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清单单价在变化多少可以调整的国家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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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价确定依据: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相关影响:

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是否多退少补:

高则补,低则扣。

注:

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

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

a)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b)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但这个规定不够明确,下面给大家提供一个案例:

约定工程量变化时如何调整综合单价,要注意如下几点:

1.调整的界限:

如工程量变化在10%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才能调整综合单价;

2.明确工程量:

如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对于增加的概念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为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则是1200-1000,还是1200-1100;

3.综合单价的确定:

如必须套用政府定额、价格采用信息价、管理费、利润费率给予明确约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等。

三、措施项目的调整

对于特定的措施项目,可以给予特定的结算办法,如模板:

措施项目调整办法约定时应注意:

1.调整的范围:

哪些措施可以调整,哪些不调整;

2.根据不同措施项目的性质,分别约定

如模板根据砼量的变化比例调整;

脚手架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组织措施正常情况不调整,但实体造价超出一定幅度时允许调整。

3.考虑让利的因素

只要我们多总结,找到更好的结算办法,并在合同中给予约定,那么就可以为业主的造价控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有利于结算的进行,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扯皮。

清单计价下业主如何制订合理的合同以规避风险

建设施工合同是业主和中标人为完成法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研究基于工程量清单的施工合同风险分析及对策,有利于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和实施,使之满足新形势下建筑市场的需要,更好的规范建设各方行为。

对于完善项目管理、加强工程的风险管理有重要的作用。

在此浅析一下清单计价下业主方如何制订合理的合同以规避风险。

一、合同的选择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不同的计价模式应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这将有利于合同管理、造价的控制和风险的合理分摊。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

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要求有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在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结算工作也十分简单,且便于进行投资控制。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合理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方法的确认。

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在实施过程中,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适用于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很少采用。

工程量清单是一份与技术规范相对应的文件,详细说明了合同中需要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及相应的工程量。

在工程结算时,结算单价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而工程量则依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单价合同与清单做法正好吻合。

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决定了建

筑施工合同宜采用单价合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4.3条规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当然,清单计价模式下并不排斥总价合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有其优点,如业主的风险较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

但又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如果合同对一些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话,就会在结算中产生很多的问题。

等到结算的时候再进行谈判的话,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总之,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下是发包人占有主动权。

但发包人不能单独考虑己方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考虑承包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

所以,建议业主在规模不大(总价200万元以内)、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半年以内)、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中选用总价合同,其他情况下尽量优先采用单价合同,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选择

鉴于施工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宽,为了避免施工合同的编制者遗漏某些方面的重要条款,或条款约定的责任权利不够公平合理,国家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些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作为规范性、指导性的合同文件,在全国或行业范围内推荐使用。

目前,在工程建设

中运用比较多的施工合同文本主要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比,在条款设置以及条款内容上都更为合理详细。

特别针对我国建筑行业在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方面管理水平不足,提出极为详细的合同管理内容,促进发承包双方对于这些工作的重视。

在质量控制以及验收保修这两块我国建筑行业最为重视的环节,也编制了详细的条款,通过合同来规范发承包双方的行为。

总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相比,在合同词语定义、合同履行方式、变更及价格调整方面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更契合,内涵更加广泛,也更与国际接轨,所以,建议业主在选择合同文本的时候,不要因循守旧,固守经验丰富却不够完善的老一套文本,而要与时俱进改变单纯凭经验管理,依靠行政协调的习惯,大胆尝试更加完善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降低工程风险。

二、合同的签订

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

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

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

下面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中业主的风险规避进行探讨,以便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做到对合同风险内容明确,合理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实现合同风险范围内利益的最大化。

(1)重视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项目基准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证施工图设计完善;

认真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以减少施工阶段不必要的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

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8.3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

“因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这就要求发包人在项目前期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并与设计和勘探单位就应承担的责任界定清晰,将基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转移到设计和勘探单位。

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业主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

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

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

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

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2)重视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避免产生争议、纠纷的现象;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定义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表明监理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外,还可能包括发包人委托管理的其他中介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等。

这一转变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同履行主体为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承包人,监理人由《建设工程施工范本》中的第三方转变为合同主体,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3.5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

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

这就使得发包人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理人上来,通过签订合同约束监理人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传统的共同监督承包人。

比如索赔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因此,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材料及证明文件,反驳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变施工顺序而并没有影响关键工作,且延误并没有超过时差限制,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主体为监理人,因此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索赔成立时对监理人的责任惩罚措施。

再如对因监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价格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应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3)重视市场物价波动对项目投资产生的影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的确定;

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是很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对价格调整的影响。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更注重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配套,更注重动态的合同价款计价,将工程项目的风险合理地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分摊,更加科学合理,也与国际惯例更加接轨。

因此,发包人必须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在以下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

A、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调整。

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包括: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本调价方法的核心是根据工程施工所需全部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等因子的估计耗用量,在招投标时事先约定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和不调因子的定值权重,以公平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计算出支付项目的价格波动价差。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调整价差,这些造价信息应仅限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波动信息,不宜包括其他如法律因素和政策性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应直接反应在物价波动上);

由于现阶段价格来源渠道不一,且有一定差异,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采取的价格来源。

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调整价格差额的材料、机械台班的范围,对于合同条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避免以后施工阶段发生争议。

B、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审核,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产生的价格调整不予考虑。

(4)重视索赔、变更条款的约定,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A、树立正确的合同索赔理念

索赔是合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索赔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具有促进合同双方认真守约

篇二:

如何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阶段产生纠纷争议

——须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的诸项问题

【编者按】:

时至2013年,08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已经进入第六个年头,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江苏省则发文明确规定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年执行固定单价的工程近年来逐渐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因此,有关各方发现,固定单价合同貌似操作简单,但遇到工程建设中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变化,在其合同中却找不到相应的约定和依据,由是产生大量工程造价纠纷,给工程结算带来诸多困扰,即便诉诸调解或是仲裁,有关合同内容的缺失也让相关管理部门极其为难,而要避免和最终解决这些造价纠纷,还是应该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用清晰、准确的文字明确相关问题,切实落实08规范的有关条文精神。

须明确问题之一:

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

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如业主要求使用风险限定性较强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等。

须明确问题之二: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的分摊

应按明确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须明确问题之三:

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1)可调价材料类别名称,例如:

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

可调价材料种类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

确定原则可明确如下:

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

计算公式如下:

占比(%)=某材料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

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

100%。

(2)业主及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可为5%;

(3)、调整材料价差时基准期材料价格及施工期材料价格的取定,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

(4)、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

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可如下:

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

1.05)×

(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

0.95)×

(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其中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

当月价格)/该材料总用量。

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

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5)明确预定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超出合同约定工程的时段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材料差价应根据费用定额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须明确问题之四:

合同工期内预算人工工资单价变动时如何调整合同价款人工单价目前属于国家政策性文件,应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合同应明确投标报价即合同中人工工资单价金额以及定额工日数量,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人工工资单价,同时原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工资单价若有让利没有按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报价的,工资单价调整时应扣除原让利部分,此外人工工资差价部分还应根据费用定计价规则规定计取相关费用、税金等。

须明确问题之五:

竣工结算时工程数量的调整原则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应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竣工结算

的工程数量应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双方仍可的工程量确定。

须明确问题之六:

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方投标报价的含综合单价报价的清单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应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其中的综合单价应为合同单价,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须明确问题之七:

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增减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同时明确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合同综合单价;

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首先应明确约定工程量增减导致合同价款即综合单价调整的前提条件,即“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即应调整其工程价款,第二应约定合同价款中重新计算综合单价的工程量的范围,,即工程量增加时超过10%时,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部分执行原合同价,超出部分可调整价格;

工程量减少时超过10%,剩余的部分可以调整价格。

一般调整的原则是:

工程量增加,综合单价调低;

工程量减少,综合单价调高。

第三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时新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和方法,包括套用定额,价格信息的采用,管理费、利润的取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新增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否计取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须明确问题之八: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日特征描述不符时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或是由于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描述有误,导致设计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日特征描述与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也即合同中应约定遇到此类情况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即合同单价)扣除原有报价,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承包商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业主认可之后进行调整。

须明确问题之九:

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是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但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尤其是第3点内容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

)、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须明确问题之十:

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原则

篇三: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7工程价款调整

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送审稿】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价款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与有的合同范本仅规定法律、法规变化相比,增加了规章和政策这一词汇,这是与我国的国情联系的。

因为按照规定,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以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工程造价,当然也应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按:

按国际惯例,法律的变化是合同价格调整的要素,换句话说,法律的变化是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本条规定是合理的。

但本条规定对属于“法律的变化”的界定是很宽的,这应该认为是长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实务习惯使然。

不过,比如工资单价的调整就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调整,宣贯教材的举例有些牵强了。

呵呵...】

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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