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文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山东省物价局文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物价局文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山东省物价局文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1/8/a00dddfe-c338-4ca0-8dc0-bfea4dd1dc8a/a00dddfe-c338-4ca0-8dc0-bfea4dd1dc8a1.gif)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印发价格鉴证案卷规定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2006年3月21日印发
附件:
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案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的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案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及原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卷,是指各级价格鉴证机构从接受委托到完成全部价格鉴定业务的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制作或取得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的,以及价格鉴定结论形成过程中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材料。
第三条案卷是价格主管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兼职)案卷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案卷管理工作。
上级价格鉴证机构监督和指导下级价格鉴证机构案卷管理工作。
第四条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立卷责任人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三)对本机构库存档案进行鉴定,按照规定定期移送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同级档案馆;
(四)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
第六条案卷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严格程序,依法管理;
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科学编目,方便检索;
装订规范,利于保护。
第二章整理立卷
第七条案卷的立卷实行价格鉴定小组负责制,开展价格鉴定工作时,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
立卷责任人在《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送达七天内,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收集、整理、保管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文书资料;
筛选、检查、修补文书材料,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或者补救,剔除重份的文书资料及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十五日复议期满后,应及时立卷,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填写卷宗封皮及卷首“卷内目录”;
(二)排列卷内文书材料、编写页码;
(三)填写卷底“卷内备考表”;
(四)装订案卷;
(五)按照规定移交案卷;
(六)与立案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案卷的卷内文书材料按照《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在前,其他文书材料依照价格鉴定程序的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书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结论性文书在前,依据材料在后;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原件在前,更正、补充件在后;
印刷件在前,定稿件在后。
价格鉴定常用文书的排列顺序为:
(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包括:
结论书封皮、结论书、结论书的领导签发原件);
(2)价格鉴定结果报告(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3)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委托书;
(5)委托标的相关材料及必要的技术鉴定资料;
(6)价格鉴定业务呈批表;
(7)价格鉴定(认证)受理通知书;
(8)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询价笔录、调查终结报告等;
(9)重要或复杂案件的内部审议记录;
(10)结论书送达回证;
(11)结案登记表(附价格鉴证收费明细表)。
第九条复核裁定案卷常用文书应当按下列顺序排列:
(1)复核裁定结论书(包括:
(2)涉案物品价格复核鉴定(认证)委托书;
(3)复核裁定工作底稿;
(4)复核裁定结论书送达回证;
(5)结案登记表(附价格鉴证收费明细表)。
第十条价格鉴证案件的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当逐页编码。
文书材料的页码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的每页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
卷宗封皮、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码。
第十一条卷内目录按照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页填写,标明起止张号;
一份文书材料编写一个顺序号,附件、签发稿等可以不编顺序号。
第十二条立卷责任人装订前应当清除文书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并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破损或者退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
(二)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
(三)纸张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
(四)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照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五)需要附卷的信封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
第十三条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等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用文字说明证据名称、数量、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和责任者等。
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应当用文字说明主要内容。
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接收部门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四条案卷装订应当采用三孔一线封底打结的方法装订;
装订线以不妨碍卷内文书材料阅读为原则。
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每卷不超过2公分或者200页,过多时应当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十五条案卷装订后应当检查文书材料有无漏订的现象,在卷底装订线上加贴贴封纸,并用价格鉴证机构印章加盖骑缝章。
第三章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立卷责任人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整理有关材料,案件结束30日内将已装订整理好的案件文书材料,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立卷责任人在移交案件文书材料时,应当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七条案卷管理人员接收案卷应当逐件清点,检查案卷质量;
经案卷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案卷移交(接收)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
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立卷责任人限期重新整理。
第十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应当按照年度、案号分别在案卷目录簿册上进行登记。
登记应当准确、字迹工整。
第十九条案卷的档案号应当由案卷管理人员统一编写,为x价鉴卷[xxxx]xx号。
第二十条同一鉴定事项有后续的复核裁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
案卷合并时,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档案号。
第二十一条已归档的案卷,任何人不得从中抽取、涂改、增删卷内文书材料。
确需增添文书材料的应当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示后方可增添。
第二十二条案卷及卷内文书的保管期限可以分为:
永久保存、长期保存(一般为20-50年)、短期保存(一般为5-20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应当永久保存:
1、价格鉴定涉及案件在当地或国内造成重大影响的;
2、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鉴证机构认为需要永久保存的案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或卷内文书应当长期保存:
1、价格鉴定结论书、委托书;
2、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委托书;
3、涉案标的物数额较大的价格鉴定案卷;
4、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鉴证机构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案卷或资料;
(三)除永久、长期保存的案卷资料外,其他案卷资料可以短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案卷,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取出需长期保存或永久保存的文书归档后,由保管人申请,经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后,依法办理销毁手续。
案卷销毁后,档案管理人员须在原目录上注销,并说明鉴定时间和销毁日期。
对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编制销毁清册。
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备,采取必要的管理、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案卷统计制度,对案卷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情况。
第四章案卷利用
第二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本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案卷。
第二十七条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调阅下级价格鉴证机构的案卷。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机关因案件需要,凭单位介绍信,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案卷。
第二十九条借阅、借调案卷应说明具体理由,并办理相关手续。
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填写《借阅(调)案卷登记表》。
借阅(调)人归还案卷时,案卷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有无拆封、短缺、增删、污损等情况。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
第三十条借阅案卷是指阅卷人在指定时间、地点查阅。
需摘抄或者复制卷内文书材料的,应当经过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准,且仅限卷内《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或《复核裁定结论书》等结论性文书材料。
第三十一条借调案卷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催还。
第三十二条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案卷或者泄露案卷内容。
第三十三条为提高价格鉴定案卷管理和利用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应制作电子文档查询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立卷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整理立卷、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案卷的;
(二)将价格鉴定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移交案卷管理人员的;
(三)材料损坏或者丢失,造成案卷损失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案卷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一)不按规定立卷归档、移送的;
(二)明知所保存的案卷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案卷损失的;
(三)泄露案卷内容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借阅(调)案卷手续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价格鉴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价格鉴证机构责令改正,可以依法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损坏、丢失案卷的;
(二)擅自提供、公布、销毁案卷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其他文书材料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价格鉴证电子档案应永久保存,电子档案数据备份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数据备份磁盘(光盘)按档案管理要求交档案室保存。
有关电子档案的管理、使用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31日起施行。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一、案卷移交(接收)登记表
二、卷内目录
三、借阅(调)案卷登记表
四、卷内备考表
序号
移交(接收)资料名称
档案编号
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备注
附件一:
案卷移交(接收)登记表
附件二:
卷内目录
文书资料名称
起止页码
附件三:
借阅(调)案卷登记表
借阅[调]日期
借阅[调]人
档案号
利用目的
批准人
归还日期
附件四:
卷内备考表
(卷内情况说明)
立卷人:
审查人:
批准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