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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销售、标签和检查方面的规定,包括食品和动物营养的法规。

第2条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法规:

a)“有机生产”指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阶段采用符合本法规规定的生产方法;

b)“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阶段”指从包括有机产品的初级生产到贮存、加工、运输、销售、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各个阶段,以及相关的标签、广告、进口、出口和分包活动;

c)“有机”指来自有机生产或与有机生产相关;

d)“操作者”指负责确保在其控制下的有机业务达到本法规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

e)“植物生产”指农作物产品的生产,包括用于商业目的野生植物产品的采集。

f)“畜禽养殖”指家养或驯化的陆生动物(包括昆虫)

g)“水产业”的定义参见2006年7月27日发布的欧盟委员会(EC)NO1198/2006中有关于欧洲渔业基金中所给的定义。

h)“转换”指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从非有机农业转到有机农业,在这个规定的时间内有机生产规定已得到执行。

i)“加工”指保存或加工有机产品的操作,包括畜禽产品的屠宰、分割、以及包装、标签或改变有机生产方法标签。

j)“食品”、“饲料”和“投放市场”的定义参见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ECNO178/2002法规(该法规制订了食品法的总原则和总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制定食品安全程序

k)“标签”指在任何包装、文件、通知、标签、标牌或瓶颈环上(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伴随或指示某一产品的术语、词语、细节、商标、品牌、图标或符号。

i)“预先包装食品”的定义参见2000年3月20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的2000/13/EC指令中的第1条(3)(b)(该指令是关于各成员国食品标签、宣传和广告法的类似法规)

m)“广告”指除标签以外,通过任何方式向公众所做的宣传,其目的是为了(或很可能为了)影响或形成人们的态度、信念和行为,以直接或间接销售有机产品。

n)“主管机构”指成员国有权利按照本法规的规定组织有机生产政府检查的中央机构,或被赋予这一权利的其他机构;

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包括欧盟以外国家的相应机构。

o)“认证管理部门”指主管机构将其根据本法规规定进行有机生产检查和认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所授予的成员国公共管理机构;

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包括在欧盟以外国家(第三国)运作的欧盟以外国家(第三国)的相应部门

p)“认证机构”指根据欧盟法规的规定进行有机生产检查和认证的非官方独立的第三方。

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包括欧盟以外国家(第三国)的相应机构,或在欧盟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操作的相应机构。

q)“合格标志”指用标志的形式表明达到某一专门的标准或其他标准的标准化文件。

r)“配料(成分)”的定义参见2001/13/EC指令中的第6条(4)。

s)“植保产品”定义参见1991年7月15日颁布的欧盟委员会91/414/EEC号指令有关植保产品的市场投放。

t)“转基因生物(GMO)”的定义参见2001年3月1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的2001/18/EC指令(关于故意向环境释放转基因生物,废除欧盟委员会90/220/EEC指令),该转基因生物不是指通过该指令附件I.B中所列的基因修饰技术获得的。

u)“用转基因生物(GMO)生产的”指全部或部分源自转基因生物(GMO),但不含GMO或不是由GMO组成的。

v)“通过转基因生物(GMO)生产的”指源自通过将转基因生物用作生产过程的最后衍生物,但不含转基因生物(GMO)或不是由转基因生物(GMO)组成,也不是用转基因生物(GMO)生产的。

w)“饲料添加剂”的定义参见2003年9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的欧盟(EC)No1831/2003法规(关于用作动物营养的添加剂)。

x)“等同”,在表述不同体系或措施的等同时,指通过执行这些可以保证达到同等保障水准的规定,它们能够达到相同的目标和原则

y)“加工助剂”指本身不作为食品成分食用的物物质,而是旨在用于原料、食品或其配料的加工,以便在处理或加工过程中实现特定的技术目的,这可能会导致无意识情况下,终产品在技术上不可避免地有该物质或其衍生物的残留存在,如果这些残留不呈现任何健康风险,则对成品没有任何技术影响。

z)“离子辐射”定义参见1996年5月13日颁布的欧盟委员会96/29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指令(关于保护工人和公众健康不受离子辐射威胁的基本安全标准),并受到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1999年2月22日颁布的欧盟1999/2/EC指令(关于用离子辐射处理食品和食品成分的成员国法规等相似法律)第1条

(2)的限制。

aa)“大众餐饮经营”指在餐馆、医院、小卖部和其它类似食品企业加工(制作)有机产品,并销售和提供给最终消费者。

第II部分有机生产的目标和原则

第3条目标

有机生产应遵循下列总的目标:

(a)建立可持续农业管理体系

(Ⅰ)考虑自然系统和循环,保持和增强土壤、水、动植物的健康及其平衡;

(Ⅱ)为高水平的生物多样性做出贡献;

(Ⅲ)负责任地利用能源和自然资源,如:

水、土壤、有机质和空气;

(Ⅳ)遵守较高的动物福利标准,尤其要满足各类动物的特定行为需要。

(b)致力于生产优质产品

(c)致力于生产品种繁多的食品和其它农产品,以满足消费者需求,所采取的生产方法不危害环境、人体健康、植物健康或动物健康和福利

第4条总体原则

有机生产应基于以下原则:

(a)根据生态系统,利用该系统的自然资源通过下列方法对生物过程进行合理设计和管理:

(Ⅰ)使用活的有机体和机械生产方法

(II)实行与土地有关的作物栽培和畜禽饲养或实行符合可持续渔业开发原则的农业生产

(Ⅲ)拒绝使用转基因生物(GMO),以及用转基因生物或通过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兽药除外。

(IV)基于风险评估,在适当情况下采取预防措施

(b)限制使用外部输入物。

如果需要使用外部输入物或(a)段中提到的相应管理规范和方法不存在,输入物应限于:

(Ⅰ)来自有机生产

(Ⅱ)天然物质或天然衍生的物质

(Ⅲ)低溶解性矿物肥料

(c)严格限制使用化学合成输入物,下列情况可以作为例外:

(Ⅰ)不存在适当的管理方法

(Ⅱ)(b)段提到的外部输入物在市场上买不到

(Ⅲ)(b)段提到的外部输入物会导致不可接受的环境影响

(d)在必需情况下,可以考虑卫生状况、各地气候和当地条件的差异、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具体的饲养方法等因素,在本法规的框架内对有机生产法规进行调整。

第5条农业的具体原则

除第4条所述的总体原则外,有机农业还应基于以下具体原则:

(a)保持和提高土壤寿命和天然土壤肥力、土壤稳定性、土壤生物多样性,以防止土壤板结和土壤侵蚀,植

物营养主要通过土壤生态系统实现。

(b)最大限度减少使用不可再生资源和农场外输入物。

(c)动植物源的废弃物和副产品通过用作动植物生产输入物得到循环使用

(d)在作生产决策时要考虑当地或区域的生态平衡

(e)通过增强动物的自然免疫能力,以及选择适当的品种和饲养方法来保持动物健康。

(f)通过采取预防措施保持植物健康,如:

选择适当的抗病虫害品种,适当的作物轮作,机械和物理的方法,保护害虫的天敌。

(g)实行因地制宜,与土地接触的畜禽饲养

(h)遵循高水平的动物福利,满足各类动物的特殊需求

(i)生产来源于有机动物的产品,这些动物自出生或孵化直到其生命结束都要在有机土地上饲养。

(j)选择的品种应考虑动物适应当地条件的能力、活力、抗病、健康方面的能力。

(k)用来源于有机农业的配料和非农业的天然物质生产的有机饲料喂养畜禽。

(l)采用的动物饲养方法可以增强动物的免疫系统和自然的抗病能力,尤其要包括经常性活动,进入户外区域,适当时,要有牧场。

(m)拒绝饲养人工诱导多倍体动物。

(n)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保持自然水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水环境的持续健康和周围水生、陆地生态系统的质量

(o)喂养水生生物使用来自可持续渔业开发(参见2002年12月20日颁布的欧盟(EC)No2371/2002法规中的定义,该法规是关于共同渔业政策下保护和持续开发渔业资源)的饲料,或使用由有机农业源配料与天然的非农业源物质组成的有机饲料。

第6条适用于有机食品加工的具体原则

除第4条规定的总体原则外,有机加工食品的生产还应基于以下具体原则:

(a)应使用有机农业源配料生产有机食品,除非某一配料在市场上买不到有机的。

(b)限制使用食品添加剂,限制使用主要作为技术功用和感官功能的非有机成分,限制使用微量营养元素和加工助剂,应将其使用量降到最低,且只有在技术上是必要的情况下或者是用于特殊的营养目的。

(c)拒绝使用可能会误导产品真实性质的物质和加工方法。

(d)加工食品要特别小心,最好采用生物、机械和物理方法。

第7条适用于有机饲料加工的具体原则

除第4条规定的总体原则外,有机加工饲料的生产还应基于以下具体原则:

(a)使用来源于有机饲料原料生产的有机饲料,除非某种饲料原料在市场上买不到有机的。

(b)最大限度限制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且只有在技术上或畜牧上是必要的情况下或者用于特殊的营养目的。

第III部分生产规则

第1部分总体生产规则

第8条总体要求

操作者应符合这里确定的生产规则以及第38条(a)中的实施规则。

第9条禁用转基因生物(GMO)

1.转基因生物以及由转基因生物或通过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不得在有机生产中用作食品、饲料、加工助剂、植保产品、土壤调节剂、种子、无性繁殖材料、微生物和动物。

2.为了禁用第1段中所述的转基因生物、以及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作为食品和饲料,操作者可以借助产品上的标签或所附的任何其它文件。

贴标签和提供这些文件要遵照欧洲议会议和欧洲委员会2003年9月22日颁布的2001/18/EC,和欧盟(EC)1829/2003法规(关于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规定,或欧盟(EC)1830/2003法规(关于转基因生物的追踪和标签以及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饲料的追踪)。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如果产品没有标签或没有附上文件的话,操作者可以认为所购食品和饲料是非转基因的或其加工过程没有使用转基因生物或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技术。

除非操作者可以获得其它信息、表明有疑问的产品的标签,没有符合这些法规。

3.为了禁用第1段所述的非食品和饲料的产品或由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使用这类从第三方购买的非有机产品的操作者应要求卖方确认所提供的产品不是用转基因生物或不是通过转基因生物生产的。

4.欧盟委员会应决定实施禁用转基因生物和使用转基因生物或通过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的措施。

符合第37条

(2)中的程序,

第10条禁用离子辐射

禁止使用离子辐射处理有机食品或有机饲料,或处理有机食品或有机饲料所用的原料。

第2部分农场生产

第11条农业生产总体规则

整个农业区域应按照有机生产耍求进行管理。

但是,依据第37条

(2)中的程序所确定的特殊条件,依据该特殊条件,可以将十地清楚地分成不是完全按照有机生产方法管理的单位或农业生产场所。

对于动物,应有不同的种类。

对于水产养殖,可以有相同的种类、只要各生产场所可以分隔开。

对于植物,应容易区分不同的种类。

如果根据第2小段的规定,某一区域上的单元不是都用作有机生产,那么,操作者应保持有机单位和非有机单位使用或生产所用的土地、动物和产品相互分开,并保留充分记录以证明作了隔离。

第12条植物生产规则

1.除第11条中的农业生产总体规则外,下列规则也适用于有机植物生产。

(a)有机植物生产应采用能保持或增加土壤有机质,增强土壤稳定性和土壤生物多样性,并能防止土壤板结和土壤侵蚀的耕作和栽培规范。

(b)应通过多年作物轮作(包括豆科作物和其它绿肥作物),施畜禽粪肥或来源于有机生产的有机材料(两者最好经过堆制),来保持和增加土壤的肥力和生物活性。

(c)允许使用生物动力制剂。

(d)此外,肥料和土壤调节剂只有已根据第16条规定批准在有机生产中使用,才可以使用。

(e)不得使用矿物氮肥。

(f)采用任何植物技术都应防止或最大限度减少导致环境污染。

(g)应主要依推天敌保护、选择种类和品种、轮作、栽培技术和热处理来防止病虫害和杂草破坏。

(h)在已确定对某—作物造成威胁的情况下,只有那些已根据第16条规定批准在有机生产中使用的植保产品,才能使用。

(i)对于种子和无性繁殖材料以外产品的生产,应只使用有机生产的种子和繁育材料。

为此,种子的母本和无性繁殖材料的亲本应根据本法规的规定至少生产了一代,或者,对于多年生作物,至少两个生长季节。

(j)植物生产过程中便用的清洁和消毒产品,只有在它们已根据第16条规定批准在有机生产中使用后方能使用。

2.对自然生长在自然区、森林和农业区的野生植物或其部分进行采集,可以作为是一种有机生产方法,条件是:

(a)这些区域在采集前至少有3年未受到根据第16条规定批准在有机生产中使用的产品之外的产品的处理。

(b)采集活动不影响自然生长环境的稳定性,或采集区物种的保持。

3.实施本条生产规则所须采取的措施应根据第37条

(2)中的程序采用。

第13条海藻生产规则

1.对海里自然生长的海藻或其部分进行了采集,可以作为一种有机生产方法,条件是:

(a)生长区在执行等同于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6年12月12日颁布的2006/113/EC指令(关于富于贝类水域的水质要求)中指示水域的水质要求前,要具备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0年10月23日颁布的2000/60/EC指令(建立欧盟水政策行动框架)中确定的高的生态条件,从健康的观点看,生长区不是不合适。

在法规更详的实施细则出台前,不得在不满足A类区或B类区要求(参见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4年4月29日颁布的(EC)No854/2004法规附录Ⅱ的定义,该法规是关于政府组织检查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产品的具体规定)的区域采集野生食用海藻。

(b)采集活动不得影响自然生境的长期稳定性,不得影响采集区物种保持。

2.海藻养殖应在环境和健康方面至少要等同于第1段要求的沿海区域,以便可以当作有机。

此外:

(a)在从采集幼藻到收获期间的各生产阶段要采用可持续的方法。

(b)为确保保持多种类的基因库,应定期采集野生的幼藻,以补充室内海藻物质。

(c)不得使用肥料,除非是在室内设施,并且只能是已按照第16条规定批准在有机生产中用于此目的肥料。

3.实施本条生产规则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第37条

(2)中的程序采用。

第14条畜禽饲养规则

1.除第11条中的农业生产总体规则外,下列规定也适用于畜禽生产:

(a)关于动物来源:

(Ⅰ)有机动物应在有机场所出生和饲养。

(Ⅱ)为了繁育,在特殊条件下,可以将非有机饲养的动物引入某一场所。

这些动物及其产品在达到第17条

(1)(c)规定的转换期要求后可以当作是有机的。

(Ⅲ)在转换期开始时就在该场所的动物及其产品在达到第17条

(1)(c)规定的转换期要求后可以当作是有机的。

(b)关于饲养技术和圈舍条件:

(Ⅰ)饲养动物的人员应具备动物健康和福利需求方面的必要基本知识和技能。

(Ⅱ)饲养技术(包括养殖密度和圈舍条件)应能确保满足动物在生长、生理和行为方面的需求。

(Ⅲ)在气候条件和地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畜禽应能随时进入户外区域,最好是牧场,除非欧盟法规为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实施了限制和规定了责任。

(IV)畜禽的数量应有所限制,以最大限度减少过度放牧、土壤破坏、侵蚀或由动物及其散播的粪便造成的污染。

(Ⅴ)有机畜禽应与其它畜禽分开。

不过,在一定的限定条件下允许有机动物在公共用地放牧或非有机动物在有机土地上放牧。

(Ⅵ)禁止拴系或隔离畜禽,除非是针对个别动物在有限的期限内,并且这样的做法是出于安全、福利或兽医的原因。

(VII)最大限度减少畜禽运输的持续时间

(VIII)在动物的整个生命期内(包括在屠宰时)应将动物的痛苦(包括损伤)降到最低。

(Ⅸ)蜂场应设在可以确保花蜜和花粉源主要由有机生产作物构成的区域,或在适当情况下,由自然植物或非有机管理森林或只采用较低环境影响方法处理的作物构成。

蜂场应与可能导致蜂产品污染或损害蜜蜂健康的蜜源保持足够的距离。

(Ⅹ)养蜂使用的蜂箱和材料应主要由天然材料制成。

(XI)禁止将毁灭蜂巢中的蜜蜂作为一种收获蜂产品的方法。

(c)关于繁殖:

Ⅰ.繁殖应采明自然的方法。

不过,人工授精也是允许的。

Ⅱ.不得用激素或类似物质诱导繁殖,除非是对个别动物将此作为兽医治疗方法。

Ⅲ.其它人工繁殖方式,如:

克隆和胚胎移植,不得采用。

Ⅳ.应选择适当的品种。

选择品种也应有助于防止动物受到痛苦,避免对动物进行损伤。

(d)关于词料:

(Ⅰ)动物饲料主要从动物饲料的土地获得,或者从同一地区的其它有机土地获得。

(Ⅱ)动物应用满足动物生长阶段营养需求的有机饲料喂养。

其配给量的一部分可以含有来自向有机农业转换的土地上生产的饲料。

(Ⅲ)除蜜蜂外,其他动物应可以永久进入牧场或获得粗饲料。

(IV)来源于植物的非有机饲料物质、来源于动物和矿物的饲料物质、饲料添加剂、某些用于动物营养的产品和加工助剂,只有在它们已根据第16条规定批准在有机生产中使用,才能使用。

(Ⅴ)不得使用生长催进剂和合成氨基酸。

(Ⅵ)还未断奶的小哺乳动物应喂天然乳,最好是母乳。

(e)关于疾病预防和兽医治疗

(Ⅰ)疾病预防应基于品种和品系的选择;

饲养管理技术,高品质的饲料和活动,合理的饲养密度和卫生条件很好,充足、适当的圈舍。

(Ⅱ)疾病应立即得到治疗,以避免动物受到痛苦。

化学合成的对抗治疗兽药(包括抗生素),在必要时,在严格的条件下,且在植物疗法、顺势疗法和其他药品不适当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尤其应确定关于疗程和停药期的限制条件。

(Ⅲ)允许使用免疫性兽药。

(IV)允许根据欧盟法规实施保护人类和动物健康的药物治疗。

(f)关于清洁和消毒,动物圈舍和设施中使用的清洁品和消毒品只有在它们己按照第16条的规定批准在有机生产中使用,才能使用。

2.实施本条生产规则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第37条

(2)中的程序采用。

第15条水生动物的养殖规则

1.除第11条中的农业生产总体规则外,下列规定也适用于水生动物养殖:

(a)关于水生动物的来源

(Ⅰ)有机水产养殖应基于养殖来源于有机亲种和来源于有机场所的幼体。

(Ⅱ)当没有来源于有机亲种或有机场所的幼体供应时,非有机养殖的动物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引入到某一场所。

(b)关于养殖技术

(Ⅰ)养殖人员应具备动物健康和福利需求方面的必要基本知识和技能。

(Ⅱ)养殖技术(包括饲喂、设施设计、养殖密度和水质)应能确保满足动物在生长、生理和

行为方面的需求。

(Ⅲ)养殖技术应最大限度减少养殖场所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包括所养殖动物的逃逸。

(IV)有机水生动物应与其它水生动物分开养殖。

(Ⅴ)在运输过程应确保水生动物的福利。

(VI)应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的痛苦(包括在宰杀时)。

(c)关于繁育:

(Ⅰ)不得采用人工诱导多倍体、人工杂交、克隆和生产单性品系,但手工挑选除外。

(Ⅱ)应选择适当的品系。

(Ⅲ)应创造专门针对该类动物的亲种管理、繁殖和幼苗生产的条件。

(d)关于鱼和甲壳类动物的饲料:

(Ⅰ)应用能满足动物在各生长阶段营养需求的饲料喂养动物。

(Ⅱ)饲料中的植物部分应来源于有机生产,饲料中源自水生动物的部分应来源于可持续的渔业开发。

(Ⅲ)来源于植物的非有机饲料物质、来源于动物和矿物的饲料物质、饲料添加剂、某些用于动物营养的产品和加工助剂,只有在它们已根据第16条规定批准在有机生产中使用,才能使用。

(IV)不得使用生长促进剂和合成氨基酸。

(e)关于以天然浮游生物为食的非人工喂养的双壳软体动物和其它种类动物

(Ⅰ)这类滤食性动物应从自然中获得它们所需的全部营养,除非是在育苗期和孵化期的幼苗。

(Ⅱ)他们生长的水域应达到欧盟(EC)No854/2004法规附录Ⅱ规定的A类区或B类区的标准

(Ⅲ)生长区域在执行等同于2006/113/EC指令中规定的指示水域的水质前,应具备2000/60/EC指令规定的高的生态条件。

(f)关于疾病预防和兽医治疗

(Ⅰ)疾病预防应通过适当的选址、对场所进行最佳设计、采用良好的养殖和管理技术(包括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洁、清毒,高品质的饲料、合理的养殖密度、选择品种、品系)。

以饲养动物处于最佳条件来实现。

(II)疾病应立即得到治疗,以避免动物受到痛苦。

尤其应确定关了疗程和停药期的限制条件。

(Ⅲ)允许使用免疫性兽药

(g)关于清洁和消毒,用于池塘、网箱、建筑和设施清洁和消毒的产品,只有在它们已根据第16条规定批准在有机生产中使用,才能使用。

2.实施本条生产规则所必要的措施和条件应根据第37

(2)条的程序采用。

第16条标准中批准的在农业生产中可以使用的产品和物质

1.委员会应根据第37条

(2)中的程序批准在有机农业中使用的产品和物质,以及限用产品清单,这些产品和物质可以用于下列目的:

(a)作为植保产品

(b)作为肥料和土壤调节剂

(c)作为来源于植物的非有机饲料物质,来源于动物和矿物的饲料物质以及某些用作动物营养的物质

(d)作为饲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e)作为动物养殖的池塘、网箱、建筑、设施的清洁和消毒的产品

(f)作为植物生产的建筑和设施(农业场所上的贮存设施)的清洁和消毒的产品。

限用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和物质只有在相关成员国根据欧盟法规的规定或欧盟法律一致的国家法规批准在—般农业中使用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2.第1段中所述的产品和物质的批准应根据“有机生产的目标和原则”部分的目标和原则,以及下列总体标准和特殊标准进行整体评估:

(a)它们的使用是持续生产所必要的,对所要达到的使用目的是必需的。

(b)所有的产品和物质应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除非来源于此的产品或物质没有充足的数量或质量,或没有替代品。

(c)对于1(a)段所述产品,下列规定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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