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上岗测试判断题220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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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上岗测试判断题220题文档格式.docx

15、对可疑类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密切关注贷款保证及抵(质)押物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施重组,并尽可能压缩贷款。

16、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档次的信用贷款,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应划为关注。

1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该客户近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若该客户表内信贷资产未出现不良,或该客户尚无表内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将表外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18、为清收贷款本息、促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

19、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足够的代偿能力,足以承担保证责任,信誉良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且抵(质押)手续完备,抵(质)押物归属不存在争议,且保存良好、评估价值没有下降,但低于所担保贷款价值的贷款担保,评为较好档次。

20、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90天(含)以内的贷款划入关注类。

21、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预计贷款损失率在25-90%的贷款划入可疑类。

(╳)

22、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一般划为可疑类。

23、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2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

25、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为次级类。

26、账务记载的借款人(立据人)与实质借款人(用款人)不一致,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的贷款,应以账务记载的借款人(立据人)为准进行分类,在分类后再下调一级,但进入损失类贷款的应符合损失类贷款的规定条件。

27、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保证人大多实力不强,抵押物大多数是村民住宅,在分类操作中,对这部分贷款可视同信用贷款分类。

28、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贷款,至少划分为次级类。

29、不良贷款抵补率反映贷款损失的自我消化能力,正常区间以100%为上限。

30、借款人单明96年2月从信用社贷款3万元,用于贩矿石,由本村村民王爱担保。

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矿石被洪水冲走,造成损失10万元。

担保人是普通老百姓,靠种地为生,年收入3000元左右,即使起诉执行,也会造成大部分贷款本息损失。

分类结果:

该笔贷款3万元属损失类。

31、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此类贷款应划为次级类。

32、下列贷款属于受批评贷款:

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33、一笔面临清算的信用贷款,根据清算价值估计,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至少可获得30%的补偿,但最高不超过50%。

该笔贷款的分类结果是:

30%为次级,20%为可疑,余下50%为损失。

34、通常把担保作为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

35、不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36、社团贷款的风险类别由主办社认定。

3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规定发放贷款、办理表外业务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按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的顺序下调一级,已经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38、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以内的划分为次级类。

39、重组贷款的分类结果在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向上调整,但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一年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

40、丧失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诉讼时效之一的,至少归为次级类;

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诉讼时效都丧失的及已依法起诉,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至少归为可疑类。

41、担保分析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存续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42、以国债、金融债券、本机构定期存单、100%的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高于90%时,一般划为正常类贷款(╳)

43、无贸易背景或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至少应列入次级类。

44、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此类应划为次级。

45、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此类应划为可疑。

46、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此类应划为损失。

47、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此类应划为关注。

48、检查认定的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与上报数据的误差在3个百分点以下,为基本真实。

49、担保分析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存续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5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51、对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企业可以发放贷款。

(╳)

52、对于借款人是劳动模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可以降低贷款条件。

53、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也应承担保证责任。

54、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55、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

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56、农户联保贷款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

57、联保贷款单次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农户的年平均收入,此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是否良好,逐次增加借款额度。

58、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59、农户联保贷款利率和方式及结息的办法由信用社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60、联保小组成员在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被开除者在退出前未还清款项可在日后订出还款计划归还。

61、农户联保贷款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

6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6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的管理办法是“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

64、《×

×

农村信用社汽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联社汽车贷款单户超个人贷款审批权限的,应事先向联社报备,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超过的须采取报批方式。

65、《×

农村信用社汽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其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不得超过65%。

66、《×

农村信用社汽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办行、借款人、保险人和担保人(自然人)应在同一地区(地级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有本地房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可视为同城的借款人或担保人。

67、《×

农村信用社汽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二手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50%。

68、《×

农村信用社汽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2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2年,且二手车车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69、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经办人员可委托抵押人或出质人到抵(质)押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质)押权利凭证原件。

70、抵(质)押物权利(属)凭证原件、保险单正本原件及保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可由挂靠车队代为占管,而不一定由信用社占管。

71、借款人还贷资金必须直接存入在开户社开立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禁止经销商、挂靠运输公司代理信用社收取还贷资金。

72、汽车贷款发放后次月20日开始还本付息,还款期限可宽限至当月末,贷款到期日结清最后一期贷款本息。

73、借款人可在不用征得经办社同意的情况下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

74、信贷经办人员应为每个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75、办理承兑业务原则上应收取不低于承兑金额30%的保证金。

若企业流动资金困难,可以贷款作为保证金。

76、承兑社必须按规定在“2511”保证金科目下按客户设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一笔保证金可重复办理多笔承兑汇票。

77、保证金必须存专户管理,用于支付相应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提前支取。

78、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

79、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80、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已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81、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82、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8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不得部分承兑,否则承兑无效。

84、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

85、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办理贴现。

86、票据在提起诉讼的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有效。

87、汇票在公示催告期间宣布票据无效,并且在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行为也无效。

88、票据查询的内容除汇票上记载的一些事项,还可以增加“有无他查”、“他查几次”等内容。

89、银行承兑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承兑银行仍要付款。

90、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91、票据的原记载人有更改票据上金额、日期、收款人以外事项的权利。

92、非现场监管报表中小企业授信的新口径泛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93、为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分类管理,对逾期贷款债权社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采取发送催收通知书,并指派专人加强催收,依法收贷等措施。

94、为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分类管理,对呆滞贷款债权社应注重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应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与保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清收处置工作。

95、为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分类管理,对次级类贷款要重点监控企业流动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清偿和保全,加强贷款抵(质)押管理和对贷款保证人的监控,确保抵押物的足值和担保的有效。

96、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帐。

97、抵债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预期实现抵债资产的现值评估与保全;

抵债资产的风险测定与管理;

已实现抵债资产的处置和变现(√)

98、抵债资产变现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必须坚持先收贷款本金,后收贷款利息的原则。

99、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从抵债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计入待处理抵债资产。

100、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应尽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101、对已核销的贷款要严格账销案存进出管理手续,加强已核销贷款的追索、考核和核算管理。

102、不良贷款保全的涵义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103、某企业面临改制,可能严重损害基层信用社贷款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基层信用社不可以将该企业作为抵债资产接收。

104、确实无法落实到户的原集体农业贷款,其村里现有可以抵债的资产不可以作为抵债资产清收。

105、以物抵债的方式只有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一种。

106、抵债资产原则上可以出租。

107、抵债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108、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拍卖方式处置.。

109、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抵债资产确需自用的,需要按照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使用。

110、抵债资产变现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坚持先收贷款利息、后收贷款本金原则变现。

111、基层信用社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核销。

112、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在票据期限内清收的,不减扣专项票据额度。

113、中国银监会《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所称的不良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的不良信贷资产。

114、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115、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

116、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117、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农村信用社只要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就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118、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抵押随之无效。

119、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

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12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12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22、<

<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责任人追究制度>

>

所称贷款责任包括贷款操作违规、违纪、违法责任和形成不良贷款责任(√):

123、<

规定贷款违规、违纪、违法责任人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124、<

规定对贷款形态未及时进行认定、调整,反映不真实的,每笔处以信贷员300元罚款。

12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可认定为为呆帐(√)

126、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可认定为为呆帐(√)

127、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128、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129、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

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130、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损失类贷款迁徙率。

131、<

规定严禁以贷收息,违者每笔处以主任1000元、信贷员500元罚款。

132、新核销管理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33、抵(质)押信贷业务中的有价证券、凭证、重要单据、证件等必须单列,并由出纳部门入库保管。

134、《福建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贷档案全部必须一户一档。

135、法人代表、企业章程发生了变化,其相应的信贷档案资料也应作补充更新。

136、信用社每年应对信贷业务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37、信贷基础资料根据有效期按年归档。

138、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限是指信用项目到期后,该项目档案的保存时间。

个人客户信贷档案自贷款结清之日起保管五年。

139、信贷业务档案只限内部查阅,不得外借。

当信贷业务依法提起诉讼或发生案件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需要查阅或复印信贷业务档案,必须持调阅公函,经联社主任批准后,在信用社专人陪同下才可进行。

140、申请信用等级评定的法人客户资产负债率应低于80%。

141、只要综合得分95分(含)以上即可评为AAA级客户。

142、综合得分为70(含)-74分的为BB级客户。

143、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两年。

144、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信用社在每年末复测一次客户信用等级。

145、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整体评级的方式。

146、联社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检查。

147、得分为80(含)-89分的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较好。

148、得分为70(含)-80分的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一般。

149、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的,信用社须上报联社审批。

150、较差级别的存量贷款要采取措施逐步压缩。

151、担保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152、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153、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154、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

155、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156、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贷款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157、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158、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159、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并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160、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161、借款人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162、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164、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165、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166、贷款人不能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167、贷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168、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是否展期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决定(╳)

169、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170、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17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7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无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7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7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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