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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做到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关系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

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国土资源管理第一位、最重要的任务,因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在耕地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一直强调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部提出,土地管理上的"

最严格"

体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划实行最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

二是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是必须严格执行耕地"

占一补一"

规定;

四是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对耕地的破坏,其中的重要方面是切实抓好耕地占补平衡。

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

多的农业大国,但是人均耕地数量少,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为了稳固农业基础,必须切实保护耕地,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当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它的存在是非人力所能创造的,土地本身的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是固有的,人类对它的依赖和永续利用程度的增加也是不可逆转的。

因此,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发展方向。

3、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社会稳定

实践证明,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粮食生产就会出现重大转机,对防止通货膨胀、保障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要清醒地看到,建设用地每年仍以400万亩的速度在占用耕地,而且占的多是好地。

从今后长期趋势看,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的余地越来越小。

同时我国人口增长、耕地减少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粮食增产的难度越来越大,保持粮食长期供求平衡的任务十分艰巨。

粮食如果出问题,就是全局性的问题,就会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必须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4、耕地保护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耕地保护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耕地保护

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为目标。

我们再不能乱用耕地、牺牲耕地来取得建设的老路。

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方面,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耕地保护规划,合理确定耕地保护的区域,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洪涝灾害的耕地要严格保护。

另一方面,要把耕地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不但不能使利用耕地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要通过耕地的开发达到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掌握)

1、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概况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

[200552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2、考核标准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的标准是:

①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②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③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

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3、考核办法

(1)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②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国务院报告。

③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务院。

(2)考核时间及考核结果处理

①考核时间

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

②考核结果处理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

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例题: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每(

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

A.3

B.5

C.8

D.10

答案:

B

解析:

(三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掌握)

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两个方面。

耕地的数量保护是对耕地面积的保护,目的是保持全国和一定区域内耕地面积的相对稳定,控制耕地面积的减少。

这项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

耕地的质量保护是对耕地的地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目的是保持耕地地力的相对稳定,并不断培育耕地肥力,保持和维护耕地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耕地污染、盐渍化、水土流失、掠夺性经营耕地等。

这项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的。

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

1.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因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是耕地保护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内容。

2.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是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的重要途径。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

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是耕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

3.土地整理复垦管理

土地整理复垦是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整理复垦是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的途径之一。

4.耕地保护执法

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执法和监督查处制度,同时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制度,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耕地保护违反法规的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耕地保护法规,破坏耕地的要坚决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按照相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唯有如此,才能做到有效保护耕地。

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

A.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B.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C.土地整理复垦管理

D.耕地保护执法

ABCD

(四基本农田保护(熟悉)

1、基本农田概念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又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保护概念

基本农田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行政、法律、技术或经济的方法对基本农田实施的特殊保护。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

“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3、基本农田保护区概念

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4、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1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协调各行业用地的最高规划。

特别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明确划出各种土地利用区,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

区、林地区、耕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也要考虑到各行业对用地的需要、耕地的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要。

因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把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应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对此进行特殊保护。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依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区定界,以乡(镇为单位具体落实到地块,并到实地进行划区界定,确定具体的范围、四至,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的基本单位是

(。

(2000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村

B.乡(镇

C.县(市

D.省(自治区、直辖市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内耕地的(以上。

(2002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60%

B.80%

C.90%

D.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十二)

(2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

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⑤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例题1: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

A.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B.有选择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C.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D.全部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C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例题2:

下列耕地中,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的是(。

A.铁路沿线的耕地

B.需要退耕还林的耕地

C.河流沿岸的耕地

D.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

(3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原则包括:

①优先保护集中连片和高产稳产的耕地。

②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

③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规划相适应,规划年限一般应在10年以上。

④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⑤以基期年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图件为基础资料。

5、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程序

(1)编制规划。

编制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和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2)划区定界。

以乡(镇为单位,将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到实地进行划区定界,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四至,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3)设立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4)建立档案。

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资料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5)验收确认。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例题:

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A.水果生产基地

B,农业教学试验田

C油料生产基地

D.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BCD

③蔬菜

生产基地;

(五耕地占补平衡(熟悉)

1、耕地占补平衡的含义

耕地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2、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的内容

(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无论是国家建设重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

没有特殊情况,也没有例外。

这就改变了过去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并可以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规定。

国家投资的能源、水利、交通、国防用地等大中型建设项目与其他项

目一样,没有特殊待遇,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保护耕地不但是地方政府的事,中央投资占用耕地也应当履行义务,确保了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垦耕地的平衡。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从法律上明确责任单位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有利于执法过程中的监督和履行职责。

根据目前建设用地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①城市建设用地区统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的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的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②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③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验收。

3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过去开垦耕地的资金不落实,有一部分是因为有计划没有资金。

因此,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必须根据需要落实开垦耕地的资金。

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各地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土

地资源的状况制定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区域,使建设单位有地可开发。

开垦耕地还应当与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防止乱开滥伐,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没有条件开垦是指建设单位没有开垦的人力和机械,而无法从事土地开垦工作。

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是指开垦出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耕地的应有指标。

做这样的规定,既解决了一些建设单位由于人力、物力的不足,不能组织专门力量开垦耕地的问题,又达到了建设单位缴纳造地费后,可以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力量开垦耕地,以保证开垦出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2)省级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的职责

1制定耕地开垦计划;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因此,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占用耕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垦耕地的计划,分解下达,计划要切实可行,要具体,易于操作,便于监督。

2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要使开垦耕地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但要有计划,明确责任,更重要的是进行有效的监督,使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责任.对未依法履行责任的单位作出处罚。

监督的对象,一是县、市人民政府;

二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监督的内容是计划是否落实,开垦的耕地是否达到标准等。

3组织开垦耕地。

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是组织一些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等对一些重点地区进行开垦,特别是要解决一些跨县、市行政区的耕地的开垦,协调地方政府、土地所有者和开垦者之间的关系,保障耕地开垦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开垦出的耕地进行验收。

(3)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1补充耕地方案编制的主体

一般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

建设用地名称、被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负责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经完成补充耕地情况、拟完成补充耕地位臵、数量,补划基本农田地块的位臵、面积情况等内容,并以表格的形式填写。

3补充耕地方案审核的内容

①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实施单位是否落实;

②补充耕地地块位臵、面积是否确定;

③补充耕地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

④补充耕地的保证措施是否得力;

⑤若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则须审查补划基本农田的位臵是否已落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补充耕地的目的是保证被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切实得到补充,被占用的基本农田也必须从一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中划出同等生产能力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

3、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按等级折算的内容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努力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成绩显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实现了总体平衡,但在一些地方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还存在“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质量问题一直是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确保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必要手段;

是贯彻落实中发[2005]l号文件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履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

合生产能力、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

根据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受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的制约,不宜倡导用直接增加补充耕地数量抵顶质量;

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在现阶段,不允许以补充高质量耕地为由减少补充耕地数量。

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应立足于“占一补一”,提高补充耕地等级;

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补充耕地等级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等级的,须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可采取(的方式进行补偿。

A.用地单位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B.缴纳耕地开垦费

C.缴纳耕地赔偿金

D.缴纳耕地占用

AB

耕地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

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六土地整理(掌握)

1、土地整理概念

土地整理系指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调整与治理。

通过对土地利用环境条件的改善和生态景观建设,消除土地利用中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制约或限制作用的因素,促进土地利用的有序化和集约化。

(熟悉)《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规定,要按照土地整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的和任务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逐步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四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对土地整理工作总体上要求如下:

(1)土地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

(2)土地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

(3)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

(4)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

(5)切实加强土地整理质量管理。

2、土地整理的类别

(1)农地整理

农地整理的特点在于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并提高耕地质量为中心,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改善农业生产和土地利用条件、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农地整理有综合整理和专项整理两种基本形式。

农地整理包括农田整治、农地改造、地块调整、土地结构调整、宜农荒地的开发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2)市地整理

市地整理主要立足于内部挖潜,集约利用土地,充分利用建成区内的闲散地,并对已利用的土地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城市功能的需要,在用途、布局与产出率方面重新进行优化配臵,从而全面提高城市载体功能,并改善城市环境。

交通、工矿用地整理也是建设用地整理的重要方面。

3、我国现阶段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

(1)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

(2)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

(3)治理沙化地、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

(4)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

4、我国土地整理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经济建设占用了大量耕地,耕地数量锐减。

若不抑制耕地减少趋势,保持相当数量的耕地,我国粮食安全问题将受到严重威胁。

同时,我国土地利用粗放、大量土地闲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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