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件柴油机零件试制能力项目玉柴集团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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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环境

玉林市地处桂东南丘陵台地,境内山地、丘陵、谷地、台地、平原相交错,尤以丘陵台地分布较为广泛。

平原盆地占全市面积17.4%,丘陵台地49.4%,山地占33%。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划分,公司所处区域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位于地质结构相对稳定区。

玉林市在北回归线以南,属于典型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暖热,雨量和光热充沛。

厂址区域全年风玫瑰图见图2-1。

玉林市气象条件如下:

年平均气温21.8℃

最热月平均气温33℃

最冷月平均气温9.7℃

全年主导风向:

北、西北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西

年平均风速1.7m/s

冬季平均风速1.9m/s

夏季平均风速1.6m/s

年平均相对湿度80%

图2-1玉林市全年风向频率玫瑰图

三、公司主要工艺流程

1、铸造

铸造工艺主要包括制芯、造型熔化、清理三个工段。

砂处理的造型材料一般由原砂、粘结剂及辅助材料组成,型砂混制完毕以后,输送至造型线,制芯、加砂、起模、合箱;

熔化采用中频感应电炉,清理是去除铸件的毛刺、飞边,修补缺陷。

1.1制芯

采用冷芯盒制芯工艺。

底盘芯冷芯机射制完砂芯后,由机器人取芯。

底盘芯由机器人放到组芯线上。

其它砂芯射制好后,人工修芯、整理、搬运到组芯线上,按照砂芯的工艺位置依次组芯。

组合后的芯组由涂料机器人抓起,浸涂料,甩去多余的涂料、放到表干炉的辊道上进行烘干。

采用机器人把烘好的芯组抓起,放到砂芯输送系统的托板上。

采用全自动的辊道输送系统输送砂芯,并缓存部分砂芯以匹配造型线生产。

1.2造型熔化

组装好的砂芯由机器人从送芯辊道上抓起后直接下到型腔中,部分小砂芯则由人工下芯。

采用进口自动浇注机进行浇注,浇注机上设置砂箱顶面和分型面引明火装置。

中频感应熔炼电炉的配料利用桥式起重机和电磁吸盘配置铁料并放入过渡料斗中,然后由料斗出口处的振动给料机加入振动输送小车,通过振动输送小车加入中频无芯感应熔炼电炉内。

合格铁液由5t叉车转运到造型线的浇注工位,供造型线使用。

1.3清理

铸件清理是铸造生产过程中最后一道工序。

经过退火的铸件由悬链输送到了清理车间。

采用轻型悬挂起重机把缸盖转运到鳞板输送机,在鳞板输送机上,人工敲掉残余浇冒口或排气针后铸件被输送到粗抛丸区。

采用通过式磨削生产线对铸件进行磨削,清除披缝和毛刺。

磨削完成后,铸件由辊道输送到人工精整间。

人工精整后的铸件通过辊道送到粗加工区,不合格铸件则进行补救措施或者报废处理。

粗加工后的铸件采用进口机械手式抛丸机进行终抛丸处理。

终抛后的铸件,进行检验,合格铸件则进行防锈处理后入库。

2、机加工及装配

机加工主要是把各种零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尺寸、精度,在各种机床上进行削、铣、磨、镗、钻等加工工序。

装配工艺主要有零部件清洗、部件装配、总装配、试机、喷漆、包装等。

四、项目背景目的

1、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病接触限值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评价目的

2.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2明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危害程度,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效果等。

2.3为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4为政府监管部门对公司职业卫生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评价依据

3.1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11〕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1987〕第105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4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76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安健〔2014〕11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安健[2015]16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监安健[2013]35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3.2技术规范和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200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AQ/T4269-2015)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AQ/T4270-2015)

五、项目评价技术要求

1、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的评价

1.1总体布局的评价

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总体的生产区、辅助生产区、非生产区、风向等内容进行评价。

评价包含厂区总平面布置功能是否将产生不同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互相分开并在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卫生防护绿化带等内容。

并给出评价的依据、内容、结果以及结论。

1.2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的评价

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三大工艺(铸造、机加工、装配)流程以及主要生产部门(铸造事业部、制造事业部、船电动力事业部、工艺技术部等)的设备布局进行评价。

评价包含公司总的工艺以及设备布局是否将有害与无害作业区适当隔离、是否对尘毒产生源设置控制设施;

生产性热源布局是否合理、是否采取通风或隔热降温措施;

噪声作业场所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隔音、减振控制措施等内容。

2、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的评价

2.1建筑卫生学的评价

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各部门的生产车间、辅助生产建筑进行评价。

评价包含公司车间建筑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是否良好;

是否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

是否应采用符合节能标准的灯具;

各类房间或者场所维持照度值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

2.2辅助用室的评价

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工作现场的休息室、盥洗室、食堂、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等辅助用室进行评价。

评价包含生产车间设置的休息室是否能够满足当班作业人员需要;

食堂是否与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相邻、通风是否良好;

浴室是否配备冷热水;

卫生间、盥洗室是否满足当班作业人员需要等内容。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1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技术要求

通过对生产工艺、原辅材料、设备分布及工作现场等进行调查分析,根据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及其在生产过程中的存在状态、危害大小、作业人员的实际接触情况、挥发的难易程度等,确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将确定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解至铸造工艺(主要指铸造事业部等)、机加工及装配工艺(主要指制造事业部、船电动力事业部、工艺技术部等)、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主要指质量部、工程研究院、设备动能部等)生产单元,确定各生产单元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并将各生产单元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对应列出。

3.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技术要求

3.2.1检测项目

通过对生产工艺及工作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根据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及其在生产过程中的存在状态、危害大小、作业人员的实际接触情况,国家是否制定其职业接触限值以及现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方法,确定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检测项目。

3.2.2检测依据及检测要求

在正常生产状态和环境下,化学有害因素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进行采样。

使用的采样仪器和空气收集器的性能和规格符合《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T17061-1997)的规定,采样时同步进行温度、气压等气象条件测定;

物理因素的检测按相应标准进行。

各检测项目均在正常生产状况和工作环境下进行检测。

并列出具体的检测项目依据、方法及使用仪器。

3.2.3检测条件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时,现场需满足以下要求:

采样对工作场所环境条件的要求;

职业病危害检测对采样的要求;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对采样的要求;

各项生产设备总体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3.2.4检测点的设置

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的要求进行采样点的选择,采样点的选择遵循以下四大原则:

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

在不影响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尽可能靠近劳动者,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劳动者工作时的呼吸带;

根据设备的情况选定检测点,在工作地点劳动者工作时的呼吸带进行采样;

采样过程中,采样点设在工作地点下风向,应尽量远离排气口和可能产生涡流的地点。

噪声检测依据《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

噪声》(GBZ/T189.8-2007)在工人作业的地点选择工作时耳部高度测定。

高温检测依据《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

高温》(GBZ/T189.7-2007)在工人作业的地点选择工作时高度1.5m(站姿)位置进行测量。

检测点由检测单位布置,玉柴方配合,共同商定。

3.2.5检测频率

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的相关要求进行。

化学有害因素、定点粉尘的采样主要是选择有代表性的采样点,每天采集3个样品,连续采样3天;

噪声和高温等物理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检测点,每天检测3次,连续检测3天;

个体采样主要是选择不同岗位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跟踪式长时间采样,每天采集1个样品,连续采样3天。

3.3、检测报告编制要求

3.3.1、报告中需盖有检测公司的“报告专用章”、“MA认证章“、骑缝章。

报告最后需要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发人手写签名。

3.3.2、报告中需包含有识别/采样/检测时的基本情况检测时的基本情况。

即检测类别、采样时间、检测范围、样品接收时间、样品检测时间等内容。

3.3.3、报告中需给出每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依据、方法和检测用的仪器。

3.3.4、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果以检测车间为单元进行划分。

3.3.5、定点粉尘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报告结果中应给出判定的粉尘类别、岗位员工的接触时间(以h计)、原始的检测浓度及均值、经过计算后最终得出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以及最大超限倍数(EL)。

3.3.6、化学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报告结果中应给岗位员工的接触时间(以h计)、原始的检测浓度及均值、经过计算后最终得出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以及短时间接触最高浓度(CSTEL)。

3.3.7、定点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报告结果中应给岗位员工接触的噪声类型(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脉冲噪声、间歇噪声)、接触时间(以h计)、原始的测量值、经过计算后最终得出的8h等效声级。

3.3.8、高温职业病危害因素报告结果中应给原始测量的湿球温度、黑球温度、干球温度以及计算得出的WBGT指数;

岗位员工的接触时间率以及体力劳动强度等级。

3.3.9、紫外辐射职业病危害因素报告结果中应给原始的眼部、面部、肢体的原始测量值以及计算得出的8h等效辐射强度。

3.3.10、若岗位中未检测出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在检测结果中标明“未检出”。

3.3.11、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报告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编制。

3.3.12、报告最后给出所检测总项目的合格率、各危害因素的合格率以及各部门的合格率。

3.3.13、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超标点给出原因分析。

4、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评价

4.1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

4.1.1评价分为铸造防护设施评价单元、机加工及装配防护设施评价单元、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防护设施评价单元三个评价单元进行。

4.1.2铸造防护设施评价单元

4.1.2.1粉尘防护措施有效性评价:

主要针对砂处理工序、造型工序、熔化工序、清理工序设置的集中除尘系统以及粉尘作业环境工作人员佩戴的防尘口罩等进行评价。

4.1.2.2化学有害物质防护措施有效性评价:

主要包括对制芯工序的废气净化装置、车间的送排风系统、铸件补焊的排风系统以及化学有害物质作业环境工作人员佩戴的防毒面具等进行评价。

4.1.2.3噪声防护措施有效性评价:

主要包括对通风设备的控制装置、高噪声设备设置的隔音室、减少振动噪声的措施以及噪声作业环境工作人员佩戴的耳塞等进行评价。

4.1.2.4高温防护措施有效性评价:

主要包括对表干炉排风系统、浇注控制室全面排风系统、车间熔化屋面排风装置以及高温作业环境工作人员佩戴的耳罩等进行评价。

4.1.3机加工及装配防护设施评价单元

4.1.3.1粉尘防护措施有效性评价:

主要包括对机加工工段产生的金属粉尘除尘装置以及粉尘作业环境工作人员佩戴的防尘口罩等进行评价。

4.1.3.2化学有害物质防护措施有效性评价:

主要包括对喷漆房、调漆房的尾气处理净化通风装置、试机工段试机尾气排气设施、机加工工段油雾处理器以及化学有害物质作业环境工作人员佩戴的防毒面具等进行评价。

4.1.3.3噪声防护措施有效性评价:

主要包括对发动机试验间隔音系统、减少振动噪声的措施以及噪声作业环境工作人员佩戴的耳塞等进行评价。

4.1.3.4高温防护措施有效性评价:

主要包括对生产车间自然通风系统、车间集中送风系统等进行评价。

4.1.4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防护设施评价单元

4.1.4.1粉尘防护措施有效性评价:

主要包括对质量部切割设备除尘设施、设备动能部维修电焊除尘器等进行评价。

4.1.4.2化学有害物质防护措施有效性评价:

主要包括对化工仓排风设施、污水站药品存放区通风情况、质量部清洁度检验抽排风系统等进行评价。

4.1.4.3噪声防护措施有效性评价:

主要包括对设备动能部空压机隔音设施、除尘设施消音房、工程研究院试验台架消声装置等进行评价。

4.2应急救援设施评价

主要针对公司设置的消防报警救援设施、除静电装置、逃生装备以及急救药品等进行评价。

5、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人防护用品评价

5.1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5.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评价:

主要包括对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规定的内容是否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完善等进行评价。

5.1.2职业健康检查评价:

主要包括对委托检查医疗机构是否符合要求、上岗前/在岗时/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项目是否完整、对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处理是否合理、对职业禁忌症人员处置情况等进行评价。

5.2个体防护用品的评价

5.2.1个体防护用品符合情况评价:

主要包括是否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公司是否对防护用品使用和维护进行培训、公司是否建立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等进行评价。

5.2.2个体防护用品有效性评价:

主要包括公司配备的主要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护耳塞、防毒面具等)其防护性能是否能满足危害因素较大的工作场所。

6、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6.1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以及人员评价。

6.2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评价。

6.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评价。

6.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及执行情况评价。

6.5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评价。

6.6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评价。

6.7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设置情况评价。

6.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评价。

6.9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以及管理情况评价。

6.10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演练情况评价。

6.11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情况评价。

6.12职业病防护经费落实情况评价。

6.13既往职业卫生评价情况评价。

六、建议

通过对公司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评价结果的分析,对公司在组织管理、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建议。

七、评价单位相关要求

1、评价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计量认证资质。

2、评价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

3、评价单位进行识别/检测/评价的方案、布点方法、采样方式、检测仪器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4、评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布点/采样/检测/评价,结束后30日内给出评价报告。

5、评价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法规的检测报告,报告上应包含检测依据、检测仪器等内容。

八、检测内容及安全技术要求

1、本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化学因素(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锰及其化合物)、工频电场、振动、紫外辐射、高温、噪声等。

2、本项目的检测内容必须满足玉柴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九、其他要求

1、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方案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方案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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