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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公益林治理方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爱惜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进展,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平安、生物多样性爱惜和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效劳为要紧利用方向和目的,并依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丛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址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爱惜、经营和治理活动的,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爱惜和治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计划、分步实施、严格爱惜、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爱惜的原那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爱惜和治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治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治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治理实行目标治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定公益林爱惜治理目标责任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别离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爱惜区等国有丛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治理站签定公益林治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爱惜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州、县级生态公益林,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生态公益林实施方案,在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址、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爱惜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必需与林权权利人从头签定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

经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形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依照公益林事权权限报请上级机关审批。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遵循丛林自然演替规律,以封育、天然更新为主,辅以“造、补、抚、管”增进天然更新。

对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鼓舞林权权利人组织造林,恢复丛林植被。

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灌木林、残次林和其他低效林分,鼓舞林权权利人进行培育改造、抚育和人工补植,慢慢提高公益林的生态爱惜功能。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强对生态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保障公益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扑救经费。

在公益林区内设置丛林防火宣传牌、开设丛林防火隔离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丛林火灾受害率操纵在‰之内。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依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生态公益林的丛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禁止利用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进行育苗、造林。

提倡营造混交林,改善纯林的生态环境。

增强丛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按期对病虫害发生、进展情形进行预测预报,操纵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公益林病虫害监测率达95%以上,有效防治率达80%以上,成灾操纵率在4‰以下。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丛林公安机关、乡镇林业工作站、林政稽察队在爱惜生态公益林中的作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严厉冲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乱挖、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法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对在本行政区内有公益林建设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签定管护合同。

管护合同有效期为5年,在管护合同有效期内每一年要进行年关考核。

属国有的公益林由国有丛林经营单位组织管护,聘请专职管护员,与专职管护员签定管护合同。

专职管护员原那么上每人管护面积为5000亩以下。

属集体经营治理的公益林由村集体组织管护,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由村集体与管护人员签定管护合同。

个人经营或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由个人管护。

经本人同意,也可委托村集体或乡镇林业治理站统一组织管护,并签定管护合同。

鼓舞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创新管护方法,创新管护合同签定形式。

第十五条成立专职管护员考勤及巡山管护制度。

专职管护员要做好巡山护林工作,每周不低于3次记载巡山日记;成立管护员一年一考核制度,对依照合同要求完成管护合同任务的,兑现劳务费或生态效益补偿费。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主体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级公益林实行品级爱惜,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属于以下范围的划分为一级:

①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爱惜区、国家级丛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②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③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惜区(依照《饮用水水源爱惜区划分技术标准(HJ/T338-2007)》标准确信)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④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峻地域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域的有林地,和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属于以下范围的划分为二级:

①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②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惜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爱惜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③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④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峻地域,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域的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域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一级、二级之外的划分为三级。

第十七条严禁在生态公益林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操纵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他缘故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第十八条在不阻碍整体生态功能、保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能够调出国家级公益林。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址政府签定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

(二)苗圃地;

(三)平原地域农田防护林、护路林

第十九条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市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计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同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级公益林治理有关规定办理调出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征占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

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

第二十一条林权权利人要求调整省级公益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市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计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同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方法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章经营治理

第二十二条生态公益林应当编制经营计划,并纳入地址各级人民政府的丛林经营计划。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自然爱惜区、丛林公园等丛林经营单位应当编制丛林经营方案、确信经营目标、经营原那么、经营管护方法等,并将经营管护方法分年度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二十三条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那么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因爱惜、治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能够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丛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丛林资源培育与利用。

非木质丛林资源培育与利用应当采纳现有成熟技术,科学确信培育利用方式、强度和规模。

丛林游憩应当科学确信生态承载容量、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

第二十五条生态公益林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增进天然更新或封山育林等方法增加丛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

要严格爱惜原生植被,严禁采纳炼山、全垦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依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丛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的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一)林分抚育条件

防护林:

目的树种多、有培育前途,而且抚育可不能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防护林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郁闭度以上,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

②蒙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严峻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的林分。

特用林:

有培育前途,抚育可不能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林分密度大,竞争猛烈,分化明显,阻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②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③受到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达5%的林分。

(二)林分更新条件

防护林:

要紧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林(同龄林)或大径级立木蓄积比达到70%-80%(异龄林),详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附录F;濒死木超过30%,病虫危害严峻的林分能够进行更新。

特用林:

依照其功能、林分特点、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信。

(三)低效林分改造条件:

防护林:

一样爱惜区内,土壤侵蚀潜在危险程度小,因人为干扰或经营治理不妥而形成的经营型低效林,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林木散布不均,林隙多,郁闭度不到;②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③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种的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土壤结构差,枯枝落叶层厚度<1cm;④病虫鼠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危害严峻,病腐木超过20%。

特用林:

依照二级林种的不同功能和特性确信具体的改造对象。

第二十七条对需要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的生态公益林,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采伐。

采伐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林分抚育:

定株抚育:

对幼龄林在显现营养空间竞争前进行定株抚育。

按不同生态公益林的要求分2~3次调整树种结构,进行合理定株。

伐除非目的树种和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

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形成的幼龄林进行定株抚育。

生态疏伐:

对坡度小于25°、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兼有生产用材的防护林采纳生态疏伐法。

一次性疏伐强度为总株数的15%~20%,伐后郁闭度应保留在~。

未进行透光伐的林分,第一次疏伐每公顷保留3500株以上或伐后郁闭度操纵在~。

卫生伐:

坡度大于25°的防护林原那么上只进行卫生伐,伐除受害林木。

景观疏伐:

风光林按丛林美学的原那么进行景观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行和观赏价值。

(二)林分更新:

同龄林渐伐:

适用于生态脆弱性品级和生态重要性品级3、4级地域的天然次生林,丛林内群丛状散布天然幼苗较多。

采伐时寻觅具有幼苗幼树的林窗作为基点,由此向外扩大采伐,每公顷4—5个基点,分3—4次采伐完成,每次采伐强度小于伐前林木蓄积的20%,在一个龄级期内完成。

同龄林择伐:

适用于生态脆弱性品级和生态重要性品级二、3级地域,一样爱惜地域或经特殊批准的重点爱惜地域生态公益林。

一样实行群状择伐,可依如实际情形确信每群面积,但最大采伐林窗的直径不该超过周围林木高度的2倍。

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采伐距离期应大于一个龄级期。

异龄林采伐:

对需要更新的异龄林,专门是天然次生林采取径级作业法,严格按立木径级大小进行采伐更新。

采砍木的选择别离地域与优势树种确信;同时知足大径木蓄积比和最小采伐胸径两个指标(详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附录F)。

一次采伐强度不大于蓄积量的15%,距离期大于10年。

皆伐更新:

对已不起防护作用的衰老林带或小老树林带,将原带全数伐除,原地用大苗营造新林带。

原带全数伐除原那么上每一个小班面积不超过50亩。

(三)低效林改造的,一次性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

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国家级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四)竹类公益林许诺适度采伐。

采伐强度按采伐量不超过昔时新竹量,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竹林中的散生林木不得采伐。

(五)公益林区内的实验林、母树林,可依照经营目的采取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六)采伐已办理征占用公益林林地合法手续的。

(七)经营公益林的农户确因生活之需,可依照限伐协议和采伐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申请生态公益林的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二)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采伐作业设计;

(三)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小班图;

(四)专家评审意见报告;

(五)专家评审名单。

评审专家很多于5人,并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参加。

第四章资金治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和完善丛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依照“谁开发、谁爱惜、谁受益、谁补偿”的原那么,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慢慢提高丛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第三十条丛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要紧用于生态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在管护中发生的营造、抚育、爱惜和治理等费用支出和效益补偿。

第三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和我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治理方法做好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工作。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依照《中央财政丛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治理方法》执行。

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依照《湖北省丛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治理方法》执行。

地址公益林补偿标准和治理方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纳入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对属于国有的,其丛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给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属于集体统一经营并组织管护的,其丛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给集体组织,除用于支付必要的管护费用外,其余部份应补偿到户;已经承包到户并签定管护合同的,其丛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一概补偿到户。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检查验收结果提供的补偿面积及时兑现,应通过“一卡通”直接将补偿资金拨付给农户。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治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丛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项治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丛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五章档案与信息治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治理站、国有丛林经营单位应成立生态公益林治理档案。

要有固定的档案室,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实行单独治理,专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生态公益林档案包括申报档案、建设治理档案、财务档案、权益档案、资源转变档案等,做到分门别类、标准有序。

第三十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自然爱惜区、丛林公园等丛林经营单位,应当以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功效为基础,成立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

公益林档案内容包括:

小班卡片、资源统计表、林相图和资源散布图、林权台帐、管护协议,和各类调查、监测、检查、科研功效和年度总结材料等。

第三十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经营单位、自然爱惜区、丛林公园等丛林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年度转变情形调查结果,及时更新生态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成立公益林统计年报制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于每一年2月28日前别离向上一级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上报本级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资金利用、林木采伐、林地逆转(包括批准的征占用和违法占用)、火灾及病虫害等情形。

第三十九条成立公益林年度检查验收制度。

检查内容包括:

公益林各项治理制度的成立和落实情形;公益林资源转变情形;管护合同执行情形;档案、数据库建设情形;公益林补偿资金利用情形、实施成效评判等。

第四十条公益林检查验收年度县级自查和省市联合核查制度。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乡镇林业站、国有单位开展公益林自查,形成县级自查报告,于每一年9月底前报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各地上报的自查结果,依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核查。

第四十一条成立生态公益林省市联合核查通报制度。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省市联合核查结果通报全省。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在生态公益林建设、爱惜和治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视情节轻重,调减直至取消昔时的丛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造成严峻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生态公益林年度考核检查不合格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丛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对生态公益林火灾、病虫害防治、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征占林地冲击不力,经营治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对火烧迹地、病虫害危害迹地、采伐迹地未及时更新的;

(五)在公益林区内显现其他严峻破坏丛林资源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公益林资源受到严峻破坏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说明。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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