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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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

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

(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网调度机构下发的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规定的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火电机组按调度机构要求在24小时内进行启停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三)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网调度机构指定的发电机组通过预留备用容量所提供的服务,初期只对旋转备用进行补偿。

(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0.85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五)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提供与调用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所提供的辅助服务符合所属电网调度机构的规定技术标准。

(二)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三)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并认真履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结果。

(四)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电网调度机构将不定期对发电厂机组的辅助服务能力进行测试,检查其辅助服务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公布测试结果,对测试结果达不到基本技术性能要求指标的进行考核。

第九条为保证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辅助服务的调用遵循“按需调度”的原则,由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发电机组特性和电网情况,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承担辅助服务,保证调度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电网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根据“按需调度”的原则组织、安排辅助服务。

(二)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情况。

第四章考核与补偿

第十一条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

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被调用或者达不到预定调用标准时需接受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见《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在本细则中,规定有偿辅助服务的界定和标准,同时对有偿辅助服务实行补偿。

第十二条对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本细则采用打分制,最后按照分值计算相应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有偿调峰服务补偿

(一)按照电网调度机构安排提供有偿调峰服务的机组应获得补偿,按照比基本调峰少发的电量考核,每万千瓦时补偿1分。

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基本调峰系数,

为机组装机容量。

(二)按照电网调度机构安排,火电机组启停调峰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含10万千瓦)的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每万千瓦补偿2分;

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的机组启停调峰一次,按机组容量每万千瓦补偿4分。

第十四条自动发电控制(AGC)辅助服务补偿

(一)对满足相应调度机构要求,有能力提供自动发电控制(AGC)辅助服务的机组,经相应调度机构认可后可按可调容量,火电机组每万千瓦每月补偿0.5分,水电机组每万千瓦每月补偿0.2分。

(二)自动发电控制(AGC)辅助服务按AGC贡献量(投用时间、里程等)、综合性能(可调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响应时间)进行补偿。

具体补偿分数按AGC调整的积分电量核定,火电机组每万千瓦时补偿0.3分;

水电机组每万千瓦时补偿0.1分。

第十五条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根据调度指令,发电机组通过提供必要的有偿无功服务保证电厂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或者已经按照最大能力发出或吸收无功也无法保证母线电压满足要求时,按发电机组比迟相功率因数0.85多发出的无功电量或比进相功率因数0.97多吸收的无功电量,以及机组调相运行时发出的无功电量,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P为机组有功出力,Q为无功出力。

火电机组每万千乏时补偿4分;

水电机组每万千乏时补偿1分。

第十六条系统备用服务补偿

(一)水电发电企业按照调度员指令紧急开机,并且开机时间满足相关要求,每次补偿3分。

(二)对担任系统备用的水电发电企业,按空耗率进行补偿。

以5%的空耗率为基准,每增加1%,每月补偿0.2分,每月最多不超过3分。

空耗率低于5%时不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黑启动服务补偿

黑启动服务补偿应适当弥补发电机组用于黑启动服务改造新增的投资成本、维护费用以及每年用于黑启动测试和人员培训的费用。

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在具备黑启动能力期间按照火电机组每月6分,水电机组每月3分补偿。

第五章计量与结算

第十八条电网调度机构负责对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及返还、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的依据,以电网调度机构和发电厂共同认可的计量数据及调度记录等为准。

计量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电压曲线、电网频率等。

第十九条电网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各有关电力企业建设相应技术支持系统。

技术支持系统主站设在电网调度机构,进行计量、统计等,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

发电企业应设立子站,进行查询与信息反馈。

第二十条遵循专门记帐、收支平衡、适当补偿的原则,全网统一进行考核,分省返还结算。

并网运行管理考核中非计划停运的考核费用以及发电计划考核的考核费用用于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的补偿。

并网管理考核中非计划停运和日发电计划偏差考核分、辅助服务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作为辅助服务考核和结算依据,进行考核和补偿。

第二十一条并网运行管理考核的基本原则是:

全网统一评价标准;

按月度分省进行考核;

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扣罚分数最大的一款。

并网发电厂扣罚分数=∑并网发电厂每项扣罚分数(除非计划停运及发电计划考核)

并网发电厂扣罚(或返还)金额=[(∑该省各并网发电厂扣罚分数×

该并网发电厂发电量/∑该省各并网发电厂发电量)-该并网发电厂扣罚分数]×

每分对应的金额(备注:

正值表示返还,负值表示扣罚)

第二十二条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辅助服务的考核费用;

发电企业的并网管理考核中非计划停运、日发电计划偏差的考核费用;

并网发电企业上缴的辅助服务费以及其它可以补偿辅助服务的收费(如自备电厂的容量费等)。

即对发电企业的并网管理考核中非计划停运、日发电计划偏差的以及辅助服务进行考核,考核每分扣罚1000元;

对所有适用本细则的并网发电企业按发电量比例收取辅助服务费。

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按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补偿分数进行补偿,每分补偿2000元。

每月考核所罚总金额以及对有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的总金额确定后,所差金额由各省(区)发电企业按照发电量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二十三条西北网调对直调电厂的一次调频辅助服务进行考核,其它电厂的一次调频辅助服务由相应的省调进行考核。

并网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考核以及其它辅助服务按照调管关系由相应调度机构进行考核和补偿的分值统计。

对于机组和开关站由两级调度分别调管的发电企业,调度机构对自己相应调管的部分进行考核和补偿的分值统计。

所有统计结果由西北网调合并汇总后报西北电监局。

第二十四条由西北网调根据考核、补偿的分值统计,计算出各发电企业每月应扣罚或者补偿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所有考核及返还或补偿结果按月统计、核对,半年清算,年度结算。

第二十六条有关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上网电费结算的其他规定:

(一)电网企业在与发电企业结算时,应以公平为原则。

(二)电网企业在与发电企业结算时,结算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电网企业电费回收比率。

(三)电网企业在与发电企业结算时,结算周期不超过3个月。

(四)电网企业在与发电企业结算时,各种结算方式应对各发电企业相对公平、均衡对待。

承兑汇票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应由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共同承担。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电网调度机构在下月10个工作日内公布辅助服务考核分、辅助服务补偿分统计结果。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考核公布之日5日内提出,由西北电监局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在考核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者,视为认可考核结果,以后不再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电网调度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结果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电力监管机构于每月25日前负责公布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有数据调查、问讯、问责等监管职权。

第三十条并网发电厂与电网调度机构之间因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中涉及到的各种违规情况考核,不作为减免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西北电监局。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在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完成后试行半年,之后可转入正式运行。

第三十四条现执行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的相关文件在本细则正式执行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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