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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前两步的“证明”不成功,则第三步的“证明”也就自然地无法成立。

因此,这里的分析就只是针对这前两步的“证明”。

  这个所谓的答案首先是建立在几个假设前提下的。

这里只列举几个我们感兴趣的假设,另有一些假设在有关现实逻辑的内容中再给出。

这些假设不仅在编号上与原文有所差别,而且在具体的文字上也可能是出于叙述的方便而经过整理,但在含义上不会与原文有差异,读者自能对照原文感受到这一点:

  假设1:

个人被假定在以下三方面存在有差异,

(1)经营能力(家能力),以θ表示;

(2)个人资产,以W[,0]表示;

(3)风险态度,以R表示。

因为个人在经营能力上存在着异,通过建立一个而相互合作对他们也许是件有利可图的事。

这是由于在中,那些在经营方面具备优势的人可专门从事经营决策,而那些不善经营的人则可专门从事生产活动。

《的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第3至4页。

  假设2:

相对于从事生产活动的人,那些从事经营活动的成员不仅仅是主要的“风险制造者”,而且其行动最难监督。

因此,他们应该被指定为委托人并有权索取剩余收入,以及监督其他成员。

因此,他们成为了家,而那些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则成为工人。

《的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也就是说,这个假设不过是中国古人所谓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另一种说法或阐释。

因而,张维迎先生可以与奥古斯特·

孔德及其学派一样,“象证明资本家老爷的永恒必要性那样,去证明封建老爷的永恒必要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9页。

  假设3:

在一个古典型里,家承担了所有的风险,而工人们只挣取固定的报酬,因此我们把前者叫做委托人而后者则为代理人。

《的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假设4:

在组成的成员中,j成员将接受i成员的监督,当且仅当对任何给定的i的自我激励的工作努力,他在i的监督下的期望效用不会少于没有监督下的期望效用。

因为i没有必要付给j多于i为获得监督权威所必须的费用,我们将这两个期望效用相等。

《的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至61页。

  假设5:

自由择业:

不存在任何阻碍一个个人成为家的制度性限制。

换句话说,一个人总是可以自由地设立一家。

《的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5页。

  假设6:

为了使一个人愿意加入,他从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应该少于他当个体户时的期望效用。

《的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

  假设7:

当不存在时,经营成员能比生产成员做得更好,而这又意味着经营成员将得到比参加的生产成员较多的总福利。

《的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就假设1而言,张维迎先生认为,由于假设个人之间在生产活动能力上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在经营决策能力上有差别,这种差别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合作的机遇,这种合作导致“”的出现。

在中,那些具有高经营决策能力的人负责经营决策,而那些并不擅长经营决策的人则负责生产活动,以此代替每个人都是既负责经营决策又负责生产活动的个体实业家。

《的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但是,这种差别和机遇,自远古以来就有,但那时出现的并不是。

即使硬要把所有具有劳动分工特点的合作组织都称为,那么这些也不全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

所以不能以此作为资本主义的起源。

  假设2与假设3则似乎是互相矛盾的。

首先,家并没有承担全部的风险,张维迎先生在后面的分析表明,工人也要承担失去工资的风险;

其次,根据假设2,家承担的只是他自己制造的风险,而且工人也要分担部分风险。

事实上,现在中国的国有的工人正在这样承担下岗的一切苦难。

从而,如果为别人行动的不确定后果负责的人是委托人的话,(注:

《的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那么恰恰工人应当是委托人,应当享有所谓的剩余收入。

  而所谓经营成员的行动的最难监督,首先,这个最难的程度到底有多大;

其次,有过一线管理工作经验的人都清楚,对生产成员行动的监督决非“随便瞥一眼”(注:

《的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

)哪么简单。

英国报纸《旁观者》1866年5月26日的报道指出:

在曼彻斯特金属丝加工公司实行资本家和工人合伙经营以后,“第一个结果便是材料的浪费突然减少,因为工人理解到,他们没有理由比对待资本家的财产还更厉害地浪费自己的财产,而除了黄帐以外,材料的浪费大概是工厂亏损的最大原因了”(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8页。

),就充分反映了这一点。

而且,马克思引用泰·

蒙森的《罗马史》(1856年版第810页)指出(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4页。

),古罗马的斐力卡斯,作为管理人居于农业奴隶之首,但“由于劳动比奴隶轻,得到的报酬也比奴隶更微薄”。

可见,行动是否难于监督,并不是经营成员应当获得更多收入的恰当原因。

即使假设7成立,从而“这是观察到主(管理者)比工人有较高的期望收入的主要原因之一”(注:

《的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

但这也只是管理者的收入高出工人收入一、两倍或四、五倍的原因,而不是观察到的上十倍、上百倍、上千倍的原因。

  张维迎先生认为(注:

),“任何人都有权监督别人,只要后者愿意接受他的监督。

”但是如果假设4成立,那么在i的监督前后,j的期望效用相等,j又何必非要i的监督不可呢?

而且什么是愿意呢?

在皮鞭的抽打下被迫屈从,是愿意吗?

如果不是,那么用饥饿的折磨代替皮鞭的抽打(“我们中间很多人认为,只要我们自己是用饥饿的折磨代替皮鞭的抽打,使我们本国的年轻妇女累死,我们就很难有权利用火和剑攻击生来就是奴隶主的家族,他们至少是好好地养活他们的奴隶,并让奴隶进行适度的劳动。

”1863年7月2日《泰晤士报》(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85页。

)),就能称之为愿意了吗?

  假设5和假设6看似公允,好象人人都可做资本家。

但是,一方面,“不是任何一个货币额或价值额都可以转化为资本。

相反地,这种转化的前提是单个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手中有一定的最低限额的货币或交换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1页。

)另一方面,如果真的假定人人都可做资本家或者个体户,那么情形又会怎样呢?

  历史还真的给了经济学家从实践中体会这一假定的后果的机会,这就是美国作为欧洲殖民地的历史。

(以下的引用,见参考文献8,第833页至843页。

  当时,“在西欧……资本主义制度或者已经直接征服整个国民生产,或者在这种关系还不很发达的地方,它也至少间接地控制着那些与它并存的、属于旧生产方式的、腐朽的社会阶层。

”而“殖民地的情况却不是这样。

在那里,资本主义制度到处都碰到这样一种生产者的阻碍,这种生产者是自己劳动条件的所有者,靠自己的劳动使自己变富,而不是使资本家变富。

在那里,这两种完全对立的经济制度之间的矛盾,在它们的斗争中实际地得到证实。

  这种情况使得“资本的献媚者”——西方经济学家,不得不厚着脸皮地自相矛盾:

在西欧的宗主国,他“从理论上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本身的对立面说成是同一的,在殖民地却使他‘公开揭露事实’,大声宣布这两种生产方式是对立的。

为了这个目的,他证明,不剥夺劳动者,不相应地把他们的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作、分工以及机器的大规模使用等等,都是不可能的。

为了所谓国民财富的利益,他要寻找那些制造人民贫困的人为的手段。

  他“感慨地说,皮尔先生把共值5万镑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从英国带到澳洲的斯旺河去。

皮尔先生非常有远见,他除此以外还带去了工人阶级的3000名男工、女工和童工。

可是,一到达目的地,‘皮尔先生竟连一个替他铺床或到河边打水的仆人也没有了’。

不幸的皮尔先生,他什么都预见到了,就是忘了把英国的生产关系输出到斯旺河去!

  这是因为,当时的殖民地,还是一个“土地十分便宜,所有的人都自由,每个人能随意得到一块土地的地方”。

在那里,“不仅劳动十分昂贵,劳动者会在自己的产品中占去很大的份额,而且不论出什么价格都很难得到结合劳动”。

也就是说,劳动者之间即使在经营能力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也不是想象的那样大,而且“劳动人口很少有为资本而自我剥夺的欲望”。

  显然,“只要劳动者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就能为自己积累;

只要他能为自己积累,资本主义积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不可能的。

为此所必需的雇佣工人阶级还没有。

”“在那里,大量资本即种子、牲畜和工具,由于缺乏雇佣工人而毁掉了,同时每个移民所拥有的资本并不比他能亲手使用的资本多多少。

  从而,当时西方经济学家所谓的“人类把自己分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这种分法是自愿协商和结合的结果”,即“人类的大多数为了‘积累资本’而自己剥夺了自己”的鬼话,在殖民地遭到了可耻的破产。

  而张维迎先生的理论则不过是将那里的“资本所有者”换成了“经营成员”,“劳动所有者”换成了“生产成员”而已。

他不过是用信息经济学的手段重新包装而且仅仅只是包装了早已破产的西方经济学理论而已。

他的这一包装自然同样经不起历史逻辑的推敲。

  事实上,早在美国殖民地历史之前,历史逻辑就已经明白无误地表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积累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以那种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消灭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是以劳动者的被剥夺为前提的。

”关于这一点,只要看看以往的,“经营成员”和“生产成员”的所谓的“自愿”组合的过程就清楚了。

(以下的引用,同参考文献8,第802至806页。

  “由于封建家臣的解散和土地断断续续遭到暴力剥夺而被驱逐的人,这个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大批地变成了乞丐、盗贼、流浪者,其中一部分人是由于习性,但大多数是为环境所迫。

因此,十五世纪末和整个十六世纪,整个西欧都颁布了惩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

现在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变成了流浪者和贫民而受到惩罚。

法律把他们看作‘自愿的’罪犯,其依据是:

只要他们愿意,是可以继续在已经不存在的旧的条件下劳动的。

  ……

  亨利八世时期,1530年,允许年老和无劳动能力的乞丐行乞。

但对身强力壮的流浪者则加以鞭打和监禁。

他们要被绑在马车后面,被鞭打到遍体流血为止,然后要发誓回到原籍或最近三年所居住的地方去‘从事劳动’。

……亨利八世二十七年,又重申了以前的法令,但由于加上了新的条款而更严厉了。

如果在流浪时第二次被捕,就要再受鞭打并被割去半只耳朵;

如果第三次被捕,就要被当作重罪犯和社会的敌人处死。

  爱德华六世在他即位的第一年(1547年)颁布的法令规定,拒绝劳动的人,如被告发为游惰者,就要判为告发者的奴隶。

主人应当用面包和水,用稀汤和他认为适当的肉屑给自己的奴隶吃。

他有权用鞭打和镣铐强迫奴隶从事一切令人厌恶的劳动。

如果奴隶逃亡达14天,就要判为终身奴隶,并在额头或脸颊打上S字样的烙印,如果第三次逃亡,就要当作叛国犯处死。

主人可以把他出卖,遗赠,作为奴隶出租,完全象对待其他动产和牲畜一样。

如果奴隶图谋反抗主人,也要被处死。

治安法官必须根据报告搜捕逃亡的奴隶。

如果发现流浪者3天无所事事,就要把他送回原籍,用烧红的铁片在他胸前打上V字样的烙印,套上锁链在街道上服役或服其他劳役。

如果流浪者谎报籍贯,就要被罚充当该地、该地居民或社团的终身奴隶,并打上S字样的烙印。

任何人都有权把流浪者的子女领去当学徒,男的当到24岁为止,女的当至20岁为止。

如果他们逃亡,就要成为他们师傅的奴隶,直到这个年龄为止。

师傅可以给他们戴上镣铐,鞭打他们等等。

为了便于识别和更加保险起见,每个主人可以在自己奴隶的脖于、手或脚上套一个铁环。

这个法令的最后一部分规定,贫民必须在愿意给他们饮食和劳动的地区或个人那里干活。

在英国,这种教区的奴隶,在游荡者的名义下一直保留到十九世纪。

  伊丽莎白执政时期的1572年的法令规定,没有得到行乞许可的14岁以上的乞丐,如果没有人愿意使用他两年,就要受猛烈的鞭打,并在左耳打上烙印;

如果有人再度行乞而且年过18,又没有人愿意使用两年,就要被处死;

第三次重犯,就要毫不容情地当作叛国犯处死。

类似的法令还有伊丽莎白十八年所颁布的第13号法令和1597年的法令。

  詹姆斯一世时期,游荡和行乞的人被宣布为流浪者。

即决法庭的治安法官有权当众鞭打他们,把第一次被捕者监禁6个月,第二次被捕者监禁2年。

在监禁期间,治安法官认为适当就可以随时鞭打他们,要打多少就打多少……不可救药的危险的流浪者,要在左肩打上R字样的烙印,并要从事强制劳动;

如果他再度在行乞时被捕,那就要毫不容情地处死。

这些条例直到十八世纪初还有效,到安女王十二年颁布第23号法令时才被废除。

  这样,被暴力剥夺了土地、被驱逐出来而变成了流浪者的农村居民,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被迫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

  ……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规定’工资,即把工资强制地限制在有利于赚钱的界限内,为了延长工作日并使工人本身处于正常程度的从属状态,就需要并运用了国家权力。

这是所谓原始积累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自愿”啊!

  有一个中国古代故事说的是,某人在夏夜为蚊虫所困,偶遇一道士当街卖符咒,声称其符咒可以驱蚊虫。

此人买符咒回家后,当晚仍受蚊虫困扰。

第二天,他找到道士评理,道士却说,其符咒要挂在蚊帐内方才有效。

  事实上,张维迎先生要想从他的假设中证明:

从社会观点来看,资本雇佣劳动是合意的,也只有把他的假设置于早已是资本雇佣劳动的现行资本主义体制的蚊帐之内才成。

  二、关于现实逻辑的问题

  在第一步的证明中,张维迎先生没有提到的经营资本从何而来,只是提到的经营成员应当成为委托人,享有所谓的剩余收入。

在接下来的第二步证明中,他进一步指出,的经营资本来自经营成员的自有资本和对外的负债(如果其自有资本不足的话)。

于是,为了让资本家与享有剩余收入的家“天然”地结合起来,并排除穷人通过借贷成为家的可能,张维迎先生假定,观察一个人的经营能力较之于观察他的个人财富,要困难得多,其成本也要高得多,以便推论出“就显示经营能力而言,富人做家的选择比穷人做家选择具有更大信息量”(注:

《的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

)的结论。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他的这一模型:

(以下的引用,同参考文献2,第125至1页。

  “要研究的经济由众多个人组成,其经营能力θ∈[0,1]和个人财富W[,0]≥0各不相同。

我们假定W[,0]为该经济中所有的个人所知,而θ则只为各个人自己所知。

假定每一个人都属风险中性,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效用函数为U=W[,1],其中,W[,1]是他的最终财富。

所有的个人可以在两种职业间选择:

家或工人。

家经营并获得剩余收益,工人获得合同规定的市场工资,作为他向提供服务的回报。

”就象奴隶的简陋食物是他们向奴隶主提供服务的回报一样。

“做资本家不是一个谁都可以选择的职业,因为这依赖于个人财富秉赋。

我们区分积极的和消极的资本家。

如果一个资本家选择做家,则是积极的资本家,若他选择做工人,则是消极的资本家。

积极的资本家拥有的资本获得一个剩余收益,否则别人雇佣他做工人的话而消极的资本家拥有的资本则获得一个合同规定的市场利率。

我们将假定,一个拥有W[,0]的个人可以以货币形式持有财富,确保自己获得一个无风险的收益W[,0]。

  大概张维迎先生以为,这个人可以靠喝西北风过活,不然他如何能以货币形式始终持有同样的W[,0]。

事实上,我们观察不到做工人的消极资本家。

如果把工人将自己的少量积蓄拿去存储或购买少得可怜的股票,就将工人也定义为(消极的)资本家是荒谬的。

那是不承认量变到质变的形而上学。

另外,所谓“积极的资本家拥有的资本获得一个剩余收益”的说法有两个问题:

一是,除非他的资本足够,或者能够借到足够的钱,否则他这个家可能不过是一个高级的白领工人而已,从而得不到剩余收益;

二是,按照张维迎先生的第一步“证明”的结论,经营成员自然获得剩余收益,也就是说,是积极的资本家本身,而不是他拥有的资本,获得剩余收益。

从而在这里,他是否拥有资本以及拥有资本的多寡与问题无关。

  “下一个假设对我们的结果是关键性的。

”“非负消费的无限责任假定:

一个家有责任偿付他对贷出者的全部债务和合同规定的给工人的工资,直至其个人财富成零时为止(在单一时期模型中,必须假定他不能靠进一步借债来还债)。

”首先,这个假设对于张维迎先生的模型的结果还不是最关键性的;

其次,在出资的持股人负无限责任的假设下,又怎么可能出现张维迎先生在第三步“证明”中提出的“联合家”(注:

《的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3页。

),并得出“持股人的主要功能在于挑选一个高能力的管理者,而不是去监督一个在职的管理者”(注:

《的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的结论呢?

资本家所冒的信用风险也未免太大了吧?

从而,张维迎先生在第二步的“证明”结果又怎么能够作为他的第三步的“证明”的前提呢?

  “假定每个人都可以获得一种生产技术,该技术要求一笔数额固定的总资本,其中既包括实物资本投资,也包括劳动成本,记为K,经营活动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

若成功,将获得一个y=f(K)>0的收益;

若失败,收益为零。

以r表示市场利息,以w表示市场工资。

我们假定f(K)≥(1+r)k+w。

换句话说,我们假定经营成功时,总收益数额足以既补偿合同规定的支付额,也补偿家的机会成本(否则就不会有人选择做家)。

在以后的分析中,我们把W标准化为零:

w=0。

  把工资标准化为零,是一个非常狡猾的处理。

因为它同时消除了工资的高低对当家的影响。

显然工资越低,越没有人愿意做工人,但为什么必须做工人呢?

因为别无选择。

从而张维迎先生的“证明”,已经是建立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基础之上了,已经属于自我循环论证了。

而且这一处理还抹杀了寄生的消极资本家和真正的工人之间的差别,因为寄生的消极资本家是不会去做工人的,当然没有工资收入;

而工人是有工资收入的,尽管这个收入常常不够补偿工人的劳动力支出。

通过将工资标准化为零,就抹杀了这种差别,也就避免解释为什么消极资本家不愿去做工人。

  “经营能力的重要性在于它决定成功的概率p。

为简单起见,我们假定p=θ。

这意味着,给定家的个人财富不足以为全部投资提供资金,他不能清偿债务的概率完全取决于他的经营能力。

  “家在向消极资本家借款之前,首先要用自己的资产来投资,而且,除非W[,0]>K,否则,他不贷出资本。

  “给定其个人财富W[,0],一个人在做家还是做工人之间的选择,不仅依赖于他自己的经营能力θ,而且依赖于他对潜在的借款人的经营能力的期望”。

  “全部人群可分为两组,一组是意愿家(积极资本家),一组是意愿工人(消极家)。

在一个任何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与哪个家合作的经济中,一个意愿家能成为一个实际的家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他能成功地筹集到所需要的资本。

……在经营能力是私人

信息的情况下,……虽然一个个人的实际经营能力可能独立于他的个人财富,但从外人的立场来看,一个意愿家的期望经营能力并不独立于他的个人财富。

  经过一番推导,张维迎先生得到了一个所谓的“由潜在的放款人所施加的家个人财富的下界”:

  附图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家的个人财富低于这一下界,他的贷款要求将被潜在的放款人所拒绝。

  为此,张维迎先生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

  “我们不妨假定K=50,r=,f(50)=60。

这时,潜在的放款人所施加的下界是:

  W[B,0]≥

  就是说,一个放款人不会向一个财富小于的人提供贷款。

如果资本K=50是为达到有利可图所必需的,那么,我们可以预期,在家集合内不会有个人财富小于的家。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

其有意思之处在于,只要将f(50)的取值重新设定,我们就能看到非常有意思的结果。

  我们先令f(50)=55,即这个生产技术的收益率仅仅相同于市场利率。

将其代入上面的公式,得

  W[B,0]≥0

  也就是说,穷光蛋也有可能济身于家的集合内。

  我们再令f(50)=,即这个生产技术的收益率非常好,高于张维迎先生原来的假定。

同样地,将其代入上面的公式,得

  注意到,K=50,这一结果就意味着没有任何潜在的放款人愿意放款。

  通过重新设定经营收益,我们发现,张维迎先生的结论意味着,越是收益好的项目,越借不到款;

而收益率仅相当于市场利率的项目,却是人人争相放款的香饽饽。

这一结论与现实如此相悖,以致不得不宣布它在现实逻辑上的破产。

  之所以会得出这一与现实完全相悖的结论,其主要原因在于,张维迎先生假定,经营的成功完全取决于家的个人经营能力:

p=θ,而与项目本身的好坏,即f(K)的大小无关。

他本来想说明,放款人相信,想做家的资本家比想做家的工人应当更有“才能”,但他的模型实际上却不过是表明,放款人实际上认为,剩余价值率越高,经营者(资本家)所需的“才能”越低,从而在经营的成功与否与剩余价值率的高低无关的前提下,项目失败的可能性越大,就越不能放款。

  三、结论

  马克思早就合乎逻辑地指出,“起初资本指挥劳动只是表现为这样一个事实的形式上的结果:

工人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资本家,因而是在资本家的支配下劳动。

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

现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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