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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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体格锻炼和生活护理。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七)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反馈给家长,对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家长带儿童矫治。

(八)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公共卫生知识的培训。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做好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业务培训与指导。

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做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一、一日生活安排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地理位置、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参与园(所)内儿童作息时间安排,参与儿童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保育要求的制订。

儿童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每日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儿童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为2~2.5小时/日为宜。

(四)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巡视时,应当观察生活作息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一日生活时间安排(参考)

年龄

饮食

室外活动时间

(小时)

睡眠

次数

(正餐+点心)

正餐间隔时间

日间

日间时间

(小时/次)

夜间

1~2岁

3+2

3.5~4

≥2

2

1.5~2.5

10~12

3~6岁

3+1或2

1

2~2.5

8~10

二、儿童膳食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的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

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托幼机构应当制订食堂管理人员、炊事人员的岗位工作职责,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4.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

工作人员和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二)膳食安全。

1.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儿童食堂和食品库房应当定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3.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保证食物新鲜。

食品进货必须索证验收,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4.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禁止提供生冷拌菜。

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当充分加热。

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加热时中心温度应当高于70℃,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5.食品及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专用清洗消毒间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符合卫生标准。

使用的洗涤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7.接触食品的炊事人员和保教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接触食品前均应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戴戒指。

炊事人员操作熟食时需戴口罩、帽子,禁止穿工作衣入厕,各项操作符合要求。

8.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

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三)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制订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一次。

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营养膳食的要求。

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符合儿童口味。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达到“DRI”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达到“DRI”的90%以上。

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的80%以上。

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

全日热量分配:

早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包括上午10点的加餐),午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40%(含下午3点的午后点),晚餐提供的能量约占一日的30%(含晚上8点的少量水果、牛奶等)。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

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一次点心。

儿童各类食物每日建议摄入量(参考)

食物种类

1-2岁

3-6岁

谷类

100~150g

180~260g

蔬菜类

150~200g

200~250g

水果类

150~300g

鱼虾类

100g

40~50g

禽畜肉类

30~40g

蛋类

60g

奶类

350ml

200~300g

大豆及豆制品

25g

烹调油

20~25g

25~30g

注:

《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0-6岁儿童膳食指南》,2007(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

三、体格锻炼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保证儿童适宜的运动量和运动密度,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二)托幼机构要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

(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参与体格锻炼计划的制订,指导保教人员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

(四)保教人员应当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

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

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

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五)保教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

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

体弱儿的体格锻炼进程应较健康儿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进行仔细的观察。

(六)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进行3~6岁儿童体质测试,了解儿童的体质健康状况,以指导儿童体格锻炼。

四、健康检查

(一)儿童健康检查。

1.入园(所)健康检查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2)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附件1),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3)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及时确诊治疗。

(4)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对于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2.定期健康检查

(1)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测查视力、听力。

(2)1~2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

3岁以上儿童身高、体重每半年测量一次。

所有儿童每年进行一次口腔、视力检查和听力筛查,检测一次血红蛋白。

(3)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有异常的儿童督促其治疗。

(4)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5)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3.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托幼机构应当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保教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休息治疗。

如果接受家长委托需要喂药时,由卫生保健人员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附件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1)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附件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需离岗,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①发热、腹泻等症状;

②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③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④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医院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工作,并追访诊治结果,合格后发证。

3.健康合格证的发放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并发放“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五、卫生与消毒

(一)环境和物品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室内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

3.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

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

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

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4.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

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

拖布清洗后应晾晒或拎干后存放。

5.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曝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次。

6.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1次玩具清洗,每2周图书翻晒1次。

(二)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

要求每人每日一巾一杯专用,每人一床一被。

2.培养儿童良好卫生习惯。

饭前便后应当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做到勤洗头洗澡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

3.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

上班时不戴戒指;

不在园内吸烟。

(三)预防性消毒。

1.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有关消毒隔离技术知识的培训,负责对托幼机构内消毒隔离工作检查指导。

2.活动室、卧室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

在不适宜开窗通风时,每日应当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毒2次。

3.儿童餐饮具每餐使用后应当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保洁。

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

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毒。

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

4.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每日消毒1次。

抹布每次使用后消毒。

坐便器每次用后及时冲洗,接触皮肤部位消毒。

5.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

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应当符合要求(见附件3)。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一)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免疫接种。

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工作。

(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托幼机构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程序报告。

(三)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

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控制传染病在园(所)内爆发和续发。

(四)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五)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手续。

(六)发生传染病期间加强晨午检和全日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

同时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提醒家长在传染病流行期间不要带儿童到公共场所。

(七)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

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一)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提供合理平衡膳食;

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二)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并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诊断及矫治。

(三)对贫血、营养不良及超重/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度以上贫血、营养不良和肥胖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

(四)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五)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对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可辅助专业人员矫治。

八、伤害预防

(一)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当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卫生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的各项措施。

(二)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普及安全知识。

(五)保教人员应当接受预防儿童伤害事故相关知识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软组织损伤、骨折、烧(烫)伤、中毒等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健康教育

(一)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

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活动。

(三)园内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1~2个月更换一次。

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一次健康讲座,每半年举办一次家长讲座。

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

十、信息收集

(一)收集内容。

1.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常规记录和建立健康档案。

2.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

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事故和健康教育等记录。

3.健康档案应当包括: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4.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

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3年。

5.定期对儿童体格发育、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康状况。

6.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

(二)卫生保健工作记录(附件4)。

表1.晨午检及全日观察健康问题记录表

表2.在园儿童带药服药记录表

表3.儿童出勤登记表

表4.缺勤儿童家长联系登记表

表5.儿童传染病登记表

表6.儿童营养性疾病及常见疾病登记表

表7.班级卫生消毒检查记录表

表8.培训及健康教育记录表

表9.膳食委员会会议记录表

表10.儿童伤害事故登记表

(三)卫生保健统计表(附件5)。

表1.儿童考勤统计分析表

表2.儿童健康检查统计分析表

表3.儿童传染病发病统计表

表4.膳食营养分析表

第三部分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规范

一、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6)。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附件7)的要求,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

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附件8)。

(三)凡取得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

凡取得卫生评价报告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价。

二、卫生评价基本要求

(一)室外环境。

1.托幼机构周围环境安全、安静,远离污染源。

2.托幼机构应当设立门卫室,儿童的活动区域须在老师的视野范围内。

3.园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4.儿童户外活动场地日照充足,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通畅。

户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人均不小于2平方米。

5.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活动设施与儿童接触的部位应无锐角。

园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6.托幼机构儿童用房应设在3层以下的建筑中。

作为游戏场地的平屋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距离地面垂直高度应不低于1.2米(内侧不得设横栏杆以防儿童攀爬),护栏栏杆间距应小于0.11米,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平开窗应设在距地面垂直高度1.3米以上。

(二)室内环境。

1.室内应当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小于1.20m,不设置门坎和弹簧门、推拉门,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2.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电源插座安装高度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1.7米。

墙角、台阶、水池、窗台、门角应避免锐角,防止儿童碰撞。

3.托幼机构应当有儿童活动室、寝室,活动室和寝室使用总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班;

如果活动室和寝室分设,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班,寝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间。

4.活动室应当选择最好的日照方位,窗地面积比1:

5,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5.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

6.儿童用桌椅符合儿童年龄特点。

7.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睡床和被褥。

(三)卫生间和盥洗室。

1.每班有独立的卫生间、盥洗室,卫生间位置合理、安全,方便儿童使用。

贯通的卫生间、盥洗室应当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地面应当选择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2.每班应当设有儿童蹲式便器或沟槽4个(或位),小便槽4位。

沟槽式或蹲式便器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儿童扶手。

每个蹲位的平面尺寸为0.80米×

0.70米,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米。

园内应当单独设置保教人员卫生间。

3.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每班盥洗室内水龙头不少于5个。

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米;

盥洗池上沿离地面的高度为0.50~0.55米,宽度为0.40~0.45米。

4.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间距合理。

保证儿童每人一巾一杯,并有相应的消毒设施。

5.盥洗室内应当设有卫生清扫用具清洗池,卫生间设有污水池。

(四)食堂卫生。

1.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根据行政部门要求,合理配备食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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