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灾扶贫搬迁规范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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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五保和孤寡老人等特困户还可以通过入住敬老院(敬老院安置不能超过当年特困户安置总任务数的40%)、调剂闲置房、能人托养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避灾户、危居户和特困户安置户数每年不低于总搬迁任务的30%、20%和10%。
第九条鼓励搬迁群众进城入镇,跨县区、跨镇办、跨村组集中安置。
对跨县区进入集中安置社区的,迁出县区只负责对象资格审查认定,完善相关资料,其他工作由迁入地负责,搬迁任务计入迁入地。
跨县区搬迁一律由农户向迁入地申请,由迁入地汇总后报市搬迁办通知迁出地进行资格审查和资料完善,由市搬迁办将相关资料、手续转入迁入地。
对没有进入集中安置社区的,由迁出县区按迁出市外政策兑付。
第十条分散安置必须是经过统一规划,完成地灾、洪灾评估等前置审批手续,选择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较好的区域,重点用于进城入镇、特困户安置以及中心村庄整治和传统村庄的保护,以多户联建为主,杜绝新的单庄独户,避免复制传统农村,堵塞各项管理漏洞。
每年分散安置户数不超过总搬迁任务的15%。
第十一条搬迁对象分户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为准。
对2018年以后符合分户条件且在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户籍的搬迁对象,可以按新户籍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第十二条对干部、职工或城镇人员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且符合搬迁类型的,可以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第十三条坚持实行以户定建,搬迁群众全程参与,增强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搬迁安置对象的主体地位,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规划选址
1.避灾扶贫搬迁社区建设选址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层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向城镇、干线公路、中心村、川道、产业聚集区靠近。
2.将避灾扶贫搬迁与区域内市政建设、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敬老院、重大工程建设搬迁安置等结合起来,做到以户定房,以人定建,平衡供求关系。
3.避灾扶贫搬迁规划选址必须进行地质、洪涝灾害评估及环境影响评价。
对分散安置和100户以下集中安置小区,地质、洪涝灾害及环境影响评估评价由县区移民搬迁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踏勘后,进行综合论证,并按规范出具结论性意见书。
对100户以上集中安置小区,由县区移民搬迁机构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县区住建、规划部门将其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前置要件。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
1.从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高度,统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型城镇化体系规划,精心编制总体规划和县区布局规划,每个安置小区要结合实际编制完善建设规划,形成避灾扶贫搬迁总体规划、县区布局规划和小区建设规划为一体的避灾扶贫搬迁规划体系,统揽避灾扶贫搬迁工作。
2.规划编制应以县区为单位,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4.对100户以下的集中安置小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自然村的标准,规划水、电、路等基本生活所需;
对100-500户的集中安置小区,按照行政村的标准重点保证;
对500户以上的集中安置小区,要按照集镇的标准,实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
第十六条规划布点由各县区组织初审后,于每年9月底前将第二年确定的符合要求的各集中安置点布点规划报市搬迁办审定,经批准后进行规划并评审,未批准的不列入移民安置计划。
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做好规划评审和技术审查工作。
各县区应编制《避灾扶贫搬迁布局规划》和《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并做好规划评审。
各县区将初评完成的《避灾扶贫搬迁布局规划》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完成报批后30日内报省住房建设厅备案。
对《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安置户数100户以下由各县区住建、规划部门组织评审;
安置户数100-400户的由各县区住建、规划部门初审,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安置户数400户以上的,由县区住建、规划部门评审、市规划管理部门初步技术审查后,以县为单位报送省住建厅进行技术审查。
完成技术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都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程序进行报批。
市搬迁办会同市规划局每年末和第二年初集中开展来年规划审查,属省住建厅审批的,由市规划部门邀请省住建厅专家到市上进行集中审批,优化服务,加快进度,提高质量。
第十七条在避灾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按规划实施。
凡是没有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边规划边建设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纠正,并视情节做出严肃处理。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强化规划监督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避灾扶贫搬迁工程要严格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以县为主,以安置社区为单位实施,形成以规划定规模、以规模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全程监管、终结审计的项目化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县区政府是避灾扶贫搬迁的实施主体,县区移民搬迁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
对集中安置项目,各县区搬迁办要按照规划设计、项目核准、项目备案、招投标、项目验收、终结审计的项目管理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备案审批
2.建立搬迁对象台帐,并逐级报备。
按照以户定建、以人建房的要求,准确建立移民搬迁台帐,报县区政府审批。
避灾扶贫搬迁对象台帐主要内容包括:
县区名称、集中安置区名称、安置规模、搬迁安置类型、户主姓名及身份证、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
县区移民搬迁办将经市、县区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审定批复的各类报批手续以及对象台帐准备齐全,报市移民搬迁办进行初审后,报经省移民搬迁办公室进行技术审查,合格后确认备案。
3.未经备案的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不得开工,不能纳入搬迁安置范围,财政不予拨付建房补助资金,不提供周转金,不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强化质量监管
1.坚持质量安全“零容忍”和“终身制”,全面做好质量安全管理。
认真做好环评、安评、质监工作,采取“行政、中介、群众自治”三结合的办法,抓好全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避灾扶贫搬迁档案资料包括对象基本信息、对象入住信息、电子影像信息、项目信息、资金信息等,所有资料都要实时准确录入陕南移民搬迁信息化管理系统,严禁随意调整、空项、漏项等。
第二十四条推进社区化管理
2.用合同方式依法规范搬迁安置群众购房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责。
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避灾扶贫搬迁制式合同,约定搬迁户和政府间的权利义务。
3.由搬迁群众自主选择安置社区、安置方式、房屋面积、房屋位置,并取得房屋土地证、产权证,自主决定是否转移户口、自由处理原有财产、继续享受原土地、林地承包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及各项惠农政策。
搬迁群众同等享受新居地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以及社区提供的各类服务。
4.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完善基础设施和必要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方便生产生活,促进群众入住。
依法依规对群众进行管理,加强对搬迁安置群众的素质教育和文明教育,开展各类文明创建活动,引导搬迁安置群众逐步改变生活习惯,适应新环境,建立新关系,享受新生活。
第二十五条坚持有业安置与有土安置相结合,以有业安置为主。
1.区别情况,分类安置。
要按照“一区一策、一户一法”的思路,逐安置小区、逐户制定增收办法,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全市搬迁群众家庭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摸底,逐户掌握人口、劳动力情况,以安置社区为单位形成台账,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移民户劳动力就业状况信息库。
对家庭无就业、无劳动力的移民户,纳入社会保障,按政策享受农村低保等优惠政策;
对有劳动能力、缺乏劳动技能的,整合人社、扶贫、农业等部门的培训项目,结合贫困人口创业培训工程,大力开展移民户创业就业培训,提供就业创业信息和机会,促进群众增收;
对接收移民搬迁对象就业的企业、社会组织,要给予优惠、扶持和奖励政策,鼓励其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2.广开就业渠道。
通过安置社区服务岗位和门面房经营安置一批、城镇经商安置一批、园区景区提供就业岗位安置一批、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安置一批,确保户均至少有一人就业。
3.大力发展特色产业。
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土地、山林等涉农生产要素流转信息服务系统,创新流转管理办法,打造流转平台,实现有土安置。
要规划产业板块,培育市场主体,大力建设农业园区,落实一村一品,培育壮大山林经济和涉水产业发展,降低群众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多渠道增加收入。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资金筹集
1.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省上每户按1.5万元,特困户再增加0.9万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
省上整合的项目资金,用于集中安置到户补助和“小配套”设施建设,户均3.9375万元(按照总搬迁安置任务的80%计算);
鼓励楼房化安置奖励资金户均0.5万元(单体建筑物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搬迁户)。
2.市、县(区)按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农户搬迁建房补助资金,每户不少于1.5万元,特困户再增加0.9万元。
市、县(区)财政分别于当年10月30日和11月30日拨付并归集到陕南移民搬迁共管账户。
3.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避灾扶贫搬迁工作需要,足额预算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确保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正常开展。
搬迁群众要加大自筹资金力度,采取投工投劳、亲友邻里互助、金融信贷等方式筹措建房资金,发挥主人翁作用。
4.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建设。
通过招商引资,吸引有实力的企业投入技术、资金参与移民搬迁工程,鼓励在外创业成功人士、返乡能人通过回报家乡等形式投入移民搬迁工程,允许村组干部、农村能人带头投身移民搬迁工程,积极引导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捐赠、捐助资金投入移民搬迁工程,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工商资本、返乡能人、村组干部以及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建房补助
1.建房资金补助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兜底政策,最低不能少于市上确定的建房差别化补助标准,即按照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占天占地、一户一宅)、楼房化安置三种类型,每户至少按3万元、4万元、5万元予以建房补助。
对入住统规统建单体四层及以上楼房的搬迁安置户,每户再增加0.5万元建房补助资金。
各县区对进城入镇上楼的户,还可制定更加优惠的补助、帮扶政策,加大力度。
所有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户。
2.对市内跨县区入住集中安置社区的,由迁入县区负责兑现建房补助资金;
对迁出市外或市内跨县区安置但没有进入集中安置社区的,由迁出县区负责兑现补助资金。
3.在优先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搬迁对象自愿的原则,可利用存量保障性住房安置搬迁对象,并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管理。
搬迁对象资格审查确定后,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移民办和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县区移民办按成本价格统一回购保障性住房,并按程序分配到移民户,建房补助资金具体兑付和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资金管理
2.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避灾扶贫移民搬迁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市监察局、市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办下发的移民搬迁“十严禁”工作纪律,切实加强避灾扶贫移民搬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用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坚持依法依规用地、专项指标保障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推进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社区化管理。
2.避灾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方法和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所在地县区国土部门初审--市国土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3.移民搬迁供地方式:
申报市人民政府通过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移民搬迁项目,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土地的,可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地。
4.县区申请受理土地审批项目应完善的相关资料:
用地请示、项目立项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环评意见、地灾评估、用地预审、征地协议、集中安置点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报告及勘界图、用地平面布置图等。
5.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分散安置户均不超过0.25亩(含附属房屋及院落用地),集中安置安置户均不超过0.2亩(含公共用地),且集中安置率要达到85%以上,上楼安置率要达到60%以上,城镇安置率要达到60%以上。
住房面积人均25平方米,户均按照60-120平方米确定,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三十条土地、房产证办理。
按照“搬新拆旧、一户一证”的原则,移民搬迁使用国有土地安置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安置的,可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后,按宅基地进行土地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登记及规划许可结果,依法对移民搬迁安置房进行确权登记,并及时颁发房屋产权证。
第七章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房屋成本。
通过招投标、价格听证、搬迁群众代表与建设企业商讨、配建商品房补差以及争取各类补助资金等多种方式,控制成本,降低价格。
第三十二条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市县区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陕政发[2018]4号)等有关文件规划,减免避灾扶贫搬迁有关税费,降低建设成本,减轻群众负担,最大限度保护搬迁群众利益。
第八章落实责任
第三十四条加强领导。
各县区政府为陕南移民搬迁责任主体,“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工作安排部署、规划实施、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避灾扶贫搬迁工作。
县区政府要成立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部门的职责,相互配合,高效工作。
要设立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正科级规格,原则上挂靠县扶贫开发局(也可以单设),落实10-15名人员编制。
要保障经费,配强力量,确保避灾扶贫搬迁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五条广泛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从斩断贫困复制链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的重大意义,广泛开展大调研、大培训、大宣传活动,提高干部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调动搬迁群众积极性,进一步加快搬迁步伐。
第三十七条严格奖惩。
坚持每月检查通报、每季度检查评比、半年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单独考核相结合的考评机制,考核结果与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对完成移民搬迁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县区,给予表彰奖励。
市政府每年从避灾扶贫搬迁省级整合资金中提出10%,用于奖励当年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大型集中安置社区建设;
对没有完成年度任务、没有按照省市标准兑现补助资金、工程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问题,并因此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
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的,严肃追究县区主要领导责任;
对移民搬迁对象审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移民搬迁建房擅自超规划、超面积、超标准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套取、骗取搬迁住房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收回住房;
对移民搬迁过程中渎职和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移民搬迁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市县制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避灾扶贫搬迁各项政策、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中省出台了新的避灾扶贫搬迁政策、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书法协会理事会编印
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第二版)
第一部分有关书法协会的基本情况
1、书法协会简介……1
2、书法协会宗旨……1
3、书法协会会训……1
4、书法协会社团编号及类型……1
5、书法协会指导单位……1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
1、总则……1
2、书法协会干部职责……2
a、会长……2
b、常务理事会……2
c、副会长……2
d、财务部……2
e、秘书部……2
f、策划部……2
g、宣传部……2
h、组织部……2
i、外联部……3
第三部分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1、总则……3
1、会员……3
3、会员的权力……4
4、会员的义务……4
5、会员的奖励制度……4
6、会员的惩罚制度……5
7、干部的奖励制度……6
8、干部的惩罚制度……6
第四部分书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6
第五部分书法协会常规活动的举办……7
第六部分附则……7
有关书法协会的基本情况
第一章书法协会简介
书法协会成立于2005年10月,是陇南师专美术系指导管理下的文娱类社团,自成立以来,以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为宗旨。
营造校园书法气氛为本质,在陇师校园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书法协会举办了一系列书法展及书法临帖大赛。
邀请了校内外的专业指导老师指点授课,开展讲座,以及会员间的互助观摩活动提高了会员的书法水平,培养了一批书法爱好者。
第二章书法协会宗旨
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
第三章书法协会会训
挥毫泼墨风骨洒脱;
笔墨流转神韵自现;
借古开今厚积而发;
以书会友以技载道。
第四章书法协会社团编号及社团类型
第一条社团编号:
STW0506
第二条社团类型:
文娱类
第五章指导单位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美术系
组织机构
本社团由陇南师专美术系主管,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各项活动进行讨论、决定。
日常事务由会长、常务委员进行管理决定。
第二章书法协会干部职责
第三条会长:
负责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领导协调各部工作,监督活动的开展及实施,对全社负责。
任期一年或两年(最多两年)。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
负责讨论、决定各项日常事务,对会长、各部长进行工作监督。
第五条副会长:
协助会长做好各部的协调及分管工作,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评优工作。
任期一年。
第六条财务部:
管理社团所有经费,并隔时对理事会及会员汇报开支情况。
第七条秘书部:
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负责会员注册。
任期一年。
第八条策划部:
做好每次的活动策划(提前一周做好)、活动总结(最迟活动结束后两天,必须附活动剪影)、学期总结、学年总结。
第九条宣传部:
主要负责每次活动的宣传(展板、通知、海报、横幅等)。
第十条组织部:
组织好每次活动场所,并做好干部、会员的考勤工作(隔时向理事会及会员汇报出勤情况)。
第十一条外联部:
负责联系指导教师以及联系其它社团,并负责活动报名统计。
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着为广大学生服务的原则。
第十三条为确保各项活动的正常有序展开。
第十四条为了营造校园书法气氛,在陇师校园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第十五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书法协会的管理制度,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书法协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书法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书法协会所有成员应当是具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会员
第十八条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各系(部)学生,承认书法协会章程,上交相关申请材料者,均可申请加入书法协会。
第十九条会员须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陇南师专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假借我社团名义做出违反国家法律的事件。
第二十条会员是我社团各项工作的动力所在,调动会员积极有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我社团锻炼会员能力的主要目标。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有参与书法协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