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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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选址建设工作;
(二)规划、国土、环保、林业、交运、交警等部门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擅自设置消纳场地、破坏环境、损毁林木、乱拉乱倒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发改委负责确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指导价格;
(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建筑垃圾产生者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明建筑垃圾处理的经费预算编制,负责推广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
第二章建设施工工地管理
第一节建设施工工地开工管理
第七条建设施工工地是指建筑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公装)施工等施工现场。
建设业主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
建设施工工地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规划、施工手续或相关批准文件;
(二)施工工地周边按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必须设置车辆过水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即“三池一设备”)。
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留有足够硬化路面,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洁方案,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并监督执行;
(四)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应当集中堆置于工地区域,并采取下列扬尘防范措施:
1.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
2.定期洒水降尘;
3.袋装;
4.建设工地半年内不施工作业的,需植绿固沙或喷洒防尘化学剂固沙覆盖。
(五)拆迁工程进行拆除期间,应实行下列扬尘防范措施:
1.设置加压喷洒水设施,定期洒水降尘;
2.按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
(六)建设业主单位与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
为保障建设业主单位确实按《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规定履行保洁责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强化管理。
(七)建设业主单位将《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放大样置于工地出入口处,并注明建设业主、施工单位、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八)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向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并经审查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内容包括:
1.建设业主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场地;
2.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工程预定开挖作业时间;
3.建筑垃圾运送时间及污染防治说明。
以上条款所产生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由建设业主单位承担。
第二节建设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外运管理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设业主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费用和建筑垃圾的运输费用。
建设业主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并与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后付费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向承运企业直接支付。
第九条居民装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堆放;
物业管理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并与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后付费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向承运企业直接支付。
无物业管理单位的,装饰施工业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由承运企业负责收集并清运。
第十条工程建设期间,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指派2-3名工地监督员进驻工地现场。
派驻的工地监督员专项负责工地保洁、降尘措施落实情况,并在建筑垃圾运输期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进出场监督工作。
对未携带《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承运建筑垃圾;
未经冲洗、车容不整、专用号牌不清、密闭不严、未使用尾门保险钩的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工地监督员派驻期间的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承担,费用标准参照《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勤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业主方按派驻人员驻勤期,一次性交由工地监督员派驻单位管理发放。
第十一条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行政审批,实行辖区初审,市级审批办证的管理制度。
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初审、核定建筑垃圾产出量及建筑垃圾产出工地的监管工作。
建设业主单位处置外运建筑垃圾前必须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运输车辆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后方可处置外运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所载内容为:
建筑垃圾运输期限、建筑垃圾产地、建筑垃圾类别、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运输车辆牌号、承运单位等。
第十三条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按下列流程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一)建设业主单位外运建筑垃圾前到建筑垃圾产出工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核验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外运量。
以上初审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建设业主单位持辖区初审材料、运输企业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附《承运协议》)、《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附《保洁合同》)和用车计划、运输线路计划、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经营单位的收纳承诺书及处理合同(注明收纳方量),交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申办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三)《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所载明的运输时限为7天,到期后可延期换证。
第十四条受交通管制的路段,需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五条因道路条件限制等原因,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可使用小型车辆采取包裹或袋装方式运输建筑垃圾,并按程序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节建筑垃圾临时调拨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两类实行统一调配管理。
第十七条建筑废弃物原则上一律调配运至建筑废弃物处理场。
如基础回填或铺垫等用途,由使用方提出申请,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地勘察同意后进行调拨。
第十八条工程弃土原则上调配运至经核准的工程弃土消纳场。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同意调拨后,按程序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一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凡在昆明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按发展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限制地适度核发。
(一)对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其取得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在昆明市全市范围内有效。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其他县(市)、区和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实际,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其取得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在其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申请获得《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
(二)企业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20辆以上符合密闭标准的企业自有运输机动车辆,运输机动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必须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落户,按要求统一涂装、喷涂标识、安装顶灯、安装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和GPS监控设备;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地点、办公设备及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并建立营运台账;
(四)自愿加入并服从行业协会管理。
第二十二条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程序:
(一)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同意;
(二)其车辆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验通过;
(三)向昆明市政务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递交报批材料;
(四)审核报批材料,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根据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行为记分情况评定,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每年度进行一次等级评定。
对本年度评定为甲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增加数量不予限制;
对本年度评定为乙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实行计划性控制,即年度车辆增加数量控制在15辆;
对本年度评定为丙级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下一年度对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实行计划性控制,限制其车辆增加。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不得买卖、转让。
第二十四条对运输企业实行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以一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分值100分。
违规计分标准:
(一)持《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1分:
1.专用号牌不能保持清晰、完整的;
2.未使用尾门保险钩的;
3.折迭拆开液压全自动式车辆,盖板闭合后高出车厢板20厘米以上或盖板破损的;
4.顶盖手摇式车辆,盖板未完全闭合或盖板破损的。
(二)持《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2分:
1.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2.未按规定地点处置建筑垃圾的;
3.不按建筑垃圾分类,装载运输的。
(三)车辆因标识、顶灯、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GPS监控设备人为损坏后,主管部门提出整改,7天内不自行整改的,每车记车辆所属运输企业1分;
(四)运输企业管理台账不健全扣1分;
企业每年必须召开公司培训会不少于两次并有相关记录,每少开一次扣1分;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须上墙公示,未上墙公示的扣1分。
第二十五条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10分的,给予警告;
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降低一级等级;
对年度违规记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注销其《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二十六条《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实行区级初审和市级终审。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不进行年审的,不予通过年审,并予注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给予注销:
1.运输企业提出申请注销的;
2.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注销的;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注销的;
4.达不到《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核准条件的,运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倒闭、破产的;
5.运输企业的单位名称、法人发生改变的。
第二十八条《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变更限于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发生变更应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并登报公示。
单位名称、法人发生改变的,应到发证部门注销《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
第二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运输、处置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准,且必须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自有车辆。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发展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限制地适度发展。
运输企业通过转入、购买等方式增加车辆,增车前,运输企业应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预审通过后,方可增加车辆。
车辆到位后按规定报审核准。
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生买卖或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原所属企业需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收回车辆原顶灯和GPS监控设备。
车辆转入其他运输企业的,应经原所属企业和接收企业双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接收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之规定增加车辆。
第三十二条为便于监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在货箱尾部加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三十三条为保护城市道路设施,原则上对昆明市二环路内运输建筑垃圾的工地不予办理核定载质量为5600KG以上车辆(按车辆行车证核定载质量为准)的《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拉运建筑垃圾时密闭盖板闭合后超出车厢板20厘米的,视为未密闭。
一经发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即收回原已发放的《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并自收回之日起7天内对该用车工地停止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实行行业协会岗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六条由行业协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对从业人员出具岗前培训合格文件。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在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岗前培训合格文件备查。
第三十八条经核准的每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可指定3名从业人员参加岗前培训。
第三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指定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提前向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申报,并重新指定专人参加岗前培训。
第四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从业人员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年度违规记分管理制度。
以一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分值12分。
(一)运输建筑垃圾或散体物料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驾驶人员0.5分:
(二)持《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查处后每车每次记车辆驾驶人员1分:
(三)未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运输建筑垃圾,被查处后,记驾驶人员1分,同时记所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1分;
(四)车辆因标识、顶灯、专用号牌、尾门保险钩、GPS监控设备人为损坏后,主管部门提出整改,7天内不自行整改的,记车辆1分;
(五)违反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行规的,由行业协会提出记分分值。
第四十一条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5分的从业人员和车辆,给予警告;
对年度累计违规行为记分达到8分的从业人员和车辆,停业整改;
对年度违规记分达到12分的从业人员,收回其培训合格文件,半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岗前培训;
对年度违规记分达到12分的车辆,予以注销。
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
第四十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单位核发《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是接纳和处置建筑垃圾的资质证明。
第四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管理。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分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场地及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和处置建筑废弃物,并将建筑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后,加工形成再生建材或产品投入市场。
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场地及其经营单位专项接纳和处置工程弃土,并利用工程弃土合理填埋、堆放,再覆以培植土进行植树造林。
工程弃土消纳场地选址限于关停的“五采区”、石漠化地带、无树木地域。
规划、环保部门应对占地堆填弃土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十四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经营单位申请《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应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相应场地,取得相关用地许可,取得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对建设该项目的书面意见;
(三)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及污染防治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备固定式、半移动式或移动式处理设备和手段;
(五)处理设备概要、场地配置及作业方式;
(六)交通运输路线说明。
第四十五条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履约;
(二)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入场处公布,并按收费标准收费;
(三)保持场内卫生,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四)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进出口处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并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车辆未经冲洗严禁出场;
(五)不得受纳生活、化工及有毒有害垃圾;
(六)不得无故拒纳建筑废弃物;
(七)依核定的容量与日处理量营运,堆置容量不得超过核定量;
(八)不得出卖收纳证明而未按实际收受建筑垃圾;
(九)不得随意将场内建筑垃圾堆置于场址范围外;
(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核准期限为1年,期满前30日持下列文件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为1年):
1.申请书;
2.核准证复印件;
3.现状照片。
(十一)《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核准使用期限已满或经营管理人放弃经营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终止营运(或注销)登记:
3.当月营运月报表或处理凭证月报表;
4.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不得小于一千二百分之一);
5.现状照片。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经营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关停整改或注销《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
第四十六条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经营单位申请《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应具有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的相应场地,场地选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经营单位应取得该场地的使用权,并明确占地范围,取得规划、环保部门对占地堆填弃土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经营企业应聘请具有测绘和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消纳场地进行测绘和设计土方的安全堆填量(即工程弃土接纳容量),测绘设计后出具消纳场平面图、设计图纸、设计书;
(四)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经营企业应提出工程弃土堆放后覆以培植土进行植树造林的植被修复方案和效果图,修复方案和效果图应经林业部门认可;
(五)有消纳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污染防治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交通运输路线说明;
(七)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四十七条对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经营单位的管理:
(一)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入场处公布,并按收费标准收费;
(二)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消纳场平面图对消纳场设置围挡,明确用地范围;
(三)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进行弃土堆填;
(四)保持场内卫生,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五)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进出口处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并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车辆未经冲洗严禁出场;
(六)不得受纳生活、化工及有毒、有害垃圾;
(七)未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拨同意,不得接纳建筑废弃物;
(八)不得无故拒纳工程弃土;
(九)依核定的容量与日处理量营运,堆置容量不得超过核定量;
(十)不得出卖收纳证明而未按实际收受建筑垃圾;
(十一)不得随意将场内建筑垃圾堆置于场址范围外;
(十二)核准期限为1年,期满前30日出具下列文件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延期:
3.营运月报表;
4.现状照片。
(十三)核准使用期限已届满或经营管理人放弃经营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终止营运或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工程弃土消纳场堆填弃土后进行植树造林的管理:
(一)工程弃土消纳场堆填工程弃土后进行植树造林,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
(二)为保障工程弃土消纳场经营单位按照林业部门认可的植被修复方案和效果图进行植被修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督促经营单位进行植树造林;
(三)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管理措施,对工程弃土消纳场地经营单位的植被修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程弃土消纳场关停后,经营单位按照林业部门认可的植被修复方案和效果图一次性修复植被,由林业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具相关证明,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十九条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经营单位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经营单位除依规划审批设置办公场所外,并应设置下列各项设施:
(一)于入口处竖立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