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反馈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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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治疗机构及事故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县卫生局通报事故情况。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机构,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规定报镇政府和镇食安办报告外,应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
事故造成死亡的,要增加报死亡者的死亡时间及人数。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包括:
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
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镇食办负责全镇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食安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火石营镇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
为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挥综合监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食安办公室作为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督办工作职能。
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有关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
(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八)镇人大代表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九)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程序
(一)根据镇政府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确定督查督办事项和督查督办方案;
(二)督查督办方案要具体、明确,有具体的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并以督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分送有关单位,重大事项要派人督查;
(三)及时督促、检查、催办,确保督查督办事项如期落实。
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与镇食品安办、镇直各职能部门交换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
火石营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联合发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和发布工作,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八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以及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在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由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具体组织实施。
镇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镇政府有关食品监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应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和公正。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系统建设
镇食安办建立交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平台,通过镇电子政务网站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和共享,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
镇食安办应当制定规划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食品监管各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镇食安办建立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库,存储经归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信息收集及报送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和报送的范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
能够对本镇区域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
主要是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本地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
包括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抽检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
包括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规、规划部署、标准以及工作动态等信息;
(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信用信息。
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营业执照、认证和信用等信息;
(七)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收集到的上述信息要及时报送镇食安委办。
(二)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措施、重大整治方案及实施情况、质量抽检计划及结果等信息要随时报送。
食品安全工作统计报表及镇食安办要求上报的有关情况,按规定时限报送。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南李村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送。
第十三条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行政村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镇食品安全办对收集到的信息综合分析后,按规定报送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镇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各行政村。
第十四条镇食品安全办应当与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科研院校及其他有关机构建立信息交流协作制度,收集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分析、评估与通报
第十五条
镇食安办负责对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筛选和评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各行政村、各部门负责对本村、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处理。
第十六条
镇食安办应当将整理后的信息以内部简报等形式发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办事处,并报送镇党委、镇政府领导。
对与本镇食品安全工作关系重大的信息,镇食安办应当建议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讨对策。
第十七条
镇食安办应当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对信息的批示,以及专题会议形成的决议等,及时转交给有关部门和相关办事处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八条
镇主要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建立重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相互通报制度。
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在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信息的相互沟通和协调,并将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有关监管信息及时通报工商、卫生等部门;
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监管信息的相互沟通和协调,特别对证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初级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公安要将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等重要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综合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凡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等监管信息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
食品质量监督抽检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投诉案件信息应及时通报。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由镇食安办负责综合发布。
具体包括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其主要内容包括:
能够对全镇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
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第二十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形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一般采取电视新闻发布或直接通过政府网站等对外发布。
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
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召开的发布会,由食安办组织实施,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发布,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发布工作。
镇食安委办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权威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传闻。
向外发布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必须是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得出的真实结论。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需要单独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应将发布内容报送镇食安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提供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外食品安全信息,按国家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的指导,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村、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
(二)应通报而未通报重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
(三)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四)报送或发布的信息严重失实的;
(五)违规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
火石营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
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协调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体系建设。
收集并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
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研究拟订食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食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情况。
负责全镇食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火石营镇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信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协调、统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全面、及时、准确,促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相关信息,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放心食品的信息。
第三条凡在辖区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信息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镇食品安全协管站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送。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发布。
第六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得到食品安全信息后,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食品安全事故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各地本月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起数、中毒人数、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区域、领域分布情况;
与上季度和去年同期对比情况等。
2、特点分析,通过深入分析本季度食品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总结特点和规律。
3、趋势预测,根据本季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布置。
4、对策建议,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发展趋势及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意见建议。
对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带有苗头性、趋势性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分析,不定期以专题形式报送。
第八条报告为季度报送,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于每季度结束后下季度开始当月的前5天内报送。
第九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接到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