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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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总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符合特定授信条件和要求的个人客户提供免担保贷款额度,用
于借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
负责本行“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推动;
维护和修订“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对“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制定“行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各经营机构具体负责“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开办“行易贷”业务实行机构准入管理,各机构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准入审批。
第三章贷款用途第六条贷款用途。
贷款资金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旅游消费支出,其中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用途具体包括:
(1)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
(2)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
(3)支付旅游团费;
(4)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
(5)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消费支出。
第四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七条授信对象。
向本行申请“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年满24周岁,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男性不得超过59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授信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行易贷”旅游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经办机构所在地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二)借款人具有经办机构所在区域稳定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