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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模具税务筹划

生产用模具税务筹划

生产用模具税务筹划

作者:

杨光

在工业生产中,用各种压力机和装在压力机上的专用工具,通过压力把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出所需形状的零件或制品,这种专用工具统称为模具。

模具是生产各种工业产品的重要基础工艺装备,是能生产出具有一定形状和尺寸要求的零件的一种生产工具,被称之为“百业之母”。

对模具采用适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筹划方法非常重要。

本文结合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对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模具的性质界定

  

(一)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 生产用模具的取得方式有外购和自制两种。

模具属于劳动资料,生产用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低值易耗品,主要看此模具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符合以上标准的模具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属于固定资产的,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有些模具虽然价值很大,但往往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这类模具属于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允许抵扣。

外购材料自制模具中属于固定资产的模具,购买该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或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模具,其外购材料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二)模具属于供方资产还是需方资产 模具的所有权有属供方所有和需方所有两种类型。

这里的供方是指使用模具生产产品的一方,需方是指订购产品的一方。

当然模具的使用权总属于供方。

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应该作为供方的资产,供方按前面所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即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专用产品的交易上,如特殊机械配件、特殊建筑型材、形状特殊的工具等等。

模具所有权属需方的一般情形是需方需要开发新产品,委托供方自制或购买模具并生产产品,双方约定先由需方提供图纸或实物,并预付部分或全部款模具款。

如果供方把模具制造完成并向需方提供产品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供方需向需方返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

模具的产权归需方所有,生产使用权属供方所有,供方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这是目前采用十分广泛的结算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模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

因为所有权属需方所有,供方只有使用权,模具应确认为需方的资产,从交易的实质上来说,即使供方因为达到约定数量或金额时返还全部的模具款,供方仍然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也就是说供方仍然没有模具的所有权。

退还预付部分或全部的模具款实际上是一种促销行为,是一种折扣销售,实质上并不影响需方拥有模具的所有权和模具的实际价值。

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应该作为需方的资产,需方按前述标准列作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二、生产用模具的税务筹划

  

(一)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取得模具时的税务筹划。

供方外购或自制模具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固定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应列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

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是要看模具的价值和使用年限。

  [例1]A公司生产部门采购了5套模具,单价都在3000元以上,财务人员了解到这5套模具的所有权属A公司,是为两个客户定制的,其中3套3500元/套的模具是为生产甲公司产品定制的,生产完甲公司所订购的60吨产品后模具就报废了,使用时间按合同书是8个月;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是目前是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订购的,这两套模具是通用模具,也可以用于生产其他公司的产品,使用寿命在2年左右。

  只有对模具的用途、使用寿命、价值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3套3500元/套的模具预计使用寿命只有8个月,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另外2套3200元/套的模具可以使用2年,应该列作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财会人员应该更多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从而制定税务筹划方案。

  

(2)供方收取模具费及模具费返还时的税务筹划。

在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的情况下,模具费用应该视为一种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付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为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这里不能作为销售模具处理,收取模具费实质上是对供方的一种补偿,模具费是为产生销售产品的收费,也应该是一种价外费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国内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如果是出口贸易,供方企业在给需方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

因为模具费只是一项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费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

  供方返还模具费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返还模具费,一种是在发票上折扣。

直接返还模具款,实际上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该方法执行。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作为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看到,折扣销售销项税额比直接返还模具款更能节约税款,所以供方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

  [例2]甲企业与A公司签订合同,甲企业向A公司购买工业用通用铝型材,含税单价23400元/每吨,双方约定订购5吨以下(不含5吨)另收取模具费5850元(含税),累计订购5~10吨(不含10吨)退还模具费50%即2925元,累计订购10吨以上退还全部模具费,模具的产权归A公司所有。

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

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企业模具费的50%即2925元。

A公司按发票金额计提增值税,将返还给甲企业的2925元列入营业费用。

  这种做法很普遍,但更多的是直接把返还的模具款扣除:

第一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和模具费5850元(含税)时,A公司应该向甲企业开具价税合计为99450(93600+5850=99450)元的增值税发票,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

第二次,甲企业与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

A公司按含税单价23400元/吨向甲企业开具发票,收到货款(价税合计)93600元后直接返还甲公司模具费的50%即2925元。

A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3600(93600÷1.17×17%)元。

这种情形属于直接返还模具费,属于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的返还利益,甲企业向A公司收取返还模具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A公司只能将返还的模具费列作营业费用。

如果A公司事先作好税务筹划,将折扣直接在发票上体现,实收甲企业款项90675(93600-2925)元,折扣后的价税合计为90675元。

此种行为直接在发票上折扣,属于折扣销售,A公司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13175(90675÷1.17×17%)元。

   可以看到,第二种情形销项税额比第一种情形下的销项税额少425(13600-13175)元,所以A公司应该尽量选择在发票上直接折扣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

(1)A公司在与甲企业签订合同时,对于模具费返还要以降低产品单价的形式来体现,否则作为折扣销售还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2)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使实际不含税单价由20000元/吨降为19375元/吨。

如果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即使需方直接扣除了模具费,也要按返利来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A公司能够按上面两点作好税务筹划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二)模具所有权属需方所有时的税务筹划

  

(1)供方代购模具并收取一定比率的代购手续费的税务筹划。

模具外购,因所有权属需方,供方只有使用权,从资产的定义上来说,模具应确认为需方资产,这一点与委托加工物资类似。

财税字[1994]26号代购货物行为的条件是: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对于代购行为,可以只交营业税。

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

要使模具费只交营业税就必须符合代购货物行为的三个条件;退还模具费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返还模具费以产品降价的形式体现。

供方返还需方模具费的税务筹划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的方法一样,这里不再赘述。

  

(2)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内销时的税务筹划。

非代购情况即供方自制或外购模具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时的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模具实际制造成本或采购金额与需方认可的金额并不相同,需方认可的金额高于或低于模具实际成本的现象普遍。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如确定模具费用在先,自制或采购模具在后;模具费用的确定是按社会平均水平或行情来定的,而实际市场价格是受多种因素影响并不断变化的;供方不愿意需方知晓真实价格。

非代购情况下,外购模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给供方,此时供方也需要给需方开具模具发票。

此种情形不能按代购处理,手续费应视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增值税。

如供方向模具生产厂家自制或购买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

供方向需方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

此时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

  [例3]甲企业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模具的产权归甲企业所有。

其他条件与同例2相同。

合同签订后,甲企业将认可模具款价税合计46800元支付给A公司。

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了所需模具价税合计58500元。

第一次甲企业向A公司订购了4吨通用铝型材,提货时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价税合计)140400元。

A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购买的所需模具应该作为库存商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

A公司向甲企业分别开具模具和铝型材的发票。

这时候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

因为是国内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在增值税发票上单列一项模具费或加在单价中。

供方返还模具费时的税务筹划的方法同模具所有权属供方所有时也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三)非代购情况下产品出口的税务筹划 如果是出口贸易,乙企业在给甲企业开具发票时最好直接加在第一次出口发票的单价中,这样便于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顺利进行出口退税。

模具费只是一个附加费用,模具本身并未出口,如果单设一个模具可能会造成外汇无法核销,模具费用收入无法参与退税。

退还模具款项时应相应降低该批次的产品单价,并依此价格向海关申报,这样能够始终保持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金额一致,出口退税也就不会存在问题。

税务筹划的思路是把模具费作为一项价外费用,一并加入到单价中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处理。

  [例4]制造型中外合资的L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海外,产品均需要使用模具进行生产。

2005年底在清理应收账款时发现应向客户收取的模具费用无法核销,此时产品早已报关出口,模具费用绝大部分已经收取,向海关申报的离岸价并未包含模具费。

财务经理决定年底将这些应收的模具费按17%的税率申报增值税。

较有代表性的一笔业务是:

美国B公司向L公司购买特种规格的工业用铝型材,离岸价8000美元/吨(不含模具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B公司向L公司提供需订购产品图纸或实物,委托L公司自制或购买模具,B公司认可模具款3万美元并在出货前支付,如果甲企业向L公司订购30吨以下(不含30吨),L公司不退还B公司模具款;累计订购30~60吨(不含60吨),L公司退还B公司模具款50%;累计订购60吨及以上L公司退还B公司全部模具款(扣除已退部分)。

模具的产权归B公司,生产使用权属L公司,L公司不得将模具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

货款结算方式为信用证方式。

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

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6万美元的信用证,L公司开具了3万美元模具费和16万美元出口发票,出货后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

因为模具并未出口,L公司只核销了16万美元货款。

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B公司扣除1.5万美元的模具费,向L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4.5美元的信用证。

出货后L公司开具了14.5万美元的出口发票并按期收到了信用证款项,14.5万美元货款也得以核销。

  2005年L公司收取的模具费共86万美元,按汇率1:

8.1计算,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1万元人民币。

如果财务经理事先作好税务筹划是可以达到为公司节税的目的:

  合同签订后,L公司向模具生产厂家订购了所需模具,B公司将模具款3万美元电汇给L公司。

第一次B公司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的方法是:

将模具款项加在产品单价中,这时的离岸价为9500[(30000+20×8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包含模具费,全部离岸价货款190000(20×950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既可以参与退税,又不需另开模具费发票。

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

(1)L公司必须在与外方——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书时注明离岸价不含模具费,在第一次B公司订购时如不足60吨需承担部分或全部模具费,将其分摊到产品单价中,以后需退还模具费时再相应降低产品单价。

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

这一步至关重要,有了这样的条款才能说明模具费用分摊的部分是离岸价的一部分,是向海关申报纳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解释离岸单价随着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误认为骗取出口退税。

(2)必须在第一次交易时就记录应收的模具费,这样使第一次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一致;也便于加强财务控制,如有应收未收的模具费,从会计账簿上就可以看出。

(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

计算的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第二次B公司又与L公司订购了20吨铝型材的税务筹划方法是:

将应退还的模具款项冲减收,这时的离岸单价为7250[(20×8000-15000)÷20]美元/吨,注明此价格已扣减退还模具费。

向海关申报的已扣减退还模具费的离岸单价为7250美元/吨,全部离岸价货款为145000(20×7250)美元,报关单、收汇水单、核销单、发票金额得到统一,模具费的退还在发票中体现。

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

(1)L公司必须在第二次退还模具费时相应降低产品单价。

L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计算依据,以免B公司误认为L公司改变了价格。

向海关申报时要解释离岸单价随订购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依据,否则可能被税务部门认为价格异常,骗取出口退之嫌。

(2)退还的模具费必须在同一张出口发票上体现。

(3)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相关合同和账薄记录,根据合同重新计算实际的价格,而不能仅按不含模具费的离岸价来计算,计算依据和结果要与客户进行沟通。

  如果第三次B公司又向L公司订购,仍然按上述方法处理。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L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流程不适应业务的变化和税务筹划的需要。

问题在于财务部门事先没有作好安排,事后很难补救,只能计提销项税额多交增值税。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税务筹划必须了解企业经营环境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除必须了解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外,还必须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才能制定出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

从例1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模具作为一种实物资产,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必须根据其使用年限、价值来判断,这需要深入了解生产经营情况。

(2)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先的系统规划 税务筹划必须事先规划好方案,而不是事后去弥补。

税务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

从例2、例3可以看到,要做好模具费用的税务筹划,在签订合同、模具采购、报关、开票、外汇核销、收汇等环节都需要企业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而不仅仅是财务部门。

(3)税务筹划方案应具有合法性 在上述税务筹划方案设计中反复强调具体方案必须是符合现行税收政策的,在筹划的关键点上特别指出合同条款必须支持筹划的理念和筹划方案,这样的筹划方案才会有可操作性,也才会得到税务局机关的认同。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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