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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分组

企业数(个)

比重(%)

小型企业(低于3000万元)

中型企业(3000万元-3亿元)

109

33.3

大型企业(高于3亿元)

218

66.7

其中:

高于30亿元

7

2.1

注:

营业收入为企业上市前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

表2创业板企业营业收入分组

27

77.1

8

22.9

表3按上市时间分类的中小板企业营业收入

上市时间

营业收入(万元)

平均值

最小值

最大值

2004年

37

48660

3124

603372

2005年

12

46238

12767

128602

2006年

52

75354

6374

503823

2007年

100

64881

6267

840943

2008年

72

83802

11523

676810

2009年

54

86051

11287

453032

总计

327

71689

表4按上市时间分类的中小板企业规模

上市

时间

中企业

大企业

企业数

总计(个)

比例(%)

24

64.9

13

35.1

5

41.7

58.3

15

28.8

71.2

36

36.0

64

64.0

19

26.4

53

73.6

10

18.5

44

81.5

企业规模划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提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截至2009年9月底,在工商登记的各类企业总数为1030万户,其中中小企业达1023.1万户,超过企业总户数的99%。

中小企业在发展经济、推动创新、改善民生、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已相当于我国GDP的60%,缴税额已达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

在当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依然提供了我国90%的城镇新增就业岗位。

鉴于中小企业在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中具有突出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

自从2002年颁布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来,各级政府加快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职业培训、管理咨询、信用评价、创业辅导等服务的各类机构,积极发挥协会、商会及工商联等组织的作用。

尽管如此,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有效建立。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更好地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规划指导,健全投入机制,加速推进建立层次合理、分工明确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以扩大就业为导向调整中小企业财税政策。

对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财税政策,进一步突出扩大就业的取向。

设立稳定就业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企业提供岗位的新增数量给予相应的补助,鼓励社会新设企业、稳定就业、增加岗位。

国债资金和预算内资金按照公平原则,合理配置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扩大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

继续改革完善税收体制;

合理界定一般纳税人标准,逐步降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

鼓励发展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减征、免征新建小企业和个人创业的各种税负;

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加快发展。

2.以推动创业为导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深化金融制度改革,推进金融创新,逐步建立一套与中小企业状况特点相适应的银行金融服务制度和法律政策扶持体系。

在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放开地下金融,鼓励以民间资本为主导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公司,允许民间资本控股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小企业金融机构的覆盖率;

加快多层次融资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小企业长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融资,积极探索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发展,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建立健全投资融资服务平台,加速发展信用担保、产权交易、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探索融资超市、网上融资服务等多种模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便利;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增级和风险分担机制,在全国范围初步形成科学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3.以鼓励创新为导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体系。

加快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有效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

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各类技术创新机构和科研机构为中小企业新产品研发、试制、设备检验以及生产工艺改造提供技术支持;

推动各类实验室和测试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畅通中小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对接渠道,为新技术应用提供快捷的咨询、论证服务;

进一步健全各类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收集、传递中小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推动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生产和应用;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参与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4.以提升素质为导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教育培训体系。

进一步发挥公共财政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社会力量,引导各类社会培训机构采用现场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固定式培训和流动式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办法和途径,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创业技能、社会责任、国际市场开拓与合作等方面培训,逐步形成内容丰富、覆盖面广、适应形势需求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5.以利于科学规划指导为导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要制定长期规划。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要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推动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划分和统计标准。

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提案

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此后,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实施细则,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起来。

试点一年多来,各地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户、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贷款便利。

小额贷款公司独立自主、业务专注、收益与风险明确等特点,使得其在缓解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要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小额贷款公司。

从全国工商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调研看,小额贷款公司大多运营良好,资金周转迅速,风险控制机制较完善,呆坏账比例较低。

但我们也发现,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尚未被明确定位。

除浙江已经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村金融机构外,其他省份目前还没有明确,导致其税负水平较高,在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也只能按照一般工商户来处理,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能力有限。

除股东资本金外,只能从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

调研中发现目前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很多反映资金不够,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需求,很多公司资金贷出后无事可做,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引进人才和提高管理水平。

三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据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系统查询的权限,无法对客户多头申贷及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增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四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目标不明确。

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规定在改制过程中要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这使得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对改制顾虑较多,担心改制后丧失经营主导权,影响公司运营。

为此,我们建议在有效控制系统风险,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适度拓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空间,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定位,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半,营业税按3%征收”的优惠政策征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进行评估,对经营业绩较好,风险控制得当的小额贷款公司放宽其从银行融入资金的比例。

在强化考核监管的前提下,将运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大中型商业银行的零售机构。

商业银行以优惠的利率批发贷款给小额贷款公司,再由它们分别贷款给中小企业,既发挥了小额贷款公司专著小企业贷款的专业化优势,拓展了业务空间,也有利于商业银行规避风险,降低成本。

三、对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据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同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查询权限。

四、探索小额贷款公司改制小型金融机构的多种路径。

支持业绩优异、风险管控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改制中发挥主导作用。

允许业绩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现有平台,吸收商业银行参股组建村镇银行。

五、给小额贷款公司更多政策扶持。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缺乏,风险相对较大的特点,各地政府可根据贷款余额确定一定的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

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

关于创新对外投资方式

鼓励民间资本境外股权投资的提案

当前,以美国为代表的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在围绕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领域展开深刻的产业结构调整,为金融危机后经济发展做准备。

特别是在低碳技术发展模式下,现有产业格局将发生深刻变革,低碳相关的技术创新将会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面对全球新一轮的技术革命和新产业兴起,如果满足于现有水平上的扩张实现高增长,则将会在未来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在新一轮经济浪潮中落伍。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提出了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方针,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依靠技术创新求发展也已经在全社会取得了共识。

技术创新也需要有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当前我国的技术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因此,我们不仅要依靠自主创新和引进人才技术等传统方式,也要积极探索“走出去”的新思路,才能跟上世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速度和前沿性开发,满足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对技术的迫切需求。

所以必须打破传统思维,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

其中,创新对外投资方式,通过股权投资在全球范围内配置技术资源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选择。

目前,我国对外股权投资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以境内企业为投资主体,一般为绿地投资或并购投资,审批办法依照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一项目一核准”方式进行,项目核准程序较难适应快速变化的技术市场;

二是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为主体,一般作为财务投资者主要面向境外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审批办法依照证监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进行,基本不具备取得技术产权的功能;

三是以中非基金、中国-东盟基金等为主体,一般作为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针对特定地区进行投资,具有明显的主权投资属性,在关键技术领域的投资行为比较敏感。

我们认为,要积极借鉴国际风险投资基金(VC)和私募股权基金(PE)对外股权投资模式,在国内国际条件的相互转化中、在优势互补中把握好发展机遇,创造发展条件,鼓励我国民间资本设立具有自主投资性的、专业的投资基金(公司),以商业化的方式面向境外高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将此类股权投资作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在国内国际条件的相互转化中、在优势互补中把握好发展机遇,创造发展条件。

此类股权投资具有的优势:

一是可以发挥民间性优势,将国内民间投资活力与境外技术创新资源进行有效结合,通过资本的方式及时、快速的获取自主知识产权,规避西方国家的技术封锁,弥补我国原创技术不足的现状,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储备重要技术资源;

二是直接对境外高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既可以利用发达国家的创新环境和人才优势进行更有效的技术创新,也可以发挥我国制造业优势和市场潜力,有利于中国企业从技术开发、生产制造到市场拓展的完整产业链在全球范围优化配置;

三是VC和PE是国际上成熟的投资方式,由懂得国际市场规则的专业人士运作,借鉴国际投资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收益模式,在获取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分享企业成长收益,保障投资基金的可持续性。

为切实推动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我们建议:

1.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公司),以天使投资、VC或PE方式向美国等发达国家技术密集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特别是支持民间资本对我国留学人员海外初创的高科技企业进行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帮助他们在适合发展的环境下研究开发,自主创业创新。

2.建议有关部门着手研究适应VC、PE等对外股权投资形式的管理办法。

鉴于成长期的科技企业价值变化较快,需要及时做出投资决策等特点,在核准方式、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便利化措施,改革目前“一项目一核准”的管理方式,核定其对外投资规模和用汇指标,在指标内的投资采取项目备案制和自主购汇。

同时,加强对投资基金(公司)运作过程的监管,逐步建立与民间对外投资相适应的多层次的审批和监管体制。

3.政府设立对外股权投资专项引导资金,参股投资基金(公司),发挥杠杆作用和风险补偿作用,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4.在税收上,建议参照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国内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办法,给予民间资本成立的对外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同等政策待遇,对满足条件的投资基金(公司)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制定社会保险法减轻企业负担的提案

社会保险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劳动立法,是维护劳资双方正当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制度保障,它不仅关系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国家和社会持续、健康、文明发展有着重大而深刻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作为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缺失不仅影响社会保险功能的实现,还制约着劳动合同法等其他劳动立法的顺利实施。

近年来,国家加快了社会保险法立法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简称“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

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制度问题的复杂性及其涉及利益的广泛性,对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仍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以保证社会保险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工商联高度关注社会保险立法,于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开展劳动立法专题调研,调研中民营企业反映的主要问题在于:

一、社保强制性的过度强化不仅未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还造成了用工体制的僵化。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但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并不宜要求所有的劳动者参加所有的社会保险,应区分劳动者实际情况、区分不同险种,灵活予以规定。

如农民工有自己的土地、可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到城市务工对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就可以选择参加,选择不参加保险的相应的部分可以纳入其工资,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利益,避免用工成本的增加和用工体制的僵化。

二、企业社保缴纳负担过重,社保缴纳基数有待进一步科学界定,社保缴纳比率有待降低。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但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如何确定缺乏透明性;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约为是28%、8%、3%、0.5-2%、1%,合计达到4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1%,个人缴纳11%,严重偏高,给企业造成了很重的负担,不仅不利于扩大就业,而且造成逃避、拖欠社会保险行为的普遍存在。

三、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偏低、社保转移困难,严重制约着企业和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

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没有实现全国统筹,职工在辞职离职时无法带走社保账户的社会保险金,无法实现异地转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也不给退费,明显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使得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

与此同时,企业为这部分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也未能达到其应有的目的,从而也影响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四、社保程序复杂,手续繁杂,效率低下。

社保账户建立、社保缴纳、社保账户销除等程序复杂,办理时间长,不能适应目前劳动力流动性日益增大的现实,给企业和职工都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为此,我们建议在社会保险法制定中,要注意体现如下内容:

1.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松社保制度的强制性,保证社保制度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顺利衔接。

2.调整社保缴纳基数,降低社保缴纳费率,增加政府财政的补贴比率,明确政府的法定责任,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充实社会保险基金。

3.明确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探索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险转移制度,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4.简化社会保险办理的相关程序,为社保办理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关于加大对林业龙头企业

财税扶持力度的提案

林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它涵盖一、二、三产业,产业链条长,是一个相对完整的产业体系。

发展林业产业,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生态效益,还有社会效益,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林产品供给,拓宽农民就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技术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林业企业是林业产业发展的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讲,扶持林业企业就是扶持林业产业的发展。

培育和扶持林业龙头企业有利于做强林业产业。

林业产业其原料生产周期长,发展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又要遵循自然规律,属国民经济中的弱质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林业产业得以迅猛发展,经济林产品产量、竹产量、人造板产量、松香产量等主要林产品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已成为世界林业产业大国。

但我国还不是一个林业产业强国,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相比,我们还有不小的差距。

扶持林业龙头企业,走“企业+基地+农户”发展方式,可以充分带动引导广大林农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培育林木资源,有利于做强以资源培育为主的林业第一产业;

扶持林业龙头企业,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有利于做强林业以林产品加工为主的林业第二产业;

扶持林业龙头企业,打造各具特色并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带动、点面结合的生态旅游精品线,有利于做强以生态旅游为主的林业第三产业。

培育和扶持林业龙头企业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发展林业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兴林富民。

我国有5亿多农民生活在山区,“依山脱贫,靠林致富”是他们的迫切愿望。

通过扶持林业龙头企业,做强林业产业,把43亿亩林地的潜力、4万多种物种资源的潜力和林产品市场的潜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把山区林区巨大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可以让广大农民实实在在地分享到林业发展的成果,有效地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愿望。

我国现有25亿亩集体林地,按每户经营50亩计算,可为5000万农户、2.5亿农民提供可靠的就业岗位。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直接从事竹资源培育和竹制品加工经营的农民达到3500多万人,南方集体林区158个林业重点县的农民40%以上收入来自林业。

农民不“离土离乡”就能实现脱贫致富,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培育和扶持林业龙头企业,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有利于抢占全球经济发展的战略制高点。

林业产业是绿色经济。

扶持林业龙头企业,鼓励企业高效循环利用林木资源,在缓解气候变暖中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对木材的刚性需求将大幅度增长。

发展木材高效循环利用,有利于实现以最少的森林资源满足人们的最大需求,从而减少森林采伐。

加强木材高效循环利用,增加木材使用、延长木材使用寿命,能够使更多的碳以木材形式保存下来,从而有效地发挥木材的贮碳库作用。

鉴于目前国家缺少对于林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和有效手段,建议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改委、税务局等有关部门,从加快小康社会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出发,充分挖掘43亿亩林地和4万个物种资源潜力,统筹考虑培育和扶持林业龙头企业对做强林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的重要作用,抓紧研究落实以下扶持政策: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设立林业产业化发展基金,重点用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及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林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开发精深加工产品及品牌建设等,对林地生态开发、生态旅游、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等重大项目给予扶持。

2.进一步加大财政补贴范围和力度。

中央财政对林业龙头企业为林农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原料林基地建设等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对油茶林、生物能源林基地建设,产品深加工,机械装备制造等给予补贴;

增加企业对海外森林开发专项补助资金额度,对龙头企业海外森林资源开发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在海外购买或长期租赁林地获取资源的项目给予一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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