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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问答一百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四)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政府主管,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要承担离退休职工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商业保险由金融行业主管,人民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涉及社会化管理与服务。

四、《劳动法》对社会保险有哪些规定?

(一)《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五、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覆盖到全社会的劳动者以至全体国民,保障社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养老保险。

六、为什么要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社会互助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因为基本养老保险只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退休人员退休后生活要过得好一些,还需要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来予以补充。

七、什么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社会保险机构为退休职工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总额进行社会筹资,按退休费占在职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一个筹资费率(也称统筹率),按照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费用的原则,以养老保险费或社会保障税的形式缴纳,作为支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不同于企业保险,资金是在全社会企业之间、职工之间进行调剂,具有收入再分配和社会互剂、保障公平的功能。

八、我国人口老龄化预测情况如何?

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如果65岁以上人口占国家总人口的7%以上,或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则该国属老年型国家。

据国家有关部门测算,我国城镇人口将于1997年达到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开始进入老年型国家行列。

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快,速度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

这是因为我国6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将在2030年左右进入老龄期,从而使人口老龄化指数(60岁以上人口与人口总数之比)在2033年达到最高峰为22.06%。

另外,我国城镇人口赡养率(退休人员与就业年龄人员之比),1990年为17.24%,到2000年时达到20.14%。

其后迅速上升,2010年为20.68%,2020年为37.37%,2031年达到最高峰为47.39%。

高峰期后开始回落,到2050年时还处在34.5%的水平上。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十分突出,在不远的将来,社会养老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则将阻碍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国务院未雨绸缪,作出了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办法的决定,改变了单一的现收现付式的社会统筹筹资模式,把单位缴纳的一部分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通过职工个人账户逐步积累了起来,使现在还在工作而要在2020年左右退休的职工养老有了保障。

九、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与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

一是覆盖面不大,实施范围不宽;

二是缺乏职工个人的参与和积累,社会保险的激励机制不强;

三是管理体制不顺,一些地方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缺乏必要的监督;

四是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

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提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

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十一、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哪些原则?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

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

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

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要分开。

十二、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3)合理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水平、筹资水平和积累率;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5)建立起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6)实行多层次的职工养老保险;

(7)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十三、哪些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答: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四、为什么要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

实行劳动者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体现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有利于强化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劳动者缴纳的保险费全部记入本人的个人帐户中,归个人所有。

缴费越多,个人帐户的积累金额越多,退休后的待遇也越高,这种“早年栽树,晚年纳凉”的办法,有利于劳动者退休待遇的提高和晚年物质生活的改善。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1996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3%,以后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但最高为8%。

十五、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有什么联系?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的。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职工个人和单位都必须缴纳保险费,个人缴纳的保险费(4-8%)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7-4%)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中储存的本金及利息作为职工个人养老所用,在没有达到退休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能提前支取和使用;

职工个人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可由职工本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法定手续继承。

社会统筹是运用“大数法则”和社会调剂机制,对退休费实行统一筹集、统一支付,缓解企业之间、地区之间退休费负担畸轻畸重矛盾,合理调整企业负担,从社会整体角度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行政措施。

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建立的个人基本账户。

其主要作用,一是记录劳动者工作期间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劳动者退休后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社会统筹侧重于体现社会公平,其核心是养老保险的互助和调剂。

实行社会统筹,是为了缩小社会劳动成果再分配中的差别,在社会的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个人账户侧重于体现劳动者个人的劳动贡献,其实质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和保障。

十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什么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目的是要把公平与效率、社会互剂与自我保障、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养老保险的义务与权利有机结合起来,构成一种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

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社会劳动成果的一部分要注入社会统筹,用于社会调剂互助;

劳动者个人账户不敷使用时,需要社会统筹的调剂补充,二者之间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实行“统账结合”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建立起调动劳动者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促进劳动者勤奋工作的内在激励机制;

二是有利于促使企业参与社会保险和劳动者对企业监督,也有利于劳动者和企业监督社会保险;

三是缴纳养老保险费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直接挂钩,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可以较好地适应不同企业、地区劳动者工资收入存在差异的情况,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五是劳动者在不同时期、不同单位储存的养老保险金额,可以在个人账户上累计相加,并随工作单位变动而转移,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力大市场的培育发展;

六是可以较好地适应建立覆盖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身份职工的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有利保障广大城镇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十七、我市和全省是从什么时侯开始实施“统账结合”新办法的?

我市和全省都是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制度的,并同时为参统企业的职工建立起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十八、“统账结合”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是否建立个人账户,养老待遇如何计发?

“统账结合”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实行个人缴费,也不建立个人账户。

其养老金仍按原标准在社会统筹基金中发放,同时可享受改革后的养老待遇调整。

十九、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企业职工今后退休时的基本养老待遇怎样计发?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制度后,要按照新、老办法相互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搞好新、老办法在计发养老待遇上的衔接和过渡。

因此,对新制度实施前、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采取了不同的计发办法:

(一)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本人和单位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社会养老金:

按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后每增加一年加发0.5%,但最高为25%。

即:

社会养老金=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15%+0.5%×

缴费满15年后增加的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120

(二)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其全部缴费年限(见本问题解答第三十七条)满10年及其以上的,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四部分组成。

全部缴费年限满10年以后每增加一年加发0.5%,但最高为25%。

3、过渡性养老金:

1992年4月1日以前按国家工龄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与1992年4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每满一年,按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其中工资指数截止到1995年底)的1.4%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95年底前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4%×

1995年底以前的累计缴费年限(含92年4月1日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4、补贴:

本人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

(1995年底以前的累计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

二十、实行“统账结合”办法后,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金按什么办法执行?

我省企业职工实行新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后,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金的计发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如现行办法计算的待遇低于“统账结合”办法计算的待遇,改按“统账结合”办法计算的待遇执行。

二十一、职工到达退休年龄而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怎样计发养老金?

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职工在“统帐结合”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统帐结合”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在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低于按缴费每满一年计算两个月退休时上一年本人缴费工资数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予以补足。

二十二、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制度有以下规定:

一是调整水平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如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当年不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是调整的对象是当年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正在服刑的人员和劳教人员除外),调整的幅度、数额和具体办法由省确定。

三是调整的时间原则上确定在每年7月1日进行,当年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下一年7月1日起调整。

四是每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在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十三、我市养老保险新、老制度相互衔接和平稳过渡的措施是什么?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均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为了保证改革方案的平稳实施和新老办法的顺利衔接,我市规定:

⑴企业职工退休时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即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95)178号文件规定(即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相比较,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⑵为了保证按照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职工在1994年以后退休时的待遇不低于1993年7月1日以前退休的待遇,允许1994年以后职工新增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进入按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⑶我市新老办法的衔接过渡不限定时间,直到老办法平稳过渡新办法时为止。

二十四、非工薪收入者的养老保险有什么规定?

非工薪收入者是指其收入不通过领取工资或薪金来体现的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

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非工薪收入者必须参加社会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

非工薪收入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9%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其中11%记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作为生育保险费,7%作为计发社会养老金和待遇调整的社会统筹基金。

非工薪收入者原则上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如1992年4月1日以前曾在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这期间按国家工龄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也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全部缴费年限。

非工薪收入者的退休养老年龄按企业职工法定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

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非工薪收入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本问题解答的第二十条问题中企业职工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办法计发。

同时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时,还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非工薪收入者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属个人所有,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储存余额全部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十五、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1、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本人和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中个人和企业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

2、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统帐结合”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全部缴费年限满十年,或“统帐结合”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二十六、国家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现行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对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本项规定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十七、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提前退休应具备哪些条件?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二十八、折算工龄如何计算?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其中可以作为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每从事井下、高温工作1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

每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1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

二十九、影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素有哪些方面?

一是在职期间缴费工资的高低。

缴费工资高,计算进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就多,个人帐户储存额越多,计算的退休养老金就多。

二是全部或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

“统帐结合”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全部缴费年限越长,过渡性养老金就越高,反之,则少;

“统帐结合”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累计缴费年限越长,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高,反之,则少。

三是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

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高,社会养老金就高,反之,则少。

上述因素中,最主要的是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缴费工资高低,它反映了劳动者在职时的劳动贡献,在职时贡献越大,退休后的待遇就越高;

其次是缴费年限的长短,它反映了劳动者在职期间所尽社会保险义务的大小,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所尽义务越多,享受的权利就越大,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慈善的根本区别。

三十、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否享受提高养老金的待遇?

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获得国家或省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可按1995年底以前的全部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省级劳模)或0.2%(全国劳模)的养老金。

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全国或省以上劳动模范,可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增发养老待遇。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按《四川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予以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三十一、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享受提高养老金的待遇如何计发?

持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可按本人全部或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三十二、三线艰苦地区、高海拔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提高养老金的待遇?

我省“统账结合”办法实施后,属于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内迁职工、曾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省内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职工,退休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省劳动厅川劳险<

1994>

30号文和川劳险<

1995>

41号文的有关规定,分别增发规定比例的养老金。

三十三、怎样计算职工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职工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分三步计算:

1、用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得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

2、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3、将平均指数乘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得出职工在职期间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我市实施“统账结合”办法后,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计算职工过渡性养老金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锁定在1995年底,即以职工1992年到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作为今后职工退休时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依据。

计算职工工伤或其它待遇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仍以全部缴费工资指数为基数。

三十四、计算社会养老金时,增加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时,增加的社会养老金应怎样计算?

计算社会养老金时,对于增加的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其增加的社会养老金比例的计算办法为:

增加的社会养老金比例=缴费月数÷

12×

0.5%。

三十五、劳动者因故中断缴费,达到退休条件时,其社会养老金和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怎样计算发放?

因各种原因在到达退休年龄前一直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以后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社会养老金和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

社会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

社会养老金比例。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95年底以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因各种原因一段时间(1年以上)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在以后又恢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达到享受基本养老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社会养老金和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

社会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恢复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中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恢复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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