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知识点第六部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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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设立的目的不同(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2.权利的性质不同(主权利和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不动产和无限制);
4.标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
(3)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区分:
主物权和从物权
(4)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5)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
有期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二、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法律特征:
1.所有权的独占性
2.所有权的全面性
3.所有权的单一性
4.所有权的存续性
5.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
1.原始取得:
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因物权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
生产和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国有化、没收。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先占、添附(混合、附合、加工)、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继承遗产、接受遗赠;
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
合股集资。
(2)所有权的消灭
1.相对消灭:
权利主体的原因
2.绝对消灭:
权利客体的原因
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1.夫妻共同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遗产分割前的所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法律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
有偿出让:
划拨:
(2)土地承包经营权:
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法律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
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4)地役权:
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2)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置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1.设定的方式:
法定抵押权(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和意定抵押权(基于当事人所订阅的抵押合同而设立);
(2)质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十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
(1)根据合同当事作品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为要件: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3)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有关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和从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
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行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3)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将其内心的意愿表达于外部为他人所知晓的行为。
(4)合同的形式合法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1)无效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合同的订立
(1)要约:
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建议的意思表示。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缔约过失责任:
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的履行:
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改造合同义务的行为。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的终止:
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1)合同履行
(2)抵销
(3)提存
(4)免除债务
(5)混同:
概括承受(主要原因)和特定承受
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合同的担保
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真正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1.合同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2.合同担保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3.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
(3)合同担保的形式
1.担保物权
2.保证: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3.定金:
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合同的保全:
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1)债权人的代位权;
(2)债权人的撤销权。
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转让:
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
(1)合同权利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意定转让和法定转让。
合同的变更:
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
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1)协议解除
(2)基于解除权的解除(单方解除)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
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
1.预期违约:
即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
2.实际违约:
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行为。
(2)主观过错:
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的免责事由:
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2)受害人的过错
(3)免责条款
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公司法的概念
(1)广义公司法:
指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公司法:
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
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公司:
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3.公司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
二、公司的设立与公司法基本制度
公司的设立条件
(1)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1.股东资格和人数
2.股东出资要求
3.股东共同制度公司章程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制度
(1)公司名称,是指公司章程记载,并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表彰公司商事主体特征的,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与其他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作为独立商事主体的名号。
公司住所制度
公司章程制度
三、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
公司的出资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股东身份确认的标准:
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的登记、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
(3)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大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性质上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董事、董事事会及经理
(1)董事会:
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2)经理:
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监事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
2.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3.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
4.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
四、公司的股份(权)转让和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合并: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公司的分立
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清算
第三十六章其他法律制度
一、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工业产权:
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
分为专利权和商标权。
(2)特性:
1.专有性;
2.地域性;
3.时间性。
专利权:
指按专利法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1)主体:
指依法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专利权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2.发明人或设计人;
3.受让人;
4.外国人;
5.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2)客体:
指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1.发明:
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富有美感;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1.专利权人的权利:
人身权利(署名权)和财产权利。
2.专利权人的义务;
3.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4.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
(5)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侵权行为;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标权:
指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1)商标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商标注册)和继受取得。
1.商标注册:
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以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商标权的内容:
1.专用权;
2.续展权:
有效期为10年;
3.转让权;
4.使用许可权;
5.标示权;
(3)商标权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的类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条款:
必要条款和选择性条款;
(3)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4)生效;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解除;
2.非过错性解除;
3.经济性裁员;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
2.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求教获知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义务;
4.缺陷商品召同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8.质量担保的义务;
9.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10.无理由退货义务;
11.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
12.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3.信息说明义务;
14.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
争议的解决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四、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立法目的
(1)反垄断法:
“经济宪法“,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反垄断机构设置
垄断行为
(1)垄断协议与垄断协议的豁免
1.垄断协议:
即卡特尔,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垄断协议的豁免:
指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经营者集中:
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六、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概念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4.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2.产品责任的求偿对象
3.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4.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2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