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白酒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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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内容

标准

分值

考评办法

自评/评审描述

空项

实际

得分

1.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

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1.2监测与考核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

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

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

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

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

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结果、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不得分;

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

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

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

10

得分小计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

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扣满4分的,追加扣除10分。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3

未设立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

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

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

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

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2.2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部门、岗位的责任制,扣1分;

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处扣1分;

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各级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未掌握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每人扣1分。

20

3.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

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

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

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制定并实施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3.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8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

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

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

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

3.2相关保险

缴纳足额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

未缴纳的,不得分;

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保障受伤害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1分;

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

赔偿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5

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2分。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向归口部门汇总,并发布清单。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

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

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

无清单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

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未传达的,不得分;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

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

缺少培训和考核的,每人次扣1分。

4.2规章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15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

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其他考评内容中已有的不重复扣分);

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

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1分。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未发放的,扣2分;

发放不到位的,每处扣1分;

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1分。

4.3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风险辨识,编制完善、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岗位操作规程不完善、不适用的,每缺一个扣2分;

内容没有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掌握相关内容。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

员工操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现场发现违反操作规程的,每人次扣1分。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未进行检查、评估的,不得分;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

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扣1分;

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

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

无记录资料的,扣5分。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事项。

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每处扣1分;

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每处扣1分。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

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每处扣1分。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会议记录、隐患管理信息、培训记录、资格资质证书、检查和整改记录、职业健康管理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相关方信息、应急演习信息、事故管理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

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

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

100

5.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制度中每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

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

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

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

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

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2分;

记录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1分;

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

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扣10分;

档案资料不完整的,每个扣1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不得分;

主要负责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扣2分;

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教育培训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2分;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5.4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4分;

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

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扣满15分的,追加扣除10分。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未对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扣10分。

相关方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入作业现场的,每人次扣2分;

对外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每人次扣2分;

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1分;

未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每人次扣1分;

无专人带领的,扣3分。

5.6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导则》(AQ/T9004)不符的,每项扣1分。

6.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

新、改、扩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未执行“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分;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审查、安全验收评价和项目安全验收程序的,一个项目扣3分;

未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不得分。

厂址选择、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设备设施、变配电等电气设施、爆炸危险场所通风设施、防爆型电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双重接地保护、防雷设施、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中心、厂区和厂房照明、人员通行安全路线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构成重大隐患的,不得分,并追加扣除20分。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

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6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2分;

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1分;

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

失修每处扣1分;

检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

未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2分;

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不及时的,每处扣1分;

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2分。

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酒库:

1.酒库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

2.酒库内应阴凉,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库内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或可能会对库存物造成污染或毒害作用的物料。

3.酒库内应设置易燃易爆气体监测装置,使用的酒泵及其他电气设施应为防爆型。

库内作业时,应避免产生火花,库房四壁应安装换气扇,库内温度或酒精浓度超过规定要求时,应及时启动换气扇。

电器开关箱应设于库外,对库内设施、设备的维修须移至库外进行。

储酒罐区:

1.露天酒罐区的贮酒罐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管路应用法兰连接,储酒罐顶部应设置呼吸阀,罐体上应安装液位显示装置。

储酒罐间距应按规定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2.储酒罐区四周应砌筑围堰,并采取防溢流措施。

围堰的高度应满足能容纳罐区内最大储罐的容量要求,同时设置排酒装置,以便溢流酒能及时排出。

酒罐顶部应架设喷淋装置,在环境温度过高时对储酒容器进行降温。

罐区应采取防雷措施。

3.罐区内需动用明火维修的设施设备,应移出区外进行。

必须在区内维修时,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完善的防范措施,按规定进行易燃易爆气体检测,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作业。

工作结束后,彻底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4.需进入罐体内部作业时,应首先放空、清理储罐内残留物质,经检测空气指标达到要求后,方可实施作业,并派人监护。

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保持与罐内操作人员的联系,所用照明器具应为防爆型,配用电源电压应为12v以下的安全电压。

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1.包装车间必须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并满足防尘、防火、防爆要求,灌装车间应与洗瓶间、外包装间分开。

2.成品库的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库内应阴凉、干燥,并有防火、灭火设施、设备,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并在开关和灯具上装有安全防护罩。

3.堆垛应符合规定要求,按规定设置应急通道和应急出口,并保证畅通。

4.生产车间、酒库应根据工艺技术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白酒的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等,应用无铅、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白酒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

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1.易燃易爆场所应有必要的防火、防爆设施。

2.爆炸危险场所(如酒库)的通风设施应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定期检测。

3.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选用有资质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准备工作,不准随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4.对于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报警、安全联锁等装置,在白酒可能发生泄漏扩散的地方,应安装乙醇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5.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剂等有效措施消除静电、防止静电积聚。

6.粮食粉碎、制曲车间、酒库等爆炸危险场所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形式。

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静电点火危险时,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必须进行跨接,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变配电系统:

1.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注明变配电站位置、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等。

2.应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室、发电机室平面布置图;

降压站、中央变电室、高压配电室及各分变电室和发电站的接地网络图。

3.应有主要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安全工具的试验报告和测试数据。

4.位置不应在危险源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势不应低洼,现场无漏雨、无积水。

5.变配电间门向外开,高压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

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制作的实体门。

6.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都应采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金属网孔应小于10mm×

10mm。

7.油浸式变压器应设有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排油设施。

8.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遮拦高度不低于1.7m,固定式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

40mm。

9.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应隔离,电缆通道用防火材料封堵。

10.保存完整规定存档期限内的工作票、操作票。

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

1.线路布线安装应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

2.架空绝缘导线各种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3.线路保护装置齐全可靠,装有能满足线路通、断能力的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等。

4.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

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

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

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

5.地下线路应有清晰坐标或标志以及施工图。

动力照明箱(柜、板):

1.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与环境相适应的防尘、防水、防爆等动力照明箱、柜。

2.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3.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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