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95016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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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暂定1000万元。
(此价款可调,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二条: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乙方自行组织施工,购买一切施工用料。
第三条:
工程期限:
1、由于业主其它原因,现场一期工程已处于停工状态,本合
同应在收到业主及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复工证日期为开
工日期。
2、总工期为:
180天(不包括春节假日)。
因甲方或业主原因
造成工期延误或停工,经甲方或业主确认后工期顺延。
第四条:
竣工结算与结算方式:
一)、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此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3、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
甲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
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6、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二)、结算方式:
1、工程量:
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
工程量的确认:
1)、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确认后的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命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结算依据:
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度工程量报告、乙方上报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变更洽商为依据,并执行河南省2008年定额;
清单报价,同时执行地方建管部门市场信息指导价格及市场价;
取费按二级二类计取,措施费按相关文件执行。
3、现场变更签证:
由于甲方原因或在施工中根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发生增加的工程内容,由业主监理确认,方可施工。
由此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和洽商工程量由业主监理签字后作为结算依据,按实结算(同工程进度款同时拨付)。
人工费和材料费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和造价信息调整。
4、除总包合同让利3%外,甲方收取乙方管理费6%,并在进
度款中按比例扣除。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工程款支付方式:
汇款或转账。
2、预付款支付:
乙方组建施工项目部,进场五日内,甲方应拨给乙方预付款万元。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时按约定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劳务履约金。
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土建工程开工后总工程量(乙方上报工程预算书实际工程量)完成到30%时,甲方支付总价款的20%;
工程完成到60%时,甲方支付到工程总价款的40%;
工程100%全部完工验收后,甲方支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5%;
余下5%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10日内由甲方支付完毕。
第六条:
独立账户操作方式及工程款履约担保:
1、独立账户:
用于现场的独立账户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掌管。
其独立账户的具体操作方式:
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款项必须通过本独立账户核算。
独立账户中的资金经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方可支取。
双方如违反上述规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款项数额的10%违约金。
其独立账户为: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工程款履约担保:
参照总包合同的通用条款,甲方约定第三方公司为工程款履约担保人,在甲方不支付工程款时应由担保人支付。
并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劳务履约金:
合同签定后,乙方在收到业主的进场通知书五日内交纳劳务履约金:
贰拾万元人民币(甲方在进度款中按月全额退还乙方所缴纳劳务履约金)。
为确保劳务履约资金安全,此部分劳务履约金必须存入甲乙双方共同掌管的独立账户中(劳务履约金不得存入甲方自己账户中),独立账户中的资金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方可支取。
第八条:
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4)、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5)、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验收合格作为结算依据。
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5、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
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双方责任:
甲方:
1、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施工中与业主的一切工作协调。
2、按照施工地点、有关建管部门相关规定在济源开立项目
施工账户。
3、与业主协调现场施工办公、材料堆放及结构预制等场地。
4、甲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以保证施工期的需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5、提供业主给予甲方的一切相关方便措施。
6、委派一至二名驻工地监管,行使职权,监控资金流向、
施工质量、进度。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配合业主组织验收工作。
8、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2套给乙方。
乙方:
1、自行组织施工,按施工需要投放一切施工机、用具,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文明、精心施工。
2、自行组建施工项目部,完善建立完整的相关管理体系(施
工、安全、财务)。
3、做好施工过程资料,竣工资料,做好自身的签证工作。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形象进度表,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严格按照国家验收规范按图施工。
5、甲方驻工地人员(二名)工资乙方发放:
2500元/月,共计人民币三万元(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
1、执行甲方与业主所签内容。
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伤
事故,由乙方负责。
但是,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事故责任总包方(即甲方)承担主要责任。
2、由外部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由各责任方负责。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工程款不按合同支付乙方工期延误。
2、本合同生效后依照甲方和业主所签合同违约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争议: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合同纠纷:
采用总包合同的通用条款。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3、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其它:
1、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给予乙方现场授权委托。
由郭良明同志负责现场签证、办理进度款报量、领款;
负责工程款结算及领取等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2、索赔:
参照总包合同的通用条款,乙方享有同等权利。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提供一份总包
合同(总包合同副本对本合同乙方没有约束力)给乙方。
甲方:
(公章)乙方:
(签字)
法人:
(签字)身份证: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