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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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企业预缴地点的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点,除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外,18号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地点均明确为「主管国税机关」.

这个光秃秃的「主管国税机关」前面没有任何前缀,到底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

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上看,大体上有两种,一是项目公司模式,也就是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二是项目部模式,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项目开发业务,但相关手续及涉税事务均由总公司承担.

项目公司模式下,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地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存在歧义,应为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项目部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有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就存在歧义了.

就在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之际,看到了江西省国税局2016年8月18日的营改增问题解答(九),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的主管国税机关.

那好吧,希望各地都照此口径执行.

三、另一种税负

「营改增」全面推开百日来,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全面贯彻落实了总理的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已初步并将进一步体现!

对此要深刻认识,充分肯定!

笔者认为税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应纳税额与收入的比例,由于税制设置不当,大量引入税款预缴环节,导致纳税人其他方面的负担上升,算不算税负上升?

四种预缴情形,不动产出租和转让属于纳税人较少发生的业务,偶尔为之,尚可接受;

房开企业一月或一季度预缴一次,亦可接受;

建筑业企业,异地项目收款一次,预缴一次,不仅要跑国税,还要跑地税!

你们受得了吗?

于是,出现了两种极端.

一种是,我不去异地预缴,就在机构所在地缴,反正我也没少交税,你能把我怎么样?

同志哥,哪儿交不是交,为什么不预缴呢?

我公司规模不大人手少,项目早都完工就剩尾款,一个项目几十万,甲方一次付款几万,我就得派人跑一趟,差旅费好几千,受不了.

另一种是,我想提前一次把税全部在当地预缴,可以吗?

理由:

同样是人少项目多,怕跑腿,差旅费高昂,想减少预缴的次数,降低预缴成本.

问题是,这种「促使」纳税人提前交税的税制,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吗?

四、未按规定预缴的的法律责任

税总关于预缴税款的系列公告,无一例外的都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款预缴、交通拥堵与税妈的烦恼

为了顺利推开营改增,税妈和财姨这段时间可没少操心,既要保证老爷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重要指示,又得考虑各地封疆大吏的地方利益,还得顾忌纳税人的反映和情绪.

毕竟,设置异地税款预缴环节,尽管能保证各地财政收入基本稳定,但从运行的这两个月来看,显然这个事儿是有损于纳税人利益的,可这事儿能怪税妈吗?

税妈和财姨共同撰写的36号文,关于预缴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异地租房、异地售房、异地施工和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最后一种奇葩规定暂且不表.单说三种异地预缴.

这三种异地预缴情形,都与不动产有关,而不动产的最大特点是不可移动性,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自古而然,税妈深谙此中道理.

随后税妈又连发三个公告(14号、16号、17号)分别对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以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做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

在出租不动产和异地施工的预缴问题上,税妈各「多说」了一句话: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我为什么说税妈「多说」了一句话呢?

因为她说了等于不说,有一句俗语把这种情况描述为嘴上抹石灰—白说.

我天朝上国,疆域宽广,地大物博,共有直辖市四枚,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五枚,曰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姑且称之为税妈的九朵金花.

九朵金花都是大城市,都有相当于省级国税机关的管辖权限,税妈在两个公告里面,有意无意的暗示:

预缴税款很麻烦,你们哥几个就别折腾了,干脆统一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吧!

4月22日,帝都北京2016年第7号公告,首先响应老妈号召,规定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分区预缴.

3日后(这三天发生了什么?

),北京发布8号公告,规定建筑服务要分区预缴.

4月25日,西部山城辣妹子重庆2016年第7号公告,分区预缴.

4月30日,天津2016年第6号公告,分区预缴.

4月30日,上海2016年第3号公告,分区预缴.

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五小妹或以公告形式,或以热点解答形式,相继规定,分区预缴!

于是,九大城市内本已车水马龙,实行预缴后顿时热闹了起来.

国税所前的停车场,横七竖八停泊着工地里出来的小轿车,车里装的是交税用的现金,把车身压得很低.停车场边上是仅容两三个人并排走的街道.国税所就在街道的那一边.朝晨的太阳光从破了的明瓦天棚斜射下来,光柱子落在柜台外面晃动者的几顶安全帽上.

那些戴安全帽的大清早摇船出来,到了门口,气也不透一口,便来到取号机前面占卜他们的命运.

「上午号已取完,请下午再来」,所里的税官面带歉色地回答他们.

「什么!

」安全帽朋友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美满的希望突然一沉,一会儿大家都呆了.

「你们不是8点半开门吗?

「六点半就有人排队了!

「请问,附加税……?

「本所只收增值税,附加请去地税交缴纳!

一批人咕噜着离开了国税所,另一批人又从车场跨上来.七月的天气,正是炎热的季节,税妈隔着窗户望了望太阳,拨通了财姨的电话.

异地预缴附加税费政策及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

适用范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特定情形:

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

异地预缴要点:

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申报缴纳要点:

纳税申报时,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机构所在地税率(征收率).如本期存在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附加税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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