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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1.成立由院(系)领导和学科带头人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

编制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迎接学校的检查和评估验收等工作。

2.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由专业学科带头人担任,项目组一般为5~7人,小组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

其职责是负责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任务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等。

3.专业建设要按建设规划进行,专业建设规划包括:

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定位与特色;

人才培养计划;

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规划;

教材及图书资料建设规划;

经费使用计划;

专业建设小组人员分工等。

新办专业建设规划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四条新办专业的申报、审定与验收

1.申报新办专业的具体要求。

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以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的要求,符合长江大学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学校的办学方向。

2.新办专业的申报程序。

新办专业由教研室负责申报,并于每年9月1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校教学委员会评审,相关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重新进行修改。

3.各教研室负责制定申报新办专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五条院(系)领导和各教研室负责人、各学科带头人要制定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思想先进、目标明确、结构合理、操作性强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彰显专业办学优势,形成专业办学特色。

第六条专业建设经费

1.新办本科专业从批准立项建设开始,学校依据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不同资助相应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分年度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划拨到院(系),专业建设期内每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

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的调研,主干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案的研究,条件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方案试验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资料费、材料费、教师短期进修培养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会议费、打印费、评估验收费等,所购置的资料、图书、软件等一律归学校所有,并由专人登记保管。

经费开支实行院(系)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报销制度。

第七条中期检查、评估验收通过的专业按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育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课程建设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建设之一,是实现教学计划、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为了加强课程建设工作,推进教学改革,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课程建设的目标

以教育思想的转变为先导,根据有关教育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调整课程设置,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全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条视频公开课程及资源共享课程立项建设的申报与审定

各教学研究室要对照申报条件,从师资队伍、教学规范等方面创造条件,积极申报。

第三条课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课程建设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研室组织进行。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课程建设的评审,教研室负责课程建设的立项申报、检查、验收及精品课程的推荐等组织工作。

各教研室负责对本单位的课程进行规划建设。

第四条课程建设的管理

1.学院教学委员会对课程建设的管理,按项目管理方式,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目标管理为主,负责课程建设的协调、检查和评估工作;

教研室以过程管理为主,负责本专业课程建设规划的制订及组织实施。

2.课程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课程建设负责人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奉献精神,作风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多年从事该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合作精神。

课程建设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课程建设规划、落实建设任务、经费预算及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

3.课程立项建设周期为2年,学校对审定的课程有相应的资助经费。

课程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无计划开支。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课程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资料费、材料费、教材出版资助费、会议费、打印费、评估验收费等,所购置的资料、图书、软件等一律归本系所有,并由专人登记保管。

经费开支实行院(系)主管财务领导签字的报销制度。

第五条课程立项建设的验收。

1.课程立项建设期满后,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长江大学课程建设评估指标内涵及标准》进行评估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课程由课程所在院(系)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仍未通过复评者,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2.通过中期检查、评估验收及被评为校级及以上视频公开课及资源共享课,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量。

第六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材建设工作条例

教材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力争多出高质量、高水平有特色的教材,参照《长江大学教材建设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教材建设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

各教研室负责制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对本单位编写的教材进行评价;

负责初步评审和向学校推荐重点建设教材和课程教学要使用的教材。

第二条教材建设的资助原则:

宏观导向、突出重点和特色、鼓励创新。

具体资助办法:

教材建设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材。

凡是国家、省(部)发文公布的立项建设教材和经学校评审并发文公布列为学校立项重点建设的教材,均由学校教材建设基金予以资助出版(不含稿酬)。

第三条资助重点:

凡已经列入学校立项重点建设的教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教材建设基金予以重点资助。

1.已列入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的立项教材,教育部教材出版规划的教材以及省(部)级规划和校级重点教材;

2.结合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在品牌专业、精品课程及新专业建设中进行课程整合、体系优化的教材;

3.属于重大教学改革项目,反映教学改革成果的高水平教材;

4.获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且需修订出版的教材,或确实具有鲜明特色的教材;

5.有特色的综合性教材;

6.多媒体电子教材。

第四条教材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1.学校推荐出版的教材的出版费用;

2.支付教师编写教材的稿酬和审稿费;

3.教师参加省部级规划教材编写的相关费用;

4.学校评选优秀教材的评审费;

5.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评估所需经费。

第五条自编教材是指由我校教师担任主编,直接用于教学的书籍及音像、电子制品,分别称为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电子教材。

第六条凡计划内自编教材的编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该课程无正式出版的教材,可申请自编教材。

对已有正式出版教材的课程,经编者提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确认有特色和水平的,亦可列入自编计划。

2.自编教材应有详细的编写大纲,编写大纲应符合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且力求具有自己的特色。

3.自编教材应参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该门课程的学时数编写,文字要精炼,每学时不得超过5000字,图表较多、叙述性较强的课程,可适当增加学时数,但增加量不得超过20%。

4.自编教材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印刷出版要求。

第七条自编教材编写前应充分征求同行的意见,本单位要做好统筹和协调工作,对所编教材要共同使用。

与外校协作共同编写的教材,必须事先经过院(系)同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方可列入教材建设计划。

第八条已出版的自编教材,由于使用时间长,确需进行修订和补充,经批准可列入教材建设计划进行改编,修订部分应不少于原教材内容的30%。

第九条自编教材的立项。

自编教材立项每两年一次。

凡列入学校教材建设年度计划的教材,由主编人填写自编教材申请表,经院(系)推荐,送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评审,报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自编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

1.担任主编的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广的知识面、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文字表述能力。

同时鼓励青年教师参加教材编写。

各教研室应为编写教材的教师提供必要的条件。

2.主编负责统编,承担不少于全部教材1/3的编写任务,并对教材质量负责。

主编应按照编写计划按时将清样稿送交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如不能按时交稿,主编要事先与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联系,并说明原因,以便调整计划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十一条凡立项编写的教材必须严格审稿。

1.审稿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工作认真,公正无私,并具有较高的文字水平和必要的编审出版知识。

一般由本学科专业的教授或专家担任。

校内使用的自编教材的审稿人一般由院(系)聘请,公开出版的教材由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聘请或由出版社负责审稿事宜。

审稿人应对所审教材的质量负责。

2.审稿一般以个人审稿方式进行,如审稿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学校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召开5人以内的小型审稿会。

实验指导书、习题集、实习指导书、课程设计指导书等自编教材的审稿,应由教研室召集有关教师集体审阅,以确保编写的质量。

审稿人应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审稿任务。

第十二条对批准立项的自编教材,经审查合格后由编者按时将编写的教材清样稿送交教务处并填写自编教材印刷审批表,由教材科组织付印。

为了保证自编教材课前到书,所编写的教材应提前三个月交稿,如果因交稿延误而影响课前到书由编者负责。

第十三条自编教材付印前,立项申报表、审稿卡及印刷审批表的填写等审批手续必须完备齐全。

送交付印的清样稿必须做到齐(前言、目录、正文、图表、封面式样齐全),清(版面清洁、字迹清楚、插图符合制版要求),否则不予付印。

第十四条自编教材印刷后,一律由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按印刷成本核定价格并由教材科负责验收发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自编教材及相关讲义、习题集等。

自编教材印刷费用由财务部门从学生上交的教材费中核销。

第十五条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按出版社要求办理,并提前半年交稿。

第十六条教材编写稿酬。

1.教材分A、B两类:

A类教材为公开出版的教材,包括重点教材;

B类教材为本校自编教材、补充讲义、习题集、实验指导书以及其他各种教学指导书等。

2.各类教材的稿酬标准为:

(1)A类教材按每千字30元计发稿酬;

(2)B类教材、改编教材(根据改编内容多少)按每千字20元计发稿酬;

3.未经立项的教材不付编写稿酬。

根据出版合同,由出版社支付稿酬的,学校不另计发稿酬。

第十七条由学校安排审稿的自编教材的审稿费,根据教材类型按A类、B类分别40元/万字、30元/万字的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各教研室要积极参与学校每两年开展的优秀教材评选活动,凡学校教师主编并使用两届以上的教材均可申请参加评选。

第十九条优秀教材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门学科的基本规律;

2.具有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

3.符合本门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恰当,取材合适,内容的阐述循序渐进,富有启发性,便于自学,使学生能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4.文字准确、流畅,插图正确,图表齐全,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二十条评奖办法:

1.由申请者填写优秀教材申请表,院(系)组织聘请两名以上同行专家评阅,然后召开院(系)会议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张榜公布和送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并附如下材料:

(1)教材使用者和同行专家评定意见;

(2)院(系)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意见。

2.评选优秀教材分一、二等奖,其比例控制在两年内出版教材总数的12%、18%以内。

对特别优秀的教材,送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评审。

本条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建设良好校风学风的必要措施之一,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

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教育学院结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考试目的和方式

第一条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能力。

第二条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在教师授课任务通知书和学生班级授课一览表中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并在考试中心备案。

考试的形式可分为闭卷、开卷、半开卷、笔试、口试等。

实践性课程可采取面试或实际操作。

各门课程考试的形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上报审批。

1、闭卷。

统一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

考生在考试时,除携带允许自备的文具外,应将书包、资料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

2、开卷。

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参考资料、书籍及笔记,不准借用或复印他人笔记和复习资料。

3、口试。

要求任课教师事先准备足够数量的试题(一般与考生数量相当)并编号,在考试时,要求考生抽签选择题目编号,然后按编号顺序,由考生以口头方式作答,监考教师同时进行录音和书面记录以作备查。

第二章考试命题与制卷

第三条试卷命题工作由主管教学院长全面负责,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安排和指定教师进行命题工作。

第四条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学习效果和能力。

试题的难度要恰当,分量要适中。

一般应有基本题、综合题和提高题,各部分所占比例可按《长江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中所提供的参数命题。

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

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以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

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四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第五条对一门课程,考试班级为一个或两个自然班级,命题教师应一次性拟好A、B两套试题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参考答案。

两套试卷应份量相同、难度相当,但不得雷同。

其中一份试卷为考试用卷,另一份试卷为补考用卷。

考试班级为3个及以上自然班的,命题教师应一次性拟好A、B、C三套试卷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参考答案。

三套试卷应份量相同、难度相当,但不得雷同。

其中两份试卷为考试用卷,另一份试卷为补考用卷。

出好的试题由教研室主任指定非命题教师试做,并根据命题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后,连同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一起交院(系)负责人审批。

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

试题付印前,命题人员应认真校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

第六条试卷格式遵从全校统一格式。

试卷卷面应留有充分的答题空白位置。

如因论述题较多可采用试题、答题纸分开的办法外,其它课程原则上不单独使用答题纸。

第七条试卷的印刷、封装及保管要有专人负责。

试卷必须到指定地点印刷。

付印时,应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

第八条试卷要做到严格保密。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或与之有关的内容。

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包括考前勾画重点、暗示命题范围等),一经发现,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考试安排

第九条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为期末集中考试和,考试安排遵从学校教务处的统一安排。

第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书面向院(系)申请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

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以正常的主修课程考试为主,辅修、重修次之。

第四章考场管理与纪律

第十一条全校各类考试,包括期末考试和分散进行的考试管理要求和纪律均相同。

主、副监考由开课院(系)负责指派。

监考教师一般应具有教师资格或者是教务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编排考场座位办法为:

1、非阶梯教室,考生左右间隔两个座位;

2、阶梯教室,除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外,阶梯部位前后还须间隔一排空位。

监考教师按学号在黑板上随机编排考生座位号。

第十三条学生持“长江大学准考证”或学生证按时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编排的座位就坐,并将“准考证”或学生证放在桌面的角上。

考生不得擅自挪动座位。

第十四条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

第十五条学生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

考试进行期间,60分钟内学生不得离开考场。

第十六条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卷前将书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

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手机、呼机、计算器(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和自备草稿纸等其它物品。

第十七条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然后答题。

考试开始时,如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询问。

理论课程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草稿纸合上,放在桌子上。

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退出考场。

第十八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开卷考试时,学生之间不得相互讨论问题、借阅资料,违者按舞弊处理。

第十九条凡违反考场纪律按《长江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考规则

第二十条考场实行主监考负责制。

主监考必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要求学生规范操作。

1、必须按考试安排表的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清理考场,在黑板上书写考场规则、学生考试舞弊的严重后果和考试座位号等;

2、督促学生除考试允许自备的文具、资料外,将书包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

3、指定学生按编号就座,逐个核对学生的证件。

所有考场必须附有考生名单,不得接受名单以外的学生参加考试。

4、宣读考场纪律、学生考试舞弊的严重后果和考试结束后的交卷方式;

5、在考试进行期间,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一前一后监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书报杂志、聊天、接电话,不能提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6、对作弊学生必须当场取证,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录中详细填写;

考试结束后,主监考要当场清理试卷,校实无误后,负责将试卷密封并连同考场记录一起交院(系)办公室。

对作弊的考生,主监考应将作弊学生试卷及作弊证据及时交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在考试时间内,院(系)应安排一位负责人巡视考场,检查考试的组织情况,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考试期间,学校组织考场巡视人员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长江大学考试考场管理评估表》的要求,对各院(系)组织的考试进行巡视和随机抽查评估。

第六章试卷评阅

第二十三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按《长江大学教师教学规范》中所规定的比例折算)。

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二十四条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按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杜绝人情分或感情分等现象。

对于不规范的现象,一经发现将按教学事故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进行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并将填写的《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交院(系)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院(系)要组织专人复查至少1/3的考试课程试卷。

复查不合格,必须组织人员整改。

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3天内完成试卷评阅并将学生综合成绩交学生所在院(系)。

学生成绩的填写必须清楚、整洁、完整,考试成绩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籍管理科、一份交学生所在院(系)、一份为本院(系)保存。

凡有涂改痕迹的成绩单,任课教师必须在相应的备注栏签名,否则,按不合格退回。

第二十八条院(系)或教研室应将试卷统一归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为自试卷归档之日起6-8年。

第二十九条在考试命题与出卷、考试安排、考场管理、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条例、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均被认定为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育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减少和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促进教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长大校发[2006]74号,教育学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各级管理部门、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类:

教学管理类、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第三条 

根据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重大教学事故(I级)、严重教学事故(II级)、一般教学事故(III级)。

第四条 

一年内发生III级教学事故每2次视同1次II级教学事故,发生II级教学事故每2次视同1次I级教学事故。

第五条 

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并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劳资处等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

教学事故一经发现或举报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及时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送教务处。

第七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单位后,相关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诉。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在全校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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