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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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

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

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

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

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

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2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

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

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3

1)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

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

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

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需组织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请下翻至附件2查看。

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

4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

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

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

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5

(七)验收要求: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

“通过”

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

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

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

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

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

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7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

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

值)10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15kN/m

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

9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

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七、其它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10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搭设高度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

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

(设计值)20kN/m及以上。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

中荷载7kN

及以上。

100kN

及以

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

基础标高在

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

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

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11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

工艺。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

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

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

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

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

13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

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

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

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

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

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

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

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

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

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

织编制。

14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

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

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

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

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

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

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

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

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

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

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

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15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

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

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

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

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

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

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

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

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

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

16

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

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

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

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

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

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

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17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

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

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

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

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

工;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8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

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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