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林大毕业论文电子商务中无形商品交易对税收的影响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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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angiblegoodse-commerce;

Taxes;

Influence;

Countermeasures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已经发展成为21世纪最有潜力和活力的贸易方式,它的产生极大地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也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已经进入高速增长期。

同时,也给传统的税收法规和税收征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原则、传统税收政策法规、传统税收征管体制、避税可能性等方面的影响上。

这些研究基本局限在对传统税收的法律原则、政策法律本身以及传统税收征管各环节本身的影响上,研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不应该征税;

二是怎样征税;

三是如何完善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

从税制角度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前者影响甚小,而对后者影响甚大。

本文从中国的角度出发,分析电子商业交易活动可能对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政策、征管方式造成的影响和冲击。

并重点分析电子商务对我国几个流转税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的影响,试图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1概述1.1电子商务和无形商品的概念及发展现状1.1.1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简称EC)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业务的活动[1]。

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商品(劳务)”这一商品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了全球化的拓展。

1.1.2无形商品的概念无形商品(也称完全电子商务),指包括软件、电影、音乐、电子读物、信息服务等可以数字化的商品[1]。

无形商品交易与有形商品交易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通过网络将商品直接送到购买者手中,无形商品电子商务可以完全在网络上实现,因而又被称为完全电子商务。

1.1.3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电子商务及信息服务业已经成为中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

商务部信息化司司长聂林海表示,电子商务作为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据CNNIC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57亿人,较2009年底增加了7330万人;

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底提高了5.3个百分点。

宽带网民规模为4.5亿,有线(固网)用户中的宽带普及率达到98.3%。

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分别为33.8%,30.5%和29.1%,用户规模分别达到1.42亿、1.28亿、1.22亿,半年用户规模增幅分别为31.4%,36.2%和29.9%,增速在各类网络应用中排名前三。

目前艾瑞咨询发布的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显示,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了10152.7亿元,单季交易额突破万亿规模,从投资规模来看第一季度,互联网行业14.3亿元的投资额中,电子商务占74.3%。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中无形商品交易额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都在大幅度增长。

如下图1所示:

图1我国2005-2010年电子商务无形商品交易额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比较从图1可以看出,历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直线上升,其中无形商品交易额在总的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中占了很大比重,平均约占到年总额的87%以上。

说明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趋势将偏向于无形商品交易模式的方向趋近。

1.2税收的概念及发展现状1.2.1税收的基本概念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2]。

1.2.2我国税收的发展现状表1我国从2007-2010年税收总收入和个主要税种收入的变化情况单位:

亿元年份税收总收入各税种的收入增值税(扣出口退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200745612.999844.426581.998769.473185.541432.54200854219.6212140.217626.3311173.053722.191769.95200959514.759514.718481.249013.643949.271483.5720107320221091.9511157.6412842.794837.172027.45注:

表中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网站中国统计年鉴从表1中可以看出从2007年到2010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在增长,但是不是特别明显。

而到了2010年,我国的税收收入达到73202亿元,比上一年同期增长了23%,同比增收1368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速加快了13.2个百分点。

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快速增长,增幅分别为35.7%和36.6%。

汽车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大幅增长,增幅分别为55.8%和54%。

上述税种的税收增收额占全年税收增收额比重超过30%。

虽然现在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收入额的影响不是特别明显,但是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特别是它引领者未来的交易方式,需要而且有必要研究出一套完善的电子税收立法体系,以适应未来的贸易发展。

一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能脱离本国的财政经济状况,应当保障税收基本功能的实现。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电子商务也应该是应税交易的一种。

2电子商务的纳税理念2.1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免税理念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国家的税收流失较少,相反还有利于这些国家向别国推销电子产品,持此观点的代表者主要是美国。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同时是迄今为止电子商务的最大受益国,其60%的小企业、80%的中型企业、90%以上的大型企业已经借助互联网广泛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因此,美国一贯主张对电子商务免税。

1999年10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对《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并在同年12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西雅图会议上要求永久禁止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之后,美国国会在2001年,2004年和2007年三度延长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的免税期,使之法律效力一直延续到2011年11月。

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经历了一个从不征新税到公开主张免税的过程,这其中的原因当然是为了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确保其电子商务在世界上的绝对优势地位。

为了尽快确立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美国政府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方面做出努力。

1998年2月美国贸易大使向WTO提交了一份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对电子商务实施“零关税”的提案,并在当年5月WTO成员国贸易部长会议上达成了“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时效至少一年的临时协议。

2.2以欧盟为代表的扩大税制的观点与美国决然相反的是欧盟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经历了一个从不明确表示征税到公开征收增值税的过程。

作为最大的电子商务净输入国的欧盟,无论是出于维护自身的财政收入还是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都需要对电子商务征税。

2000年6月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方案,该方案规定对在欧盟境外的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境内没有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的顾客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求其在欧盟境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登记,对其征收增值税。

2002年2月12日欧盟制定了《增值税指导》草案,次年,又在次草案基础上制定了《增值税指导》。

主要内容为决定对非欧洲公司取得的以广播、电视及网络为媒介销售商品和劳务的营业收入征收增值税,并对电子商务的内容和范围作出了规定。

根据欧盟的规定,从2003年7月1日开始,所有的电子商务公司都必须对发生在欧盟境内的交易支付增值税,欧盟根据其客户所在国家的不同,实行13%-25%不等的电子商务征税率。

但目前原则上也同意不再电子商务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并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与美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2.3发展中国家的纳税观点发展中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这些国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作为电子产品的净消费者,电子商务的发展会造成其流转税流失。

他们认为网络销售与其他销售渠道的性质是一样,没有理由不征税,否则对传统商家而言,与网络商家明显存在不平等竞争。

现如今,传统方式交易仍然占主导地位,这无疑会给传统交易方式当头一击。

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东道主美国竭力要求WTO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

该法案最终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发展中国家担心,网上交易完全免税(特别是零关税政策),会使发达国家的产品和网络服务畅通无阻的进出各国,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挤垮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业,特别是幼稚产业。

3电子商务中无形商品交易对税收的影响3.1无形商品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影响3.1.1对税收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影响税收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要求征税时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的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要征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但是,现行税制是以有形贸易为基础制定的,而从事“虚拟”电子商务的企业,却可以利用一些保护政策或政策(例如:

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的漏洞来躲避税负,导致从事互联网贸易的商家的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的商家的税负,这对于没有进行网上交易的商家和没有条件或能力上网购物的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明显地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

3.1.2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影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商可以免去中间商,如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环节,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实现B2C(企业对消费者)的交易模式。

这样,企业的交易成本会大大降低。

但税收征管却变得复杂了,原来可以从少数中间商取得的巨额税收,现在却将许多毫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变成了向广大消费者各自征收小额的税收,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影响税收的效率优先原则。

另外,网店的税务登记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税务管理相对落后,大量的网站不受法律的约束自由经营,严重的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的经济效率。

3.2对税收征管法的影响3.2.1对税务登记的影响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的基础上的,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

电子商务客源轻易地使企业的经营活动转移到税务机关不能控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国内的经营场所成为其货物的存放地[2],从而导致了现行的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

税源难以控制,且电子商务公司多头开户现象普遍,不利于税收管理。

3.2.2对申报纳税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滞后,使得依法治税变得很困难。

3.2.3对税务稽查的影响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都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通过对纸质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税收征管和稽查的目的。

但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

由于订购、支付、数字化的产品的交付都是可以在网上进行的,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的形式存在,而且电子凭证由极易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

其次,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

同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信息来掩盖有关的信息,也可以用授权方式掩盖交易信息,加大了税务部门收集信息的难度。

尤其在C2C交易模式下,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一个共识:

不要发票,以降低各自的成本。

这样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的稽核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3.3对现行税制要素的影响3.3.1纳税主体认定模糊纳税人身份判定,是指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的[3]。

而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的特点,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其姓名、居住地而不必亲自出场,所以难以确定纳税义务人。

另外,对在国外设立、租用的服务器是否视同国际税法中的常设机构现仍有争议,有关厂商是否因此而成为该国纳税人也难以确定。

3.3.2课税对象认定模糊现行的税收征管是以传统商务为基础的,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税率。

而电子商务将原来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和传递。

如以有形状态存在的软件产品、音乐、图片、书籍、音像资料等,无论是“网上订购”通过邮寄方式交付,还是到虚拟的交易市场“自行购买”,现行税制下都要缴纳增值税。

但如果“网上订购”并下载或复制的数字化产品,并在网上交付的,这种所得是应属销售商品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因此,税务部门对这些数据和信息的具体存在形式无法界定应征何种税,至今还未提出较好的办法解决这一难题,3.3.3纳税地点难以界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是多变的,交易行为的发生所涉及到的买方主体、银行、服务器、ISP(网络服务商)、卖方主体等,都可能处于不同的位置。

纳税人只要移动电脑就可以轻易地改变经营地址,动摇了税法中“住所”的基本概念[4]。

因此,是以电子商务主体的所在地或是注册登记地为纳税义务人发生地,还是以行为发生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是以服务器所在地为纳税义务地,在适用时很难把握,使得纳税地的确定更加复杂。

3.3.4对税率的影响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几个主要流转税的影响。

例如:

增值税;

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税率偏高。

我国于2009年1月1日实行增值税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但基本税率还是17%,相对发达国家偏高。

在电子商务中税率显得更高,因为实物成本比重缩小,人力与技术成本比重增大。

根据现行税法,外购货物增值税进项税才可以予以抵扣,增值税转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可以单独计算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而服务与进项税基本无关,这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减少,致使应纳税额增加。

因此,有形商品数字化后,若对销售收入征增值税,那么抵扣进项税几乎为零,税率偏高会使电子商务企业失去竞争力,增加偷逃税违法行为。

3.4对现行各类税收的影响3.4.1对增值税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和应税劳务金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

在直接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下,对无形的、数字化商品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收都产生了问题。

在电子商务情况下销售无形商品和提供无形劳务(比如说:

提供音乐、电影下载平台)的界限模糊不清,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税务机关很难确定无形、数字化产品的交易是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还是授予特许权。

在现行税务处理中,交易性质的不同,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也不同。

对无形的、数字化产品的交易性质的认定,将直接影响税种的应用及税负的大小。

同时,对于电子商务而言,销售商不知道数字化产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

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产品和服务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

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利用WWW匿名电子邮箱来掩藏身份。

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上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务公平原则造成极大的影响。

3.4.2对营业税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是对在我国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税额征收的税收。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销售无形商品、提供无形劳务及特许权许可行为界限已模糊不清,税务机关很难确定无形的、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性质是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还是授予特许权。

因而,按目前税法对某一项电子商务行为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很难做出区分了。

其次,在电子商务中,当交易一方能被认定是以电子传输方式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贸易方式用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行为居于应税行为,但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人时将面临极大困难。

第一,是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对大量普通的消费者,给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带了了困难;

第二,是很难认定劳务提供者在我国境内是否有经营机构或者代理人;

第三,是在电子商务情况下,由于数字加密技术的采用,无形资产的受让人很难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邮电通讯业税率为3%,服务业税率为5%。

网络公司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认定,是列入网络经营者希望适用的“邮电通讯业”税目中,还是列入“其他服务业”税目中。

实践中税务部门多是按“其他服务业”的税率对电子商务公司征收营业税,但却缺乏一个较为合理的明确的法律依据。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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