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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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投〔2006〕80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推动四川省“金土地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所属各县(市、区)。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特此通知
附件:
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八月八日
附件:
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2006年—2015年期间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
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等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编制建议,省财政厅视当年财力情况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
(一)前期工作费,指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项目的土地清查费、可行性研究费、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
前期工作费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的6%。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1、直接费,是指工程施工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各种人工和物质消耗。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和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2、间接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规费是指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管理项目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内容包括:
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和必要的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3、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项目工程施工应取得的,计入工程施工费的利润;利润不得超过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3%。
4、税金,是指施工企业承担项目施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三)设备购置费,是指购置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所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费、保管费。
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施工企业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企业管理用的汽车等设备,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设备购置费支出范围,不得列入项目预算。
(四)工程监理费,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投资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监理费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
(五)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对必须拆迁的零星房屋、坟墓及需清除的零星林木、青苗等进行一次性适当补偿所发生的费用。
(六)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等。
竣工验收费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的3%。
(七)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管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
包括:
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业主管理费不得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合计的2%。
(八)不可预见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和工资、物价水平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不可预见费不得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之和的2%。
第三章预算下达
第七条项目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计划审核下达。
第八条项目支出预算资金,根据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量进行分配。
前期工作费省国土资源厅占70%、市(州)及以下国土资源局占30%;业主管理费省国土资源厅占15%、市(州)及以下国土资源局占85%;竣工验收费省国土资源厅占25%、市(州)及以下国土资源局占75%。
工程监理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安排。
工程施工费、拆迁补偿费、设备购置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安排。
不可预见费暂留省财政厅。
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承担“金土地工程”省级职能部分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本级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所承担的实际工作量确定本级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占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和竣工验收费的比例,并要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倾斜。
项目工程施工设计和预算编制费,主要在该项目工程招标结余资金中安排解决,不足部分在市(州)及以下国土资源局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第九条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将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和竣工验收费按分配比例分别下达给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和相关市(州)财政局,工程施工费、拆迁补偿费、设备购置费由省财政厅下达给相关市(州)财政局。
第十条省投资项目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预算审查后将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和竣工验收费按分配比例分别下达给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和相关市(州)财政局,工程施工费、拆迁补偿费、设备购置费由省财政厅下达给相关市(州)财政局。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工程施工费、设备费、拆迁补偿费必须通过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拨付,并负责监管。
凡实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方,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申报拨款计划。
财政部门要按照工程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工程施工必须遵循《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大宗设备购置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实行比选的,必须遵循《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未按规定实行工程施工招投标和设备购置政府采购的,以及未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比选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支出,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定后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预留15%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仍应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形资产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财务决算和审计
第十七条项目完工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土地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6〕111号)的要求进行审计,将审计结论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同时,要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和后期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财务决算由相关用款单位分别编报。
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报所承担业务部分的财务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并签章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按项目汇总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滚存使用,专项安排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后期建设和管护以及新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因项目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终止实施的,应报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清算后应上缴的资金如在预算年度内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通过逐级追减项目预算的方式扣回;属跨年度的项目先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项目单位将清算后应上缴的资金缴入同级国库,财政部门通过增列省财政年终结算专项上解方式扣回,继续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资金检查制度。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项目资金考核制度。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将各市(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纳入有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中违纪违规、弄虚作假、循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