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6#文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9607550 上传时间:2023-01-0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6#文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6#文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6#文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6#文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6#文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6#文文档格式.docx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6#文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6#文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规定6#文文档格式.docx

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监督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督查,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日常检查管理。

第六条 

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工地试验室失信行为,应做好书面记录,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依据。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能力核查并向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备案后,才能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工地试验室未备案前,所有试验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进行或外委。

第八条 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见附件1)、人员配置(见附件2),并在工程量清单中载明工地试验室设立和运营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设立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设立条件:

(一) 

工地试验室设立应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母体机构设立;

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设立。

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母体机构对其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负责。

(二) 

设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或专项类等级资质;

设立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有水运材料(或结构)乙级及以上等级资质。

(三)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或试验检测员证书。

试验报告的签发和审核人员必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试验检测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地试验室,且需与对应的母体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及合同文件要求,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见附件4)。

授权书应加盖母体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授权书内容包括:

(一)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

(二)授权负责人;

(三)授权工地试验室公章;

(四)授权期限等。

工地试验室在母体机构授权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

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

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机构正式聘用的注册人员,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5年以上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所学专业应与所从事的试验检测工作相适应。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

“母体机构名称(全称)+建设项目合同段名称(可简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试验检测参数精度和标准、规程规定要求。

工地试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周期检定和校准计划,并按规定期限对其进行检定和校准,校准的仪器设备要进行确认。

自校准的仪器设备,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符合量值溯源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并由母体提供自校规程和表格,确保试验检测设备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做好使用和维护记录。

禁止随意调整仪器设备位置,加强仪器设备状态标识工作,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若出现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标识,防止误用;

同时,对已检样品、构件的质量进行分析,并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根据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数量、专业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见附件2)。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备案的工地试验室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换。

如确需调换人员,新进人员的资格不得降低,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试验室选址应远离振动源,功能室应设置齐全,布局合理。

工地试验室办公、试验场所面积应满足试验工作需要(见附件3)。

试验检测环境应满足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及仪器设备的要求;

不同试验项目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合理设置工作台;

设备底座应平整牢固。

同时,试验室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试验场所安全。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配置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现代办公设备,并具备网络通信条件。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制定仪器设备与档案管理、报告的审核签发、不合格品处理等制度。

组织机构框图、检测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必须上墙。

第二十条 

工地试验室应及时全面地收齐本项目所需的现行有效的试验检测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并在母体机构登记、受控,确保所用标准最新有效。

第二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标准物质要严格管理,禁止使用受潮、变质或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保管和废弃物的处理应按母体机构相关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的质量保证体系由母体机构负责建立,同时纳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管理体系按各母体机构现行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执行。

母体机构应定期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3次),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建设实行登记备案制。

经母体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表”(见附件4),经建设单位组织核查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申请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报告;

(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表(见附件4);

(三)母体机构授权书;

母体机构《等级证书》副本的原件及扫描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四)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试验检测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的原件与扫描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六)制度汇编(内容涵盖母体机构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制度,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使用、维修及保养制度,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的填写、计算和复核制度,试验检测报告分析、审核、签发及档案管理制度,外委试验取样、送样及报告传递管理制度,不合格品报告制度等)。

(七)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母体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委托合同的原件及扫描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八)工地试验室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九)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认真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方可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备案资料。

核查内容包括:

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是否健全;

人员资格条件及配备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核查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情况及其配备是否合理;

(四) 

试验室布置及环境条件、试验用房面积是否满足要求;

(五) 

申请的检测项目参数是否在授权范围之内;

(六) 

核查各参数对应的仪器、设备及其精度、量程是否满足要求;

(七) 

外委试验的内容及受托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八) 

试验检测规程、标准、规范是否最新有效,且满足现场需要;

(九) 

各项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是否建立,格式是否统一。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质监机构核查备案:

(一)项目质监机构在收到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工地试验室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

(二)对核查合格的工地试验室,项目质监机构下文备案,由建设单位颁发《工地试验室使用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见附件5)。

核查不合格的工地试验室,按要求整改后重新申报,整改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四章 

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不得超出备案范围。

(一)对备案范围以外的试验检测项目采取外委试验。

外委试验前,将受托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材料及所需送检项目清单,按规定报监理机构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并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二)外委试验取样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共同取样,密封的试样由施工单位委派的试验人员会同监理见证人员,共同送达受托的试验检测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同一合同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外委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

对非常规试验项目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土工材料、隧道工程中的特殊材料、交通工程材料及机电工程材料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应按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送检。

第三十条 工地试验室完成的试验检测工作量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规范规定的频率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抽样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及时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三十二条 

监理试验可只包括土工、水泥及水泥混凝土、钢筋原材及焊接、沥青及沥青混凝土、路面基层材料等常规试验项目。

其他试验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他人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并对独立抽检的样品做好标识。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规定时,双方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如重新试验的结果仍然存在上述情况,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试验。

第三十五条 

实行留样制度,规范样品管理工作。

对于水泥、沥青等原材料试样、水泥混凝土等试件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留存的数量、方式、环境条件应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 规范工地试验室档案资料管理:

(一)统一工地试验室的报告和记录格式。

(二)原始记录统一钢笔填写,清晰规范。

原始数据修改应按相关记录管理程序进行。

(三)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等台帐。

(四)试验资料归档分类明确、条目清晰、整齐有序。

签字不齐全、记录或报告不完整的资料不得归档。

(五)专人负责管理工地试验室的档案资料。

第三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要经常性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三十八条 

工程未结束前,中标单位不得自行将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和人员调离。

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再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人员,经建设单位核查同意后,方可调离。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三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于当年12月31日前(或年中建设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

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意见报建设单位。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其进行信用评价。

建设单位每季度对项目工地试验室进行一次检查,年底根据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工地试验室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项目质监机构。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质监机构每半年对项目工地试验室进行信用评价数据核查采集,根据建设单位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按相关规定对其从业情况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于次年1月30日前报省交通质监局。

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作为母体机构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

是否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二)有无超备案范围检测项目和参数;

(三)执行国家及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规程的正确性;

(四)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等。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工地试验室,视情节轻重,项目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

(一)工地试验室开展的业务超出备案范围的;

(二)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挪作它用的;

(三)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四)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五)使用的仪器设备超出计量检定周期的或仪器设备有故障不能保证精度的:

(六)未按规定留样或保存样品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各项试验检测台帐的;

(八)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九)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工地试验室暂停期的试验检测活动,就近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委托合同报建设单位和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质监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二)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四)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五)伪造、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第四十五条 

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行为。

暂停试验检测活动的工地试验室其母体机构一年内不得在我省设立新的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的不良行为记入母体机构管理档案,作为机构资质复查、降级和注销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原《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皖交质监站〔2009〕33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