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院规章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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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则
第十条书画院可通过代销、委托拍卖、定向创作和举办书画讲习班等形式,为丰富我市文化市场提供有偿服务。
其收入除返还作者稿酬和支付一定劳务费后,作为书画院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书画院接受社会赞助,用于开展有关书画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本章程xx属院务委员会
市政协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书画院的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院务委员会议,研究书画院重要事项。
二、书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管理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办公会议。
三、书画院日常工作由院长负责处理,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四、书画院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帐户单列。
担任机关负责人的副院长分管财务,进行审批报销,每年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五、每年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书画师),总结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六、加强书画院物品保管,由专人负责,并严格物品进出登记制度。
七、加强与书画师的联系,热忱为书画师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征缴书画作品。
篇二:
xx蒂芙特书画院印章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上海蒂芙特书画院(以下简称本院)的院章、钢印、
财务专用章已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核准备案,负有相应的责任,应加强管理。
第二条本院的院章用于本院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有关证明材
料;
钢印用于本院书画家证书和理事会理事证书;
财务专用章用于本会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印章由专人管理,财务专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印章使用须经执行院长同意,不得滥用。
对不按规定
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委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未经执行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携带本会印章外出。
第六条需更换印章时,须经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批准,方可
刻制新印章,并将旧印章全部上缴。
第七条印章遗失须立即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委会,
并登报声明作废,再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条坚持民主办院,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重大活动和重大经费支出必须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
与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实施。
第三条财务收支情况,须接受院委会的监督,年终由执行院
长向院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任职年龄过高的,须经理事会
以上事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五条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
经院委会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六条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任免事项均由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前,对决策的议题要认真讨论,使大家
能够畅所欲言,要尊重不同意见,不搞一言堂。
采取不同方式,广泛征求广大书画家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院书画家有以下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经院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本院《章程》、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的;
(二)、损害本院名誉,侵占本院利益;
(三)、严重破坏本院秩序,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四)、不正当使用本院业务秘密,给本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条书画家不按规定履行义务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籍。
第三条本院每年结合工作总结,大力开展评先创优活动。
对
评出的先进理事单位和优秀书画家,将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本院鼓励在艺术或学术上有突出贡献者。
凡在中国书
画家联谊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组织的全国大型书画展中获三等奖以上者,本院将免费为其举办书画展和宣传推介。
(转载于:
书画院规章制度)会议制度
第一条书画家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书画家大会必须有以上书画家出席。
会议筹备工作由院务部承办。
第二条书画家大会因故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执行院长提
交书面报告,经院委会通过,方可执行。
第三条院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以上委员出
席。
会议日程由执行院长提出,经院长同意后,提交院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评估及决定
阶段性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出席由执行院长、秘书长、艺委会主任、理事会理事长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召开院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要有会议记录,表决通过
第六条本院召开的研讨会、座谈会等一般性会议,由执行院
长提出议程,经院长同意后,由执行院长负责召集,会后要编发工作纪要。
第七条本院召开的各种会议,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因故不能
出席者应向执行院长请假。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档案的归档范围:
本院各种会议及举办重大活动所形
成的记录、纪要、讲话和文件材料,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报告,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种文件,会员名册、组织机构变更情况等方面的材料,书画家交纳的入院作品及院部收藏的艺术品,其他应存档的文字材料等。
第二条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分别由执行院长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将上一年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分类立卷,形成的档案案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案卷封面填写准确,目录索引齐备。
第四条档案柜要保持清洁,要定期检查档案材料,对被损的案卷及时修补、复制。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要履行好交接手续,并经执行院长签字后,方可离任。
第六条借阅档案须执行院长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借阅手续。
未经批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档案外借或复制。
第七条借阅档案者必须爱护案卷,不得在档案中圈注、涂改、污损,未经许可不准摘抄、复制和转借。
篇三:
某某画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画院名称:
**画院,xx:
***********第二条本画院主管单位及艺术指导:
**市*****第三条本画院院长(法人代表)姓名:
**国籍:
**第四条本画院注册号:
**********第五条本画院组织机构代码:
*********第六条本画院地址:
**********第七条经济性质:
经济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宗旨
第九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创作特点和艺术发展方向,积极主动地开展创作和研究工作
第十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民族文化艺术,唱响社会主旋律。
依托在美术界的品牌形象,选好主题,开展精
品创作、全国巡展等工作,推动画院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弘扬**画派精神,尊重艺术规律,团结兄弟画院,壮大创作实力,推出和宣传新人新作,进一步繁荣美术事业,为
艺术家打造规范化、产业化的艺术教育模式。
第三章经营运营模式
第十二条画院提倡多元化发展,为画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画院不参与任何画家的个人经营活动,不经营特聘画家的作品,不收取特聘画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画院引进先进的国际规范运营模式,将画院相关市场运作的经营权统一委托**公司全权代
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市场运作,以确保画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艺术创作中去。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组织和接受有关创作、研究项目,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绘画人才。
第十七条组织画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提高艺术创作水平,以为社会、为画家服务为宗旨,
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八条每*年度根据画家的艺术水平由艺委会评选决定,可免费为画家在**画院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
第十九条每年至少由正规出版社出版一本**画院作品集。
第二十条画院统一在大型专业美术期刊上分批宣传画院画家的优秀作品。
第二十一条积极组织画家的优秀作品举行全国巡回展。
第二十二条画院定期协同全国各省市书画院举办联展。
第二十三条经画院艺委会评选确认的优秀画家,免费为其拍摄专题片。
第二十五条经画院艺委会审核向文化公司推荐,送作品参加大型拍卖会。
第二十六条画师提供给画院的作品,画院拥有所有权、作者署名权等知识产权,并同意画院印制宣传画册和网上宣传。
第二十七条画院所聘画家的对外宣传和创收等事项,全部委托具有经验的文化公司来承担。
画院积极创造条件,为画家提供潜
心创作的环境和氛围。
第五章聘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画院艺术委员会由***********共同组成。
第二十九条艺术委员会负责艺术创作指导、艺术评审以及艺术人才的甄选工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
第三十条凡赞成本画院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艺术委员会批准通过,履行手续后,可聘任为**画院画师。
每届聘
期为三年。
特聘画家以学术会员制的形式加入画院,画院与画家之间不具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画院不承担特聘画家的生活、创作及劳保、医疗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三年聘期内取得重大成就的画家由画院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任期期满后可根据其艺术水准、对画院的贡献以及是
否积极参与画院的一切活动,作为续任的前提条件,**画院可按照国家劳动法规正式聘用为**画院专职画家。
第三十二条特聘画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未征得画院书面同意,不得以画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经济活动,否则本院有
权追诉其相关责任。
本院不承担任何所聘画家的法律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画家须自觉维护苏州画院声誉,积极响应并参与**画院举办的各类公益活动与各项艺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四条画家须完成**画院安排的重大创作活动以及对慈善等公益事业的作品捐赠活动。
第三十五条画家入院自愿、退出自由。
凡**画院举办的活动无故三次不参加或违反画院规章制度,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者,画
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退出。
画家自愿退出的,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经画院审核同意后,即可退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迁址揭牌仪式)经艺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画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画院的艺术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年*月篇四:
鸣xx书画院管理办法
鸣xx书画院内部管理暂行规定:
特殊活动由院长灵活召开院务委员会议。
秘书长监管财务,报销审核,每月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书画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财务实行账钱分管制度,会计不得兼出纳.
五、每年召开一次书画院代表或全体会议(含院士、会员),总结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具体各职务管理细则如下:
院长:
(一)主持书画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院务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书画院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书画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书画院各职务及副职相关负责人;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副院长:
配合院长工作,分别负责书法、绘画方面的人员及作品组织,加强外部联系和交流。
秘书长:
协助院长工作,负责文案处理,安排部署和落实院务工作。
副秘书长:
配合秘书长落实各类院务工作,负责展厅管理、作品管理。
理事:
积极参与各类活动的前期策划、组织实施,积极参与作品征集、对外宣传、对外合作等事宜。
财务:
(一)开办资金的管理与支配;
书画用品的购买报销、库存情况报表,财务月度结算报表,并上报财务监管进行审计.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制定鸣凤山书画院财务工作细则,并自觉执行.其它管理细则各岗位细化补充附则篇五:
合肥之友书画院章程
第一条合肥之友书画院是从事书画艺术交流、研究、创作的艺术团体,由国内外知名书画家、热爱和支持书画艺术的企业家、合肥之友和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组成。
第二条合肥之友书画院隶属合肥之友联谊会,接受合肥市政协和合肥之友联谊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中文名称:
合肥之友书画院;
英文译名:
hefeifriendspaintingandcalligraphyacademy
第四条合肥之友书画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及“三贴近”的艺术创作原则,立足合肥、安徽,面向全国和世界,以弘扬民族文化为己任,加强省内外、境内外书画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书画艺术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条本院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合肥政务中心。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组织和联系书画家同社会各界人士中的书画爱好者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书画艺术交流与合作,努力为丰富文化活动、促进书画艺术发展服务。
1.举办书画展览、书画笔会;
2.进行书画艺术交流、研究与创作;
3.开展书画艺术教育教学、举办讲座和培训活动;
4.为个人和团体提供书画礼品、装饰、收藏等方面的服务;
5.组织会员佳作到兄弟省市和港澳台以及海外展出,以书画为媒加强合肥与国内外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6.编辑出版书画艺术专刊(名称待定)和书籍,推介本院艺术人才和优秀书画作品。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条件
取得省级以上书协或美协会员资格的书画家,承认合肥之友书画院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经本人申请、院务会批准,即可成为合肥之友书画院成员。
第八条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书画院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院举办的书画笔会、展览和艺术交流活动;
4.免费获取合肥之友书画院有关学术资料;
5.书画艺术作品可优先参加书画院举办的销售和拍卖活动。
第九条义务
1.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完成本院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合肥之友书画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3.积极参加合肥之友书画院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凡要求退院或其他原因不再接受聘任的,应书面通知合肥之友书画院,并交回相关证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合肥之友书画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共同组成领导机构。
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由合肥之友联谊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任命。
第十二条合肥之友书画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由合肥之友书画院领导机构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合肥之友书画院秘书长,在院长的领导下主持书画院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合肥之友书画院聘请若干有一定书画造诣的领导干部和书画名人担任名誉院长。
第十五条合肥之友书画院实行书画师、艺术顾问和特别顾问制。
第十六条书画师
聘任支持合肥之友书画院工作,且在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德艺双馨的省级以上书协或美协会员为书画师。
第十七条艺术xx
聘任支持合肥之友书画院工作,具有高深艺术造诣的老一辈书画家、理论家为艺术顾问。
第十八条特别xx
特邀热爱或支持书画艺术的厅级以上党政军领导、重要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为特别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合肥之友书画院经费
1.举办单位的投入;
2.社会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合肥之友书画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合肥之友书画院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合肥之友书画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合肥之友书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