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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指南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3)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4)优先享受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5)优先进入省实施的“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和“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共高邮市委高邮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

邮发[20XX]45号

一、引进对象

引进对象为高邮市外(含高邮籍在外)的高层次人才,且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具有在市外成功创业经历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2、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其投入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达到下列情形之一者:

⑴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达到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水平;

或者在产品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省内同行业有一定影响。

⑵创办的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或者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技术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

二、扶持政策

1、市财政拨款300万元,设立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基金,用于支持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计划与实施。

2、一次性资助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积极帮助争取科技创业贷款,并给予100万元额度以下为期3年的贷款贴息。

3、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以50%予以返还奖励。

4、创办企业处于孵化阶段,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5、提供100平方米左右住房,三年内免交租金。

符合条件的按《高邮市引进人才安居房供应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即: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在我市工作2年以上,合同服务期不低于5年,硕士学历人员每户供应90平方米安居房,博士学历人员每户供应110平方米安居房。

6、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邮发(20XX)60号文件第二款第4条规定的有关生活优惠待遇,即: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关系可随迁,其配偶工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若用人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市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帮助推荐同等岗位就业,并由市人事局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聘用制岗位优先安排;

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原在重点学校的安排到我市重点学校。

三、申报程序

1、本人申请。

本人申请或者企业推荐,申请者须在《高邮人才网》(.jsgyrc.gov..)上或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填写《高邮市市外高层次人才来邮创业资助申请书》。

2、材料受理。

市委组织部组织人事、科技、工商部门做好应申请受理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核实申请者的身份、学历的真实性,市科技局负责核实申请者拥有科技成果、专利的真实性及本人在其中的作用,工商局负责审检申请者创办企业注册资本。

3、组织评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申请者来我市创业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4、考察公示。

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事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资助人员建议名单,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后公示。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邮发[20XX]60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的力度,营造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的良好环境,为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高邮”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人才的原则和对象

1、引进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各界帮助、立足企业自主引才的原则,重点引进紧缺专业人才,兼顾经营管理人才。

坚持双向选择、学用一致和引才引智相结合。

2、引进对象:

今后五年内,重点引进适应我市城区工业企业、乡镇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在高新技术、重大工程、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所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

⑴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济发展急缺的优秀生;

⑵国家承认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⑶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担任领导职务或经营管理、技术开发工作,并取得较突出业绩的人才;

⑷有海外工作或学习经历的大学生、研究生;

⑸经审核认定的其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二、引进人才的方式

引进人才,可以采用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等形式。

引进的人才可以到用人单位担任高层管理和技术职务,也可以进行项目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合作、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让。

三、引进人才享受的优惠待遇

对按规定引进的人才,企业为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生育保险,本人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市政府邮政发[20XX]130号文件有关规定,并申请享受以下有关待遇:

1、工资及补贴待遇。

引进的人才,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可以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利技术、管理技能、资金投入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引进的人才在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本科生或中级职称每月1500元,硕士生或高级职称每月1800元)的基础上,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实行为期3年的补贴。

补贴标准为:

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人才(含技师)每人每月300元,硕士生或高级职称人才(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500元,博士生每人每月800元。

2、社会保险待遇。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博士生按缴费基数的2倍参加社会保险,硕士生和本科生(含高、中级职称,高级技师、技师)按缴费基数的1倍以上标准缴纳,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其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3、住房优惠待遇。

一是实行租房补贴。

每人每月补贴150元,补贴期限为3年。

如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安排住房的,租房补贴发给所在单位;

如引进人才自行解决住房的,租房补贴发给个人。

二是实行购房补贴。

对引进的人才,在本市企业服务满8年的,全日制本科生及中级职称人才(含技师)补贴2万元;

研究生以上及高级职称人才(含高级技师)补贴3万元(先租后购者在领取购房补贴时扣除已发的租房补贴)。

以上均由市人才开发资金给予补贴。

三是实行人才安居工程。

对我市急缺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各人学历、职称、服务年限及贡献,市政府结合小区建设,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引进人才安居房。

4、生活优惠待遇。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关系可随迁,其配偶工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若用人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市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帮助推荐同等岗位就业,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含高级技师)等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由市人事局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聘用制岗位优先安排;

四、企业招才引智的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外出招聘人才。

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外出招聘活动,免收广告费、场租费。

招聘活动中与企业达成初步意向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人员,经人事部门同意前来我市考察、面试,市人才开发资金给予单程交通补贴。

2、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对携带高新技术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人才,在处理好单位与本人技术权益的情况下,由市科技局负责,按规定优先申报各类计划项目,优先给予项目列项和经费资助,优先给予奖励。

对我市企业每实施1项国外智力引进项目,扬州市级以上外国专家局给予资助经费的,市人才开发资金再给予2万元补助。

3、加快博士后工作站建设。

对于我市引进博士人才进行科研开发而又暂时缺乏科研经费的企业,以及拟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市科技部门可根据项目的需要在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扶持。

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并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市人才开发资金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建好高校生实习基地。

经市人事部门及高校认可,企业建立生实习基地,每年到基地实习10人以上,一次性录用实习生5人以上,且录用年限在3年以上的,市人才开发资金补助企业2万元。

五、引进人才的程序

引进人才工作,由引进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引进计划。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市人事局依据接收单位提供的被引进人才相关证件(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审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关部门在办理引进人才过程中,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人才开辟“绿色通道”。

六、引进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

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统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协调,市人事局负责引进的规划、引进的审核确认、相关待遇的兑现、落实以及人事、人才服务工作;

市科技局参与重点企业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划和引进条件的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劳动保险关系的办理,并协助高技能人才引进条件的审核确认;

市人才开发资金,由市政府每年筹集50万元,当年节余的可滚动下年使用;

市房管局负责抓好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和相关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七、其它

1、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

附:

《高邮市引进人才安居房供应办法》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

“3+1”科技支持工程实施力度的意见

邮政发[20XX]2号

一、“3+1”科技支持工程总的要求和基本思路

1、“3+1”科技支持工程中的“3”指“新人办新厂、开发新产品、转化新成果”。

“1”是指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当年的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二、工作目标

1、20XX年全市实施“3+1”科技支持工程400项(目标分解见附表1),其中省级以上项目150项。

2、突出新人办新厂,引导和引进新人特别是科技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创办工业企业,形成一批技术先进、运行质态良好、经济效益显著且有技术依托单位的科技民营企业。

3、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产品,逐步形成有我市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拉动经济发展及结构调整,20XX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递增30%。

4、突出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继续开展“企业高校院所行”,组织实施产学研示范项目10个,引进转化推广科技成果100个,尽快形成一批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5、以科技项目为抓手,实施一批“火炬”、“星火”等各级各类科技专项。

引导和提升全市工业经济走做优做精之路,迅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6、引导中小企业广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结合信息化带动工业化100工程,积极引进、推广适用数控技术、CAD、CAM技术、高效节能技术、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系统等,改造传统工业装备,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7、强势推进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激励政策。

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创新,通过申报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核心竞争力。

同时,大力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市场竞争力强的新经济增长点。

全年申报专利200件,其中发明专利10件以上。

四、政府奖励

(一)奖励对象:

凡在我市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的,承担实施“3+1”科技支持工程项目成绩显著的民营工业企业。

(二)新人办新厂项目的奖励:

1、申奖条件:

⑴20XX年度以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注册新办的民营工业企业,且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⑵企业20XX年实现销售500万元以上。

⑶企业技术服务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整体收入的70%以上。

2、奖励标准:

“新人办新厂”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5-10万元奖励。

(三)开发新产品、转化新成果项目的奖励:

⑴申奖项目产品须已进入市场,且当年销售在300万元以上。

⑵企业实施的“3+1”科技支持工程项目,须是扬州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已申请专利。

⑶转化新成果的项目,须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签订正式的技术合作协议。

⑷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市统计部门在册的列统企业。

对申奖项目据当年新形成的销售额(凭销售开票数),择优、择大予以奖励。

一等奖:

当年项目产品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

二等奖:

当年项目产品销售在500万元以上奖励3万元。

三等奖:

当年项目产品销售在300万元以上奖励2万元。

(四)其它:

获奖项目不重复享受地方其它奖项财政资金的奖励。

企业需按1:

1匹配奖励资金,奖金的分配原则上按照业主不超过全部奖励的30%、承担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全部奖励的70%进行,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经查实,凡上年度获奖项目奖励未按要求兑现给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企业,今年不予受理参评。

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高邮市科技创业中心优惠政策

邮政办发[20XX]75号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专家和留学人员及其他科技人员携带高新技术成果进入高邮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孵化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科技型企业,促进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企事业单位、海外留学人员、海内外专家及科技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来中心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中心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服务。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海外留学人员、海内外专家及科技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来中心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非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

创办高新技术开发性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

创办高新技术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万元。

注册资本数额较大,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到位率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第三条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其价格需经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最高可达35%,对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经工商部门认定。

第四条根据项目投资强度、人员规模和销售规模实际需要由中心提供相应的办公、科研用房及标准厂房。

视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给予500平方米内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三年分别按50%、80%收取,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收取。

企业入驻时,中心收取企业承租面积3个月租金作为押金,在优惠期满后转为其租金或退还。

入驻中心的产业化项目,企业在承租期间,每平方米厂房年上缴税金达1000元以上,厂房租金在原有优惠基础上,中心再给予50%的优惠。

第五条入驻新办企业进行高新技术成果孵化,孵化期内(一般为三年)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各类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除外)。

第六条外地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到中心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可帮助办理本人、配偶、子女及相关人员到我市的户籍关系迁移手续,子女入学给予择校照顾。

第七条凡符合高邮市委邮发[20XX]60号《关于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要求的人员,可享受相应的个人租房和购房补贴,优先申请人才安居房。

第八条外地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向创业中心内企业以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取、作价入股等形式转让的科技成果,项目实施后从年缴纳的地方性税收返还中,按10%--20%的比例奖励成果拥有者。

第九条凡入驻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属开发区留成部分,3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50%予以奖励返还。

第十条凡入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开发区留成部分,3年内由开发区财政予以奖励返还。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软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口设备,可根据国家规定免征引进设备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二条凡入驻企业在孵化期内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通过开发区财政予以补助,补助款拨至创业中心,作为补贴创业中心的科技招商与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孵化企业在后三年内所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20%,通过企业所在地财政拨款至创业中心,作为科技创业中心的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五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业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可享受孵化资金的扶持。

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依据项目的市场、科技含量等情况,经科技局、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创业中心给予20万元以内的孵化资金扶持,在“高邮市科技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具体内容参见《高邮市科技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依据国家信贷政策,市各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的成果转化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

第十九条入驻企业可优先申请各类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各项资金、补助。

优先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条入驻企业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荣获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以及荣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和个人,优先享受政府对应的奖励与扶持。

第二十一条入驻企业在孵化期内同时享受开发区的其它各项优惠政策。

入驻企业后进入开发区批租土地、创办经济实体的,视同入驻开发区新办单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特殊优惠。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

《关于外商来高邮投资兴业优惠政策

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邮政发[20XX]67号

为吸引外商(含港、澳、台)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对新设立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及省已制定的外商投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上缴的增值税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实行三年内部分奖励的办法。

对生产性企业实行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年奖励20%。

对国家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或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重大项目实行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30%,分别于次年内奖励兑现。

第二条外商投资新办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奖兑,后四年按50%奖兑。

第三条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第四条对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在执行国家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视用地多少、投入大小和产出回报等情况,在本级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其有关收费可实行从宽优惠。

第五条依据邮发[20XX]58号文件规定

(1)境内外资本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所发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实行“零收费”。

(2)一次性实际开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均实行“零收费”。

达不到“零收费”标准的各类城建项目优惠办法分别按邮发[20XX]58号文附表中所确定的标准执行。

(3)三产旅游项目优惠办法可参照“市政府基础设施”收费标准执行。

(4)有关建设方面中介服务,由企业自主选择有关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的指导性优惠标准收取。

第六条对于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农业开发项目以及收购、兼并市内企业项目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特殊项目等,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之上,由市政府作个案处理,在税收奖励、用地、规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七条对域外、大陆境内投资者来邮新办的发生销售满一年以上且通过工商年检为A级的工业生产企业,可比照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执行,比照条件及标准为:

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在300--500万元范围内的比照享受所得税奖兑(即前三年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兑,后四年按50%奖兑);

500--1000万元范围内的比照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奖兑;

1000万元以上的比照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奖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五年内免征。

第八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子女的购房、就医、入学等方面予以便利和优惠,并实行“绿卡”保护。

第九条本奖励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对相关条款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

关于鼓励工业经济

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性意见

邮发[20XX]18号

二、鼓励企业招商引资

4、凡本市工业企业利用其自身资源招商引资,在我市落户的新办独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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