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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汇编文件资料中最高密级的原件规定,确定汇编本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发行范围。
3、县级以上单位才有权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三、如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1、外出时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秘密件的,须经本单位秘书部门负责人批准。
2、绝密件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需要携带的,须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人批准,两人同行,共同负责。
3.对于携带外出的密件,须装在公文箱内,妥善保管,出差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将所带绝密件交由当地有关单位保密室代为保管。
4.密码电报严禁携带外出。
四、《保密范围》为什么要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保密范围》是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的,因此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公布的目的不仅是将《保密范围》转发有关机关、单位,更重要的是组织广大干部、涉密人员认真学习,熟悉掌握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内容,以便准确地确定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自觉地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五、各单位是否要制定本单位的《保密范围》?
根据《保密法》第十条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除国防方面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外,均由国家保密局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中央各机关规定的保密范围,都是《保密法》对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化,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
其他机关、单位只能严格依照有关《保密范围》“对号入座”,确定密级,不能层层制定《保密范围》。
六、什么叫依法确定密级工作?
依法确定密级,是指各级党政机关、涉密单位对本机关、本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照有关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的工作。
也就是依据《保密范围》规定,进行“对号入座”。
七、为什么要依法确定密级?
依法确定密级是实施《保密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机关、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认真确定密级,才能把属于保密范围的每一具体事项置于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之下,让涉密单位和人员根据不同的密级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逐步形成分级管理的体系,最大限度的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八、定密的依据是什么?
《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内容,是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除密级总的依据和程序;
《保密范围》是确定密级的直接依据。
九、为什么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
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密级,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不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密级,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受国家有关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的目的是保障确定国家秘密的统一性、合法性和定密的严肃性,防止主观随意性,避免随意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所带来的混乱现象。
因此,各机关、单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十、依法定密工作一般有哪几项程序?
根据《保密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依法定密工作中使用的程序,一般有以下几项:
(1)按照《保密范围》的规定,采用“对号入座”的办法,对本机关、本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
(2)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根据《保密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事项,根据《保密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依照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随着国家秘密事项的秘密程度的变化及时变更密级或者解密。
十一、什么是“不明确事项”?
遇到“不明确事项”如何处理?
“不明确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明确规定而又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在确定密级工作中,发现“不明确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1)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局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确定;
(2)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二、什么是“有争议事项”?
遇到“有争议事项”如何处理?
“有争议事项”是指因各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不一致,而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问题上产生争议的事项。
在定密时遇到“有争议事项”时,应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在上述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以前,可先按以下方法暂定密级:
“有争议事项”涉及本系统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的,按本系统主管业务部门的《保密范围》执行,其它“有争议事项”按所涉及的各《保密范围》中较高密级执行。
十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由哪个部门、单位标明密级?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
对“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密级,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十四、有些单位的文件和参阅材料采用固定密级标密,这种做法对吗?
各级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不能违反这个规定而任意确定为国家秘密或任意确定密级。
因此,那种不分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分涉及何种等级的国家秘密,—律用固定密级标密的做法是不允许的,是违反《保密法》的行为。
不按保密范围规定定密,把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都标为国家秘密,容易使人搞不清到底什么是国家秘密,影响保密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十五、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的内容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年8月在批转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在对外活动中加强保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给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了十条保密守则,其内容是: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六、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保密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要同原件一样采取上述保密措施。
十七、复印绝密级的文件、材料需办理哪些手续?
“绝密”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自行复印;
工作中确需复印时,必须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十八、复印机密级、秘密级文件、材料需办理哪些手续?
上级机关或本机关制发的“机密”、“秘密”级文件,需要复印时,可由本机关主管领导同志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审批,但要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并和原文件—样进行严格管理。
十九、复印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如何管理?
对复印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送阅制度,并和正本文件—样,阅办后按规定立卷、归档或清退、销毁。
二十、销毁秘密文件、资料要注意哪些事项?
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前,要清点登记,捆扎结实,装入袋中,或有苫布覆盖,并有押运人员坐在车上。
对押运人员要加强保密教育,切实负起责任,防止途中丢失。
文件销毁时,本单位应有监销人员负责到底,并和厂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二十一、能否使用挂号信、邮政快件、特快专递等传递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挂号信、邮政快件、特快专递等属普通邮政,用它们来传递国家秘密是违反《保密法》规定的,是不允许的。
传递国家秘密的途径有两条:
—是机要交通;
二是机要通信。
机要交通主要是中央对各省、市、自治区、个别的地市的密件人工传递途径。
机要通信是邮政部门人工传递密件的途径。
二十二、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必须注意什么?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并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徐州市国家保密工作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