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发生事故托运人是否存在选人错误承担责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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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666.67特别提款权

  单选

  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

(d)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3.关于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问题,《海牙规则》实行的是(b)。

  a.严格责任

  b.不完全过失责任c.完全过失责任

  d.过失责任

  4.下列哪项公约首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即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但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力;

而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d)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d.《汉堡规则》

  5.《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特别是(d)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

  a.定期租船

  b.航次租船

  c.光船租船

  d.班轮运输

  6.《汉堡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该规则的起草制定者是(b)。

  a.国际海事协会

  b.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设的航运立法工作组

  c.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

  d.国际私法协会

  7.《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迄今(b)。

  a.已经生效

  b.尚未生效

  c.正在拟定中d.已经颁布8.《修改统一提单规则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又称为(d)。

a.汉堡规则

  b.海牙规则

  c.华沙—牛津规则

  d.维斯比规则

  9.《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为(d)。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d.汉堡规则

  10.在cif条件下应由(b)负责租船订舱。

  a.买方

  b.卖方

  c.收货代理人

  d.委托人

  多选:

  1.下列有关承运人的基本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cd)。

  a.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绝对义务,而不是谨慎义务

  b.承运人应在整个航程中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c.承运人在整个航程中都有管货义务

  d.承运人有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义务2.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是,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中采纳了《汉堡规则》的某些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我国《海商法》从《汉堡规则》中吸收的概念?

(abd)

  a.货物

  b.实际承运人

  c.承运人的责任

  d.延迟交货

  3.按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抬头,可以将提单分为(abc)。

  4.《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合理、平等。

其主要改进包括以下哪几方面?

(abcd)

  a.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b.货物概念中增加了舱面货、集装箱货物以及活动物

  c.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d.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5.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cd)

  a.由于船长过失,发生火灾导致货物灭失

  b.在海上为救助人命绕道航行

  c.未尽谨慎义务,装载货物时发生货物的损失

  d.开航时,船舶未处于适航状态

  6.与《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更为明确。

下列哪几项属于《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

  a.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

  b.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c.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d.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实行本公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应约束该合同

  7.国际货物运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单分为(abc)。

  a.直达提单

  b.转船提单

  c.联运提单

  d.班机运输

  8.提单根据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加列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分为(ab)。

  a.清洁提单

  b.不清洁提单

  c.直达提单

  d.转运提单

  9.提单的作用包括(abd)。

  a.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b.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c.提单是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的证明

  d.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10.下列哪些属于是《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改进?

  a.延长了诉讼时效b.扩展了承运人责任的期间c.改变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原则d.就延迟交货做出了规定

  不定项:

  1.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abcd)a.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

  b.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

  c.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d.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

  2.我国至今为止参加了下列哪个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a.《汉堡规则》

  c.《海牙规则》

  d.以上都未参加

  4.记名提单(a)。

  a.不可转让

  b.可以转让

  c.必须经过发货人背书才可转让

  d.必须经过承运人背书才可转让

  5.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一般只接受(a)。

a.清洁提单

  c.转船提单

  d.运费到付提单

  6.我国加入的有关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包括下列哪项?

(ab)

  a.《华沙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海牙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7.海运提单和航空货运单(c)。

  a.均为物权凭证

  b.均为可转让的物权凭证

  c.前者作物权凭证,后者不可转让,不作物权凭证,但《海牙议定书》允许填发可以流通的航空货运单

  d.前者不作物权凭证,后者作物权凭证

  判断:

  1.提单按运费支付的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

(√)

  2.《维斯比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适用于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如果该雇佣人员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缔约人)。

即认可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

  3.《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货物交付或应付之日起计算。

(×

)4.《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解决了《海牙规则》中权益失衡这一本质问题。

  5.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的提单及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航运单不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的运单作为货物权利凭证不能转让。

  6.《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关系方面。

以前曾为《海牙规则》和(或)

  《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应声明退出该后两个公约,或者当有必要时,至迟自1997年11月1日起,不再是前述两公约的缔约国。

  7.《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在存在善意第三者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8.根据《维斯比规则》,提单中如载明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则按所记载的件数或单位数计算,否则,整个集装箱或托盘视为一件。

  9.(√)

  10.(×

  名词:

  1.已装船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2.喜马拉雅条款源于“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是指船公司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承

  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用人员和代理人的条款。

  3.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简答:

  1.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首先,从理论上说,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

其次,从时间上说,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而提单的受让人没有参加运输合同的缔结,他对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订舱时有什么约定并不知情,因此对运输合同的内容只能依提单上的记载,因此,各国法律及学说一般认为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的受让人之间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本身。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

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

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指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

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

因为提单的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受让提单的,他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如提单中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的误述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抗辩。

但承运人不得以此对抗提单的受让人,这样可以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3)、提单是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

由于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据,依照国际惯例,取得提单,就可以提货,不出示提单,就不能提取货物;

提单一经转让,提货权随之转移给提单受让人。

根据普通法,只有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才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其他副本提单以及大副收据均不是物权凭证。

  2.海牙规则对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

于1931年生效。

它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两项义务是强制性的,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的这两项义务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一项是适航义务,公约第3条规定:

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

(1)使船舶具有适航性;

(2)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

(3)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海牙规则》并不要求船舶在任何时间都必须处于适航状态,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

  篇二: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识别与责任分担

  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使运输合同下的各方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实践中,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和实际从事运输合同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相同的情形时有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当货物发生灭损后,就可能使相对处于劣势的货方利益得不到保障。

提单持有人往往不能找到真正的承运人或找到时却早已超过了一年的索赔时效。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从《汉堡规则》开始到我国的《海商法》都制定了关于承运人身份识别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方便货方尽快确定能主张自己权益的对象。

  一、实际承运人的识别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应该具备两个必要的条件:

第一,他必须是接受承运人委托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委托”和《合同法》中的“委托”不同。

因为根据《合同法》对委托的定义,委托应解释为与承运人签订了委托合同。

然而在实践中,双方的委托关系通常是通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租约体现出来的,并且实际承运人还可能以承运人的独立身份出现,所以并不严格符合《合同法》中对“委托”的定义。

第二,他必须是实际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

也就是说,实际承运人必须是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人,没有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中间人(例如转租人)并非为实际承运人。

根据以上两个必备条件,可以得出:

  1.在班轮运输下

  如果运营的班轮为班轮公司所有,那么将不存在识别实际承运人的问题;

如果运营的班轮是班轮公司通过定期租船租得的,那么班轮公司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2.航次租船下

  

(1)承租人为货主时:

出租人因签发自己的提单而成为承运人,虽然双方权利义务依据的是租船合同,但对于第三方收货人而言,出租人为货物的承运人,此时并无实际承运人的存在;

(2)承租人非货主时,提单由谁签发变得至关重要:

当提单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时,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当出租人签发提单时,出租人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存在;

(3)船舶经转租或多次转租时:

如果提单由最初的出租人签发,该出租人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不存在;

如果提单以最终承租人的名义签发,该承租人为承运人,最初的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如果提单是以最终承租人上家的名义签发的,该最终承租人的上家为承运人,最初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3.定期租船下

  

(1)承租人将该船用于班轮运输时:

承租人为承运人,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

(2)船舶期租后又经过多次转租时,如果提单是以出租人的名义签发的,则出租人是托运人、收货人的承运人,此时不存在实际承运人;

如果提单是以期租转承租人名义签发,则只能依据多次转租所表现的转委托关系,向其上家追索最终实际承运人。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到的出租人并不绝对指的是船东。

例如在由海南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海南通连船务公司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中,“万盛”轮经一次定期租船和多次航次租船后承运了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的货物,当货物错卸造成损失后,货方开始向实际承运人要求索赔。

若遵循出租人等于船东的看法,则货方应该向“万盛”轮的船东通连公司进行索赔,但法院最终却认定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为万通公司。

法院认为通连公司仅为“万盛”轮的注册船东,在航次租船期间,该船舶事实上交由万通公司经营管理,船员也由万通公司配备,本案所涉HX——95B号提单亦由万通公司签发。

在本案所涉航次中,该轮由五丰公司期租经营,五矿公司与通连公司既无提单

  所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也无租船合同关系,故作为提单托运人的五矿公司起诉通连公司无合同依据。

因此认定通连公司并不是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

  4.光船租船下

  光船租船下的实际承运人识别比较简单。

如果提单是以光船承租人名义签发,则光船承租人是承运人,也是实际承运人。

光船租船是财产租赁性质的合同,不同于运输合同和租用合同,所以光船承租人又称准船东,具有与船舶所有人几近相同的法律地位。

  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万通公司为实际承运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万通公司所处的地位相当于一个光船租船的承租人。

虽然并没有关于“万盛”轮被万通公司光船租赁的合同,但是船舶事实上是由该公司管理并由其来配备船员的,甚至连提单也是由该公司签发。

综合各事实情况最终使法院推翻先前的判决。

  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二章第四节是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由于受到《汉堡规则》的影响,这部分内容所涵盖的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规定都是围绕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此狭义责任所做出的。

  《海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根据立法本意,这里所提到的责任仅是指在对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所负的赔偿责任,而不能作广义解释,认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完全一致的。

这是因为实际承运人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法律所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只能限制在与其运输直接相关的部分。

再者,同样因为实际承运人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它是以自己履行的全部运输或部

  分运输直接对托运人负责的,所以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并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汉堡规则》或我国《海商法》这类法律的明文规定。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是一种不同于违约和侵权的成文法的责任。

  对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还是比较好理解的。

因为实际承运人只是受承运人委托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货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实际承运人与货方之间是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

至于说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不是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实际承运人违反《海商法》规定的义务而造成货物灭损或迟延交付时,实际承运人可以与承运人一样享受责任限制而并非遵循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全部赔偿原则。

  三、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1.责任分担问题

  根据《海商法》,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可以分为:

(1)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负责。

这是基于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得出的;

(2)第六十三条规定: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提单持有人既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又可以向实际承运人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同先前阐释过的实际承运人责任并非侵权责任一样,该规定中的连带责任也并非共同侵权下的连带责任。

因为它也不完全符合共同侵权行为下连带责任的特征。

当货物发生损害时,货方向承运人索赔和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依据是不同的,前者以运输合同为依据,而后者则是法律赋予货主的一种权利;

(3)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应当由对方承担的责任部分。

例如,在租船运输情况下,若货损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从承租人(承运

  人)那里取得赔偿,而事故是在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区段内发生的,承运人可根据租船合同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4)根据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还可以采用分段责任制的方式。

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实际承运人的名称明确记载在提单中;

②提单持有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

③实际承运人有能力承担责任。

以上条件须全部被满足,否则即使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有合同约定,承运人仍要承担责任。

  2.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的追偿

  一旦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货损,对托运人或收货人而言,承运人应按货运合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应依《海商法》第六十一条承担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时,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之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首先,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承运人负有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以及妥善谨慎装载照料货物等义务,违反以上义务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就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承运人对货损承担的是过失责任。

但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没有过失时,有时也要向货方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要对全部运输负责,对于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

所以即使承运人对损失并无过错,过错在于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也要为他的行为负责。

当然承运人也可以通过与实际承运人约定来免除该赔偿责任。

再次,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没有过错,过错完全在于实际承运人,或承运人负有一部分过错,实际承运人也负有一部分过错,那么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过错的比例向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

当然,承运人在追偿时应证明自己

  篇三:

与未取得运输资质的人签订运输合同,出现损失己方应否承担责任

储运合同复习题_长安大学(修正版)

  运输合同复习题集

  一、名词解释

  1、运送强制p43也称缔约强制,是指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旅客、托运人提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不得拒绝。

这是从事公共运输承运人的一项义务。

  2、纯状责任体制p155多式联运中发生货物毁损、丢失,在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时,以损失能否予以定域来划分法律的适用。

  3、多式联运p135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的整合,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或旅客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的独立的运输形态。

  4、一般相继运送p138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主程运输承担责任,是对由不同承运人通过一种运送方式将旅客或货物从始发地运送至目的地的运输形态。

  5、缔约承运人p9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合同的当事人。

  6、公共运输承运人从事公共运输业务的承运人。

公共运输业务是指运输经营者以相同的运输条件,面向不特定的顾客所提供的一项运输业务。

  7、双务合同p2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即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且一方权力为另一方义务。

  8、诺成性合同p4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成的合同。

  9、格式合同p5是指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10、运输p1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有一定的线路实现人或货物的空间位移的活动。

  11、客票p28是指乘客据以乘坐火车、飞机、船只等的票据。

  12、运单p30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车及空运,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13、运费p57指承运人履行完运输义务,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的报酬或对价。

  14、预借提单作为已装船提单,承运人应于货物装船后签发,如果承运人在货物未全部装船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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