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全彩电子显示屏采购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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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3日至2018年08月29日,上午9:
00~12:
00,下午14:
00~17:
00(公休节假日除外)。
3.获取招标文件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五层A区505室。
4.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现场购买,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200元(售后不退)。
6.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在开标日期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及开标事宜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
2018年09月12日14:
00-14:
30(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3、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五层A区502-1会议室。
4、开标事宜:
届时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五、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五层A区505室
联系人:
钟小姐
联系电话:
0769-传真:
0769-
报名、保证金联系人:
林小姐联系电话:
二O一八年八月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
1.1.本次招标标的为LED全彩电子显示屏采购,详细要求见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
1.2.资金来源:
已批复的财政性资金。
2.定义
2.1.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采购人:
东莞理工学院。
2.2.投标人:
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中标人:
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采购人确认的获得本项目中标资格的投标人。
2.4.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5.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6.日期:
指公历日。
2.7.时间:
指北京时间。
2.8.合同:
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2.9.招标文件中所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方式;
通讯方式包括专人递交或传真发送。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法定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1.3.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踏勘现场及答疑会
4.1.该项目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和答疑会。
5.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5.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合法生产的、全新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投标人必须保证提供的所有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均为最新正式稳定版本。
5.2.属于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应已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注:
该清单可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请投标人打印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对相关内容作圈记)
5.3.进口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或行业标准。
进口的货物须是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的检验。
5.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5.5.货物验收。
5.5.1.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单位)和中标人共同进行。
5.5.2.在验收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货物的出厂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厂家装箱清单、使用说明、操作手册、随机附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严格按采购人提出的方式验收。
5.5.3.由采购人对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及其他进行检验。
如发现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任何一项与招标要求规定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6.知识产权
6.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6.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6.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6.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7.投标费用
7.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包括:
8.1.1.投标邀请函;
8.1.2.投标人须知;
8.1.3.用户需求书;
8.1.4.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8.1.5.投标文件格式;
8.1.6.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9.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招标期间,投标人有义务上网查看,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应于收到该澄清或修改文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9.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
对于任何非中文的资料,都应提供简体中文翻译本,有矛盾时以简体中文翻译本为准。
10.2.在投标文件中以及所有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1.1.1.价格文件
11.1.2.商务、技术文件
11.1.3.唱标信封(须独立密封)
11.2.投标人应如实详细提供第11.1款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价格部分文件必须单独装订成册,商务、技术和其他证明资料等投标文件不能出现投标价格。
12.投标文件编制
1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和提供资料,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3.投标报价说明
13.1.本次招标,投标人必须就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报价,少报无效。
13.2.本项目财政预算为人民币500,000.00元,投标人报价超出财政预算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3.3.报价应包含货物及所需附件的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人工费、保险费、各种税费、验收费、售后服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达到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
13.4.若报价小写与大写存在差异,以大写为准。
13.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投标报价不固定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3.6.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价格必须用人民币报价,以其它货币报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
13.7.中标后开出的所有发票都须与中标人的名称一致。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文件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期限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4.2.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此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上述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可退还。
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此情况下,根据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包组内容
保证金
¥10000.00
人民币壹万元整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因为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5.3.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3.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5.3.2.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投标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的行为。
15.4.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形式缴交,不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包括以存现方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投标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15.5.投标保证金以银行划账形式提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5.5.1.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提交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账号:
310010190010048395
开户行: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联支行营业部
15.5.2.投标人必须保证资金以其投标人的名称(以分公司或子公司汇款无效)在本项目开标时间的前一天(即开标当天零时之前)汇入到保证金专用账户(以银行到帐为准),可采用银行转帐方式提交,但不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包括以存现方式)提交,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导致废标。
15.5.3.如项目出现分包情况的,投标人必须按包号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15.5.4.采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提交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由《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实施方案》选定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东莞市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合作协议银行机构或担保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可在东莞市政府采购网上查询(网址:
.cn/);
②投标担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③《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必须在开标前一天(办公时间内)提交到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的签收时间为准。
15.6.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5.7.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5.8.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其签署合同后,采购代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逾期办理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迟延退款责任。
16.投标文件的装订、份数和签署
16.1.投标人应提交以下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类型
投标文件名称
份数
装订
包装
正本
价格文件
每份独立装订
一起密封包装
(内附电子光盘)
商务技术文件
2
副本
5
3
唱标信封
单独密封包装
注:
1、投标人应提交一套正本(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一起密封包装)、五套副本(包括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一起密封包装)和一份唱标信封的投标文件,电子光盘内容应包含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2、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所有文件均不允许采用活动夹方式装订)。
16.2.投标文件正本均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正本主要内容(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内容和加盖投标人公章)须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投标文件的正本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应当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及骑缝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3.电子文件内容包括:
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的与正本文件一致的所有文件。
电子文件由光盘或U盘储存,并注明投标人名称及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16.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或盖章。
16.5.传真或电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和唱标信封分开单独密封包装,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唱标信封”字样,并在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7.2.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标明以下内容:
①收件人:
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②项目名称:
LED全彩电子显示屏采购;
③采购编号:
DGUT-CG-1873;
④年月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⑤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以及文件的种类(如价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唱标信封等)。
17.3.投标样品(如有):
为方便评标,投标人在提供样品时,应使用透明的外包装或尽量少用外包装,但须在样品表面显著位置按17.2款要求标记。
17.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人须知第16款和第17.1~17.3款的规定装订、签署、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投标截止期
18.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指定地点。
18.2.采购代理机构可按本须知第9款规定以澄清或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8.3.投标截止期满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0.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7款密封、标记相关规定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0.4.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21.2.按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1.3.开标程序:
21.3.1.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3.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1.3.3.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1.3.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21.3.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1.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并将其投标文件退回:
22.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7款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2.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2.1.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内购买招标文件的。
23.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
23.1.评标委员会
23.1.1.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各投标人。
23.1.3.评审专家(不含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23.1.3.1.三年内在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23.1.3.2.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23.1.3.3.与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23.1.3.4.就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23.2.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23.2.1.评标基本原则:
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的原则进行。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23.2.2.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2.3.评标办法:
按照评标程序的规定和依据评分标准,各评委就每个投标人的商务状况、技术状况及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独立评出其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
对各评委的评分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
然后,评出价格得分。
将商务评分、技术评分和价格评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23.2.4.评标步骤:
先进行初步评审,再进行商务、技术及价格评审。
24.投标文件的评审
24.1.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24.1.1.资格性审查。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津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符合性审查。
24.1.2.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审。
24.1.3.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3)投标总价超出财政预算(或最高限价);
4)投标文件不完整或投标文件份数不足;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6)投标有效期及项目完成期限不符合要求;
7)主要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要求,或重要指标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8)投标报价不是固定价或投标方案不是唯一;
9)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24.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4.2.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4.2.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3.投标价格的核准
24.3.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4.3.1.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3.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3.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3.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4.3.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