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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第六部分法律

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考点一】调整经济的法律(考概念)

  1.“调整经济的法”包括经济法。

  2.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民商法;经济法;其他法律部门

  【考点二】经济法基础知识(考概念)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一种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市场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经济法的本质:

平衡协调法;社会本位法;系统、综合调整法;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核心的、基础性);有限干预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根本性原则)

  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考特点)

物权

债权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支配权:

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

请求权:

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

法定主义

约定主义

一般为特定的物、有形的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客体

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追及效力、优先效力,特例是“买卖不破租赁”

不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设有两个以上互相冲突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

  预告登记:

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考点三】物权的种类(考分类)

  1.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

自物权(最完整、最充分)和他物权

  2.从设立目的的角度:

用益物权(使用价值;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主要为不动产;没有物上代位性)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按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和从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

  4.按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所有权)

  【考点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1.物权的保护方法:

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债权的保护方法:

主要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

  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

根据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目的不同

  【考点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考概念)

  1.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核心: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3.法律特征:

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考点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考分类)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生产、先占、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

  

(2)继受取得:

如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继承遗产、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所有权

  (3)善意取得:

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2.所有权的消灭:

相对消灭;绝对消灭

  【考点七】共有(考概念)

  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份额的确定

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方法不能确定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只有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才能确定份额。

转让份额

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

转让共有财产、

  重大修缮

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八】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考概念)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有一体性。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考点九】用益物权(考概念)

  1.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划拨的方式: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划拨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没有期限的限制。

  3.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4.地役权是指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考点十】担保物权(考概念)

  1.性质:

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2.抵押权

  

(1)概念: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设定:

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3)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抵押标的

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抵押权生效

不动产登

记生效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未经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动产登记对抗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质权

  

(1)概念: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类型:

动产质权;权利质权(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

  4.留置权

  

(1)概念: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2)特点:

  ①法定的担保债权

  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③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④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

  第三十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概述

  1.不适用情形:

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

  2.分类:

  

(1)按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如借用合同)

  

(2)按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考分类)

  1.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合法

  2.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缺少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的合同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1.是否生效看有无追认

2.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1.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2.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或变更之前均为有效合同。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考概念)——要约和承诺

  1.要约(发盘)

  

(1)有效条件:

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为目的;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目的和效果不同(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对象不同(一般是特定的相对人)、内容不同(明确)、法律约束力不同(有约束力)。

  (3)典型的要约邀请: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4)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撤回、撤销:

可以撤回、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承诺

  

(1)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2)要件:

向要约人作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最实质性的要件)

  (3)撤回:

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3.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情形: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考点四】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则: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对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先履行抗辩权(后对先)

  【考点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

履行

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抵销

双方互相负有同种类的均已到履行期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提存

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

免除

债务

 

混同

(1)概括承受(主要原因):

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

(2)特定承受

  【考点六】合同的担保(考概念)

  1.合同担保的形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保证

  

(1)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

  ①一般保证:

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

  ②连带责任保证: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定金

  

(1)效力:

证约效力;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担保效力(主要效力,罚则)

  

(2)性质:

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数额: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4)定金罚则VS违约金

 

定金

违约金

交付

时间

合同履行前交付

只能在有违约

行为发生后交付

效力

具有证明合同成立

和预先给付的效力

违约金没有

性质

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

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考点七】合同的保全(考概念)

  1.特征:

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债权人为保全其合法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考点八】合同的转让、变更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1)意定概括转让:

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让: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合同的变更:

不包括主体的变更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不必经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权变更合同;(4)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考点九】合同的解除(考概念、分类)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约定解除

(事先约定)

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法定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考点十】违约责任(考概念)

  1.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

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主观过错(严格责任)

  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过高过低可以请法院增加或减少);违约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违约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受害人的过错

  (3)免责条款: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一】公司的种类

  我国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考点二】设立条件(考数字)

  1.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

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50个以下

2.出资要求: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出资期限: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其余部分由全体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

1.人数: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人民币500万元。

  2.股东权利:

查阅和复制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考点三】职能(考分类)

股东会

权力机构,决定重大事项

董事会

业务执行机关(两执行+四决定+四制订)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两决定+拟订、组织)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续表

监事会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管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⑤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考点四】组织机构(考数字)

  1.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

(大)会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1.一般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事项同有限责任公司

  续表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人数:

3-13人

1.人数:

5人至19人

监事会

1.人数:

不得少于3人。

2.职工代表:

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3.兼职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

  

(2)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特别决议: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考点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考概念)

  1.正常转让:

对内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

对外转让

1.要求: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视为同意:

(1)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不同意且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3.优先购买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协商→出资比例)

  2.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考点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考数字)

  1.股份与股份发行: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不得折价

  2.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考点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收入归公司。

  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

  【考点一】知识产权

  1.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2.特征: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考点二】专利权(考概念)

  1.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

职务发

明创造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2.履行本单位交办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3.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4.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非职务发明创造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不是发明人:

①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②为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提供方便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

委托完成

约定→受托人

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共同完成

约定→共同

 

  2.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不予保护的对象:

  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②科学发现;

  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⑤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生产方法,可以授予)

  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和实

用新型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外观设计

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公告和登记后方可生效

  5.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6.终止:

期限届满终止;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

  7.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

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①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满3年后,具备实施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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