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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准则精华详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⑤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⑥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

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详细审计的方法。

  ⑦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的数据,注册会计师应进行适当的审计。

 

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①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

  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③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正确使用审计报告是委托人的责任,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

  ①审计计划应当贯穿于审计全过程。

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业务。

  ②首次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查询审计工作底稿。

  ③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责任;

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经营环境、内部管理的变化及其对审计的影响;

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关联者及其交易;

国家新近颁发的有关法规对审计工作产生和影响;

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

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

  ④注册会计师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总体审计计划的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并使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工作协调,但独立编制审计计划仍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⑤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审计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审计计划进行修改、补充。

审计计划的修改、补充意见,应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同意,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⑥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

  ⑦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5、《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

 ①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②注册会计师进行详细审计,或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有特殊重要性的全部项目进行审计时,不适用本准则。

  ③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审计目标,考虑其所要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征及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所采用的审计抽样方法,并据此设计样本。

  ④审计对象总体是注册会计师为形成审计结论,拟采用抽样方法审计的有关会计或其他资料的全部项目。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对象总体时,应保证其相关性和完整性。

  ⑤抽样单位是构成审计对象总体的单位项目。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及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抽样单位。

  ⑥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着重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⑦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抽样风险与样本量成反比,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低。

  ⑧信赖不足风险与误拒风险一般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效率;

信赖过度风险与误受风险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正确的审计结论,对此应予以特别关注。

  ⑨非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因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方法,误解审计证据等而未能发现重大误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适当的计划、指导和监督,有效地降低非抽样风险。

  ⑩注册会计师在选取样本时,应使审计对象总体内所有项目均有被选取的机会,以使样本能够代表总体。

  ⑾注册会计师按照既定的审计程序,无法对样本取得审计证据时,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如果没有或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将有关样本为误差。

  ⑿对于具有共同特征的样本误差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单独的评价。

  ⒀在进行符合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抽样结果无法达到其对所测试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预期信赖程度、应考虑增加样本量或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

  ⒁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经重估后的抽样风险不能接受,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如果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总体误差接近可容忍误差,应考虑是否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6、《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①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

  ②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③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密切相关。

一般而言,当审计证据的相关与可靠程度较高时,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少;

反之,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较多。

  ④注册会计师一般应采用抽样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无论是进行符合性测试还是进行实质性测试,都应考虑样本的代表性。

  ⑤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⑥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

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仍不能获取所需审计证据,或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⑦注册会计师监盘实物资产时,应对其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

  ⑧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通过函证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⑨分析性复核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对于异常变动项目,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考虑其所采用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

必要时,应当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7、《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

  ①审计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审计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和发表审计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②审计工作底稿中由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注册会计师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

各复核人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

  ④在复核工作中,各复核人如发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做出的审计记录存在问题,应指示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⑤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接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⑥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如下:

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永久性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

但由于下列情况需要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的,不属于泄密:

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⑧因审计工作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况下,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联合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8、《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会计报表实施总体性复核,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②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调整的审计差异,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加以调整。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③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议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或披露。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其类型和重要程序,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④对于截止至审计报告日被审计单位仍未披露的或有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披露。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序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后,径送委托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同时附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⑥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使用审计报告。

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⑦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序。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⑧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

审计报告日期一般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⑨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9、《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

  ①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应当贯彻实施其内部控制,防止发生、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

  ②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③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或舞弊。

  ④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错误或舞弊。

如果委托人要求对可能存在的错误舞弊进行专门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和审计风险,并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⑤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应当考虑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存在的可能性。

  ⑥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了解已发现的、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并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处理结果,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予以特别关注。

  ⑦注册会计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错误与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

  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错误或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时,应当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

  ⑨如果错误或舞弊未能被内部控制防止、发现或纠正。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新评价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必要时,应当修改或追加相关实质性测试程序。

  ⑩对于涉及错误或舞弊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其所作陈述的可靠性。

  ⑾注册会计师应以适当方式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告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错误及所有舞弊,并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⑿对于涉嫌重大错误或舞弊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报告。

当怀疑最高层管理人员涉及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

必要时,应当征求律师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

10、《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①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研究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据以确定对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③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④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⑤在编制具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固有风险的评估对各重要帐户或交易类别的认定所产生的影响,或者直接假定这种认定的固有风险为高水平。

  ⑥注册会计师如拟信赖内部控制,应当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以评估控制风险。

初步评估的控制风险水平越低,注册会计师就应获取越多的关于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和运行有效的证据。

  ⑦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是否与控制风险初步评估结论相一致。

如果存在偏差,应当修正对控制风险的评估,并据以修改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⑧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内部控制在所审计会计期间的运用是否一贯。

如发生显著变动,应当考虑分别进行测试。

  ⑨终结审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质性测试的结果和其他审计证据,对控制风险进行最终评估,并检查其是否与控制风险的初步评估结论相一致。

如不一致,应当考虑是否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

  ⑩由于控制风险与固有风险相互联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据以作为检查风险的评估基础。

  ⑾固有风险及控制风险的评估对检查风险有直接影响,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水平越高,注册会计师就应实施越详细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并着重考虑其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⑿不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对各重要帐户或交易类别进行实质性测试。

  ⒀如经实施有关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仍认为某一重要帐户或交易类别认定的检查风险不能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⒁小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通常比较薄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或全部依赖实质性测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

  ①对重要性的评估是注册会计师的一种专业判断。

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

  ②注册会计师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考虑错报或漏报的金额和性质。

  ③小金额错报或漏报的累计,可能会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对此应当予以关注。

  ④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

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

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⑤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判断,以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

重要性水平越低,应当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

  ⑥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选用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采用固定比率、变动比率等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判断基础通常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⑦如果同一期间各会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不同,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其最低者作为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⑧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如果被审计单位尚未完成会计报表的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期中会计报表推算为年度会计报表,或者根据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和经营情况变动对上年度会计报表作必要修正,以确定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⑨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帐户或交易的审计程序前,可将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分配至各帐户或各类交易,也可单独确定各帐户或各类交易的重要性水平。

  ⑩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决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选用以下方法控制审计风险至可接受的水平:

扩大符合性测试范围或追加符合性测试程序,以降低对控制风险的初步判断水平;

  ⑾修改计划实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⑿在审计过程中如修改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部分或全部帐户及交易的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水平。

  ⒀注册会计师评价审计结果时所运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与编制审计计划时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初步判断数不同,如前者大大低于后者,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评估所执行审计程序是否充分。

  ⒁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以降低审计风险。

  ⒂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的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由于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或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报或漏报,以降低审计风险。

1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

①分析性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②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方式及程度,以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③注册会计师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时,应当考虑数据之间是否存在某种预期关系。

如果不存在预期关系,注册会计师不应运用分析性复核。

④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分析性复核程序运用于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也可运用于审计实施阶段。

  ⑤在审计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情况,识别潜在的风险领域。

⑥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分析性复核的结论印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所得出的结论,以确定是否需要追加审计程序。

⑦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时,应当审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并考虑:

针对已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

是否存在尚未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

⑧如果分析复核使用的是内部控制生成的信息,而内部控制失效,注册会计师不应信赖这些信息及分析性复核的结果。

⑨当分析性复核结果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解释,并获得适当的验证证据:

与预期金额存在重大偏差;

与其他相关信息严重不一致。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解释或解释不当,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1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①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

专家可以由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外部聘请或内部指派。

  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③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能够实现特定审计目标。

  ④注册会计师可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

特定资产的估价;

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

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的法律意见;

其他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方面。

⑤在计划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价。

如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必要时,应当考虑追加审计程序或利用其他专家获取审计证据。

⑥专家应当对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合理性及其运用负责。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及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所得出的结论,考虑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适当、合理。

⑦如专家工作结果未能形成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者专家得出的结论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专家共同商讨其原因及解决办法。

必要时,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或另聘专家。

⑧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

⑨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在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

⑩注册会计师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价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无法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专家工作的结果与会计报表的认定存在重大差异;

专家工作的结果无法形成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被审计单位不接受专家工作的结果,并拒绝另聘专家。

1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①本准则所称主审注册会计师,是指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负责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实施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组成部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其会计信息包含于主审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整体中。

  ②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不具有重大影响;

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查询审计工作底稿。

  ③其他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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