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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M2)=该企业使用的土地面积(M2)×

[(综合楼使用土地面积(M2)÷

综合楼全部使用土地面积(M2)]

(四)应纳税额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税额征收。

顺德市的规定税额为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M2)×

4元

(五)征免规定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7)财政部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3.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4.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5.除《条例》及《细则》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1.新办登记:

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三十日内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自用土地的纳税人:

①营业执照影印件;

②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影印件;

③土地使用证照影印件;

④其他资料。

(2)租用土地的纳税人:

②租赁协议;

地方税务分局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土地用途改变等事项,应在变更发生2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申报,同时提供相应的变更资料。

3.停歇业登记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个体户或个人的,在办理经营停歇业申请时,同时办理土地使用税的暂停和注销登记;

其它经济性质的纳税人,只在办理歇业申请时,才注销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登记。

(二)纳税核定

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自用或租赁的土地使用面积证照资料的,依据其报送的资料核定年度应纳税款,不能提供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按核定土地面积征税。

地方税务分局应在纳税人申报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纳税核定送达纳税人。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方式

(1)纳税人在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直接到使用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

(3)税款预储的纳税人可以到地方税务分局指定的银行(信用社)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纳税期限为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税金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土地使用税可以采用按年计征分期申报缴纳的办法。

(四)税款征收

纳税人的申报方式确定后,按全市规定的相应的税款征收规程征收入库。

(五)申请审批事项

1.税款延期申请

纳税人按期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地方税务分局接到纳税人申请后按延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2.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税原因,提供真实的数据资料,如实填写减免税申请表。

地方税务分局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后,按减免税申请审批程序处理。

(六)征管措施

1.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房地产税)是密切关联的税种,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房产税(房地产税)的征管措施进行,采取委托街道办和管理区代征代管或委托代理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办法。

2.建立与国土部门经常联系制度,掌握土地使用情况,实行源泉控管。

3.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界定:

(1)土地使用税的税务登记由土地管理人或实际使用人办理的,视为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管理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未有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以书面通知土地管理人或实际使用人,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超过期限仍未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的,视为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管理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三、违章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四)纳税人偷税、抗税达立案标准的,应由地方税务分局立案处理。

(税政科供稿)

--————---——------------------------—-----征管动态

关于明确顺德市内跨镇经营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纳税人:

鉴于我市对市内跨镇经营活动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近期,顺德市地方税务局对我市范围内跨镇经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确,具体如下:

一、市内纳税人跨镇除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销售经营活动的应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务管理手续外,对我市范围内的纳税人跨镇的其他经营活动(包括租赁),不再要求纳税人统一办理外出经营证明手续。

对无申请办理外出经营证明手续的纳税人如需申请在税务机关门前开票,应在实际经营地税务分局申请开具。

对业户在经营地税务分局申请开票时能提供《外销证》,开票时只征收营业税及附征的有关税费,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

对不能提供《外销证》的,有关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即如纳税人要求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则应在事前办理外出经营手续,否则所有税费均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

二、对我市范围内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跨镇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销售经营活动的(注:

不包括市内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到跨镇从事非建筑安装和非房地产销售经营活动。

),应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务管理手续。

三、市内跨镇经营的租赁活动,如果涉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管理的,规定只能使用经营地税务分局管辖的发票,并按规定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有关税费。

四、对市内跨镇通过拍卖行拍卖的不动产,由拍卖行开具相关的发票,销售不动产涉及税款及附征费用由拍卖行代扣代缴,在拍卖行所在地缴纳相关税费,不需办理外出经营证明手续。

五、除纳税人跨镇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销售和上述第三点所指租赁的经营活动必须使用经营地发票外,我市范围内的纳税人从事跨镇的其他经营活动可使用机构所在地税务分局领购的发票,涉及税费在机构所在地税务分局申报缴纳,但纳税人不得将空白发票下发到跨镇下属分支机构或临时经营点开具,也不得跨镇携带空白发票开具。

六、对市内跨镇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外销证》的开具、报验登记、核销或续期手续的,税务分局都必须受理。

关于扣税业户领票的公告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领取地税完税凭证,从五月份起,采用储款扣税方式的纳税人在每月15号后可持扣税存折到银行营业网点领取完税凭证:

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涉税事宜的,统一由税务代理机构到银行领取完税凭证;

其他纳税人领票地点:

在信社开户的,可到信社的开户网点领取;

在农行开户的,应到以下指定农行网点领取:

银行网点对完税凭证的保管期为三个月。

附:

开户网点

网点地址

税票领取点

领取点地址

齐杏分理处

杏坛支行营业部

杏坛镇齐新路18号

新昌储蓄所

麦联分理处

齐安分理处

齐新分理处

杏坛镇建设大道1号

北联分理处

齐赞分理处

商业路分理处

杏坛镇商业大道39A号

风桥分理处

支行营业部

大良区金榜凤山西路1号

新达分理处

凤翔分理处

新景储蓄所

鸿辉分理处

大良区蓬莱路7号

新松分理处

大良区广珠公路新松路段

三淮分理处

清晖支行营业部

大良区东乐路1号

圣景分理处

环市东分理处

鸿昌分理处

新源分理处

丽景分理处

三和分理处

新堤分理处

大良支行营业部

大良区鉴南路18号

鉴北储蓄所

金榜储蓄所

顺富分理处

金斗分理处

古楼分理处

环城分理处

红岗分理处

红星分理处

东胜储蓄所

龙京储蓄所

锦新储蓄所

锦园分理处

新路储蓄所

顺利分理处

红英分理处

顺成分理处

凤城分理处

西苑储蓄所

广宏储蓄所

城东分理处

环市北分理处

南区分理处

绿田分理处

观光分理处

连源储蓄所

新桂分理处

福庆储蓄所

金沙分理处

五沙分理处

大良区五沙管理区良五公路33号

德胜分理处

顺峰分理处

大良区顺峰工业区

金顺分理处

沙头分理处

顺岭分理处

金桥分理处

华宝储蓄所

顺峰储蓄所

顺联分理处

均安支行营业部

均安镇宏安路2号

乐园分理处

永新分理处

建华分理处

银丰储蓄所

均侨分理处

新区分理处

南沙分理处

均安镇南沙广盛路3号

藤兴分理处

水藤分理处

乐从镇水藤管理区

新乐分理处

腾乐分理处

沙窖分理处

乐从镇北村管理区沙窖市场侧

新隆分理处

第一中心分理处

乐良分理处

乐从镇河滨路

第二中心分理处

荔中分理处

荷乐分理处

三乐分理处

广隆分理处

兴信分理处

东乐分理处

新荔分理处

乐从支行营业部

乐从镇新马路13号

陈村支行营业部

人和分理处

勒流镇建设西路157号

前进分理处

建昌分理处

永昌分理处

黄连分理处

长堤分理处

勒流镇黄连居委建设西路14号

鹤村分理处

光大分理处

勒流镇众冲村委众南路10号

连杜分理处

龙江支行营业部

儒林分理处

龙江镇人民南路65号

人民分理处

龙苑分理处

龙峰分理处

龙山分理处

龙江镇龙山大道128号

永盛分理处

兴业分理处

广龙分理处

风华分理处

恒丰路分理处

龙江镇丰华北路65号

里海分理处

伦北储蓄所

伦教支行营业部

伦教区新丰路42号

伦新分理处

新兴分理处

新民分理处

清海分理处

怡新分理处

羊额分理处

鸡洲分理处

三洲分理处

伦教区三洲文明号

荔村分理处

文明分理处

伦教区科甲2号

霞光分理处

广珠分理处

陈村镇佛陈公路潭村路段

屯教分理处

佛陈分理处

文登分理处

安宁分理处

南涌分理处

锦龙分理处

旧圩分理处

陈村镇旧圩樟村路42号

周涌分理处

松园分理处

街前分理处

迅发分理处

大丰分理处

大华分理处

兴盛分理处

——-------—---------——---------------—-----纳税向导

发票换版知多少

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我市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地税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在近期组织开展了地税发票换版工作。

对于发票换版的有关情况,你知道的又有几多呢?

本文就你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帮你了解和认识地税发票换版事宜。

*关于发票换版的最后期限。

按照发票换版计划,除旧版的全省统印的《国际货物代理运输发票》外,税务机关必须在2002年6月底前对其它旧版地税发票进行全面清理,即纳税人已领购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可以用到6月30日为止,从7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发票。

*未按规定进行发票换版的后果。

对2002年7月1日后开出的地税旧版发票,不得作为合法的记帐凭证,对旧版地税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

对超过7月仍未缴销未使用空白旧版发票的,属过期未缴旧版发票行为;

对继续使用过期未缴销旧版发票的,属未按规定使用发票行为;

对上述行为税务机关将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我市发票换版工作已进入尾声,为免遗漏或过期未缴销旧版发票情况的出现,如纳税人至今尚有未缴销或验旧的旧版发票(包括已使用和未使用发票),请及时到主管地税分局缴销和验旧。

7月1日后,消费者取得发票时也应注意鉴别所取得的发票是否为旧版发票。

*新旧版发票的区别及新版发票的防伪措施。

1、新版发票采用异型智能逻辑号码机印制,发票号码为8位异型码,旧版发票的发票号码为7位普通数字号码。

2、使用全省统一的发票编码。

新版统印发票在8位异型号码上方统一印制全省统一发票编码,顺德版的地税统印发票还取消的原旧版发票右上角印制年号和字轨的习惯处理办法。

3、新旧版发票套印颜色的区别。

我省地税新版发票,除另有规定外,联次统一为三联:

第一联存根联;

第二联发票联;

第三联记帐联。

新版发票印制颜色分别为:

第一联红色;

第二联棕色;

第三联绿色;

第四联黑色;

第五联蓝色,四联以上发票及五联以上颜色由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旧版发票印制颜色为:

除第二联印棕色外,第一联、第三联及其他联次均套印黑色。

4、新旧版统印定额发票的区别。

新版统印定额发票印制颜色统一为棕色,版面明显比旧版大,新版定额发票规格为21cm×

8cm,旧版为17.5cm×

7.5cm。

5、其他防伪。

新版地税发票继续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发票专用纸印制,并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发票设有水印图案,肉眼背光即可辨认。

图案外框为菱形图案,中框为税徽的轮廓图案,内有“SW”空心的拼音字母,有色荧光油墨在紫外线灯光下呈红色反应。

*新旧版发票品种的变化和新增发票的适用范围。

1、新版发票增加了专业的《文化体育业发票》及《旅游业专用发票》。

《文化体育业发票》供从事文化、体育活动业务收入的纳税人使用;

《旅游业专用发票》供从事旅游业的纳税户使用,不能用《服务业发票》代替上述发票使用。

2、停止使用《摄影业发票》。

取消《摄影业发票》,我市从事摄影行业的为顾客提供摄影服务的统一使用《服务业定额发票》,并实行定额加发票的征收方法。

3、将旧版的《运输装卸发票》拆分为《运输发票》和《搬运装卸专用发票》两种发票,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和从事搬运装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使用《运输发票》和《搬运装卸发票》。

4、发票种类的替代。

旧版《技术贸易发票》由《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替代,《转让无形资产发票》供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旧版《服务娱乐定额发票》由《服务业定额发票》替代,适用范围不变,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需要,取消10000元面额发票,相应增加5000元面额发票。

5、新增电脑版《通用发票》。

税务机关门前开票在全市全面推行电脑开具《通用发票》,为方便门前开票申请人的办证需要,新版电脑式《通用发票》增加办证联,其它发票种类的电脑票暂不使用。

6、关于裁剪发票。

新版发票中对万位及万位以上的《建筑业发票》、《租赁业发票》、《不动产销售(转让)发票》、《广告业发票》与《代理业发票》启用裁剪发票,启用裁剪发票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发票开具中的大头小尾现象的出现。

*新版发票使用的注意问题。

1、注意新版发票的使用范围。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发票的使用范围内按规定使用发票,不能擅自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

若对个别业务使用的发票种类不确定的,可到税务机关查询确定。

2、开具发票有关新规定。

根据新发票《样本》说明第五条明确规定:

万位以上(含万位)发票必须顶格填开,即万位发票的开具金额必须是1万元(含)以上,拾万位发票的开具金额必须10万元(含)以上,佰万位发票的开具金额必须100万元(含)以上,凡小于上述金额开具的,则为不足额开具发票。

限额开具是指万位发票的开具金额必须小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拾万位发票的开具金额必须小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凡大于上述金额开具发票的,为超过限额开具发票,不足或超过限额填开发票均属无效。

因此,为免日后的检查的麻烦,单位和个人收到万位或万位以上发票的,必须注意复核收到的发票是否存在不足或超过限额填开的问题。

3、裁剪发票如何裁剪。

裁剪发票一般只要求对发票联进行裁剪,按开具发票千元以上的金额裁剪,将裁剪栏中等于和小于开票金额(千元以上)部分与发票联一起裁出,将裁剪栏中大于开票金额部分留存。

即要求发票联大写金额与裁剪线金额必须相等(千位以下金额除外),否则为无效发票,并要求发票联发生裁剪错误的作废并全套保存。

因此,收到裁剪式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注意发票金额大写是否与裁剪线相等(千元以下金额除外),如不相等则为无效发票。

(征管科马映山)

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税收优惠政策

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近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就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凡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

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上述优惠税收政策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以及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并妥善安置原企业员工,安置原国有企业员工占合并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可享受本通知第一大点的第1、2点规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应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按以下规定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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