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南监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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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南监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二节农用地结构调整8

第三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9

第四节其他用地结构调整10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11

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11

第二节一般农地区12

第三节城镇(村)建设用地区13

第四节独立工矿区14

第五节风景旅游用地区15

第六节林业用地区15

第七节其他用地区16

第六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17

第一节允许建设区17

第二节有条件建设区18

第三节限制建设区19

第七章耕地和优质农用地保护20

第一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20

第二节严格保护基本农田20

第三节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对策20

第八章重要建设用地安排22

第一节城镇建设用地22

第二节居民点用地22

第三节基础设施用地23

第一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24

第二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措施24

第三节生态环境保护25

第九章规划实施措施26

第一节法律措施26

第二节社会措施26

第三节行政措施26

第四节经济措施27

第五节科技措施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规划目的

根据宜城市襄南监狱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的客观需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统筹规划各类各区域用地,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宜城市襄南监狱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节规划任务

(1)根据襄南监狱土地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明确土地利用方向和目标;

(2)根据宜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的襄南监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3)确定和配置规划期内全区的基本农田、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4)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各用途区的管制规则;

(5)制定襄南监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三节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2014]51号);

(6)《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与报批办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26号);

(7)《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土资发[2014]54号);

(8)《宜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9)《襄南监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0)其它相关规划、技术规范、政策规定和基础资料。

第四节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襄南监狱行政辖区范围,土地总面积为6818.51公顷。

第五节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以2014年为基期年,规划期限为2014-2020年。

第二章镇域概况

第一节基本概况

(1)地理位置

襄南监狱位于湖北省襄阳市,地处县级市宜城市的腹地,濒临汉江。

东临宜城市流水镇、板桥店镇,西接宜城市郑集镇,南营办事处。

辖区包括一、二、三、四监区,劳教所,李家山办事处,黄岗工作站、水泥厂、粘土矿以及总直机关。

(2)自然条件

襄南监狱位于宜城市中心东侧,以汉江为界。

地势东部平坦,西部为低山丘陵,加上水利条件优越,气候良好,适于种植各类作物。

本区内种植有小麦,玉米,水稻,花生,芝麻,棉花,蔬菜瓜果。

(3)社会经济条件

2014年襄南监狱总人口8529人,年内总产值达到7895万元,其中第一产业比重为35%,第二产业占48%,第三产业占18%。

人均GDP为9526元。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襄南监狱土地总面积为6818.51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6086.25公顷,建设用地面积508.43公顷,未利用地面积223.83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89.26%、7.46%、3.28%。

(1)农用地

农用地中耕地面积4093.96公顷,园地面积190.38公顷,林地面积954.71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847.20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60.04%、2.79%、14%、12.43%。

(2)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181.28公顷,交通水利用地139.29公顷,其他建设用地面积187.86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2.66%、2.04%、2.76%。

(3)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水域面积3.83公顷,自然保留地220公顷,分别占土地面积的0.06%、3.23%。

第三节土地利用特点

襄南监狱土地肥沃,地势平坦,水利发达,适宜种植各类作物,而且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

(1)土地开发利用率高

区域内土地利用率已达96.72%,未利用地为3.28%,且分布相对零散,实施规模开发难度大。

(2)农业用地面积较大,垦殖率较高

区域内农用地面积占土地面积的89.26%。

耕地垦殖率高达60.04%。

(3)土地后备资源缺乏,开发潜力十分有限

全区未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3.28%,但荒草地有220公顷,分布零散,可开垦为耕地的荒地资源潜力不足。

第四节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布局不够合理

由于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居住质量要求趋向高标准,但是农村仍然以单家独户居多,呈现出零星杂乱状态,人均居民点用地偏大,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有待于提高。

(2)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尤其是交通建设相对滞后,应加大道路建设,一方面要对原有的乡道进行改建,另一方面要借助全市交通建设的契机,提升道路的品质,为本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3)农业与非农业矛盾突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展速度大大加快,由于地理位置、地形条件等方面的原因,建设占用的耕地多为自然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的优质耕地,新开发的耕地难与被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进而加剧了农业土地利用与非农建设用地的矛盾。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一节规划基本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守住基本农田红线

立足于落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强化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并实行由单纯的数量保护向数量保护和质量保护并重转变。

各项非农建设要优先利用未利用和其他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2)节约集约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增长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项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加快各业各类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初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增长。

(3)改善生态环境,实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贯彻环境优先的理念,正确处理土地利用与土地生态环境的关系,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节主要规划目标

(1)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2014年襄南监狱耕地面积4093.96公顷,规划确定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869公顷。

规划确定2020年襄南监狱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495公顷。

(2)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及占用耕地调控指标

2010-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64公顷以内,占用耕地不突破2.38公顷。

(3)耕地补充

规划期重点开展其他农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及农村居民点复垦。

至2020年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0公顷。

第三节土地利用发展方向与重点

(1)统筹区域空间一体化管理。

在符合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空间整合,构筑层次明确、布局合理、发展联动、设施共享的村镇空间发展形态;

(2)城乡建设方面,着力开展村镇用地整理工作,积极推进中心村庄与集镇建设,切实、合理提高城乡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构建城乡协调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3)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任务,加强保护力度。

按照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确保规划期内全区3502.5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防止耕地因工业的发展受到污染。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兼顾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优先安排农用地,农业用地内部优先安排耕地、林地,建设用地内部优先安排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各类建设用地确需用地的,应以内部挖潜、盘活存量为原则,尽量占用劣地,特别应控制占用耕地及林地。

第二节农用地结构调整

以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为根本目标,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未利用地,能够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到2020年全区农用地总面积6145.06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90.12%,较2014年增加58.81公顷。

(1)耕地

到2020年全区耕地总面积为4091.58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0.01%,比2014年减少2.38公顷。

规划期内必须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各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控制在2.38公顷以内。

(2)园地

到2020年全区园地总面积为190.38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79%,相比2014年无变化。

(3)林地

到2020年全区林地总面积为954.71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4.00%,相比2014年无变化。

(4)其他农用地

到2020年全区其他农用地为908.39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3.32%,比2014年增加61.19公顷。

第三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围绕提高建设用地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加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内部结构。

规划期间,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相应增加,农村居民点用地适度减少,城乡建设用地结构进一步优化。

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面积449.62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59%,较2014年净减58.81公顷。

(1)城镇用地

(2)采矿用地

到2020年全区采矿用地面积控制在60.75公顷以内,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90%。

(3)居民点用地

到2020年全区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控制在123.23公顷以内,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81%,比2014年净增0.28公顷。

(4)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

到2020年全区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总面积达到265.64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9%,较2014年净减61.51公顷。

第四节其他用地结构调整

规划期间全镇滩涂沼泽用地和水域均保持不变。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自然保留地。

到2020年全镇水域总面积保持不变,为3.8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06%。

到2020年全镇自然保留地总面积保持不变为220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23%。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

根据襄南监狱土地资源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空间布局及土地利用调控措施的要求,按照有利于统筹区域生产力布局和经济布局,,有利于实行分类指导区域土地利用、保持土地利用方向和调控措施相对一致性原则,将全区土地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其他用地区。

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

全区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3890.76公顷,占全区土地面积的57.06%。

土地利用的管制细则为:

(1)该区是保障粮食安全的特殊区域,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其他用途建设。

(2)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未经批准不得转变用途,鼓励区内其它用地转为基本农田或为基本农田服务的用地。

对影响农业生产的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规划期间必须实施搬迁,并及时进行环境的修复和复垦。

对现状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等零散的建设用地鼓励搬迁整理,及时复垦为耕地,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除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项目,经论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可依法对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外,其余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实行基本农田“先补后占”,且用地补偿执行法定最高标准。

(4)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新基本农田,或者有条件开垦,但需要在占用基本农田后进行的,必须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

占用基本农田后开垦的新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与所占基本农田相当的,经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收缴单位应当将收缴的造地费全额退还给缴纳单位。

(5)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一般耕地在未被建设占用之前,按基本农田管制制度实施管护。

第二节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该区面积约1279.17公顷,占全区土地面积的18.76%。

该区主要包括现有的成片园地、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它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一般耕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

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占用区内土地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堆放等活动;

(4)限制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但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节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该区面积184.54公顷,占全镇土地的2.71%。

该区是指为城镇建设需要而划定的区域,主要包括规划期间保留为城镇区域、规划期间新增的城镇建设发展用地。

城镇用地区的管制细则为:

(1)该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

同时须符合经批准的城镇、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确定用地标准和规模;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村镇用地区的管制细则为:

(1)该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庄,集镇建设。

第四节独立工矿区

该区总面积61.73公顷,占全镇土地的0.91%。

指为独立为城镇村之外的采矿用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五节风景旅游用地区

该区面积195.19公顷,占全镇土地的2.86%。

主要包括该区域内的风景旅游用地。

(1)该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风景旅游区的建设;

第六节林业用地区

该区面积978.57公顷,占全镇土地的14.35%。

主要包括规划期间保留为林地的区域、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生态退耕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林地、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用地及其他零星土地。

(1)本区优先划定林地、生态建设用地等用途,原则上不得作为城市、建制镇及独立工矿用地;

(2)严格控制区内林地转用,各类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生态防护林及人工造景林,不得擅自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严禁擅自乱砍滥伐、乱采滥挖;

(3)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应尽量避开林地,确需占用的,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

第七节其他用地区

该区总面积228.64公顷,占全镇土地的3.35%。

指除可开垦区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暂时不能开发的裸土地、裸岩、砂砾石地等,河流、坑塘等水域,以及军事、监教、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

(1)禁止任何不合规划、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行为,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倾倒废物污水等;

(2)鼓励对废弃河道、零星坑塘水面等进行土地整理;

(3)禁止盲目开荒和破坏自然植被的活动,禁止造成水土流失的江河挖土或填土行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4)禁止直接向区内排放未经净化处理的工业、生活废水;

(5)禁止向区内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废水、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6)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废弃物;

(7)禁止在区内贮存、堆置工业废渣、垃圾、油类和其他有毒物品。

(8)区内国防用地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9)陵园和公墓用地区之外的坟墓要迁向陵园和公墓用地区,杜绝乱葬现象。

第六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为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按照保护资源与环境优先,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安排,划定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建设用地管制区。

根据小河镇的实际用地需求,为控制建设用地盲目扩张,引导镇、村理性发展,划定了城乡建设规模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三个空间管制区。

第一节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区域,涵盖了规划期内应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灯不同类型。

允许建设区是城乡现状建设用地与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小河镇划定的允许建设区主要位于中心城区以及连接村庄集镇的等级公路两侧,范围广,面积较大,有利于城镇、村镇各项建设项目的展开。

允许建设区的管制细则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据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节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区域,也是城乡建设用地适应调整的允许区域。

有条件建设区划定的原则是要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应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小河镇划定的有条件建设区主要位于中心城区、规模村庄外围的非基本农田部分,即主要分布在一般农用地。

有条件建设区的管制细则为: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可调整。

如需完成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节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指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不宜安排城镇开发项目的地区;

确有进行建设必要时,安排的城镇开发项目应符合城镇整体和全局发展的要求,并应严格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

小河镇划定的限制建设区主要是镇域内的各大小湖泊,水库,以及部分村落的林地,园地等。

限制建设区的管制细则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现行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七章耕地和优质农用地保护

第一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2014年,襄南监狱耕地面积4093.96公顷。

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2.38公顷;

到2020年全区耕地面积4091.58公顷,可以实现上级下达耕地保有量。

第二节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上级规划下达给襄南监狱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3495公顷,襄南监狱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以监区单位进行,本轮规划全区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3890.76公顷,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为3502.54公顷。

第三节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对策

(1)区域政府要与监区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度;

(2)禁止建设占用、采挖、弃耕、向基本农田排放污染物等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3)依法确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组织再造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同时增收征地费用总额二至三倍的造地补偿费;

(4)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再造、规划、建设和管理;

(5)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及其规划方案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

第八章重要建设用地安排

第一节城镇建设用地

(1)规划目标

加强中心城镇开发建设,积极融入襄南监狱发展,不断完善城镇基础设施条件。

(2)用地安排

2014年全区城镇用地0.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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