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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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质量检查标识qualityinspectionidentification

将工程实体部位的质量检查项目、允许偏差值、检查值、检查日期、受检人、检查人等质量检查信息标识在相应的检查部位。

2.0.4成品保护protectionofproducts

根据不同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性能采取的免受污染、破坏的措施和活动。

2.0.5留样室roomofretentionsample

现场存放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材料、构配件样品的房间。

2.0.6实物样板prototypeofmaterialobject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在现场制作的符合规范、工艺和质量要求,用以指导同类工程施工的实物。

2.0.7标养室roomofstandardcuring

能够满足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的用房。

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

2℃、相对湿度≥95%的环境;

水泥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

3℃、相对湿度≥90%的环境;

水泥混合砂浆试块标准养护环境是指温度为20℃±

3℃、相对湿度60%-80%的环境。

2.0.8三检制threeinspectionsystem

指自检、互检、交接检。

自检是指施工班组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进行的自行检查。

互检是指由施工员组织在同一工程中的有关施工班组进行的相互检查。

交接检是指由质量检查员组织的前后工序班组参加的交接检查。

2.0.9IFA系统internetfaceattendancesystem

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广域网络考勤系统。

2.0.10IMT系统internetmaterialtestsystem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

3.1.1建设单位应积极参与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对获得“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参照《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建标〔2010〕193号)的规定,给予等同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奖励。

3.1.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履行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质量标准化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总分包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报监、施工许可、图纸会审、质量管理制度等。

3.1.3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1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2应与中标人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4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质量标准和相应奖罚措施;

7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等资料。

3.1.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查设计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2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认真研究,逐条回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并修订设计文件;

4建设单位应负责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核对。

重点核对审查机构是否出具审查合格证,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图专用章。

审查合格证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5建设单位应将经图审合格并加盖审图专用章的施工图纸提供给施工单位,审查合格证应留存施工现场备查;

6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3.1.5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资料办理质量报监手续。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系监督交底事宜。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有关责任主体人员一览表报监督机构备查。

3.1.6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经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构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与中标书中一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3.1.7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并做好会审记录,各责任主体应对会审记录签章确认。

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答复。

3.1.8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制度。

1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将工程质量作为重点管理内容,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未委托监理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有工程管理经验;

2应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3应对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档案名册,实行关键岗位广域网络(IFA)考勤制度,并留存考勤记录。

4应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3.2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3.2.1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履行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质量标准化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项目监理部的质量管理、监理审核审批管理、进场材料管理、工程验收管理、质量问题处理、监理报告和监理资料等。

3.2.2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对项目监理部加强质量管理和考核评价。

1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

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监理部的规模,并按要求成立项目监理部,选派有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总监应具备执业注册资格,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省级以上监理师资格,且应符合专业要求。

2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现场监理人员应为监理单位正式聘任的员工,监理员应有岗位证书并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4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监理部履职情况及现场实体质量进行内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检查频率每两月不少于一次,并留有书面检查记录;

5监理单位应根据检查结果每半年对项目监理部进行考核评价。

3.2.3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监理活动,人员配备、办公设施、检测工具、管理制度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应健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2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明确质量标准化实施措施;

3项目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划和有关规定配备齐全,除总监以外,土建监理工程师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每增加3万平方米,增加一人;

安装监理工程师2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加一人;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道路、桥梁、排水等专业配置相应监理工程师;

4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5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通讯、生活设施。

办公场所应满足工作需求,人均办公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应有资料室、值班室等;

6应配备有关标准、规范、图集和混凝土回弹仪、游标卡尺、坍落度筒、测距仪等必要检测工具;

定期检查承包单位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7应建立例会制度。

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项目例会,例会每周应不少于1次,监理部起草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3.2.4项目监理部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审批:

1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2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确认。

核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3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实施专项方案》,重点审查施工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

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建设单位。

4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方案,同意后予以签认。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履行审批手续。

6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等资料,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7审核试验室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试验范围、管理制度、试验人员资格,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2.5审核施工方提出的主要材料见证取样计划,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的比例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项目监理部应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材料的规格、品种、生产厂家、进场数量、使用部位、取样记录及复试报告结果等。

3.2.6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表,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和严禁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2.7施工单位未按《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实施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对施工过程中出的质量缺陷,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确认;

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3.2.8项目监理部应建立报告制度,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月报。

当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发现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测不合格的;

2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停止施工的;

3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2.9监理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项目监理部应有独立资料室,并明确专人负责;

2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编目清晰,内容完整;

3报验单、验收记录、检测报告等重要工程资料应留存;

4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工序验收的影像资料;

5质量标准化实施情况应有相关记录。

3.3.1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实施专项方案》,方案中应突出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治措施。

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施工单位质量标准化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配备、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工程资料等。

3.3.2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应做到:

1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改进的循环方式进行系统运行。

2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和岗位,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3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4建立质量自查与评价制度,对项目部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程施工中,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留有书面检查记录。

对项目部质量标准化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监督实施并验证整改效果。

施工企业应根据检查结果每半年对项目部进行考核评价。

3.3.3项目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满足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要求,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佩戴胸卡上岗。

1项目部人员配备

项目部人员配备应高于《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的要求,具有相应资格或岗位证书,并有施工企业质量管理部门任命文件。

2特种作业人员

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持证上岗。

3培训场所和设备

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学校,并有投影仪等培训设施。

对操作人员培训情况造册管理,定期更新。

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3.3.4项目部应按照《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实施专项方案》执行。

在质量管理中应落实以下制度:

1质量责任制和质量奖罚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奖罚制度,每月进行考核评价,并留有记录。

2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请验收前,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必须对工程资料、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查,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和明确的检查结论,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并留有书面整改及复查记录。

3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制度。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明确关键工序,针对关键工序划分质量控制点,制定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控制点应包括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部位。

在过程质量控制中应留有相应的影像资料和质量记录,工程结束后对上述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归档保存。

4进场材料验收制度。

施工人员应对进场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验收,并留有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5样板引路制度。

每道工序施工前,应在现场制作标准化工序和质量样板,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检查,符合要求后,共同签字确认。

该样板既是对作业人员操作要求、质量标准的交底,也是大面积施工是否符合要求的评判依据。

样板包括实物样板、工程样板、图片样板等。

6成品保护制度。

项目部应针对不同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制定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和方法,明确成品保护责任人,制定成品保护的奖罚措施。

7质量改进制度。

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偏差定期或按节点进行统计分析,制订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避免相同问题重复出现。

8分包管理制度。

总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建立分包管理制度,明确分包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和权限。

9胸卡佩戴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佩戴胸卡,胸卡上应有个人近期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相关信息。

3.3.5项目部应配备以下规范标准和质量检查工具、仪器:

1工程所需的标准、规范、图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2磅秤、钢尺、靠尺、线锤、塞尺、游标卡尺、百格网、力矩扳手、坍落度筒、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混凝土强度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相位检测仪、欧姆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等计量和检测工具,并应按照规定的周期检定(校准),建立明细台账。

3.3.6项目部应明确专人负责工程质量标准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归类整理、编目清楚、书写工整,且完整真实、签章齐全。

施工过程资料应和工程进度同步,签字不得早签、代签。

项目部应建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质量管理记录包括:

施工日志和专项施工记录、交底记录、上岗培训记录和岗位资格证明、图纸的接受和发放、设计变更的有关记录、检查验收和整改、复查记录以及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等。

3.4.1项目部应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

材料的进场验收、存放、管理、检测、留样等环节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4.2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过程、记录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共同参加,并签字确认,建立进场材料质量验收台账。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

材料验收应在施工现场内进行,并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随行技术资料等。

对需要复验确认的材料应及时现场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进行检验。

建筑材料使用前应按照规定的批次、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代表批量、检测结果等信息应齐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

对验收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应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3.4.3项目部应对材料堆放、使用进行管理,按照现场平面布置图储存、运输、加工,钢筋加工区、水泥库房、砂石堆场、标养室等应位置合理,规范设置。

各种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牌。

1标识牌大小:

0.4m×

0.3m。

2钢筋原材料标识牌应标注下列内容:

材料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进货(进场)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验收人。

其他原材料标识牌参照标注。

3钢筋半成品标示牌应标注下列内容:

名称、规格、使用部位、图形尺寸、操作人、检验日期、检验状态、验收人。

3.4.4建筑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上应注明材料型号、进场时间、进场数量、具体使用部位、具体使用数量、采购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

原件存放其他单位的,应由存放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存放单位公章。

3.4.5见证取样检测和实体检测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见证取样检测、实体检测、桩基检测等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见证取样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原则上一个工程项目只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承担见证取样检测业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校舍工程等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

2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3见证取样数量和检测项目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比例应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取样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4见证取样人员应取得岗位证书,具备相应资格;

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员、见证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千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员、见证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2人。

5取样员和见证员明确后,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6见证员应按技术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对试样进行唯一性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钢筋和混凝土等重要原材料见证取样,应留存影像资料。

7示范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IMT系统)。

3.4.6项目部应设立建筑材料、构配件样品留样室,留样的材料、构配件应标注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标注应清晰,样品应归类,以备核验后期进场材料质量。

3.5.1项目部应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技术交底、样板引路、三检制、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质量管理、成品保护、质量问题处理、质量改进等。

3.5.2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要求,向质量管理人员、班组长逐层进行技术交底,并办理签字手续。

技术交底应图文并茂、浅显易懂,具有可操作行和针对性,便于落到实处。

建筑面积3万㎡以上的项目,应在样板集中展示部位设置班前讲评台,现场依据样板进行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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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工程施工实行样板引路制度,做到样板先行。

工序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做实物样板、工程样板、图片样板等。

样板应包括模板安装、钢筋绑扎、混凝土成型、砌体组砌、建筑防水、外墙保温、常见质量问题防治等。

混凝土结构重点展示梁、板、柱、墙钢筋接头和交叉处理、保护层控制、模板支设方法、混凝土成型质量等,墙体重点展示砌筑排砖、构造柱和圈梁设置、拉结筋设置、梭砖斜砌和墙梁、墙柱部位构造处理等,并应留有影像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3.5.4施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三检制。

砌体结构的承重墙、柱和框架结构(框-剪结构)的框架柱、剪力墙、填充墙,每施工完一个检验批,应进行实测实量,并将结果如实地填写在质量检查标识内,标识粘贴在受检部位,公示检查结果。

质量检查标识标注内容包括墙、柱垂直度、平整度、轴线位移、截面尺寸、外墙上下窗偏移等,并有检查日期和操作人、检查人姓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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