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灌注桩工程劳务分包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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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灌注桩工程项目

2.2、工程地点: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五里川镇

2.3、施工内容:

桥梁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内容包括二级配电箱至施工现场用电线路架设、场内便道修维、场地平整、钻机移位就位,泥浆配制、清孔、砼灌注、至成孔检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与此相关一切工作内容,直到经过成桩验收。

2.4、工程施工范围:

桥梁号至号墩灌注桩。

本合同施工范围为为暂定,施工时按甲方工程实际要求以及乙方施工能力随时调整乙方施工数量,结算时以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结算。

三、工期

3.1、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总工期个月;

缺陷责任期年。

3.2、以上工期是经过双方慎重考虑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一切因素而约定的工期。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监理按月下达计划确定的阶段性工期要求对乙方同样生效,如遇其他因素影响计划工期的实现时,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相应工期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由于业主征地拆迁、设计原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拖期,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总工期可适当顺延,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四、承包方式、单价及工程量计算

4.1、本合同采取综合单价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包单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责任方式进行施工承包,本协议实施期间单价不调整)。

4.2、单价以本合同附件中“工程(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所列明的单价为准。

本单价为综合单价,未单独列项的工作内容,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相应项目中;

该单价包含甲方提供的材料、机械设备及乙方完成本工程所需一切费用(劳务费、机械费、小型机具使用费、运输费用、燃料费、其它材料费、进退场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包含潜在风险以及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所做的一切辅助工序所需的费用总和,其他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3、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相关地质资料进行了详细、认真的察看和核实,充分了解了自然环境和施工条件,乙方已将由此对工程的影响在单价中充分考虑,签约后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单价偏差或其它原因引起的风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价。

4.4、本合同后附的“工程(劳务)承包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数量是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签订本合同的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乙方不得以工程量发生变化而向甲方索赔。

4.5、工程量计算

4.5.1、工程项目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工程数量的计算按《河南省公路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支付规则”部分的规定,根据施工图纸(或变更)及乙方实际完成的施工段落进行计算,经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后的工程数量为最终结算数量。

4.5.2、混凝土1.08的损耗,工程数量的计量规则同4.5.1的规定。

4.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进行竣工审计。

若在审计中扣减的部分属于乙方的工作内容,甲方按审计扣减数量和乙方结算单价计算扣减金额,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留金中扣除。

4.7、该承包方式不存在任何乙方向甲方提出的索赔。

五、费用结算、支付及预付款

5.1、甲方按月对乙方进行结算。

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经甲方向业主计量后,甲方对乙方进行结算。

结算时;

结算价款扣除甲供材料费、机械费、各种代扣税(费)以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支付乙方本期计量价款的80%。

5.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当期施工的工程项目未得到业主计量,当期不予支付工程款。

5.3、完工(退场)结算与支付

乙方工作内容全部施工完成,经业主计量并完成以下工作后办理完工(退场)结算。

(1)所施工工程项目全部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2)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施工资料;

(3)乙方出具地方材料款、人工费、机械租赁费、临时占地费等涉及地方问题没有欠款的证明;

以上工作完成后甲方按剩余价款拨付给乙方,总额不超过累计结算价款的95%,预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

5.4、最终结算支付

质保期满,乙方再无其它任何问题,甲方扣除缺陷修复费用(若有)后一次性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

5.5、乙方承诺: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甲方未能及时获得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资金周转义务,不能因此而停工,影响工期,不得出现围攻项目部、监理、业主、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等现象,否则乙方愿承担10万元/次的违约金。

给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失或伤害的,乙方自愿放弃剩余工程价款支付权利,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6、工程款支付须遵守甲方财务相关管理制度。

甲方对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

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正式发票,且发票签章应当与收款账户的单位名称一致。

5.8、本工程项目无材料预付款、开工预付款、进退场费,开工前乙方须垫付满足施工需要的一切费用。

5.9、在施工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及工期目标所采取的施工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冬雨期施工所采取的覆盖及保温措施等,其费用综合考虑在单价中,甲方不再单独支付。

六、履约担保

本合同正式签约后3日内,乙方应按所承担工程(劳务)分包工程向甲方缴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于指定的时间内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进场后,甲方进行履约检查,乙方的人员和设备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返还乙方5万元;

如乙方的人员和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每拖期一天罚款1000元。

其余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办理完工(退场)结算后7日内退还给乙方。

七、甲方权利和义务

7.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砼拌合站、钢筋加工场,全面履行与业主的工程施工合同,组织实施本标段工程的各项工作,对质量、安全、工期向业主负责。

7.2、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设备需用量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序和工艺质量的检查、施工方法控制、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计量、试验检测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7.3、负责工程控制测量、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交工验收。

7.4、按时提供相关施工图纸一套;

及时组织人员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安排相关管理人员配合乙方施工。

7.5、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需要,随时对乙方的进场人员、工程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如果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要求,随时要求乙方增加或调换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并于甲方通知后3日内到位,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7.6、施工过程中,如果乙方在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未能完成计划任务,或达不到月均衡生产能力,或存在内部管理问题,那么甲方有权减少合同工程量或终止合同,勒令乙方限期退场。

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已完工程量20%的工程款为违约金以及甲方另选队伍的进场费和赶工费。

7.7、甲方、监理、业主有权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及其他问题,乙方应立即返工或整改。

对于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

若监理、业主要求对隐蔽工程开挖破孔检查,乙方也应无条件配合,并承担修复费用。

7.8、甲方负责提供本工程临时用电至二级配电箱,并承担施工用电电费;

二级配电箱至施工工点的电线由乙方自行架设,必须满足安全管理规定。

7.9、甲方、监理、业主有权对乙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抽检,拒绝不合格材料进场。

7.10、本工程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其余税费由乙方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11、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办理结算并支付。

7.12、甲方应配合乙方协调好地方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

7.13、甲方对乙方使用甲供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乙方浪费材料、挪用材料的情况,根据材料购买价格的2倍进行罚款。

八、乙方权利和义务

8.1、乙方必须保证进场人员、设备满足施工要求。

8.2、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部有关规章制度和总体布局安排。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允许,乙方不得擅自与业主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私刻项目部公章;

乙方同第三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以及对外从事的一切活动,须以乙方自身的名义进行,并确保甲方免受任何第三方可能对乙方提出诉讼造成的连带责任。

8.3、乙方临时驻地建设自行解决,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和安全要求。

8.4、根据本工程工期、工程量及各项合同条款,及时组织高素质的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保证开工后立即形成均衡生产能力,乙方须无条件执行甲方、监理、业主的指令、通知等。

8.5、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规范、本项目的相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

因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乙方应无条件返修并不得影响整体工期,由此造成甲方形象或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8.6、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必须保障满足阶段性工期目标,乙方必须指定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外出必须向甲方项目部领导请假;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工地主要设备撤离现场。

现场施工负责人违规外出或主要设备违规撤离的,甲方有权罚款2000元/次。

8.7、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整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差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8.8、自觉接受甲方、监理、业主等部门对设备、材料及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做好协调配合。

8.9、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下达的一切指令、文件乙方应及时存档,不得外泄。

8.10、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切实的实地考察,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一经发现,应在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8.11、凡是在本工程项目内与已建成公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乙方应在不影响其正常运营并注意保护地下管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及人员安全;

凡是工程项目内与其它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乙方应做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

在工程项目内,凡是地形复杂、场地狭窄的地段,乙方应按实际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

凡是有跨沟渠工程,乙方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灌溉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乙方的合同价款中已包含采取上述措施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因乙方的措施不力,导致河道堵塞或影响公路、通讯线缆、供水、供电、输油、输气管道的正常安全运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造成本工程工期的延误,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8.12、乙方必须具备足够的运转资金,在乙方所完成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同时甲方工程计量款拨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乙方须保证工人及设备的日常费用、按时发放工人工资。

当期计量金额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时,乙方必须自筹资金,按业主、甲方要求的工资发放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工人工资,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其它相关款项,代其发放给工人。

8.13、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施工工序,每道工序完工后在取得甲方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签认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若发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图纸与实际不符合时,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现场工程师,待征得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批复的变更设计图纸(或指令)施工;

施工中若发生质量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甲方现场工程师,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在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立即组织力量自费进行返修或返工。

8.14、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经济合同和结算资料,需提供加盖其印章的一份给甲方备案;

乙方自购材料的发票、劳务人员工资表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给甲方;

乙方须建立财务账目,对甲方所调拨的材料及合同款项要一一列帐;

按月向甲方提供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并签字盖章。

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8.15、乙方服从甲方财务结算支付办法,依甲方的财务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8.16、乙方提供与甲方办理材料领用、结算签字人员名单,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给甲方。

8.17、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配备固定的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测量、试验等技术人员,配合甲方做好测量、试验检测工作。

8.18、乙方负担生产生活用水、生活用电、自身临时生活设施建设等费用,乙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食宿、劳保等费用自理。

8.19、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地方关系,如因乙方措施不当引起的地方纠纷由乙方负责。

8.20、乙方施工中应注意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噪声污染、扬尘、污水、废油、垃圾等污染,注意保护周边农作物,做好水土流失的防治,保护自然景观,因乙方未尽到注意和防护义务等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8.21、乙方保证工程整体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各施工工序满足规范要求,并全部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例如:

桩的偏位、声测管的堵塞、塌孔、扩孔、卡锤、掉钻、掉护筒等一切与其有关的工作)。

发生质量事故后,如果乙方隐瞒不报或擅自撤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付其所有工程款,并有权继续追究乙方其他的经济责任。

8.22、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与其使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甲方备案。

8.23、乙方须在危险的施工地段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如发生内部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害,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24、乙方驻地临建设施场地、材料加工场地应当按照甲方批准的规划和要求,并做到场地硬化和达到文明施工条件,费用由乙方自理。

8.25、工程完工后,乙方施工部分遗留的问题,乙方应积极主动的进行处理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如遗留问题乙方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处理,甲方有权单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扣回。

8.26、乙方必须在其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完成人员、设备退场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九、乙方人员管理、民工工资和人身保险

9.1、乙方工作人员及民工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9.2、乙方人员进场时必须携带所有技术职称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身份证等原件,接受甲方检查,上述证件复印件留存甲方至施工结束。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私自更换人员,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9.3、乙方进场人员需参加甲方组织的岗前培训以及地方政府对乙方人员的强制性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

9.4、农民工工资由甲方代发(从工程款中扣除),严格按照农民工考勤及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其工作人员及民工给甲方工作造成干扰的,视为乙方违约,每次支付给甲方10000元违约金,给甲方人员及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9.5、甲方为乙方的所有人员统一购买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10.1、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的一切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包含甲方规定的规章制度),满足业主、监理、甲方对工地现场的要求。

10.2、乙方应建立内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保护好施工环境,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10.3、负责本合同约定乙方施工范围内、生活区的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机械设备、器具和材料的被盗,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因乙方安全保卫工作无效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10.4、乙方必须对其现场施工人员、设备及财产的安全负责。

在施工材料采购、运输和施工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残、死亡、财产损失、损耗及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凡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相关资料存于甲方。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有无暂住证的施工人员,立即令其停止作业,并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每人500元。

暂住证由甲方统一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0.5、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没有甲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并自始至终以一个劳务队伍的名义组织施工。

乙方进场的所有机械设备均按甲方要求统一标识。

10.6、凡因乙方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干扰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为每次10000元,若对甲方管理人员造成人身和精神伤害及其他损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0.7、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对施工现场、便道清理整治的相关要求。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甲方、监理、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电力、交通、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按甲方统一规划要求堆放材料、停放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做到文明施工。

10.8、乙方必须保证工程完工后场地清理干净,恢复至占地前的面貌,及时将占地移交原产权单位。

十一、工程变更

11.1、施工中如发生工程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如变更设计需要提供现场原始资料,乙方应积极协助提供。

变更设计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仍按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单价执行。

11.2、因变更导致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乙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经济补偿要求。

11.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作内容变化,按乙方的违约责任处理。

十二、材料和设备供应

12.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若有),材料质量和设备性能必须符合国家高速公路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有关标准,乙方负责卸车及二次搬运(卸车和搬运费由乙方承担)。

12.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各种材料和机具、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2.3、其它各类小型机具、设备、绑丝和焊条等耗材均由乙方自备,包括机具设备的运输、安置、搬运等费用。

十三、交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

13.1、乙方应确保完成施工项目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业主交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若甲方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3.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派专人留守至业主统一组织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部门进行交工验收,并以业主组织的整个工程的交工验收的时间作为本劳务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的起点,按照总合同中的规定,计算乙方的质量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乙方须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行无偿返工或修复;

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发出的维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现场进行修复,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修复工作,全部支出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

13.3、质量缺陷责任期未满或质量缺陷责任期虽满但因业主或其它原因尚未支付给甲方质量保证金或其它暂扣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业主所扣留款项,待业主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应在30日内支付给乙方。

十四、禁止转包或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整体转包或肢解后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五、不可抗力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由此引起的损失应各自承担费用。

十六、合同解除

16.1、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就本合同施工内容甲方和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停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乙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16.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未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16.3、乙方工期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多次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不接受甲方现场管理和技术人员指挥,危及或将要危及甲方的经济利益和信誉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所承担的劳务分包工程,由此产生的双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6.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6.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出示给第三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合同总额5%违约金。

十七、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工程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八、违约责任

18.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乙方有依法追索的权利。

18.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元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乙方在施工进度或质量或安全方面或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经甲方通知、警告限期整改,仍组织不力或改善不大时,乙方支付元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同时甲方也可以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工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时将乙方清退出场,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退场通知之日起5天内退场,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返修。

如果返工、返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

甲方扣取乙方不合格工程量20%的工程款做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必须保证主要施工设备自有率满足80%以上,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减少或分割其工程量,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元违约金。

(5)、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每天元的违约金;

每提前一天,甲方按元/天进行奖励。

(6)、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工程内容,中途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元。

(7)、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工程转包、分包。

否则,甲方一经查实,甲方将收回工程,勒令退场,乙方支付元违约金且必须自行承担其它一切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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