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作业流程范文.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69364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1.13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操作作业流程范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操作作业流程范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操作作业流程范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操作作业流程范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操作作业流程范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操作作业流程范文.docx

《操作作业流程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操作作业流程范文.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操作作业流程范文.docx

操作作业流程范文

因为系统原因,企业协议立案(扣缴申报、对外付汇证实开具)有多份申请,需逐条申请,待税务机关审批结束步骤后再申请提交另外一条

协议立案操作步骤

一.办理要求

1.法定源泉扣缴

法定扣缴义务人每次和非居民企业签署预提所得税相关业务协议时,应该自签署协议(包含修改、补充、延期协议)(包含被投资居民企业做出向非居民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立案。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被转让股权境内居民企业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或得到相关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境内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立案。

股权转让交易出让方为非居民企业,受让方为居民企业,受让居民企业和被转让股权境内居民企业均需立案。

如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向法定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上述立案手续。

2.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标,应该自项目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境内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立案。

项目协议发生变更,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境内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立案。

如境内机构和个人税收完全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和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可不办理税务登记境内机构,应向境内机构所在地或个人住所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上述立案手续。

二、网上申请

申请路径:

江苏省网上办税厅—我要申请—非居民—协议立案

(注:

若企业外网“我要申请”内无“非居民”模块,请联络主管税务机关维护)

1.选择“协议立案”,跳出下图所表示界面,系统生成一条申请工作流,点击“下一步”进行申请操作。

(注:

立案依据协议申请,一份协议包含数次支付请勿反复立案。

和境外个人签署非贸项目协议无需立案。

2.点击“申请”,选择协议立案包含支付项目

A、B类项目可依据协议情况复选,C类项目仅可单选。

“其它”选项请和税务机关联络确定后勾选。

3.依据协议所涉项目勾选支付项目,(如B02利息所得),点击“下一步”进入立案表填写。

“协议立案”类型共分四种,A、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汇报表、B、扣缴企业所得税协议立案记录表(非财产转让)、C、扣缴企业所得税协议立案记录表(财产转让)、D、扣缴企业所得税协议和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兼有立案表。

系统会依据企业勾选支付项目自动生成。

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系统自动导入,“办税员”“联络电话”等企业科依据实际情况修改,其它内容请根据协议如实填写,系统设有逻辑关系检验及必报项目监控,点击“保留”按钮时会自动校验并提醒。

4.表单填写完成后保留提醒“保留成功”,点击“确定”后继续点击“下一步”依据系统提醒进行操作。

5.点击“下一步”按钮,系统自动产生需要上传附件资料。

点击“上传”按钮,上报立案所需纸质资料扫描件

(注:

文件需PDF格式,扫描成单个文档上传)

点击“下一步”可查看上传资料明细或重新上传资料

点击“继续提交”按钮,必报资料系统设有监控,在点击“下一步”“正式提交”时,未上报资料会提醒递交,选报资料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递交。

资料上传后请使用CA证书署名,点击“继续提交”按钮,系统提醒报送成功。

6.申请状态查询,点击申请首页右上角“以往申请查询”可查询审核状态。

点击“查看申请内容”可查看原申请界面,点击“查看申请进度”可查看税务受理状态。

点击“查看回执”,若申请经过,显示协议立案号码。

反之显示退回原因。

扣缴申报操作步骤

一.办理要求

1.扣缴义务人

法定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置机构、场所,或虽设置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和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络,应该就其起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能够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申请办理时限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应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应该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汇报表。

二.网上申请

申请路径:

江苏省网上办税厅—我要申请—非居民—扣缴申报

如逾期申报需加收滞纳金,请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1.申请界面同协议立案,需扣缴申报协议请对应原立案号申请。

申报界面表单以下:

(注:

输入所属时期起、止和协议立案号,点击“获取相关税源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跳出页面选择框,请选择对应立案统计,若无法获取税源管理信息,请立即和主管税务机关联络。

2.选择“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信息后,原立案信息会自动带入扣缴汇报表,系统会依据原立案信息判定扣缴类型,表格灰化部分无需填报,其它空格系统设有监控提醒。

3.企业填列表格,上传附件后正式提交申请至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审批后企业可在以往申请查询明细及申请进度。

(操作同协议立案)

4.若需查询税单号码,可点击"以往申请查询—查看明细—查看申请内容”查询(假如被税务机关退回,在查看回执中可见原因),以下图所表示,企业在网上办税厅“我要打印“模块可打印对应扣税凭证。

(注:

现在网上办税厅非居民申报模块仅受理企业所得税申请,代缴增值税业务现在仅提交纸质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对外付汇证实开具操作步骤

一.办理要求

1.申请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常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该按国家相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实》: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办公经费,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工程款;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取得国际运输费用;

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团费和代订、代办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从事远洋渔业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工程款;

 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国际金融企业从中国取得所得或收入,包含投资合营企业分得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和贷款给中国境内机构取得利息;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利息,本通知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会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外汇指定银行除本条第七项外其它本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和其它债务等项下利息;

  中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境内证券企业或登记结算企业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取得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国家要求其它情形。

2.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代垫工资薪金,支付给境外个人项目等情形,无需申请协议立案,单笔超出3万美金需直接依据“无需立案“项申请对外支付证实。

二.网上申请

申请路径:

江苏省网上办税厅—我要申请—非居民—对外付汇证实开具

1.申请界面同协议立案,已立案协议是否需要立案选择是,输入协议立案号,系统自动获取原立案已填报信息。

无需立案协议是否需要立案选择否,直接填写协议及支付信息。

表单上符合“免予征税”、“不予征税”、“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全部要在对应栏打“√”(此处“免予征税”、“不予征税”为所得税口径,不包含增值税)

其中:

(1)境外劳务所得选择“不予征税”;

(2)境内劳务项目经税务机关协定立案给予免税,和源泉扣缴项目(利息等)经税务机关审批享受免税选择“免税”,同时“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选择“是”;(3)源泉扣缴项目经税务机关审批享受5%、7%等优惠税率,“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选择“是”;(4)支付及以前年度股息给予免税,仅选择“免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填写10%、25%正常税率,和5%、7%等优惠税率。

2.企业填写表格,提交附件资料后,可在以往申请查询查看进度及回执。

“查看回执:

模块内“打印”按钮可打印税务证实申请表,“打印文书”按钮可打印税务证实,企业持此证实至税务机关签章后,可至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对应手续。

税务证实申请表,图所表示

对外支付证实格式,图所表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销售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