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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

×

个人)”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二)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

个人或单位)”科目;

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

六、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由企业财务部门单独拨给企业内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借记“备用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

自备用金中支付零星支出,应根据有关的支出凭单,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财务部门根据内部各单位提供的备用金报销清单,定期补足备用金,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

除了增加或减少拨入的备用金外,使用或报销有关备用金支出时不再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地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

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一)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

(二)发生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四、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企业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七、企业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例如,吸收存款的单位已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清偿的,应当作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9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110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11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

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1121应收股利

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企业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1122应收利息

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131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票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账款。

◆1133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以及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而按规定转入的预付账款等。

二、其他应收、暂付款主要包括:

(一)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二)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四)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等拨出的备用金);

(五)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六)预付账款转入;

(七)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企业拨出用于投资、购买物资的各种款项,不得在本科目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41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三、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

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3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四、坏账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

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

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为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

应提数小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

五、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1151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本科目。

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本科目。

三、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

企业应按预计不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转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

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1161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的定额补贴而应收的补贴款。

企业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以及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其应返还的所得税、流转税,以及应拨入的款项和国家财政应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201物资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直接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购入的在建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机器设备等,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也不在本科目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可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商品流通企业因采购商品而在期末发生的在途商品,以及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材料、商品的企业,将本科目改为“1201在途物资”科目,并按照在途物资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物资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买价;

(二)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不包括按规定根据运输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四)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减去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五)购入物资负担的税金(如关税等)和其他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购入物资支付的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所购物资的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第

(一)项应当直接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第

(二)、(三)、(四)、(五)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

不能分清的,应按物资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

三、物资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发票账单支付物资价款和运杂费时,按应计入物资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物资在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按应计入物资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票据票面价值,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二)物资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

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按应计入物资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收到已经预付货款的物资后,按应计入物资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发票账单上注明的应付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四)由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物资运回企业,计算购入物资应负担的运输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五)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应冲减物资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六)商品流通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

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七)月度终了,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1.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3.对于发票账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或虽然发票账单未到,但根据合同、随货同行发票等能够计算并确定实际成本的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并按规定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八)商品流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对于收到的商品,应按商品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本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月度终了,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到商品的凭证,应当分别商品科目,抄列清单,并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对于发票账单已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到商品的凭证,应按进价,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同时按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四、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购入物资,按购入物资应支付的金额(不含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下述所列明的会计事项,除特别注明外,均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五、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物资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

六、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工业企业可将本科目改为“1201材料采购”科目,企业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

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材料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原料或主要材料,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

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应当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八、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或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但应单独设置“1201在途物资”科目进行核算。

“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

其核算内容如下:

(一)企业购入的物资,在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营业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待物资到达、验收入库后,再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按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下同)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购入的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已收到发票账单,但尚未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营业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购入物资与物资发票账单同时到达,物资验收入库,同时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营业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均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购入的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按暂估价值入账,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

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处理。

1211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企业购入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库存、出租、出借的包装物,分别在“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科目中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

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会计分录。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按计划成本与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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