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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八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九条 会计核算均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

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第十四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而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投资,若获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母公司对外短期投资核算原则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客户名称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各子公司只接受银行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

  (三)各子公司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涉及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应报董事会批准,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后,参照执行。

  (四)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年末按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的5‰计提坏账准备。

但在以下情况可不计提坏帐准备:

  ⑴暂付款项,在3个月内可取得发票并核销的;

  ⑵股东和职工借用的备用金及借款;

  ⑶关联方发生的其它应收款;

  ⑷保证金及押金。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六条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金额较大需分摊的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

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依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企业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生产企业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它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接受投资、捐赠、以及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方式获得的存货,集团公司财务部另行规定核算原则.

  

(二)领用及发出的存货,均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采用先进先出法。

  (三)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摊销。

  (四))存货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财务人员进行监盘。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由财务负责人出具书面报告,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并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并加上转出的进项税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董事会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

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五)存货在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分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帐面成本;

  4、因提供的商品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它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六)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四章 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它长期投资。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对外投资需获得董事会批准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关于长期投资的核算原则参照执行,细则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对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帐面价值。

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帐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它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长期投资在期末按照其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分项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而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 2、生产设备 3、运输设备 4、电子及其它设备

  

(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 2、运输设备

  3、电子及其它设备

  第二十五条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经评估后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参照执行。

  (五)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七条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估计残值率如下: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年 5% 机器、机械及其它生产设备5% 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 5年 5% 器具、工具、家具 5年 5% 其它

  5年

  5%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1-残值率).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核算。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由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应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期末按照其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分项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理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理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三十六条 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六章 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她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它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在期末按照其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分项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 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四十二条 其它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它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第四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按5年期限平均摊销,若剩余使用年限(或租赁期限)短于5年的,按实际剩余使用年限(或租赁期限)平均摊销。

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

若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资产减值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各子公司若需计提除坏帐准备外的资产减值准备,须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帐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

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帐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帐面余额。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第八章流动负债

  第四十六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它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四十七条 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借款,若需借款应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结转。

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作为实收资本,按债务帐面价值与转作实收资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四)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含或有支出的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在未来偿还债务期间内未满足债务重组协议所规定的或有支出条件,即或有支出没有发生的,其已记录的或有支出转入资本公积。

  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等于或大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帐务处理。

对于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付债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付债务进行会计处理。

  本制度所称的或有支出,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

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五十条 各子公司未经集团董事会批准不得为其它单位提供担保、抵押及其它可能给集团公司产生或有负债的经济行为。

  第九章 长期负债

  第五十一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

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五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付款;

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五十四条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第五十五条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三)接受现金捐赠,是指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第五十六条 盈余公积按照企业性质,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10%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按照10%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3.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经董事会批准按照一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第十一章 收入

  第五十七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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