗,成本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操作规程和生产作业指导书开展生产工作。
乙方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按照甲方质量管理要求,建立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中间品和产成品质量控制点和监测点,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中间品和产成品质量控制点和监测点加强监控和监测,如有问题,应及时和甲方沟通协商,否则因此导致生产出不合格产品,责任以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应按甲方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做好生产过程记录及报表。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批号命名方法和管理原则确定中间体批号、产成品批号,确保原材料批号、中间体批号、产成品批号有关联性,满足产品质量可追溯性。
6.4操作岗、化验岗、计量岗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需要上岗证的要取得上岗证。
6.5乙方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管理,由此产生相关安全环保责任,由乙方负责。
7产成品检验及入库
7.1根据任务单中本批生产成品数量完成后,存入待检区,经乙方检验人员抽样检验合格后,由化验室甲方人员向钻井液公司质检中心报检,检验合格后变为合格区。
该成品出厂数量、批号要和向钻井液公司质检中心报检的数量和批号对应,并且要随时接受甲方现场检查。
7.2产成品在未交付给甲方前存放于乙方产成品库,其必要的存储、运输、装卸、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
7.3仓储管理
7.3.1产成品存放于乙方仓库中,乙方负责产成品库房的管理,乙方应按照甲方产品要求对所有产成品进行规范管理,遵守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7.3.2甲方存放于乙方仓库中的产成品的数量、质量、安全等由乙方统一负责,因非不可抗力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需由乙方全额赔偿。
7.3.3甲方存放于乙方仓库中的产成品所发生的仓储及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7.3.4乙方提供的产成品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并满足甲方产品存储要求。
8产成品包装及运输
8.1包装要求:
按附件1:
委托加工技术要求执行。
8.2费用承担:
包装物由甲方提供,采购费用由甲方承担。
8.3包装物质量确认:
乙方在收到包装物后应对包装物质量进行质量确认,如有异议,应在3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包装物质量符合要求。
包装物报废及破损乙方应建立台账,报废及破损包装物应单独存放,定期与甲方一起进行盘库。
报废及破损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负责监督。
乙方在使用包装、运输、装卸时,应注意防止包装物破损,保持包装物表面清洁、完好,否则因包装不合格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8.4发货目的地在辽河油区以内(运输距离在100km以内)的,乙方负责运输、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在运输或者装卸车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坏,损失由乙方按照货值全额赔偿。
8.5发货目的地在辽河油区以外(运输距离在100km以外)的,采用车板交货方式,即乙方负责产品的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产品装上运输工具后,由甲方负责运输及目的地的货物装卸费用。
9委托加工产成品的验收、交付
9.1验收标准:
依据附件1委托加工产品技术要求列出的产品标准进行验收。
9.2验收方法:
产品批次抽样检测,性能指标、包装外观等能够满足附件1委托加工产品技术要求要求的,即为验收合格。
9.3验收地点:
交货地在辽河油区以内(运输距离在100km以内)的,在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由长城钻探工程公司钻井液公司质检中心进行抽样检验。
交货地在辽河油区以外(运输距离在100km以外)的,在乙方库房进行抽样检验,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
9.3验收时间:
甲方应在产成品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后10日内进行验收。
验收中认为有问题的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以甲方验收结果为准。
9.4双方未就验收结果达成一致的,应提交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液公司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鉴定,以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作为验收依据,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9.5如果在验收地点甲方抽检产品不合格,乙方必须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
9.6交付时间:
根据甲方的订单和交付计划按时按量完成产品的生产和交货。
9.7交付地:
发货目的地在辽河油区以内(运输距离在100km以内)的,乙方送货,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发货目的地在辽河油区以外(运输距离在100km以外)的,甲方自提,交付地点在乙方工厂产成品库房。
9.8采用下列方式交付:
9.8.1甲方自提。
9.8.2乙方送货。
9.9其它约定:
无。
10结算方式
10.1每月末,在交付产品验收合格后,按照交付产品数量,开具增值税发票挂账,甲方每完成一批产成品销售结算,在两个月内支付乙方相应批次产品的委托加工费用。
10.2甲方保留总合同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无质量事故返还乙方。
10.3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
11HSE管理要求及责任划分
双方根据加工内容及场地、人员、设备归属责任确定HSE管理要求。
双方签订HSE合同,详细内容见HSE合同。
12双方的权利义务
12.1甲方权利
12.1.1对乙方加工制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加工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乙方工作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修理或者重作。
12.1.2要求乙方及时更换不符合约定的原材料及包装物。
12.1.3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量。
12.1.4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设备参数及使用指导。
12.1.5其它约定:
12.2甲方义务
12.2.1中途变更委托加工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的,应提前20日通知乙方。
12.2.2按约定验收委托加工产品。
12.2.3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12.2.4乙方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有义务协助。
12.2.5其它约定:
12.3乙方权利
12.3.1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加工物有关的技术资料、数据等。
12.3.2甲方中途变更委托加工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造成加工成本大幅度增加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评估委托加工费用。
12.3.3要求甲方按合同验收、接收委托加工产品。
12.3.4按合同约定收取价款。
12.3.5其它约定:
12.4乙方义务
12.4.1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加工生产。
12.4.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包装及产成品。
12.4.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委托加工物交第三方完成。
12.4.4委托加工期间接受甲方监督检验。
12.4.5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委托加工产品,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12.4.6乙方有义务在生产过程中对对原材料质量及加量、生产工艺参数、中间产品和产成品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监控和检验,如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与甲方沟通,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否则由此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按产品的总成本赔偿。
12.4.7其它约定:
无。
13违约责任
13.1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者赔偿对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13.2甲方违约责任
13.2.1未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3.2.2其它约定:
无
13.3.乙方违约责任
13.3.1委托加工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甲方要求重新加工,重新加工过程中,所需要使用到的原材料、加工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经重新加工后仍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3.2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更换。
实际损失超过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3.3擅自更换甲方提供材料的,应按甲方产成品销售价格的10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13.3.4未按约定使用包装物的,应重新包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3.3.5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委托加工产品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付部分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3.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委托加工产品交由第三方完成的,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款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13.3.7未经甲方同意,将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信息、商标予以留存、转让、复制、传播或向第三方披露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合同并拒绝支付所有待付委托加工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13.3.8如果乙方在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技术标准或产品配方,乙方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产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
13.3.9其它约定:
乙方要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由于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甲方提供的物资损毁、灭失的,应当首先支付甲方物料损失的100%作为赔偿费,并承担其他连带成本。
14不可抗力
14.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
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4.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5权利瑕疵担保
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使用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
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此给使用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涉及诉讼的,使用方涉案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16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结束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顺延一年。
16.2.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协议形式。
16.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16.4.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的合同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6.4.1甲方解除合同条件:
16.4.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6.4.1.2乙方擅自将委托加工物交由第三方完成的。
16.4.1.3委托加工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甲方要求调换后仍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1.4其它约定:
无。
16.4.2乙方解除合同条件:
16.4.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6.4.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16.4.2.3其它约定:
无 。
1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6.5.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结。
16.5.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16.5.3.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形:
无 。
17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17.3方式解决:
17.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都应执行。
17.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非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通知
甲方:
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盘锦石油化学公司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19其它约定
18.1本合同外签订HSE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1委托加工产品技术要求
附件2定作人提供材料明细表
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提供日期
消耗定额
附件3定做产品标准
质量标准名称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