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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之耽兮,犹可说也;

女之耽也,不可说也!

” 诗人满腔愤懑地控诉了男主人公“氓”始乱终弃,唱出了对男女不平等社会现象的强烈悲愤,更深深地表达了中国古代妇女在夫权的压迫下对婚姻生活的无力!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男权高于女权的思想开始形成。

男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文明时代,男权社会由此形成。

确立这种婚姻思想,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

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女子受男子统治,女子只能嫁给一个丈夫,而男子特别是剥削阶级的男子则可以实行重婚、纳妾的一夫多妻制,夫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统治地位。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运演的是“父子型”文化模式,女性作为一种文化存在,从自然存在到社会存在到精神存在,都处在“被人看”、“被人用”的角色地位,她们仅仅作为人妻、人母、或“玩物”、“附属品”等角色进人父系制的家庭秩序,以绝对服从以尽其工具意义上的角色职能,以倍守封建的夫权文化和封建礼教的“规范”作为自己的职志。

中国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领域处在无权的被人摆布的地位。

自从儒教宗师孔子提出“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的男尊女卑思想后,一代又一代儒家文人都在注释、扩充和强化这一思想,使得女子在强大的夫权文化覆盖下渐渐迷失了自我,女性被制度化、道德化地全面剥夺了人权,她们的卑屈地位成了封建专制制度的一部分,是维系中国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重要因素,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概述

 

在古代,夫权的发生仅依据一个简单的法律行为——缔结婚姻。

由婚姻而形成的夫妇关系是夫权的载体,这意味着夫权的效力范围及权利客体均局限于夫妇关系的范畴之内。

正如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其他许多权利一样,夫权道德的力量源泉也在于传统文化本身。

古书中将“夫妇”一词解释为“夫者,扶也,以道扶接;

妇者,服也,以礼屈服。

”或“妇,言服也,服事于夫也。

”可见古人造“夫妇”一词,并非随意排列,而是大有讲究,讲究的就是夫权,汗牛充栋的儒家经典以及那些以女性为对象的道德教条正是本着夫妇的原义,从男尊女卑的礼制原则出发,一遍遍,一代代地灌输着“夫为妇天”、“夫为妻纲”的观念,以荼毒妇女的心灵和摧残她们的尊严为代价而建立起浸透着无数女性血泪的夫权。

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古代社会,夫权不仅有道德伦理的力量作保障,更受到了法律的精心保护,古代法律不仅肯定了夫权存在的合理性,还从夫妻婚姻制度上再一次强化夫权:

(一)五不娶

“五不娶”是指女方家庭不符合古代道德观的,其家之女则不能娶。

韩诗外传曰:

“妇人有五不娶:

丧妇之长女(婚前丧母的家中长女)不娶,为其不受命也;

世有恶疾(家中有恶疾谓喑﹑聋﹑盲﹑疠﹑秃﹑跛﹑伛)不娶,弃于天也;

世有刑人(祖上或父母受过墨、劓、宫、刖、髠刑)不娶,弃于人也;

乱家女(爹妈有过绯闻,生活糜烂)不娶,类不正也;

逆家子(叛乱家庭的女子)不娶,废人伦也。

(二)七出之条

“七出”一词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继承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妇人七去:

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

无子,为其绝世也;

淫,为其乱族也;

妒,为其乱家也;

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

口多言,为其离亲也;

窃盗,为其反义也。

(三)三不去

“三不去”是指妇女有“有所娶无所归”(娘家父母都已不在人世,回去后无处安身)、“与更三年丧”(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原本很穷,后来富贵,想休掉妻子)三种情形之一,而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离婚(即休妻)。

(四)和离

“和离”又称“两愿离”,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离异的法律制度。

和离之制渊源于《周礼》,自唐代始进入法典,形成正式制度,后代基本相沿不变。

该制强调婚姻的两相情愿,不受外力强制的特性。

(五)义绝

“义绝”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义绝所指的情况有: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欲害夫者。

三、夫权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一)夫权对“五不娶”的影响

“五不娶”主要是相对女子家庭而言,所谓的“门当户对”。

试问,女子德、言、容、功与其祖上有何必然联系?

特别是第一条:

寡妇家的长女不能娶,首先就是对天下寡妇含辛茹苦持志守节的侮辱和否定,而且有数据显示,长女往往识大体早当家,正该是做媳妇的首选才是,却被归入有人生无人教的行列,实乃大谬。

第二条明明是无稽之谈,却找个理由冠冕堂皇:

“弃于天”,天都不要,正所谓天谴,不娶,便是顺应天意,否则,便是违逆天命!

女子未嫁,便受男子夫权所累,为何不出个“五不嫁”来限制男子择偶?

(二)夫权对“七出”的影响

1、不顺父母

孟子说过“娶妻为养”,就是说娶个老婆就是为了事奉丈夫的父母。

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顺、孝、事的理想标准如《礼记·

内则》所要求的,“妇事舅姑如事父母”。

鸡叫第一遍,媳妇就要起床梳洗妥当到公婆处请安,奉水盥漱,侍侯用饭,没有公婆的命令不敢退到私室休息。

媳妇必须唯公婆之命是从,无论公公婆婆有什么苛刻的要求只能服从,不能说“不”。

许多因不孝顺休妻的例子很不近情理,如东汉姜诗的妻子在婆婆面前叱骂一条狗,就被丈夫认为不孝顺而惨遭休弃,姜诗还被誉为孝子。

是否顺公婆,更多的是公婆的主观感受,一些无理公婆借口不孝强迫儿子休妻,造成像《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与焦仲卿双双殉情的悲剧。

2、“无子”

“无子”直接给女性套上“生殖工具”的桎梏,不想生、不能生、丈夫不配合等等一系列的原因,最终都是把责任归咎到女性身上。

曹植《弃妇诗》写道:

“无子当归宁(被休)……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

天月相终始,流星没无精。

”诗中说无子的妇女就像流星一样在夫家短暂不得长久;

只有生了儿子的妻子才能像日月经天那样在夫家站住脚。

可见在古代因无子休妻现象的普遍存在。

历代因无子被弃的妇女上至宫廷贵妇(如春秋时卫国夫人庄姜,出身高贵,品貌超群,《诗经·

硕人》就是为赞扬她而作,但她由于没有生育而被疏远冷落)下至民间(如曹植《弃妇诗》所咏)不可胜数。

3、淫

“万恶淫为首”!

在畸形的封建贞操观影响下,男人可以有多个妻妾,妇女只能从一而终。

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可以各种借口纳妾,而妻子则片面地被要求贞洁。

除了个别特殊地位的女性曾私养过面首外,古代妇女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只有一个丈夫。

与此相反,男性却可以合法拥有多个妻妾,一夫一妻制是基本的婚姻形式,但允许丈夫纳妾,在事实上已经突破了这种形式的束缚。

在这方面皇帝本人便是典型,他为天下人作了示范,上行下效,贵族官僚也不甘落后,竟相蓄姬纳妾。

男人可以“淫”,妇人却不可以不忠。

清代江西临川孔氏支族家规规定“妇与人私,断令改嫁;

其夫不嫁,革饼逐出,生子不得名登团拜;

凡族中婚姻喜庆之类,俱不得与;

不得派行称呼”。

妇女犯淫除休弃外,更有施行“沉塘”“幽闭”等严厉惩罚。

4、妒

妒,是指那些对丈夫纳妾不满,敢于表现在语言和行动上的正妻。

那些“封建卫道士”却认为嫉妒有背“妇德”中的柔顺之德、贤惠之道,嫉妒出妻的目的是维护夫权制家庭丈夫多娶的利益需要。

古代男人多妻妾,而要以通奸罪来规范男人,相对而言,比惩罚女人来得困难。

在这种不对等的情势下,女人对自己丈夫的其他性生活,只好采取以妒忌抵制。

东汉的冯衍妻任氏因阻止丈夫纳妾被丈夫休遣,冯衍写信给妻弟说自己按照先圣之礼纳妾遭到妻子嫉妒,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不去此妇,家不宁、不清,福不生,事不成。

因为自己对婚姻的不忠诚而休弃妻子反而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

岂不可笑!

因这一条使得许多妇女甚至违背心意、主动为丈夫纳妾。

5、有恶疾

恶疾通常指的是传染病,如肺结核,天花……这也体现了古代中国对女子的不公:

因为这类疾病不仅会传染家里健康的人,同时一般也很难治愈。

妻子患病,为夫者非但不相濡以沫、同舟共济,反而无情地将妻子休弃。

倘若妻子康复,却也不愿再接纳曾经身患重症的妻子。

清代直隶安平县归可子妻岳氏,因患有羊角疯,被丈夫以“七出”中的“恶疾”条休弃;

岳氏回娘家养病,渐渐康复,而归可子已再婚娶妻;

岳氏看复婚无望,又不愿改嫁,就投井自杀了。

6、口多言

“四德”对“妇言”的要求,作为妻妇应沉静寡言,“言不贵多而贵当”。

汉初陈平年轻时与兄嫂同住,其兄每日耕田,而鼓励陈平到外面游学,嫂子嫌陈平不生产白吃饭,说:

“有叔如此,不如无有!

”被丈夫休弃,赶回娘家。

连行使基本的言论自由都要被休弃,可见古代妇女地位之低下,“卫道士”对妇女要求之苛刻!

7、窃盗

此窃盗不是指在外盗窃他人财物,而是家内。

在古代婚姻家庭生活中,妻虽有夫授权于她的管理家事的责任,但对家庭财产只有使用权而无自由处分权。

妻因婚嫁所得财产即妆奁,也归夫家所有;

更不能把丈夫家的财物“私假(借)”、“私与(给)”,如若妻子未经丈夫允许而自行处分家庭财产就构成“窃盗”,这会被认为“吃里扒外”,沦为被休弃的凄惨后果。

《韩非子·

说林》中讲卫国女子因出嫁前听从她母亲的教导——婚姻不可靠,被丈夫遗弃很普遍,应该自己积攒财物,到婆家后照乃母的话行事被发现,“其姑以其多私而出之”。

换言之,就是古代妇女连存私房钱的权利都被剥夺掉了。

(三)夫权对“三不去”的影响

“三不去”最早见于汉代的《大戴礼记》,而后,到了唐代以后正式被列入《唐律》之中,《唐律》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

也就是说,至怜、至孝、至贵的女子只要不通奸、无恶疾才可以不被丈夫休弃。

在宋元之后,由于离婚契约(休书)的发达,逐渐较严格地被实行,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

到1930年国民政府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才被完全废除。

(四)夫权对“和离”的影响

在一千多年前,“和离”是中国古代离婚立法的先进代表,是给久受夫权的黑暗压迫的古代妇女带来一丝光明的明灯。

但是,在男尊女卑、夫权当道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愿望。

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之家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左右逃不出夫权的魔咒。

(五)夫权对“义绝”的影响

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夫权至上的封建家庭秩序。

义绝的法律规定,是以牺牲夫妻个体利益来维护家族利益从而维护国家利益,是舍小取大的明智做法。

在“皇权”、“父权”、“夫权”统治下,婚姻是“对祖宗负责”之大事,保证祖宗血脉的纯洁,使祖宗永享血食;

婚姻是“合二姓之好”之大事,由家长决定而非当事人合意成立,婚姻是双方家族的事务而非个人的感情;

婚姻的和谐决定国家政局的安定,国家着力维护婚姻的伦理秩序,婚姻是关系国家政治之大事。

宗法伦理的文化决定了义绝制度的出现,义绝强制离婚制更加凸现了婚姻制度中的家族伦理性。

封建婚姻制度中的“五不娶”、“七出”、“三不去”、“和离”、“义绝”等规定无不体现出对夫权的推崇和对古代妇女的藐视。

在我国漫长的古代历史上,男女两性的不平等,却是长期存在的,女性被置于社会的底层,处于无权和半无权状态。

这种不平等反映在婚姻关系中,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夫权统治。

夫权的本质是不平等之权,是确立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权、统治权。

这种不平等的夫权,有悖不动声色人类平等的要求,违背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协助的本旨。

四、夫权之于中国现代婚姻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全面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现行《婚姻法》除在“总则”中规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外,在“家庭关系”中特别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就从根本法和法律两个层次上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夫妻关系中“夫权”的统治地位不再。

妇女不再受夫权的迫害与压榨,可以挺直背脊,撑起半边天!

参考文献

[1]《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107页,邹喻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先秦诗鉴赏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115-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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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纳,王钦若等,编修-

[4]《大戴礼记》(汉)戴德撰,(北周)卢辩注,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

[5]刘俊文;

唐律疏议笺解[M];

北京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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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2010年5期

[7]崔兰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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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聂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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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萧德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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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婚姻家庭法》第153页,陶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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