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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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Word下载.docx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宅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宅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宅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六条 

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宅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专办员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肯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宅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宅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 

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

〔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宅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

〔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宅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

〔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宅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宅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宅公积金事项。

第九条 

专办员在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住宅公积金联名卡。

第十条 

专办员本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专办员信息变更申请表》、专办员身份证。

第三章 

登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宅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住宅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住宅公积金托付收款协议》;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专办员身份证;

〔六〕单位证明材料。

《深圳市住宅公积金治理暂行方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单位应当在《深圳市住宅公积金治理暂行方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住宅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单位证明材料,由单位根据单位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以下有效的材料:

〔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

〔三〕企业应当提交工商治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等信息变更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更改的,提交和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的《深圳市住宅公积金托付收款协议》。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除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三〕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治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文件。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且职工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两年内未有单位为其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治理。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除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变更的,提交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户口簿;

〔二〕户籍情况变更的,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第四章 

账户设立、封存、转移

第十六条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宅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

前款规定中单位为职工办理住宅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原则上应中选定一家受托付银行〔归集专户银行,下同〕办理。

单位选定受托付银行后,应当在该受托付银行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住宅公积金业务。

新录用职工在本市未建立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宅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

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存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宅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申请清册》。

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宅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申请清册》。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可以将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治理:

〔一〕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宅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第十九条 

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需转移至集中封存户治理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内转移申请清册》;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批文证明材料。

职工本人办理前款规定业务的,除提交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住宅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

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职工所在新单位应当办理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并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内转移申请清册》: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开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

〔三〕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宅公积金账户从市外转入本市,职工所在本市新单位专办员为职工办理住宅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申请表》。

职工本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业务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住宅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

第五章 

汇缴、缓缴和补缴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宅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中心的住宅公积金专户。

单位缴交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专办员应当在缴存日前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或者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清册》或者《深圳市住宅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因连续亏损2年及以上申请办理降低住宅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宅公积金的,应当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住宅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或者《深圳市住宅公积金单位缓缴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汇报。

前款规定中的降低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在《深圳市住宅公积金治理暂行方法》规定的住宅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之下设置缴存比例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的降低住宅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宅公积金业务,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自受理缴存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宅公积金的期限届满,将自动恢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前的住宅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再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宅公积金的,应在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宅公积金期满前30日内按照前条规定重新申请。

单位需要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宅公积金状态的,应当在缴存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提前终止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因单位原因漏缴、少缴住宅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住宅公积金。

单位可以申请补缴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单位为职工缴存住宅公积金的降低比例局部。

第二十七条 

单位以托付银行收款方法汇缴或者补缴住宅公积金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住宅公积金托付收款协议》,并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汇〔补〕缴书》。

第二十八条 

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方法汇缴或者补缴住宅公积金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汇〔补〕缴书》,并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选择现金汇缴或者补缴住宅公积金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二〕单位选择支票汇缴或者补缴住宅公积金的,应当填制与汇缴或者补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单位以前条规定和前款规定方法为单位局部职工补缴住宅公积金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住宅公积金补缴清册》。

第六章 

住宅公积金联名卡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住宅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应当按规定为其免费制作住宅公积金联名卡且免收住宅公积金联名卡年费和小额账户治理费。

住宅公积金联名卡制作完成后,住宅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应当通知专办员领取职工住宅公积金联名卡。

第三十条 

专办员领取住宅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职工本人领取住宅公积金联名卡。

第三十一条 

职工领取住宅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及时在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更改其住宅公积金联名卡的住宅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住宅公积金账户密码。

第三十二条 

职工办理以下住宅公积金业务,应当使用或者提交住宅公积金联名卡:

〔一〕查询个人住宅公积金账户信息;

〔二〕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效劳平台系统办理住宅公积金业务;

〔三〕在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宅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宅公积金联名卡由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将住宅公积金联名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当。

第三十四条 

遗忘住宅公积金联名卡住宅公积金账户密码的,职工应当在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和重新设置密码, 

并按规定提交住宅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遗忘住宅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密码的,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和重新设置密码。

第三十五条 

遗失住宅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住宅公积金联名卡。

住宅公积金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住宅公积金联名卡更换手续。

第七章 

网上业务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效劳平台系统办理住宅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七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数字证书〔密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效劳平台系统办结以下住宅公积金业务:

〔一〕本单位职工的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二〕本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三〕住宅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本单位职工的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五〕本单位职工住宅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内转移;

〔六〕本单位提前终止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宅公积金状态的;

〔七〕单位和个人局部信息变更;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八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效劳平台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和预约后,在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宅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十九条 

职工可以使用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效劳平台系统完成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网上申报和预约后,在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第四十条 

专办员或者职工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效劳平台系统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住宅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暂行规定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制治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本暂行规定所称住宅公积金联名卡是公积金中心与本市住宅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共同发行,以效劳住宅公积金缴存人为目的,以信息网络为技术根底的银行卡,是住宅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宅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宅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补充,报市住宅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备案,提前10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住宅公积金业务网点公示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1年12月2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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